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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总则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反映的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其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诉讼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向前发展。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决定于它的本质属性,并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和体例结构得以充分的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我国的宪法为根据,总结了我国几十年的民事审判经验。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一是注意总结历史经验,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把传统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二是结合现实生活的实际,针对现实社会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予以解决;三是注意借鉴外国的经验,遵循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把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遵循的民事诉讼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加以体现。

二、体现“两便”精神

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点。

在我国人民司法的传统上,审理民事案件很注重体现“两便”精神,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一精神的最好体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条文的安排上都注意体现这一精神。纵观整部民事诉讼法,从有关基本原则、基本审判制度的确立,到具体的审判制度、诉讼程序的规定都体现了“两便”精神。举例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两审终审制,保证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归于终结,从而避免了因审级过多而造成当事人的讼累和牵涉人民法院的过多精力的后果;委托代理制度的设立,为因各种原因无法或无力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提供了方便;法院之间的委托制度,为法院及时地查明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和物力提供了保障。至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以及诉讼管辖制度中所确立的管辖原则,则更直观地反映出“两便”精神。

三、既注意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又保证了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有效行使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相当广泛的诉讼权利,作为其保护实体权益的手段,并设立相应的程序制度,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能得以具体落实、充分行使。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有请求司法保护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等,相应地在法律中又设立了起诉制度、委托代理制度、回避制度、上诉制度等。但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排除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因此,法律在赋予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对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有利于调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以保证民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和合法的解决。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协助民事诉讼,以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进行得是否顺利,这不仅仅是诉讼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事情,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此尽到自己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支持起诉原则,赋予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支持受害人起诉的权利,从而为有关的社会力量参与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把了解案情的单位和个人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来规定。至于协助和配合法院调查取证,更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法院执行有关法律文书,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尽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体例结构较为完整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体例结构上,共由4编、28章、268条组成。第一编是总则编,第二编是审判程序,第三编是执行程序,第四编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从体例结构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这样一些具体特点:

(1)突出总则的统帅地位,把在民事诉讼中起指导作用、重要作用或在诉讼过程中有普遍意义的内容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总则对分则各编有统帅作用,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各程序编体现总则编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审判程序中以普通程序为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编中,对普通程序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从程序上看,从起诉至判决整个过程都作了规定。从制度上看,它规定了一系列不仅在普通程序中适用而且在其他审判程序中也同样适用的诉讼制度,从而使得普通程序在审判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3)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有机部分。执行程序是保证有关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程序。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既包括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出的有关法律文书,又包括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正因为如此,有的国家专门制定强制执行法,即执行程序未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而我国将民事执行程序列入民事诉讼法中,其意义主要在于将法院作出的裁判与实施裁判有机地联系起来,以发挥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

(4)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集中规定,方便了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该规定只是根据涉外民事诉讼的某些具体情况作了一些不同于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它既不是一般规定的补充或例外,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在适用该编时,得以总则编为指导。 xJ9U5mpARtfWg1go5PCWUnQIEF1P4ub3AopJAioywEnNi4LDyjQKxZU/HcDcH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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