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至今已二十余年,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了巨大的进步,伴随着国家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作为反映法律发展和法学成果的大学法学教材当然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更新。此次我们对1994年出版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程》进行修订就是为了适应这一要求。
刘家兴教授是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的学科开创者,也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开创者之一,他不仅亲自参加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工作,而且在20世纪80年代初教材建设任务十分紧迫之时,编著出版了《民事诉讼教程》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供本科教学使用。这本教材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当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建立起了奠定基础的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的法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多所高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指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行以后,刘家兴教授又带领当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批青年教师和研究生,编写了《民事诉讼法学教程》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这本教材在体系和结构上都有所创新,在内容上充分吸收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并且在诉的性质、审判权和诉权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和民事检察监督、诉讼制度和审判程序的关系等具体制度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本教材自从付梓以来,由于体系清晰,语言简明,论述充分,一直受到读者的厚爱,是北京大学和其他多所高校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重要参考资料。该教材已经多次重印,在200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还出版了该书的重排本,使其在版式设计等方面更加美观大方。
进入新世纪以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机构先后出台了多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1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9月16日公布)以及由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30日)等,这些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在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加强法律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同时由于删除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整体结构也有了重大的变动。
为了教学的顺利进行,将法律法规中的新内容和法学研究中的新成果及时快捷地传递给读者,我们在刘家兴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程》一书的基础上,重新编写了这本教材。本次编写在保持原书一贯文风的基础上,主要新增了下面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新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体现到教材之中,对证据制度、法院调解制度、简易程序、诉讼费用、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变化较大的内容进行了重写,从而展现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第二,将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些新理论吸收到教材之中,对证明责任等理论界已经争议不大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充分的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教材编写工作,得到了刘家兴教授的充分肯定。但因其年事已高,没有直接参加编写;原书的部分其他作者,由于工作变化,已经不再从事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故而也未参加编写工作。本书是由一批北京大学法学院培养的、目前正在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的中青年研究人员完成,他们是:潘剑锋、丛青茹、陈杭平和刘哲玮;书的内容和体例体现了北京大学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些传统和特色。
我们希望,将这本有北京大学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程》传承下去,就像将刘家兴教授开创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工作传承下去一样,代表北京大学,为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作出自己微薄的贡献。
由于水平有限,书中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潘剑锋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