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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按照通常的说法,所谓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调整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基本上反映出了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但还不够完整。正如我们在阐述民事诉讼的内涵中所说,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只是民事诉讼的现象,决定这一现象的本质是民事审判程序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是民事审判程序制度。因此,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以规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以及调整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包含有如下几点意思:(1)民事诉讼法是法定化了的民事审判程序,这些法定化了的审判程序制度,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进行诉讼活动的规则;(2)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它确定了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3)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还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以及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如有关民事诉讼问题的实施意见、批复、解答等。

二、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确定:第一,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来看,民事诉讼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它所调整的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独立调整的,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除了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外,不附属于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不是其他法律部门的一部分。第二,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看,它所规定的基本内容是民事审判程序制度,它规定的是诉讼活动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第三,从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来看,民事诉讼法保障民法、经济法等重要实体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其他民事程序法的订立和实施,都不得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否则无效。因此,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部门之间都是有联系的。所谓相邻的法律部门,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中,联系较多、关系十分密切的若干个法律部门。比如,与民事诉讼法相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经济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公证法、仲裁法等。探讨民事诉讼法与这些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了解民事诉讼法与这些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进而明确民事诉讼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经济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经济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的关系,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具体表现为:第一,民事诉讼法保障民法等实体法的贯彻实施。民法等实体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主体自觉实现。但是,一旦在民事、经济、劳动、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发生了权益争议,法律关系主体请求司法保护时,就需要运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以保障实体法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可以说,离开了民事诉讼法,民法等实体法在社会生活中就不可能得到全面的、真正的实施。第二,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必须注重民法等实体法的运用,以实现实施民事诉讼法的意义。如果只是抽象地运用程序法,而不注意在运用程序法中贯彻实体法,程序法的运用只流于一种形式,就失去了其实际意义。

(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三个诉讼法,是我国审判程序制度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也是我国司法审判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因为它们都属于程序法,而且都是诉讼法,所以它们的一些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甚至某些具体制度都是相同的或是相类似的,如公开审判、回避、两审终审、合议制,等等。在社会实践中,某些诉讼的进行,在适用法律制度时,有时同时适用三个诉讼法中的两个诉讼法,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得同时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而多数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在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同时,还得适用民事诉讼法。可以说,这三大诉讼法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而又统一的国家审判程序制度,三者之间的联系是十分密切的。但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又是不同的法律部门,相互之间又有明显的不同点,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各自调整的对象不同,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第二,各自的任务不同,民事诉讼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正当的民事权益和合法的民事权利,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往来的秩序;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主要是确认被告人是否犯罪或适用何种刑罚,保证无罪的人不被追究,有罪者受国家法律惩罚,以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主要在于通过行政审判,实行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三,具体的审判程序制度有明显的差别,如起诉制度中,起诉条件不同;证据制度中,举证责任制度不同;诉讼主体制度中,参加诉讼的主体不同,等等。

(三)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从法律的性质上说,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同属于审判法,都是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的进行而设立的。但是,进一步来说,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属于组织法,因此,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上来看,其一,一些审判制度在两个法律中都作了规定,如法院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其二,两个法律互相协调、补充,有的审判程序制度在组织法中作了规定,但相当原则或概括,而民事诉讼法则作了具体的规定,而有的内容,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但组织法作了规定。从两者的区别来看,主要有两点:第一,民事诉讼法侧重于具体的审判程序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则侧重于审判主体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的规定,此乃两者不同的法律属性使然;第二,民事诉讼法主要是调整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上的法律关系,规范他们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组织法则主要侧重于调整各审判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审判主体在审判过程中与相对主体之间的关系,其规范的主要是各级审判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四)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仲裁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仲裁法均属于民事程序法,它们的共同之处,就在于通过民事程序制度的运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合法权益。在民事程序法中,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公证法、仲裁法是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法,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一是相互协调,如对经济贸易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来解决,即或是适用仲裁法,或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二是相互衔接、相互作用。比如,经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除有足够证据能推翻该证明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均应认定其有证明力;适用仲裁程序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保全措施;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仲裁书,如果需要执行时,均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的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仲裁法之间又有明显的不同:一是任务和手段不同。民事诉讼法是通过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任务是解决纠纷,手段是通过国家审判机关实施国家的强制力;公证法则是通过保证公证机关行使证明权,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主要任务是预防纠纷,手段是通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行使证明权;仲裁法则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由双方当事人接受仲裁机构的仲裁来解决纠纷,其任务是解决纠纷,其手段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第三者来进行裁决。二是这三个法律所规定的具体程序有较大的差别,这是由三个法律的基本任务和手段的不同决定的。

总之,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中的基本法,公证法、仲裁法作为它的关系法,得受它的指导和约束,它们的规定得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 dBZlb3nvli8hlFIfhd7UFHsiuzI2ZtMzRgoSMZ1ZWx9XxBbIVxjwY28g9zGzNM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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