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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法律事实,与其他法律关系所不同的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必须是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其基本内涵是:在诉讼上存在并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一是法律行为,一是事件。前者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上所进行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后者则是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一、诉讼上的法律行为

诉讼上的法律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中,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都是由诉讼行为引起的。因此,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中主要的法律事实。

应当明确,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行为是合法的诉讼行为,也就是指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诉讼目的,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进行的合法的诉讼活动。诉讼行为只有合法,才会产生与该行为相适应的法律后果,引起有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不合法的有关行为,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由此在原告与人民法院之间产生诉讼上的法律关系。反之,如果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诉讼程序也就无法开始,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也就无法产生诉讼上的法律关系。

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就是指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一定的诉讼行为,如原告申请撤诉,一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等;不作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实施法律规定的有关的诉讼行为,比如,一审当事人在上诉期不上诉,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内不申请执行等。诉讼行为中的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他们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也就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是以案件审判者的身份参加诉讼,其诉讼行为的目的是实现审判职能。以此为根据,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审理行为,即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有关活动;二是裁判行为,即对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实体问题以及特定事项作出裁定、判决、决定的活动。由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居主导地位,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着重大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其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监督职能。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范围有限,法律赋予其诉讼权利也有限,与此相对应,其可以实施的诉讼行为也较少:主要是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情形下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的行为。但基于人民检察院诉讼职能的特殊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行为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从而使得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或变更。

当事人是基于诉权参加民事诉讼,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当事人依法可以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即可以进行一定的权利性诉讼行为,并应当进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性诉讼行为。概括地说,一方面,基于国家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都应当以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基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有相当的任意性,即是否进行或如何进行某项诉讼行为,决定权往往在当事人手中,但是,某项诉讼行为是否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又通常需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批准。由于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要参加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们的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实质性的作用。

诉讼代理人基于代理权参加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的诉讼行为,实际上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被代理人承担。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在诉讼中居辅助性的地位。他们参加诉讼,往往是根据法院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或在某些场合下,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所以,他们的诉讼行为从量上来说较少,从对诉讼程序进行的影响上来说较小。可以这样认为,这些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有影响,但不起决定性作用。

二、诉讼上的事件

诉讼上的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件。诉讼上事件主要包括: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非法人团体被撤销或消灭等。

诉讼上的事件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诉讼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例如,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如果该诉讼涉及当事人财产权益,则该诉讼中止,等待死亡者的继承人来参加诉讼,从而导致了诉讼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如果该诉讼只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则该诉讼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结,导致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

相对诉讼上法律行为而言,诉讼上的事件在诉讼上的法律事实中居次要地位,其只是在诉讼中偶然发生的,而诉讼行为则是每个诉讼中都存在的。 gZh4jjc1tgmnVq+dUSX/iWnpurdkLBAbT895LqDjPfxmfVxisdk5Qwj5zAdpPa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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