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理论界对什么是民事诉讼有不同的界定。有人认为“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即“官司说”;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诉讼行为和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综合”,即“行为说”;比较通常的一种看法认为“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即“活动+关系说”。

上述各种观点都力图说明民事诉讼是什么,也都从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民事诉讼科学的含义和内容,但都有片面性。“官司说”,只说明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没有表明人民法院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而且把当事人放到了不当的地位。“行为说”只强调了诉讼主体的行为,而忽略了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相比较而言,“活动+关系说”,较全面地反映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但该说却未能进一步揭示出民事诉讼的本质。民事诉讼,确实包含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这些内容,但是,任何社会的民事诉讼都表现为一定的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也都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而这些活动是如何产生的,活动应该如何进行,活动的目的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如何产生的,这些问题才是民事诉讼的实质问题,而决定这些实质问题并能在审判实践中反映出这些问题的是什么呢?是民事审判程序制度。因此,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

二、民事诉讼的基础、条件、内容、形式

民事诉讼的基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即民事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和权益,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要求的。宪法和国家法律不予保护的权利或利益,民事诉讼则不予保护。如当事人因高利贷、赌博等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权利人”就不可以请求民事诉讼保护,因为这些“利益”和“权利”是不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即使当事人请求民事诉讼保护,实质上也得不到保护。

民事诉讼保护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除了是宪法和法律要求保护外,它还应当是依附于民事法律关系或经济法律关系,或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属于民事诉讼保护的范畴的权利或权益。如果不属于上述范畴的权利或权益,如行政关系中的权利,就不可请求民事诉讼保护。

民事诉讼的产生条件,是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的请求,这个请求的提出,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因民事权利或权益与他人发生了争议,需要解决;二是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保护请求。因此,民事诉讼的产生,一是要有民事纠纷的存在,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解决争议的请求。民事诉讼也就因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诉讼的保护请求而开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开始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会引起诉讼上的法律后果,推动着民事诉讼的发展变化;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所形成的关系,它表现了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所以,诉讼活动和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它们决定于民事诉讼的本质,同时又反映民事诉讼的本质。

民事诉讼的表现形式,是程序制度的阶段性和连续性。阶段性表明民事诉讼的过程是由若干个阶段构成的,各个阶段有各个阶段的任务,也有与任务相适应的程序形式。连续性表明民事诉讼是个完整的、统一的程序制度,民事诉讼的各阶段之间相互联系、协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前一个阶段进行完毕,得进入下一阶段,以保证民事诉讼整体任务的完成。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有:第一,起诉与受理;第二,案件审理前的准备;第三,开庭审理;第四,裁判;第五,上诉;第六,执行。应当认识到,上述各阶段各自都独立存在,民事诉讼活动既可能通过上述全部阶段来完成,也可能在某个阶段即告结束。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有再审阶段,但这一阶段是为纠正有错误的裁定和判决而设立的,不是通常的诉讼阶段。

三、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关系

当事人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解决的渠道是多样的,他们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和解,也可以共同请求第三方从中主持说和——调解,还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公断——仲裁,当然,请求司法保护——民事诉讼,也是一种选择。但上述四种民事争议的解决方法从性质到结果看都有一定差别。

第一,从参加者看,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这里指诉讼外调解),则除了当事人外,有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他公民参加,仲裁则是由仲裁员主持,民事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

第二,从程序上看,和解与调解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仲裁与民事诉讼则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第三,从争议解决的方法上看,和解与调解得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则由仲裁员作出公断,民事诉讼则是由审判员作出裁判。

第四,从争议解决的效力上看,和解与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达成协议之后反悔的,还可以请求司法保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一般是终局的,但有的在一定期限内,如当事人不服,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我国的劳动仲裁;法院所作的判决,如果是终局的,或当事人过了上诉期而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则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可就该争议再次要求法院或其他机构解决。 0NI5QZlCtYKdKn7nhmWP4HGUBEnnQbIS3lGI+Gv3iS7ChWXGWnQbp2R25Yv4aA0L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