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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制宪史:社会主义时期的制宪实践

一、新民主主义政权的立宪

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成立。早期共产党不主张建立独立的政权。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陈独秀在1923年发表了《资产阶级革命与革命的资产阶级》和《中国国民革命与社会各阶级》两篇文章,提出“二次革命论”。他认为中国革命只能由资产阶级领导,它的胜利也只能是资产阶级的胜利;无产阶级在帮助资产阶级取得胜利的过程中,只能获得若干自由和权利,等中国资本主义发达以后,再去领导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二次革命论”的思想反映在政治上是对于握有实权的国民党右派退让以求团结,对土地革命抱消极态度,不争兵权,规定工农武装不准超过自卫,更不准建立共产党独立领导的武装。总之,把共产党放在在野党的地位,希望通过合法斗争取得政权。李维汉在回忆录中指出,一直到“党在中国革命已到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时所召开的‘五大’,仍然没有同国民党争夺政权的思想” 。“二次革命论”最终导致大革命的失败。许多党内人士都认识到,“二次革命论”的错误就在于把国共两党的合作作为最高原则,因此把中国共产党摆在在野党的地位,而不是通过掌握政权来实现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在“八七会议”中,毛泽东把这一现象生动地比喻为“共产党员加入国民党不是去做主人而只是去做客人” 。八七会议后,中国共产党决定不再以国民政府为合法性组织,苏维埃政权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被提出 ,以作为共产党武装起义后地方政权机关。

1.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该宪法大纲共17条,其内容规包括: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规定共和国的性质为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规定政权组织形式为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大纲还规定了民主选举制度、民族平等和自主权等内容。

2.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抗日战争的爆发和苏维埃政权在前期所出现的问题促成了新民主主义以及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论。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论》构成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论在抗日战争早期组织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理论基础,1945年后毛泽东所著《论联合政府》及《论人民民主专政》则构成了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的核心部分。根据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的特征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表现在政权建设上,就是要建立联合政府。虽然一直到1945年毛泽东才在其著名的文章《论联合政府》中具体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于联合政府的设想,但是联合政府的组织原则和政治实践早在抗日战争初期就已经在苏区的三三制原则中实行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在总结边区既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规定了人民权利,并且强调受到政府的物质帮助等经济权利等内容。这些宪法原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新宪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立宪

新中国的立宪实际上从1949年2月已开始。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已将“废除伪法统”作为八项和平条件之一。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为新中国立宪扫清道路。新中国的立宪是在彻底斩断传统的基础上起步的,建国初的主要宪法文件包括《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

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8年4月3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五一”劳动节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共产党的号召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响应。筹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新中国的时机已经到来了。但是,对于将要建立的新中国,它的国体如何,政体如何,各个阶级在新中国里的地位如何,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个国家的经济构成怎样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理论和看法是不一样的。在这个问题上,各个阶级的代表人物从不同立场出发,有着不同的观点、主张和要求。有的人力图否认无产阶级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要与共产党“轮流执政”。有的人主张对反对派施“仁政”,对帝国主义不要太“刺激”,幻想得到英美的援助,实行“协和”外交。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共产党必须明确阐述自己在政权问题上的理论、观点和基本政策,以便澄清人民当中的错误看法,回击反动派的攻击,从政治上思想上为新中国的诞生做好准备。为此,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该文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紧密结合中国实际,论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基本政策,为讨论新国家的重大问题、为制定共同纲领,提供了指导思想和基本的依据。

从《共同纲领》产生的过程看,它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早在1948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就曾起草了一个纲领草案。1949年3月上旬,中共中央在西柏坡举行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七届二中全会,批准了关于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及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建议。随着战争形势的迅速发展,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的胜利,需要将重点转到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方面来,同时,考虑到更好地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合作,《共同纲领》改由新政协筹备会重新起草。1949年9月29日,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包括序言、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等7章60条。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理论中最基本的几项内容: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民主集中制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该会议于9月27日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9月29日通过该共同纲领和《关于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规定》。该《共同纲领》实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临时)。上述法律与《共同纲领》共同构成新中国立国的宪法基础。

2. 1954年《宪法》

1952年底,第一届政协即将到期,应尽快召开第二届全体会议,否则就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虑到在较短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要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加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全国人民心中享有崇高地位,中共中央打算先在1953年召开政协第二届全体会议,在晚些时候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考虑,在过渡时期暂时不制定宪法,而继续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待中国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阶级关系有了根本改变以后,再制定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当时的斯大林则认为中国应尽早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他多次分别向刘少奇和毛泽东提出建议,他的意见得到中共中央的认可和赞同。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短短五年内,中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军事行动基本结束,土地改革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完成,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财政经济状况得以稳定,人民的觉悟和组织程度越来越高。所有这一切表明,国家政权已日益得到巩固,社会秩序日益好转,人民团结的局面已形成。制定一部正式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制定宪法的问题,周恩来总理就此作了说明。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以朱德、宋庆龄、李济深、邓小平、李维汉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此后,由中共中央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成员有陈伯达、李维汉、胡乔木和田家英等,由毛泽东亲自领导,并以政务院内务部为主组成宪法起草办公室,收集相关资料。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是在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制定和颁布的。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1954年《宪法》吸收了苏联1936年《宪法》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经验,同时也参考了民国期间的立宪以及某些世界宪法惯例。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2)规定了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认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确认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3)确认了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了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4)规定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步骤。确认了要“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5)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这部宪法的实施遭到了破坏,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了践踏,宪法被置之高阁,如同一张废纸。不久,我们的国家陷入了“文化大革命”的沉重灾难之中。

三、“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两部宪法

1. 1975年《宪法》

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两年多的时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就已经基本上结束,社会主义在中国已经建立,因此1954年宪法规定的当时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宪法有关规定随之过时,为了适应新的政治、经济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在1956年9月中共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就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建议,但由于受到“左”倾错误思想的严重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期不能召开。到了1970年3月,中共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建议,1970年7月20日,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任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并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经党的九届二中全会审查,决定提交全民讨论。但后来由于林彪叛逃死亡,延误了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所以一直拖到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才得以召开。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严重地受到了极“左”思想的影响。这部宪法是中国宪法史上一次大倒退。这主要是由于:一是以阶级斗争作为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二是确认了“文化大革命”;三是规范疏陋,《宪法》条文总共只有30条,把宪法降低到了宪法大纲的地位;四是严重地混淆了党政关系;五是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也极不完备,取消了国家主席制度,取消了检察院;六是删改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时期的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全国绝大多数高等政法院系被撤销。宪法教材多被认为是封、资、修的大杂烩,研究机构被撤销,大量图书、教材和研究资料丢失或销毁。

2. 1978年《宪法》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终于结束。1978年5月开始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人们普遍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以及1975年《宪法》的荒唐,于是当年匆忙通过了第三部宪法,目的在于宣示“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宪法较其前身虽有进步,但是进步不大,仍然保留了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等制度,阶级斗争为纲的精神仍然贯彻其中。因此,这部宪法一出台便与改革开放的时代不合拍,随即对它作了两次修改。(1)1979年7月1日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共8条,除对个别文字作出修改以迎合时代要求以外,实质性内容有四项: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政府;取消地方政权的议行合一制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实行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选制;扩大人大权力,主要是赋予人大质询权和罢免权。(2)1980年宪法修正案,共1条,内容是废止了1978年宪法中关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即所谓“四大自由”的规定。

四、现行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中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制定的。当时,中国已经在指导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消除了十年动乱遗留下来的“左”的影响;中共中央对国内阶级状况作了新的科学的分析并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国家特别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领导体制改革以及国家机构的改革等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所有这些都表明,1978年《宪法》已不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必须进行全面修改。

1982年《宪法》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这部《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报告精神,致力于为中国新的历史时期确立国家和社会据以发展的政权组织形式。

1. 1982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四项基本原则被写入宪法序言。《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没有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条文。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起草工作是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领导下,由邓小平、胡耀邦主持进行的。在《决议》的起草过程中,邓小平多次谈过对决议稿的起草和修改的意见。这些意见成为起草决议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三条:第一条,确立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第二条,对建国三十年来历史上的大事,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包括一些负责同志的功过是非,要作出公正的评价。第三条,通过这个决议对过去的事情做个基本的总结,宜粗不宜细。 正是基于《决议》对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和坚持党的领导的肯定,新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写入四项基本原则,从而确定了新的历史时期宪法的性质与精神。

第二,把公民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并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机制。主要是把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了它的组织。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除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外,其他法律都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同时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实际上是规定常委会委员要尽量实行专职制;增设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等。

第三,在政府体制方面,废除了领导干部的终身制,继续保留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同时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宪法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或任命,军委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从法律上明确了军队是国家的军队,对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作出了规定。

第四,为“一国两制”提供宪法依据。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作为解决港澳台问题的总方针。1982年《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并相应在第62条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中规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些规定为后来香港和澳门回归以及港澳基本法的制定确立了宪法基础,并成为未来解决类似问题的宪法依据。

2. 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

1982年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与中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根本政策的转型相联系。

(1)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该宪法修正案共两条。第1条为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是明确对私营经济的政策和地位,以促进其发展。第2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规定。这是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利于土地的利用和发展房地产市场。

(2)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1993年修宪是在邓小平南方讲话之后、为进一步肯定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与方向所进行的修改。当时出现很多意识形态争论,要求分清楚改革是社会主义改革还是资本主义改革,真正的用意是在反对经济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改革派与反对派的争论非常激烈。本次修正案共9条,主要内容包括:首先,确定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改革开放作为基本路线写入宪法。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次,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社会力量参与政治过程的原则性肯定。此外,修正案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且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反映了企业自主权的扩大。

(3)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决定修改党章,把邓小平理论加入为党的指导思想的一部分。相应的,宪法修正案肯定了邓小平理论的重要指导意义,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关的重要条款。该修正案共6条(第12—17条),除了个别文字的修改以外,内容可分为政治、法律、经济三方面。在政治方面主要是增加了邓小平理论和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容(第12条)。在法律方面增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第13条);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7条)。有关经济的内容有三条(第14—16 条),内容为:关于所有制与分配制度方面强调各种经济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共存;农村经济制度由联产承包制走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宣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2004年宪法再次作出修改。这次宪法修改的背景最主要的是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决定修改党章,把“三个代表”思想加入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党的指导思想。此外,修正案还体现了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要求,以及在中国不断扩大的对外交往中作出的人权保障承诺。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宪草案。2004年修正案共涉及14项,可简述如下:在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概念;在序言中进一步肯定爱国统一战线;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而征收或征用土地须给予补偿;表明国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于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并确认私有财产权的概念;规定国家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宪法第二章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文;规定国家主席可进行国事活动;把乡镇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此外还以“紧急状态”的概念取代“戒严”,规定了国歌和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等技术性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通过五部宪法(含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进行了四次宪法修正。每一次修改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同时体现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坚持中国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特别是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则是肯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承认,在现有的宪法体制下,中国正在形成既不同于西方既有的自由民主社会的政治体制,也不同于苏联、东欧国家较为僵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 QgG5ZG7yiHIti6zay8th5sK1QSpuS9qZKABwS2vRcQXcypxKRM1HtyZ5jvjGgU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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