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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一、风险的可接受性

在研究风险的过程中,比较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安全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足够了?”或者用更专业的术语来表达就是:“应当接受什么样的风险?”。对风险,人们必须做出能否接受的决定,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这一决定往往是根据经验或习惯做出的。为了更深入地了解人们为什么能接受某些风险,却拒绝其他风险,我们首先需要确定什么是接受风险,其次要解释导致接受还是拒绝风险的心理过程,包括这一过程的影响因素,以最终确定我们应当接受的风险标准是什么。

1.风险的可接受性

一般而言,当面对风险时,人们或是拒绝风险,或是自愿地、不假思索地、习惯性地接受了它。例如,当人们决定是否做一次外科手术时,就会权衡做和不做的利弊;开车时,为了获得快速行驶的畅快感,人们就要接受可能遭遇车祸而受伤甚至于死亡的风险。根据工业事故统计报告,从事任何工作的决定都有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或死亡的可能性。

由于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同个体甚至同一个体在不同状态下对风险的感受与理解也存在差别。因此,对风险的可接受性进行研究成了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所谓风险的可接受性,是指社会公众根据主观愿望对风险水平的接受程度。表2-10概括了接受和拒绝风险的各个方面。

表2-10 接受和拒绝风险的各个方面

由表2-10可知,接受风险是指一个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此时他估计收益高于(或低于)付出,而决定参与(或不参与)某个行动。这种行为过程可能极快,甚至还没有达到有意识地做出决定的水平;也可能属于另一种极端情况,即可能很慢,经过了深思熟虑及讨论,才做出决定。

风险接受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风险的感知。由于感知和随后的评估是建立在个人经验、价值观和个性的基础之上,因此是否接受风险主要基于主观过程而非客观过程。而且只要没有觉察或考虑到某个风险,不管其危险性有多大,也不会对它做出反应。总的说来,接受风险的认识过程是一个人处理和评估信息的过程,它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2.影响风险接受的因素

在研究影响接受风险的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时,不同的学者采用了不同的分类。一般说来,工作任务、风险的特性、个体差异、文化因素等都是影响接受风险的重要因素。

(1)影响接受风险的个人因素

当个人察觉到风险活动可能对人产生可怕的后果时,尽管其灾难性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接近于零,这些风险也总被认为是不能接受的。例如,即使已知乘坐民航飞机时发生致死性事故的比例相当低,完全不能和乘坐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死亡事故率相提并论,人们还是觉得乘坐小汽车较之乘飞机风险更小。在人们判断未知的风险活动时,更是如此。研究表明,人们根据他们个人知识和经验来接受已明确的风险,而对未知的风险则有更多地畏惧,从而容易将其后果判断得比较严重。长期暴露于某种风险中的人们,就会低估本来很高的风险,例如生活在水电坝下或地震带内的人,或“习惯”于高风险中工作的人,如地下开采、航空等。面对人为风险和自然风险,人们往往更容易接受自然风险。这说明个人对风险的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心理方面因素的影响。另外,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和个性因素在决定接受或拒绝风险中也起着一定的作用。

(2)影响接受风险的文化因素

文化上的差别使得人们对风险的感知和接受表现不同。举例来说,在评价毒物及放射性垃圾处理的危害时,英国人注重运输风险,匈牙利人注重操作风险,而美国人更关注环境风险。这些差异可能是由于英国对其人口密度的担忧,匈牙利人对操作可靠性的关心及美国人对环境的关注,更有可能是因为这些国家文化上的差异。

二、合理可接受水平

在风险的可接受方面,合理可接受水平(as low as reasonable practicable,简称ALARP)的概念被越来越多地提及。在确定风险的合理可接受水平时,不仅考虑到人们的心理因素和当前社会的技术可行性,还考虑到经济上的可行性和降低风险的效益问题等诸多方面。

依据这种定义可把风险分为三个区域,如图2-8所示。

图2-8 ALARP图

ALARP准则将风险划分为三个区域:不可接受区、合理可接受区(ALARP区)和可忽略区。若风险处于不可接受区,无论它带来的收益有多大,也必须采取措施来减少风险;在可忽略区,风险处于很低水平,可以忽略不计,也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这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区域就是ALARP区。对此区域内,要在实际情况下尽量减少风险,即通过风险评估,权衡每一项风险处理措施的成本和效益,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如果分析结果认为,进一步增加投资,对风险降低贡献不大,则此风险是“可容忍”的,即为了节约成本,允许该风险存在。

ALARP准则包含两条风险分界线,对应于图2-8中的两条水平线,一般称上面这条为可接受风险线,下面这条为可忽略风险线。关于这两条线如何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出了不同的划分准则。表2-11列出了一些国家和机构应用ALARP准则制定的个人风险可接受水平。图2-9是英国HSE确定的个人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表2-11 部分国家和机构制定的个人风险可接受水平

图2-9 英国HSE应用ALARP准则确定的个人风险

在制定社会风险的忍受度标准时可使用 F / N 曲线。关于 F / N 曲线的应用价值已经被详细地研究和讨论过,但对于它的使用仍没有很明确的一致意见。其关键就在于 F / N 曲线只与死亡率(或等价死亡率)有关,而不考虑社会、经济等因素。在大型事故的 F / N 曲线中也可引入恐惧因子,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另外, F / N 曲线也无法反映出土地污染的影响或迁徙的需要。不仅如此,使社会风险的调查变得更加复杂的一个深层因素是风险往往只由当地的居民来承担,却可能使范围大得多的人群受益。

从理论上讲,任何特定活动都可以通过估算作出其 F / N 曲线,从而得到一组标准曲线。图2-10摘自一项危险品运输的报告,从中可以看出与其特定的运输活动相应的一系列标准曲线。其中新成立的运输机构由于缺乏高死亡率事故的数据而无法作出可靠的估算曲线。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系列的曲线中除了可忍受线,还包括当地审查线(local scrutiny line):考虑到当地的特殊条件,在某些情况下该风险是可以忍受的。

图2-10 危险物质运输的 F / N 曲线

然而事实上,作为一种标准制定的方法, F / N 曲线的应用有严格的限制。社会风险还没有容易推导并且广泛适用的可接受上限。 F / N 曲线可以应用于某个项目的风险决策中,但发生事故的所有可能结果都必须考虑到,经过周密的判断后才能最终作出决定。

三、个人和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

1.个人风险可接受水平

个人风险可接受水平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研究,经历了较长的发展阶段。目前普遍认为:个人风险可接受水平是在历史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各国的经济、政治、人文等具体情况制定出来的。在制定个人风险可接受水平时,需要了解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风险水平,比如交通事故的风险、致命疾病的风险等。

Kletz(1982年)提出工业设施对距离最近的居民的最大死亡风险水平是每年10 -6 ,这一风险水平在英国、美国和丹麦等国的一些公司内部的风险分析中使用了许多年, Remsey提出大型管线对距离最近的居民的最大死亡风险水平是每年4× 10 -6 , Taylor (1989年)等提出个人死亡风险水平最大是每年10 -6

下面是一些国家的个人风险可接受水平:

(1)荷兰

为了限制风险,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门(VROM)为居民区设定了下面的个人风险可接受水平:

IR<10 -6

此标准专门针对和危险活动有关、非自愿接受的风险制定。

荷兰防洪技术建议委员会(TAW)制定的个人风险可接受水平适用范围较宽泛,从自愿风险(如登山)到非自愿的风险(如危险设施)。TAW建议的个人风险可接受水平如下:

IR< β × 10 -4

式中, β 为政策系数,其值随参与某项活动的意愿程度和所带来的利益不同而不同。表2-12给出了一些活动的 β 值。

表2-12 一些活动的 β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建立了个人死亡和受伤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对于普通人群,个人死亡风险可接受水平为10 -6 /年,当考虑到敏感人群或工厂运动场时,这个值会随之增加或减少(学校和医院是0.5×10 -6 /年,运动场为5×10 -6 /年,工厂为50×10 -6 /年)。受伤风险可接受水平规定,当造成伤害的频率超过5×10 -6 /年时,能引起伤害的物理效应(比如热辐射,超压,有毒物质浓度)阈值为:热辐射为4.7 kW/m 2 ;爆炸超压为7 Pa;若为有毒物质,则为引起喉咙和眼睛刺激的浓度。

(3)加拿大

加拿大的风险可接受水平主要用于土地利用规划。对普通人群来说,个人死亡风险可接受水平为10 -4 /年,由10 -4 /年风险等值线所确定的区域不允许开发使用。处于10 -5 /年和10 -6 /年风险等值线之间的区域可用作商业用途,办公楼或居住(低密度)。

(4)俄罗斯

俄罗斯在考虑国家的工业水平、工业事故频率以及技术装置的基础上,将个人死亡风险可接受水平规定为10 -4 /年。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现有建筑的个人风险可接受水平为10 -4 /年,新建建筑则为10 -6 /年。

2.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

制定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的一种方法是利用某种特定危害现有的 F / N 曲线,向下平移一定距离作为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的 F / N 曲线(如图2-11),也就是取现有 F / N 曲线的一部分作为可接受水平。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应足够的低,以便于在可预见的将来所有符合可接受水平的开发项目不会对全国现有的社会风险造成很大增长。

图2-11 F / N 曲线中的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

Taylor等(1989年)提出的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见图2-12),在许多国家大约60多个工厂得到了应用,该可接受水平导致一个人死亡的社会风险水平是每年10 -4 ,并提出应当考虑严重或永久性伤害,以及后续伤害的可能性。

图2-12 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

图2-13是一些国家及地区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的 F / N 曲线。

图2-13 一些国家及地区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的 F / N 曲线

在许多国家,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的 F / N 曲线可用下面的通式表示:

式中, n 是曲线的斜率; C 是决定曲线位置的常数。如果曲线斜率 n =1,就叫做中性风险可接受水平;如果 n =2,则叫做厌恶型风险可接受水平,这时,较大的事故被认为更加严重,只有在发生概率非常低时才可接受。表2-13给出了一些国家及地区可接受水平的 n C 的值。

表2-13一些国家及地区可接受水平的 n C

F / N 曲线外,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还可由伤亡人数的期望值或全部风险 TR 确定。

对大坝风险,所用到的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就是伤亡人数的期望值。British Columbia Hydro和the United States Bureau of Reclamation分别提出了伤亡人数期望值的可接受水平:

BCHydro: E N )<10 -3 (人/年)

USBR: E N )<10 -2 (人/年)

Vrijling等建议用伤亡人数的期望值以及标准偏差和风险厌恶系数的乘积来量化社会风险。在荷兰,社会风险可接受水平为

E N di )+ k · σ N di )< βi ·100

其中, k 是风险厌恶系数, N di 为某项活动 i 的参与人数。它会通过一个群体或是整个社会来影响风险的可接受性。例如一系列小规模的频发事故比一次后果严重的大规模事故更容易被接受,尽管两者的死亡人数可能相等。死亡人数的标准差就能够反映出这一差别。 β 是政策系数,见本节荷兰的个人风险可接受水平。

为了确定每年由于行为 i 造成的总死亡人数的数学期望和标准偏差,有必要考虑正在实施行为的独立位置的数量 N Ai

假定在每一个独立位置 N Ai 发生事故的伤亡人数符合伯努利分布,在国家层面上死亡人数的预期值和标准偏差分别为

其中, N Ai 是独立位置的数量, p fi 为活动中事故发生的概率; N dij|f 为在活动 i 中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

当地可接受社会风险水平采取如下标准:

其中, x ≥10,且 IV2aTIfHw7hVx9qPJLSn7yr6LpB99v1a1pVYNoz6oVTTYD8viU3/jigEQP6g/P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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