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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本原则中的审判原则

一、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1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的法律根据。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担负着行使审判权的职能。

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案件,均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国家的干涉。任何外国法院、外国组织,在我国均不可行使审判权。

(2)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均无权行使审判权。

(3)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要求各级、各地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得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审判民事案件,而不得各行其是。即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得统一适用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

(4)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还要求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尊重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以维护国家民事审判权的尊严。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该项原则的法律根据。

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原则,是依据人民法院的职能和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而确立的。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进行干涉。

(2)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审判民事案件,而不是人民法院中的合议庭或审判员独立审判。

(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来进行,即必须依法独立审判,而不得滥用审判权。

(4)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就可以不接受任何监督。在我国,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接受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且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案,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所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确立的。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主动、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不可主观、片面,偏听偏信。

(2)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应当忠实事实真相,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未经查明的事实,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处理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而不得自行其是。

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正确适用法律,则是民事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保障。因此,贯彻这一原则,既要强调查明事实,又要求以法律为准绳,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法制国家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关于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规定,就是宪法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体现。此外,民事诉讼法确立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也是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对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客观要求。

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所有的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任何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3)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秉公执法,反对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殊”诉讼当事人,反对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实现真正的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其基本内容包括:

(1)各民族公民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得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

(3)对不通晓当地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翻译,以保证各民族的诉讼当事人能顺利地进行诉讼,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建立在民族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制度的民族政策,为贯彻民族平等提供了保障,从而也使得民事诉讼法中的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能得以真正地贯彻执行。

六、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包括组织和公民)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与中国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样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像对待本国当事人一样,同样对待他们,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以国与国之间的平等互惠关系为基础的,其基本内容包括:

(1)任何外国人,包括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在诉讼上享有与中国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样的诉讼义务。

(2)人民法院对外国当事人得与中国当事人一样看待,不得随意限制其诉讼权利或扩大其诉讼义务。

同等原则的确立,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对发展与外国的友好往来,正确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有着积极的作用。

七、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也对该国公民、企业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予以限制。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基于主权国家之间在司法上互相尊重、平等对待这一国际交往原则,目的在于保护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正当权益。其基本内容是:遇有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权利的,我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企业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我们采取限制措施,是以外国法院首先采取了限制措施为前提的,限制的目的在于反对限制,最终达到互惠。对等是相对的,只针对相应的国家,而不涉及第三国,这与同等原则的适用有一定的区别,即同等原则的适用是普遍性的、广泛的,没有什么严格的前提条件,对等原则的适用,是有针对性的、有限的,有前提条件的。

八、检察监督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该项原则的法律依据。这项原则的确立,是基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保证民事案件公正审判。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1)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得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是否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而言,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法律上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也不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此,目前所确立的检察监督原则中的法律监督还相当有限,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也相当有限,这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是不够的。我们相信,随着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将变得更为全面、深入、有效。 gGAan/kWyhXzllDI8TTr9FGwpDVLKugZZH7RTVqM2U5foA5yxFgVCsb2wAwbW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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