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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状

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离不开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就基本上是伴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贯彻与修改而展开和发展起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和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逐步开展起来。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强调废除旧中国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建立新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程序,所以,这一阶段的民事诉讼法研究也主要是以批判旧法统,建立新型民事诉讼法为内容。但是,由于我们立法上缺乏经验,理论上也缺乏铺垫,所以,在开展立法工作时,借鉴和参考了许多原苏联的做法。民事诉讼法学也同样以苏联为蓝本。可以说,在这一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只是刚刚起步,并未形成自己的理论模式,更没有建立自己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整个法制体系遭到破坏,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也进入了低谷。这个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主要成果就是确立了民事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基本上也就是围绕这一方针展开,其他内容基本没有涉及。

1978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发展阶段,《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颁布,极大地增强了法学理论工作者的热情,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得以恢复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就有不少学者就建立一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调查研究,发表了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文章。在此基础上,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这部法律的颁行,又极大地促进了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人员增多。不少法律院校将民事诉讼法学列为诉讼法的一个学科,作为硕士研究生的一个研究方向;有的学校设立了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二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多了。全国性的法学刊物上,出现了不少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文章,各种普及性的民事诉讼法学读物纷纷出版,具有相当水平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也有了好几部。但限于普及民事诉讼基础知识和法律教育的基本需要,以及民事诉讼理论工作者的研究能力,这一时期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水平多只是停留在阐释国家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上,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还未能深化。

1986年,全国诉讼法学会在广州召开年会,会议围绕体制改革、完善诉讼法律制度,以及如何保证严格执行诉讼法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民事诉讼法工作者也基本上就应当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达成了共识。此后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工作,主要侧重于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1987年、1988年和1989年的全国诉讼法学年会,也基本以此为研究主题。就研究的具体内容来说,主要包括下列方面:协调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及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强调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完善法院调解制度;改申诉制度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确立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等等。其他一些民事诉讼的新的理论问题,如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问题、诉讼效率问题、诉讼观念问题等,也作为研究课题为部分研究者所提出。由柴发邦先生主编的《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 一书中的部分内容,集中体现了这一时期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成果。由上可见,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已经从普及性的民事诉讼一般原理的阐释,上升到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性认识,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专题研究也得以深化。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还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1991年4月9日通过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就吸收了不少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果。

从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颁布至今,尤其是20世纪末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围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整个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进行了诸多有益研究并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专著、论文层出不穷,不仅在量上有了显著提高,研究内容等也进一步深化,对于立法及司法的影响也愈加有力,如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就受到了理论界的很大影响。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的时期,其特点就是思考问题更加理性,理论研究更加深入,制度设计更加细致,研究方法也更加多样。具体而言,这一时期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主要表现有:第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对于诉权,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价值等基础理论问题,都进行了自己的有益探索。更为重要的是观念上的更新,即简单的孰优孰劣的是非之争,已经让位于在公正与效率追求下对于微观制度建构的具体考察。第二,具体制度的建构更加细致,研究对象也有所扩展。围绕着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事人制度、调解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审级制度、执行制度、证据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及证明标准等,均受到学界的不同程度的关注。其他方面,如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审前准备程序制度,都纳入了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范围。第三,研究方法更加多元,注重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学科如社会学等的结合,实证方法也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采用,其目的就是努力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改变长期以来二者“两张皮”的现象。同时,从一批质量较高的比较法研究成果可以看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也逐渐成熟,对外国东西引进但非不加选择的吸收,使得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加现代化、国际化。以谷口安平的《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以及汉斯·普维庭的《证明责任论》 为典型代表的一批高水平译著的出版,也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第四,现阶段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积极面对因社会进步而带来的新的问题,如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具体制度设计等,这些研究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持与帮助。

需要认清的是,我国现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虽然进步显著,但缺点仍存。主要问题就是总体水平仍然不高,重复建设甚多,振聋发聩之声较少;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没有建立,对于诉权、既判力乃至管辖等,能够深入研究者也屈指可数;研究方法上虽然有了多元化意识与尝试,可学界主流上仍然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对策法学模式,不能有真正的体系思维,也难注重民事诉讼观念与制度,以及具体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可见,民事诉讼法学的成熟与完善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需要长期的努力与探索。现阶段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一是为《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与完善进行理论上的探索,二是继续进行民事诉讼理论的体系化、深入化研究。我们期待在民事诉讼法学者等的辛勤努力下,一个扎根中国实践,同时也能顺应民事诉讼发展规律,能够高屋建瓴,同时也能指导具体实践的民事诉讼法学能够早日到来。 Nsjmbi6s5FREoNjTy3M4UP6MM2LGHy/2pgcYadnP7nAuSogaWiI6lT/EjDShkT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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