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原理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内容:第一,是着眼于对纳税筹划这一现象的内在机理进行的分析与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科尔斯(Scholes)和沃尔夫森(Wlofson)于1992年提出的“有效税收筹划”(effective tax planning)理论。第二,是根据节减税款的不同类别,对纳税筹划过程中的特点与结果进行的研究。第三,是通过分析税制不同要素的特点,研究针对税制要素进行筹划的规律与思路,并进一步阐述相关的筹划方法。
早期的纳税筹划理论,其目标是“纳税人通过安排他(她)的经营活动使纳税最小化”。这种传统理论只以纳税最小化为目标,没有考虑筹划的成本。针对传统理论的种种缺陷,斯科尔斯和沃尔夫森等人以现代契约理论(contracting theories)为基础对纳税筹划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他们运用“有效税收筹划”概念框架比较系统地分析了税收筹划如何影响企业投资和融资决策。
契约理论将企业视为由投资人、所有人、经理和贷款人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契约各方均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当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时,政府作为税法规定的税款征收主体的代表,毫无疑问应被引入订立契约和执行契约的程序。不过,相对于其他契约方而言,政府在税法的“契约”中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由于政府代表公众行使公权,因此税法对政府征税权的保护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次,政府追求的目标具有多样性,社会的公平也是其追求的目标之一,公平目标的实现往往要借助累进的税率,这使得支付能力不同的纳税人面临不同的边际税率。而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外部性问题的纠正,也使得不同类别投资的税收待遇大不相同。最后,税法的调整需通过较为繁杂的法律程序,而政府只是公共权力的代行者,只能通过税法变动来调整自己的策略,因而其策略调整通常是滞后的。这些都为纳税人从事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税收体系的多重目标性使纳税人处于不同的税收地位,也改变了不同类别投资的税前回报。假定初始状态,市场上有两种无风险资产具有相同的税前投资收益率。两种资产的税收待遇不同,其中一种资产由于享受了税收优惠,其税后收益率要高于另一种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对这种情况的预期会引导投资者增加对税后收益率较高的享受税收优惠资产的投资。这种需求的增加将改变资产的价格,使其不断上升,从而税后收益率下降,直到两种资产税后收益率相同才实现了均衡。在均衡点,边际投资者对两种资产的选择是无差异的。不过,由于税率具有累进性,比边际投资者处于更高或更低税率级次的投资者依然可以通过相互订立契约而受益。比边际投资者面临税率高的投资者倾向于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比边际投资者税率低的投资者倾向于没有税收优惠的资产。他们之间订立的合作契约将使总财富达到最大化,并使除了政府以外其他参与的当事人受益。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契约实现了税收筹划的帕累托改进。
举例说明:假定均衡市场上有三个投资者甲、乙和丙,面临的边际税率依次为30%、40%和50%。有两种无风险资产A和B,其中A为免税债券,利率为6%,B为应就收益全额纳税的公司债券,利率为10%。由于市场实现均衡,因此两种资产利率保持不变。对于乙而言,投资于A和B的税后收益率相同,均为6%[10%×(1-40%)],因此,乙为边际投资者(对购买两种同等风险但纳税不同的资产无偏好的投资者);对丙而言,投资于B的税后收益率为5%[10%×(1-50%)],低于A(6%);对甲而言,投资于B的税后收益率为7%[10%×(1-30%)],高于A(6%)。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丙会选择A,甲会选择B。现假设考虑到其他因素以后,丙要投资B,而甲要投资A。如果两人直接投资,且均为一个单位,那么丙的收益为0.05[1×10%×(1-50%)],甲获得的收益为0.06(1×6%),总收益为0.11(0.05+0.06)。此时,如果甲和丙订立契约,由甲投资B而丙投资A,然后两人进行交换,那么两者的总收益为0.13[1×6%+1×10%×(1-30%)],比前者多出0.02。将这一部分增加的收益在甲、丙之间分配,会使甲、丙均比未订立契约时获得的收益增加,增加值其实就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值。
根据契约理论,面临不同边际税率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相互订立契约共同受益。在完全市场中,当事人通过签订契约而开展的纳税筹划将实现纳税最小化。而在不完全市场(即存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却常常会使有效税收筹划与纳税最小化偏离。因为不确定性导致一系列非税收成本的增加,而非税收成本的出现使纳税筹划策略的选择更加复杂。
不确定性是现代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假设。通常情况下,不确定性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对称型不确定性,另一种是非对称型不确定性(即信息不对称)。
1. 对称型不确定性下的有效税收筹划
在对称型不确定性存在的情况下,签约各方虽然同等地了解信息,但有关投资未来的现金流却是不可知的,这种不可知意味着投资有风险。特别是在累进税制情况下考虑对称型不确定性时,即使在初始状态对风险无偏好的投资人也会因两者的共同作用显示出规避风险的态度。也就是说,对称型不确定性的存在使风险成为投资人开展有效税收筹划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累进税率则进一步扩大了风险的影响。
假设某投资人有10个单位资金,他可以在甲乙两个投资项目中进行选择。其中,甲项目是无风险的(如储蓄、购买国债等),收益为2个单位。乙项目是有风险的:如果投资成功,可以获得15个单位收益,如果投资失败,会遭受10个单位损失,成功和失败的概率均为50%。再假定该投资人是风险中性的,他会选择期望收益较高的方案。因为有风险的方案的期望收益为2.5个单位[15×50%+(-10)×50%],高于无风险方案,所以投资人会选择有风险的投资方案。现将税收因素加进来,假定投资人面临的税率表是:如果所得为正,则税率为30%,如果所得为负或为0,税率也为0(对于新开业的企业而言,如果投资失败则企业不复存在,情况的确如此;对于已开业的企业,我们可以假定税法规定不允许亏损前转或后转)。显然,这是一个有两档税率的累进税率表。投资人将通过比较资产的税后收益做出选择,由于甲方案的税后收益为1.4单位[2×(1-30%)],而乙方案的税后收益为0.25单位[50%×15×(1-30%)+50%×(-10)],此时,投资人会选择甲方案(即无风险方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呢?因为乙方案所缴纳的税收(2.25单位=15×30%×50%)要高于甲方案的税收(0.6单位=2×30%)。而且,这种税收上的差异导致两方案的税后收益出现相反变化。由此可见,累进税率表的平均税率随着应税收入的增加不断升高,会导致投资人倾向于风险更小的投资。也就是说,即便原先属于风险中性的投资者也会呈现出规避风险的特征。在许多国家,当纳税人所得为负数,即出现亏损时,一般都允许向后递延,递减以后的应纳税额。这种规定实际上降低了税率表累进的程度,但税率表仍是累进的(因为资金的时间价值,后一期节约的税收总是小于同等金额当期的税收)。
2. 非对称型不确定性下的有效税收筹划
非对称型不确定性是指契约双方有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不确定性,这也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状态。由于契约双方拥有不对称信息,导致一方无法了解交易另一方的行为而无法进行有效控制。这种情况增加了契约订立的成本。甚至有时为了获得其他方面的更大利益,交易方不得不放弃减少税收的计划。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到由于非对称型不确定性而增加的成本。
以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契约为例。假定雇主面临的是一个随着时间不断下降的税率表,而雇员的税率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从税收角度而言,对雇员薪金进行即期支付比将其推迟到以后期间支付更为有利。因为对雇主来说,薪金即期支付可以使雇主在税率较高的即期获得税收扣除,从而较多地减少应纳税额;而对雇员来说,在税率较低时期获得收入也比在税率较高时期获得收入纳的税更少。
假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是一种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雇主和雇员的利益存在矛盾。雇员有两种行动策略可以选择:(1)努力工作,使产品的使用寿命达到L。(2)不努力工作,产品的使用寿命只有S,L>S且P(L)>P(S),即随着产品使用寿命增加,其销售价格也会提高,并且这种提高的比率大大超出了成本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雇主自然希望雇员能够努力工作,他们愿意为此支付额外的奖金。假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即使雇员没有努力工作并且雇主观察到雇员没有努力工作,那么雇主也不能采取额外罚款或其他方式处罚。另外,不考虑时间价值,即雇员对即期支付和推迟支付没有偏好,他们追求的是总收入的最大化。在忽略税收的情况下,为减少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雇主激励雇员努力工作的最有效方式是将对雇员的支付推迟到超过S期以后,因为这样就可以很清楚地观察到雇员的行动。不过这种激励安排显然与以税收最小化为目的的契约相冲突。显然,在雇主税率不断升高而雇员税率不断降低时,税收最小化的措施就是推迟支付。不过,假如我们再加上一个考虑因素,即虽然不存在时间价值,但雇员对即期还是推迟支付依然不是无偏好的。原因在于推迟支付会使雇员承担企业可能丧失支付能力的风险。如果雇员一味增大对这种风险的预期,他们就会放弃推迟支付而要求即期支付。但此时的税制显然使推迟支付更能节约纳税。这时,出于激励的原因也许仍然要放弃税收最小化的目标要求。
隐性税收(implicit tax)是斯科尔斯等人为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说明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与显性税收(explicit tax)相对应的。显性税收是通常意义上由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征收的税收;隐性税收则是指同等风险的两种资产税后投资回报率的差异。与显性税收完全不同,隐性税收的产生导源于市场。例如,在一个给定的市场环境当中,不存在税法的限制和交易成本,两种资产的初始税前投资回报率相同且均为无风险资产,所不同的是它们面临着不同的税率,所缴纳的税款多少不同,从而使其税收收益出现差别。由于一种资产的税后投资回报率高于另一种资产,因此会吸引投资投向税收待遇较为优惠的资产,从而使其价格上升,投资回报率下降,直到两种资产的税后投资回报率相同,这种趋势才会停止,实现均衡。隐性税收是开展纳税筹划时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总体税收负担(显性税收+隐性税收)的降低才是企业纳税筹划所追求的目标。
另一相关概念就是“税收套利”。所谓税收套利,是指在总净投资为0的前提下,通过一种资产的买进和另一种资产的卖出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尽管市场达到均衡点以后,边际投资者对两种资产的选择是无差异的,但市场上仍有相当一部分非边际投资者,他们之间仍可以通过相互订立契约而受益。非边际投资者的存在,从理论上导致了税收套利行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的许多企业都通过购买公司持有的员工生命保险(Corporate Owned Life Insurance)转移收入而实现税收套利的目标。具体而言,就是由公司为雇员购买多份生命保险,而支付保费的资金是向银行借取的贷款,有的公司则直接向保险公司贷回应支付的保费。由于借款利息在每期发生时即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不论有没有支付),而每年投入保单的资金则不必立刻缴税(按规定保单在终期获得现金时才需要纳税),因此,公司只要每年将相当于投资收益的资金用于购买保险,就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另外,有的纳税人采用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款购买国债的方法:一方面,借款利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起到抵减所得税的作用;另一方面,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收入又是免税的。两种作用的叠加使纳税人获得额外税收利益。这也是比较典型的税收套利的具体操作方法。
纳税筹划的主要目标是减少纳税人的税款缴纳,节税类型原理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原理之一。纳税人以节税为目的的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基本的分类方法包括:按节税效应进行分类,可分为绝对节税和相对节税;按节税风险形式分类,可分为确定性风险节税和不确定性风险节税。按上述分类方法对纳税人节税目标、过程及效应基本规律的阐述形成了相应的理论。
1. 绝对节税
绝对节税是指直接使纳税人纳税总额减少的筹划行为,即在多个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总额最少的方案。一般情况下,企业可采用减少税基、适用较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绝对节税又可分为直接节税和间接节税。
(1)直接节税。是指直接减少某一纳税人税收绝对额的节税。即当某纳税人预计未来某时期取得的税前所得相同,而有若干可供选择的节税方案,各方案采用的节税技术不同,节减税款的数额不同,纳税人所缴税款也不相同时,经过对各方案相关因素分析后,选择节减税款最多的方案的节税方法。一般讲,不同方案涉及的税种可能不同,即使是相同税种,涉及的税目也可能不同,这就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同方案因税率差异、税前扣除差异、减免税差异、抵免差异、退税差异而使实际应缴税款数额出现很大差别。直接节税应尽可能将不同方案的节税因子考虑周全,然后进行比较分析,选择节税最多的方案。
(2)间接节税。是指某一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没有减少,但其税收客体所负担的税收额减少,间接减少了另一个或一些纳税人税收绝对额的节税。间接节税在遗产税的筹划中比较常见,遗产税通常是在遗产继承者继承遗产时缴纳的税种,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但遗产税缴纳的多少通常受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安排的影响;或者说,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税的规划虽然对其本人并未带来更多利益,却使继承人获得筹划的节税利益。
2. 相对节税
相对节税是指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由于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推迟税款的缴纳,实际上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或者说是使所纳税款的价值减少。例如,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减少税款价值。
相对节税筹划通常应将各不同方案各年节税税额按照预期的投资收益率进行贴现,根据贴现后的节税价值比较各方案的优劣。
纳税筹划通常是在纳税事项发生之前进行的规划,需要人们对未来涉税事项的相关因素进行预测,这样,人们的预期与未来事件的实际运行就可能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带来的不确定性就是纳税筹划中的风险,因此,大多数纳税筹划都是在多种风险中的筹划,故我们也称其为风险节税。风险节税是指一定条件下,把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从而获得超过一般节税所减少的税额。其主要考虑了节税的风险价值,一般情况下,风险越大,风险价值越大。也就是说,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又要考虑风险因素,从而客观地选择税收成本最低的方案,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根据纳税人在纳税筹划中面临的风险形式不同,风险节税又可分为确定性风险节税和不确定性风险节税。
1. 确定性风险节税
确定性风险是指未来情况基本确定情况下的风险,即有大量历史数据和资料可以参照,且各种情况发生及其产生结果的概率事先可以把握情况下的风险。确定性风险节税则是指节税方案所需考虑的主要相关因素(如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企业收入增长状况、市场的利率等)有大量历史数据记录,且筹划期内变化的可能性又比较小,从而使筹划者可以据此对不同方案做出基本判断情况下的节税行为。
在确定性风险节税方案选择中,可以根据以往的数据和经验,运用概率论将可能面临的风险量化,通过计算期望值,选择最优方案。具体做法是通过对各种相关因素的分析,将不同方案各年可节税数量按照其发生的概率进行换算,然后再按目标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进行比较。
考虑确定性风险为筹划者进行方案选择提供了更可靠的依据。在不考虑风险概率的情况下,筹划方案的选择通常只是通过简单财务数据的统计和计算,而财务数据之外的各种现实因素常常被忽略,而这些因素则可能在未来方案实施中起到决定成败的作用。风险概率的引入就是筹划者根据以往的经验,将这些现实因素通过概率量化,对原方案进行调整,使各方案的预期结果更为真实、可靠。
2. 不确定性风险节税
不确定性风险是指未来情况不能确定状态下的风险,即在历史资料、数据短缺,各种情况发生及其产生结果的可能性不明朗的状态下的风险。不确定性风险节税则是指节税方案设计与实施的主要相关因素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从而使筹划者难以据此对不同方案做出基本判断情况下的节税行为。
凡纳税筹划都会有一定风险,凡有风险就意味着存在不确定性,前面所述确定性风险是相对的,现实中纳税筹划设计的各种节税方案都存在着不确定性风险。当不确定性因素对筹划方案的选择形成重要影响时,对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预测就成为关乎成败的问题。通常的做法是用主观概率来计算风险程度和风险价值。主观概率与客观概率相对应,它是对那些由于没有直接历史先例作为确定概率的依据,又无法通过实验手段验证,而主要凭借当事人主观判断进行预测的统计方法。通常是对“一次性事件”(不可重复事件)预测的方法。主观概率虽然是当事人根据自身知识、经验和相关信息做出的估计与判断,是主要依赖主观因素的判断结果,但绝不是纯粹主观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任何一个“一次性事件”都有极强的客观背景;另一方面,参与事件估计与判断的当事人都是具有较丰富相关经验的专家,他们做出的判断通常有较强的经验依据。
将主观概率运用于纳税筹划是由于每一节税方案通常都是“不可重复的”,因而,根据历史资料与数据设计的节税方案就可能与实际结果产生较大的偏离,因此,为保证节税方案的切实可行,须考虑节税结果与期望值的偏离程度。一般用标准差考察这种偏离程度,在对各节税方案按确定性风险计算方法计算出结果后,再进一步考察其标准差。标准差越大,不确定性风险越大。
在以往众多纳税筹划的教材及相关书籍中,人们通常通过分析税收制度的不同要素研究其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与方法,并阐述其内在的原理,形成税制要素筹划原理。一般包括:纳税人筹划、计税依据筹划、税率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等内容。
纳税人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界定或转化,使纳税人承担的税收负担尽量减少或降至最低,或者直接避免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的一种方法。纳税人筹划的关键是准确把握纳税人的内涵和外延,合理确定纳税人的范围。我国不同税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尽管非常明确,但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的各种行为有时是可调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自身行为改变适用的纳税人身份,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纳税人筹划的一般方法主要包括:第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现阶段我国有的税种规定了多种不同性质的纳税人,如增值税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分;所得税根据经营者性质不同,或者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性质的纳税人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第二,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由于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税负差异,所以可以采取转变纳税人身份的办法合理节税。第三,避免成为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通过灵活运作,使得企业不符合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的条件,从而彻底规避税收。
计税依据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控制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筹划方法。计税依据是计税的基础,通常被称之为税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大小与计税依据的大小成正比,即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担的纳税义务越轻。大部分税种都采用计税依据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来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如果能够控制计税依据,也就控制了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的控制是通过计税依据的控制来实现的,这就是计税依据的筹划原理。
计税依据是影响税收负担的直接因素,每种税对计税依据的规定都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对计税依据进行筹划,必须考虑不同的税种和税法要求来展开。计税依据筹划方法包括:第一,实现税基的最小化。即通过使税基总量合法降低,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这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筹划常用的方法。第二,合理分解税基。即把税基合理进行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转化为税负较轻的形式。第三,是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在计税依据确定时,税率越高,纳税人税负越重。税率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通过调整自身行为,使其课税对象适用相对较低税率而减轻税负的筹划方法。
一般来讲,税种不同,税法会规定不同的税率。这种不同可能体现为:(1)税率标准的不同。例如,我国营业税对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行业企业的营业收入规定3%的税率;而对金融保险业、服务业等行业企业的营业收入规定5%的税率。(2)税率形式的不同。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薪金规定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劳务报酬等规定的是比例税率。显然,无论是税率标准的不同,还是税率形式的不同,都会导致纳税人依不同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出现不同。
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税法的前提下,事先对自己的经营、投资或理财活动做出安排,使其适用税法所规定的较低税率标准,或较轻税负的税率形式,就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税收优惠政策属于一种特殊性政策,这种特殊性体现着国家对某些产业或某一领域的税收照顾。由于一定时期内,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多重的,而且企业、个人等纳税人的行为又是多种多样的,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也是多样的,这些形式既包括免税、减税、退税、优惠税率、免征额或起征点规定等直接优惠,也包括收入减计计税所得、费用加计扣除、投资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可以使纳税人轻松地享受低税负待遇。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关键是寻找合适的优惠政策并把它运用在纳税实践中,在一些情况下还表现在创造条件去享受优惠政策,获得税收负担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