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特殊教育现象,探讨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本质、特殊教育规律与特殊教育现象、特殊教育原则与特殊教育规律、特殊教育问题与特殊教育现象之间的关系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地理解特殊教育学的内涵。
特殊教育现象是特殊教育本质的外在表现,反映的是特殊教育的外部联系,是特殊教育比较零散、表面、多变的方面。特殊教育本质决定特殊教育现象,特殊教育现象依赖特殊教育本质,因此两者是统一的。但是,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差别,表现在:首先,特殊教育本质是相对稳定的,而特殊教育现象则是变动的;其次,特殊教育本质是内在的,只有通过思维才能把握,而特殊教育现象是外显的,通过感官就能感知;第三,特殊教育本质是同类特殊教育现象中的一般的、共同的东西,特殊教育现象只是特殊教育本质某一方面的具体表现;第四,特殊教育现象比特殊教育本质丰富,特殊教育本质比特殊教育现象深刻。
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本质的辩证统一关系,诱发了现实生活中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本质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正如“现象和本质矛盾的最突出表现就是假象” 一样,特殊教育假象就是特殊教育现象和特殊教育本质矛盾的最突出表现。特殊教育假象也是特殊教育现象,是特殊教育本质“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反面表现,是由本质派生出来的自身的对立物” 。可见,特殊教育假象是反映特殊教育本质否定性方面的一种现象。列宁说:“假象的东西是本质的一个规定,本质的一个方面,本质的一个环节”,只不过“假象=本质的否定的本性。” 特殊教育假象的存在表明了特殊教育的复杂性,也给人们认识特殊教育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我们在认识特殊教育的过程中,既要透过特殊教育现象看本质,又要不被特殊教育假象所迷惑。
与特殊教育假象相对的特殊教育真相也是反映特殊教育本质的一种现象。它是特殊教育本质的肯定的本性,即是对特殊教育本质的真实反映。在现实生活中,特殊教育真相直接地、正面地反映特殊教育本质,表现出与特殊教育本质相吻合的现象。由此可见,特殊教育现象包括特殊教育真相和特殊教育假象。
正是由于特殊教育现象和特殊教育本质之间存在着对立和差别,所以本质和现象不会直接符合,这就决定了进行科学研究的必要性。马克思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成为多余的了。”
特殊教育规律是特殊教育内部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因此要把握特殊教育规律就必须了解特殊教育的组成要素,明确特殊教育现象的范畴。列宁认为:“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 特殊教育规律是特殊教育现象中具有逻辑关系的诸要素之间的关系。特殊教育规律具有层次性、重复性、可验证性。特殊教育规律包括内部规律和外部规律。内部规律是要使特殊教育遵循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并为特殊儿童的身心发展服务。该规律要求处理好教育与特殊儿童身心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特殊儿童身体发展与心理发展之间的关系。外部规律是要使特殊教育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并为社会的发展服务。该规律要求处理好教育与特殊儿童所生活的社会的关系,包括特殊教育与政治的关系、特殊教育与经济的关系、特殊教育与文化的关系、特殊教育与科技的关系等。因此,特殊教育学研究特殊教育现象是为了揭示特殊教育规律。
特殊教育原则就是特殊教育过程中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它是根据一定的特殊教育目的,遵循特殊教育规律而制订的指导特殊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特殊教育原则从属于特殊教育目的,是为实现特殊教育目的服务的;其次,特殊教育原则的确定有赖于人们对特殊教育规律的认识;再次,特殊教育原则对特殊教育内容、特殊教育方法等起指导作用。
特殊教育原则是特殊教育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它是人们主观制订的,反映了特殊教育过程的客观规律。可见,特殊教育规律是客观的,特殊教育原则是主观的,特殊教育原则是特殊教育规律的主观反映。
对于特殊教育问题的认识,应该从其上位概念“问题”开始。《汉语大词典》对“问题”有四种释义:① 要求回答或解释的题目。② 需要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的矛盾、疑难。③ 关键;重要之点。④ 事故或意外。 显然,对特殊教育问题的释义应选第二种,即特殊教育问题是特殊教育领域需要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的矛盾与疑难。因为“事物的本质是由事物本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 所以,研究特殊教育问题可以探讨特殊教育本质,揭示特殊教育规律。据此,有人认为,特殊教育学就是研究特殊教育问题,揭示特殊教育规律的科学。
既然研究特殊教育问题和特殊教育现象都可以探讨特殊教育的本质,揭示特殊教育的规律,因此,就有必要澄清一个问题:究竟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才能全面探讨特殊教育的本质,揭示特殊教育的规律?还是研究特殊教育问题才能全面探讨特殊教育的本质,揭示特殊教育的规律?或者是需要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和特殊教育问题才能全面探讨特殊教育的本质,揭示特殊教育的规律?
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对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问题的逻辑关系进行一番必要的探讨。如果特殊教育现象真包含特殊教育问题,那么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就能更全面地揭示特殊教育规律;如果特殊教育问题真包含特殊教育现象,那么研究特殊教育问题就能更全面地揭示特殊教育规律了;如果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问题是相容关系中的交叉关系或者是不相容的关系,那么只有同时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和特殊教育问题,才能全面揭示特殊教育规律了。可见,我们要明晰特殊教育学的研究对象,需要从逻辑学的角度对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问题的关系进行必要的探讨。
根据逻辑学的基本知识,概念之间的关系“首先可以区分为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 。而“相容关系又可分为同一关系、真包含关系、真包含于关系和交叉关系” ;不相容关系“可进一步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两种” 。那么,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问题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既然特殊教育现象是特殊教育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特殊教育现象就是针对特殊教育本质的外部表现形式中具有最广涵盖面的概念范畴。因此,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问题之间既不可能是不相容关系,也不可能是相容关系中的交叉关系,只可能是相容关系中的其他三种关系。显然,两者之间不可能是同一关系。因为现象是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彼此之间就是“一对哲学范畴” ,如果特殊教育问题等同于特殊教育现象,那么本质与问题就应是一对哲学的范畴。这种假设只有在现象与本质不是一对哲学范畴的基础上才有成立的可能,否则无法成立。据此可以推断,特殊教育现象不等同于特殊教育问题,特殊教育问题与特殊教育本质之间也不是一对范畴。因此,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问题之间只可能是包含关系,并且是特殊教育现象真包含特殊教育问题。
如果特殊教育现象中包含着特殊教育问题,那么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问题之间的具体关系是怎样的呢?鉴于特殊教育现象包括特殊教育假象和特殊教育真相,因此可以将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问题之间的关系分解为两个关系:特殊教育假象与特殊教育问题的关系,特殊教育真相与特殊教育问题的关系。
首先,特殊教育假象与特殊教育问题的关系。特殊教育假象是特殊教育问题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即特殊教育假象是特殊教育问题,特殊教育问题未必是特殊教育假象。因为假象往往与“本质相悖谬” , “从否定方面来表现事物的本质” ,而特殊教育问题是研究特殊教育矛盾和疑难的,本质与假象的不一致就出现了特殊教育的矛盾和疑难,即特殊教育问题。
其次,特殊教育真相与特殊教育问题的关系。很多人认为,特殊教育真相中并没有特殊教育问题。笔者认为,特殊教育真相中有特殊教育问题,但不是所有特殊教育真相都是特殊教育问题。例如,教师作为教育者按照特殊教育本质的要求在遵循特殊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但是其在实践中运用的特殊教育方法出现不妥时,就会出现教育问题。即教师遵循了特殊教育规律,领会了特殊教育的本质,但他不一定能把特殊儿童培养好。如果用日常生活中的事例来说明的话,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好人并不一定能办成好事。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结果呢?原因在于好人还必须要用自己的脑子来想出好的方法。因此,我们可以把特殊教育真相分为“问题域”和“非问题域”。“问题域”就是特殊教育真相中存在的特殊教育问题领域;“非问题域”就是特殊教育真相中存在的不属于特殊教育问题的现象领域。既然特殊教育真相中包括“问题域”与“非问题域”,那么特殊教育真相中的“非问题域”有无必要进行研究呢?这些“非问题域”的特殊教育真相也需要予以研究,以便更好地认识特殊教育的本质。例如,很多成功的特殊教育经验的推广,就是对特殊教育真相中的“非问题域”进行研究的结果。如果一门学科只研究问题,就可能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面,研究者就会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跟着问题转,缺乏应有的主动性。
可见,特殊教育现象中包括特殊教育问题,研究特殊教育问题也可以探讨特殊教育本质,但不能全面地、科学地认识特殊教育本质,揭示特殊教育规律。只有研究特殊教育现象才能全面地、科学地认识特殊教育本质,揭示特殊教育规律。因此,特殊教育现象是我们认识和研究特殊教育的出发点,但认识和研究“又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上,而必须通过现象抓住本质” 。
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问题的关系可以用图解(见图1-1)表示为:
图1-1 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问题关系图
从对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问题逻辑关系的研究中,可以发现,特殊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应为特殊教育现象。相反,如果将特殊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于“特殊教育问题”则明显缩小了特殊教育学研究对象的范围。这不但不利于我们探讨特殊教育本质,全面揭示特殊教育规律,而且不利于我们认识特殊教育的全貌,只不过特殊教育问题应是特殊教育研究中的重点对象,即通过研究特殊教育问题,发现解决特殊教育问题的途径与方法,以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朴永馨教授提出:“特殊教育学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及其规律、原则和方法的科学;一般以学前和学龄特殊儿童的教育为研究重点。” 根据上文对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规律之间关系的探讨,将特殊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为“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及其规律、原则和方法”尚值得商榷。如果笼统地提“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及其规律”,显然模糊了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规律之间存在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之间的界线,规律是隐藏在现象背后的本质联系,是人们力图认识的对象。确切地说,揭示特殊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是特殊教育研究的目的和永无止息的任务,而人们在研究过程中得出的有关客观规律的认识(即科学规律或规律性认识才是特殊教育研究的对象之一)。之所以将特殊教育学研究的对象界定为“特殊教育现象”,而不是“特殊教育现象及其规律、原则和方法”,是为了把特殊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区分开来。
为了凸显研究特殊教育问题的重要性,是否可将特殊教育学的研究对象表述为“特殊教育现象和特殊教育问题”呢?如果这样表述,就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认为特殊教育现象与特殊教育问题之间的关系是不相容的关系或者是相容关系中的交叉关系。笔者认为,如果为了强调特殊教育学研究“特殊教育问题”的重要性,最好这样来表述:特殊教育学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重点研究特殊教育问题,揭示特殊教育规律的科学。
因此,特殊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特殊教育现象,目的是揭示特殊教育规律。特殊教育学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揭示特殊教育规律的科学。从特殊教育学作为教育学的分支学科来看,特殊教育现象是指发生在特殊儿童(如听觉障碍儿童、视觉障碍儿童、弱智儿童、学习困难儿童、自闭症儿童等)教育场域中的各种现象,足以构成特殊教育学的独特研究领域。然而,20世纪90年代,全纳教育的兴起意欲打破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界限,进而拓宽了特殊教育学的研究领域,即将其研究范围延伸到了普通教育领域,特殊教育现象既而变成了受不同教育领域(包括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研究人员普遍关注与研究的对象,特殊教育现象已成为了一种普遍的教育现象,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推动着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改革。尽管特殊教育学的研究场域因特殊儿童安置形式的变化(从特殊学校安置延伸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而拓宽了研究的空间,但是这种变化仍是一种特殊教育现象,是特殊儿童安置在普通学校的特殊班或普通班中接受教育所带来的一种新的、独特的特殊教育现象,更需要加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