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商业银行有着悠久的历史,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至今也有几百年之久了,但商业银行在工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应该从18世纪后期算起。而到19世纪30年代以后,在西欧和北美才有了规范化的商业银行。从那时起,经过大约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商业银行终于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资金集散机构、存款者与贷款者之间的金融中介以及国家货币政策的传输渠道。商业银行对经济的影响力也位于各类金融机构之首。就此,经济学界很自然地作出论断: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是金融业的心脏。
但在中国,尤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的功能和重要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承认。到了“文革”时期,甚至出现了“货币交换是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储蓄存款利息是剥削”等观点。商业银行的地位下降到最低点。
1978年,在经历多年的艰辛探索和诸多挫折后,中国经济的巨轮作出重大航向性选择,义无反顾地开始了渐进式的改革。银行业的改革,或者说,商业银行的重新构造,也拉开了序幕。早在1979年中国银行业改革起步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必须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一针见血指出了我国银行改革的要害所在。事实上,三十几年来,中国商业银行改革的全部努力,正是围绕着“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这一主题而展开的。
那么,什么是“真正的银行”?在我看来,“真正的银行”应当和市场经济中其他企业一样,必须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资者负有限责任的道路。
正是出于这一认识,20世纪80年代内经济学界就已经出现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声音,但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严格地说,直到20世纪末,在经历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冲击后,中国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才提上议事日程,因为当时不论是业界还是学界,大多数人都开始认识到,除了进行股份制改革,找不到其他可以使国有独资银行应对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挑战的有效对策。在这一思路下,我也多次论证“整体改制、分步到位”的改革方案比较适合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发展。
值得庆幸的是,中国商业银行业的改革确实是沿着这样的思路进行的。经过多年改革,目前5家国有商业银行“重组—改制—引资—上市”之路已全部实现,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也按照类似的方法竞相发展。更重要的是,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从过去人民银行一统天下到现在中外资多种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存,从过去银行扮演政府和财政的出纳角色到现在成为自主经营、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市场主体,从过去的无序竞争、高风险运行到现在的有序发展、风险可控运行,从过去的长期封闭发展到现在的全面对外开放,这些都说明中国商业银行业成功完成了一场深刻变革。
与此同时,随着《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和完善。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15年内,亲历了中国立法的巨大进步。我主持了《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参与了其他一些金融法律的制定。因此,对经济领域方面法律的重要性深有体会。法律是准绳,有了这个准绳,大家才能知道该怎么做,才能建立起稳定的社会秩序,也才能有经济的快速稳步发展。然而,仅有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实施细则,需要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否则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这就给参与我国商业银行重组、引资和上市的各个不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股东、境内外投资者、地方政府以及监管机构,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课题:怎么在不违反现行银行业监管法规的前提下,追求并实现各市场主体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考虑到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以及其本身的一些特殊性(比如先天的脆弱性、不可抗拒和非不可抗拒的风险、金融的传递效应、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较低的失败容忍度等),因此,各个参与主体会更加审慎地考虑参与商业银行改制、引资以及上市过程所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以及相应风险。
最近,我很高兴看到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撰写了《商业银行重组、引资及上市实务指引》一书。据我所知,金杜律师事务所近几年来承办了大量商业银行重组、引资和上市项目,诸如中国工商银行重组上市、中国农业银行重组上市、中国银行重组上市、中国建设银行上市、光大银行重组上市、中信银行引资上市、兴业银行引资上市、民生银行上市、交通银行重组引资上市、广东发展银行重组引资、成都银行引资等。依托参与这些项目所积累和总结的实际经验,这些律师在书里深入浅出地陈述了我国商业银行重组、引资和上市项目的具体运作,分析了其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并论述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无论对于政府工作人员、商业银行管理人员、境内外投资者、律师、其他中介机构还是普通读者而言,只要对商业银行重组、引资及上市项目在法律框架下的运作感兴趣,这本书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值得一读。
我以前多次讲过,管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由于法律是一门科学,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规律;由于法律是一门艺术,所以法律的实施过程必须依靠法律专业人员发挥创造性。本书的两位作者,不仅是法律专家,也是法律咨询服务的实际操作专业人员,这样,他们才有可能在这本书里和读者分享他们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所设计采用的各种创造性方案,分享他们的心得体会。这些方案来源于实践,立足于实践,是纸面上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和灵活运用。
我也期待着中国有更多追求专业水准的法律工作者与大家分享他们在各个法律实践领域的经验和体会,我相信这将更好地推动中国在法律规范框架下的改革的深化。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