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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原则的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依法律规定,共19个。但是,如果我们按照学理上对基本原则的理解,就会发现在这19个基本原则中,有些不属于基本原则的范畴,而应列为基本制度的范畴,即法律规定的某些基本原则,只是对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起作用,如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就属于基本审判制度的范畴。有些原则是为了协调好立法上的有关问题,如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原则,其主要作用在于解决民族自治地方有关民事诉讼立法的某些具体问题,在通常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并不发生作用。还有些基本原则是为了强调该项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其地位,如人民调解原则,它本身并不指导民事诉讼活动,也不在诉讼的某个阶段发生作用,它的确立,是为了协调好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并强调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在民事诉讼全过程起作用的行为准则,这些原则包括: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民族语言文字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不同的种类,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主要有两种标准:一是以基本原则是由什么法律规定来区分,以此标准划分,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或者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共同规定的基本原则,称为共有原则,而只有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则,称为民事诉讼特有原则。二是根据基本原则的性质来区分,以此标准划分,规定法院组织活动的原则,称为组织原则,规定法院审判活动的原则,称为职能原则。上述两种划分,均有其划分的根据,第一种观点,表明了宪法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同时,还强调了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的地位。第二种观点则说明了法院组织活动和审判活动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是,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的是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包含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可以说主要就是由审判程序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两部分构成,而统帅审判程序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的就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部科学的民事诉讼法,就是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审判程序制度与诉讼程序制度的有机结合的表现。因此,我们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以基本原则的内容为标准,把基本原则分为审判原则和诉讼原则两大类。以此标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原则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调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原则有: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民族语言文字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JT9qzSPobUxm0/yLrKiHKo6TaQo/RK/kHhEg6wBylGE72rLxaPPeBC1relKOk3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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