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即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多大空间内发生作用。简言之,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包括了民事诉讼法对人、对事、在时间上、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即哪些人进行民事诉讼,得受民事诉讼法的约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一规定意味着,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组织、团体,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即除享有民事司法豁免权之外的任何人均受民事诉讼法的约束。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用以解决哪些案件,即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的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根据上述规定及国家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主要涉及下列几类案件:
(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比如,债权债务案件、离婚案件、继承遗产案件等。
(2)因经济、技术投资合作、开发、开采等经济法及劳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比如,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环境保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等。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4)按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纠纷案件。
(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票据无效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即民事诉讼法从开始生效至终止效力的时间。从法理上说,法律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从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所确定的施行之日起生效,到有关机关明令废止之日失效。如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到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宣布试行法废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了原《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原相关内容从即日起失效,而适用新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