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国家法律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的行使。因此,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或正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就有权请求司法保护。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权能,就是诉权。
诉权有如下几层含义:
(1)诉权是国家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根源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实体法规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实体上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当这种法律关系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或某种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获得司法保护;程序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进行诉讼。
(2)诉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一种权利。国家法律平等地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因此,当他们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国家法律都赋予他们诉权,都可以依法进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们说原告、被告都享有诉权,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权利都是一样的,而是指他们都平等地享有诉权。在通常情况下,原告具有实体上的诉权,但这并不排除被告也享有实体上的诉权。因为在实体上常常是双方都享有权利。而在诉讼中,基于双方当事人实体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双方的诉权也是平等的,只不过在诉讼中表现形式有所差别而已。
(3)诉权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基本权能,其内容是特定的,这主要包括:当事人依法提出诉讼主张的权利;陈述案件、证明事实、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要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利。
(4)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和方式来进行诉讼,这是诉讼法对当事人的基本要求,即诉讼程序制度的运行准则,是当事人依法行事。而诉讼程序的建立,则正是建立在当事人如何能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的。换句话说,诉讼程序制度的建立,应当体现出国家对当事人诉权行使的保护。基于这样的认识,诉权应当是也当然是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的。诉权在各阶段都有充分的体现,始终存在于诉讼全过程。
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诉讼权利则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手段。诉权与诉讼权利,两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这主要表现为:诉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则是诉权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决定了该当事人是否符合当事人资格,能否进行诉讼,从而也就决定了该当事人能否行使诉讼权利。而诉权要在诉讼实践中得以实施,则须通过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享有的不同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来完成。
诉权与诉讼权利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不同之处表现为:一是诉权不仅是程序法规定的权利,还包含有实体法规定的权利,而诉讼权利只是程序法规定的权利;二是诉权只是当事人享有,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而诉讼权利则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享有。因此,不能简单地说,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抽象,是所有诉讼权利之和。
关于诉权的概念和内涵是什么,民事诉讼理论中有多种说法,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说法,同一历史阶段中,学者之间也有不同看法。从诉权学说发展的情况看,大体上有以下这样几种学说:
(一)诉权私权说
诉权私权说认为,诉权是“私法”上的权利,是实体法上请求权的一部分,即个人权利受到侵犯,其实体法上的权利就立刻转化为对侵权者的诉权。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请求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权就成为对债务人的诉权。依此学说,诉权只是原告对于被告的请求权。这一学说后来被公法说所取代。
(二)诉权公法说
诉权公法说认为,诉权是公民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该派学说反对私权学说的决定性论据是:诉权实际上不是对被告而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请求权,因为当事人诉请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中,原告并非要求被告,而是要求司法机关给予司法保护,因此诉权不可能是对被告的。公法说认为,诉权是公法给予公民的个人权利,它体现诉讼当事人与其请求保护的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诉权公法说中又有三种学说:一是“起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请求诉讼开始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受理案件,法院有义务受理案件。按此学说,诉权只限于当事人发动诉讼程序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与诉讼结果没有关系。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起诉,诉权就已得到实现。二是“抽象诉权说”,认为诉权是以起诉求得诉讼开始,并得到法院就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判决的权利。这个学说扩大了“起诉权说”关于诉权的内容,即诉权不限于发动诉讼程序,而且要求得到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判决。三是“具体诉权说”,认为诉权是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是使原告取得依照实体法对他有利的判决的权利,即原告的胜诉请求权。
(三)诉权权利保护请求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要求保护权利的权利。这种保护包括程序法的保护和实体法的保护,可以请求保护的当事人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法院则根据原告指出保护的根据是否具备法律条件,而作出是有利于原告还是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四)诉权司法保护说
司法保护说认为,诉权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国家司法机关为法律所要求的适用实体法的司法行为的结果。主张这一学说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实现法律秩序。原告在请求司法保护时所享有的权利仅仅是公法派生的“第三人利益”,即当事人是受益人而不是权利人,因此诉权不是个人权利。诉权应当是“公法”上的权利,即“公法”派生的权利,当事人的请求权能否实现,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法院运用国家司法权的结果。
以上几种学说,是历史上产生的有关诉权的学说,这些学说的存在,对现代诉权理论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现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对诉权的概念与内涵也有不同看法,主要观点有:一是起诉条件说。该说认为,诉权是允许起诉的条件,当事人要提起诉讼,就得具备诉权,并借助诉讼过程得以实现。二是起诉权利和满足实体要求说。该说认为诉权是原告享有的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满足原告对被告实体要求的权利。三是获得司法保护说。该说认为诉权就是指程序上的起诉权,实体上的请求权。四是起诉权、胜诉权与反诉权、应诉权和答辩权对应说。该说认为,诉权对原告来说是起诉权和胜诉权,对被告来说是反诉权、应诉权和答辩权。五是程序权利说。该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双方就其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而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以维护其正当民事权利的基本的程序权利。
我们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它的内容决定于国家法律制度,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享有,并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在诉讼各阶段表现为不同的诉讼权利。
诉权的功能,是指诉权在诉讼过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诉权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们必须借助一定的诉讼手段,这就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诉讼权利,而诉讼权利产生的基础,则是当事人的诉权。正因为当事人享有诉权,他们才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请求司法保护;有权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纠正有错误的裁判,以此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二,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对抗。
诉权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能,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权,这就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地位平等。只不过不同诉讼地位的人在诉讼中其享有的诉权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例如,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或因自己民事法律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一方享有诉权,可以提起诉讼,而被认为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的一方或与他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一方享有诉权,可以反驳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请求。在诉讼的整个过程,双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诉权,都可以采取一定的诉讼手段,而且这些诉讼手段往往是相同的或相对应的。这表明诉权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对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从根源上说,它反映了国家法律平等地保护民事权利主体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法制精神。
第三,制约法院审判权的滥用。
诉讼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人民法院和占重要地位的当事人,他们参加诉讼,一个是根据审判权,一个是根据诉权,前者因享有审判权而可以进行审判行为,后者因享有诉权而可以进行诉讼行为。审判行为和诉讼行为的进行,推动了诉讼程序的发展,为实现诉讼目的服务。在诉权与审判权两者的行使过程中,除了得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外,两者还相互制约,这主要表现为诉权的行使与审判权的行使都得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法律制度中关于诉权内容的确定,就是反映为一定的诉讼权利依法定程序和方式来行使,而审判权的行使也以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方式作为行为准则,前者形成了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后者则构成了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诉讼制度与审判制度相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民事诉讼制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诉权对审判权的行使有制约作用,这种制约,是约束审判权超越法律制度,即约束审判权的滥用,监督审判权的依法行使。
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应当予以保护。对诉权的保护,就现实情况来看,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认识问题,一是方法问题。
从传统观念上看,我们在思想上对当事人的诉权的认识是不够深入的。通常都认为民事诉讼法是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法律,其所确定的内容,主要是审判权的贯彻实施;而很少认识到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注意保障诉权的实施。这一思想上的认识,导致了立法上对诉权保护的欠缺,即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有关保障当事人诉权得以行使的内容很不完善。因此,提倡对诉权的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认识问题:民事诉讼制度,不仅仅是保障审判权得以实施的制度,它还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得以贯彻实施的制度。
对诉权保护的方法,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方法,即要求完善涉及当事人诉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保证诉权的行使有法律根据。二是严格执法的方法,即要求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要认识到,在司法中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不仅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是在贯彻实施国家法律制度,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就是对国家法制的破坏。三是提高当事人诉权意识的方法。即使当事人认识到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自己进行诉讼的权能,正当行使诉权是自己的法律权利,是在贯彻国家的法律制度。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就可以依法行使诉权,请求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