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以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形势发生了两次重大转折:第一次是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第二次是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度的改革将使商业利益从拆迁中退出,从而威胁到一小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也引起了众多的社会矛盾。
2002年4月,我的第一本研究房屋拆迁制度的专著《房屋拆迁实务》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这是国内第一本研究房屋拆迁制度的专著。之后,我又从不同的角度写了《房屋拆迁纠纷难点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房屋拆迁疑难问题解答》、《农村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实务》、《征地拆迁典型案例点评》、《最新征收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等专著。可以说,我一生最辉煌的岁月都在研究拆迁制度和从事拆迁法律服务。我所坚持的立场是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一方说话,尽可能地减少他们的损失,缓解社会矛盾。得,还是失?我无法评价,但求人生无悔。
2007年8月,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做说明时表示: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的施行能如汪光焘所说的停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执行,从而终结这些年造成众多社会矛盾的“拆迁”吗?我的判断是:很难。所以,我在《房地产法理论与实务》这套丛书进行项目启动时就表达了我的担忧。因为《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律,它的实施无疑有重大意义。然而,中国的拆迁体现的是政府意志,民法不能直接制约政府行为。三十年改革开放以来的风风雨雨、是是非非,作为亲历者对此在肯定国家进步的同时,也无法否定由拆迁造成的负面影响。
200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这是继《物权法》实施后,国家权力机关对违法拆迁再一次敲响的警钟。根据该法律规定,从这一天起,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才能决定是否拆除建筑物。过去的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拆迁应当禁止。但是,实际情况并不能让人们乐观。
在此书即将付梓出版之际,我要表达两个“歉意”:一是此书一再延迟交稿,需要向编者和读者致歉;二是这本书没有按照符启林教授建议的体例来写作,因为‘拆迁’实在没有足够的外国经验借鉴,借此对符启林教授等朋友表示歉意。
在国庆期间,我利用长假对已经完成的书稿又做了一次修改,不足之处,希望读者提出批评和建议。
王才亮
2010年10月8日不眠之夜于北京陶然北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