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具研究涉及一系列问题,其核心是如何将政策意图转变为管理行为,将政策理想转变为政策现实。我们着重介绍下列几个主题及其理论成就:
什么是政府工具?它有哪些基本特征?这是政府工具研究最基本的问题,现已形成各种解释及定义。最常见的定义是:“一个行动者能够使用或潜在地加以使用,以便达成一个或更多目的的任何事物”(A.Hoogerwerf)。简单地说,政府工具就是达成政策目标的手段。尽管“内部管理”、“人力资源政策”、“网络管理”、“政策实验”等东西在某种角度上可以看做政府工具,但最好是将政府工具限定在实现政策目标或结果的手段这一特性上。
事实上,政府工具既被界定为一种“客体”(object),也被界定为一种活动(activity)。一方面,工具被当做一种客体,胡德认为政府所做的是尽力用各种治理工具来塑造我们的生活,迎合各种目的。 他用木匠业和园艺业的工具来比喻政府的治理工具,并认为“工具”概念可以通过将之区分为“客体”和“活动”从而得到更明晰的理解。 而在法律文献中,人们往往将法律和行政命令称为工具。另一方面,工具也被当做是活动过程。里格林(Arthur B.Ringeling)将工具概念描述为“一系列的显示出相似特征的活动,其焦点是影响和治理社会过程”或“致力于影响和支配社会进步的具有共同特性的政策活动的集合”。 这种定义扩大了工具的范围,将某些非正式的活动也纳入工具之中,然而这却使“政策”与“工具”的界限更加模糊。另外,欧文·E.休斯在《公共管理导论》一书中将政府工具定义为:“政府的行为方式,以及通过某种途径用以调节政府行为的机制。”
萨拉蒙将政府工具(或公共行动的工具)看做是一种可辨认的通过集体行动致力于解决公共问题的方法或途径,通过这种方法,集体行动得以组织,公共问题得以解决。 他认为政府工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政府工具有一些共同属性,这些共同属性使得这些工具得以识别。此外,每一种具体工具都有其自身区别于其他工具的特性。(2)每一种工具规定行动的结构,它不是随意的或者临时的,而是一种制度化的行动模式。它规定谁有权操作公共项目,其角色是什么,与他人关系如何。也就是说,它是一组公共行动的权利与义务。(3)这种结构化的行动是一种集体行动,目的是解决公共问题,这表明这种结构化行动不只是政府行动。
有些学者特别注意政府工具的多样性和动态性特征的研究。在他们看来,政府工具并非一经选定就固定不变,它必须不断地调整以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使用过程中,它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改变,即使它们本身不变,主体运用它们的方式、策略以及目标团体为了逃避该工具的影响而采取的策略都有可能发生巨大改变。另外,一种模式并不能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因此,需要对工具的多样性和动态性做更多的研究。神经机械学为研究工具的易变性提供了研究框架,另一种有益的研究则是把工具的实施看成是一个学习的过程。
国内学者也对政府工具作了界定。例如,张成福认为,政府工具是把政府实质性的治理目标或政策目标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以改变政策目标群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实现政策目标的手段和机制。 毛寿龙等说,政府管理方式,又称政府治理工具,它主要是指政府实现其管理职能的手段。 在笔者看来,政府工具或政策工具是人们为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或达成一定的政府目标而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
分类研究是各种学科研究的基础性工作,政府工具分类的形成被看成是工具研究的最基本的成果之一。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政府工具的分类主要依据工具特性来进行。为了形成一种明确的分类,学者们已做出很大的努力。然而,现有的分类都不能令人满意,没有一个分类方法能够穷尽所有政府工具。由于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不一,研究者们对于工具分类也就自然不同。
荷兰经济学家科臣(E.S.Kirschen)最早试图对政府工具加以分类,他着重研究这样的问题,即是否存在着一系列的执行经济政策以获得最优化结果的工具。他整理出64种一般化的工具,但并未加以系统化的分类,也没有对这些工具的起源和影响加以理论化探讨。
美国政治学家罗威、达尔和林德布洛姆等人也做过类似的研究,但他们倾向于将这些工具归入一个宽泛的分类框架中,如将工具分为规制性工具和非规制性工具两类。萨拉蒙推进了他们的讨论,增加了开支性工具和非开支性工具两种类型。
著名政策分析家狄龙(Van der Doelen)将政府工具划分为法律工具、经济工具和交流工具三类,每组工具都有其变种,可以限制和扩展其影响行动者行为的可能性。另一种更新近的三分法是将政府工具分为管制性工具、财政激励工具和信息转移工具。
胡德在《政府工具》中提出了一种系统化的分类框架。他认为,所有政府工具都使用下列四种广泛的“政府资源”之一,即政府通过使用其所拥有的信息、权威、财力和可利用的正式组织来处理公共问题。
麦克唐纳尔和艾莫尔(L.M.McDonell and R.F.Elmore)根据工具所要获得的目标将政府工具分为四类,即命令性工具、激励性工具、能力建设工具和系统变化工具。
英格拉姆(H.M.Ingram)等人也做出了一个类似的分类,将政府工具分为激励、能力建设、符号和规劝、学习四类。
加拿大公共政策学者霍莱特和拉梅什(M.Howlett and M.Ramesh)在《公共政策研究》(1995)一书中根据政府工具的强制性程度来分类,将政府工具分为自愿性工具(非强制性工具)、强制性工具和混合性工具三类(如下表所示)。 与其他分类方法相比,他们的分类框架更具解释力、更合理。
政府介入层次(低高)
欧文·E.休斯在《公共管理导论》一书中认为,绝大多数的政府干预往往可以通过四个方面的经济手段得以实现:(1)供应;(2)补贴;(3)生产;(4)管制。
林德和彼得斯认为政府工具是多元的,包括命令条款、财政补助、管制规定、征税、劝诫、权威、契约等。
E.S.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将公共服务的提供制度分为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契约、特许经营、补助、凭单制、市场、自我服务、用户付费、志愿服务等。
萨拉蒙等人在《政府工具》一书中将政府常用的治理工具(公共行动的工具)分为“直接行政(direct government)、社会管制(social regulation)、经济管制(economic regulation)、合同(contracting)、拨款(grant)、直接贷款(direct loan)、贷款担保(loan guarantee)、保险(insurance)、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收费(fees)、用户付费(charges)、债务法(liability law)、政府公司(government corporation)、凭单制(vouchers)”。他们列出下表,说明这些工具各自的特征:
常用的公共行动工具及其特征
张成福依政府介入的程度不同,将政府治理工具分为以下几类:政府部门直接提供财货和服务、政府部门委托其他部门提供、签约外包、补助或补贴、抵用券、经营特许权、政府贩售特定服务、自我协助、志愿服务和市场运作。
笔者则将政策工具(政府工具)分为三大类,即市场化工具、工商管理技术和社会化手段。
迄今为止,对政府工具分类的研究成果可说是丰硕的,但是,可为工具理论奠定基本构架的令人信服的分类似乎并不存在。这些分类方法有着某些难以克服的困难:一是这些分类都不是穷尽的,现有的许多分类都没有看到非正式工具的重要性;二是大多数分类并没有相互区别,相互间并不具有排他性,研究中存在着灰色地带;三是这些分类的另一个障碍就是工具被看成是静态的,主体使用工具就好像是工匠使用锤子,经过一定时间之后就形成了习惯,工具的微小变化被忽略,对工具的观念却依然一成不变。
政府工具分类的意义在于首先明确政府工具箱里有哪些可利用的工具,并且作很好的归类,这样在面对迅速变化的外部世界时,不至于手忙脚乱。根据分类,人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很快找到解决问题所需要的大致工具类别,而且不同的分类方法决定了每个学者的整个分析框架。
政府工具是政府治理的手段和途径,是政策目标与结果之间的桥梁。在公共管理及政策执行中,选用何种政府工具或政策工具,用哪一种标准来评价该政策工具的效果等问题对政府能否达成既定目标具有决定性影响。政府选择工具的过程,首先是一个评价各种政府工具的过程,这就需要一系列共同的标准来对政府工具进行评估。政府工具的选择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即影响工具选择的因素及如何进行工具选择。
关于政府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西方学者做出了不同的分析,他们各自强调影响工具选择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因素,而忽略其他因素。根据彼得斯和尼斯潘所主编的《公共政策工具》一书的观点,影响工具选择的因素主要有政策目标(或政府目标)、工具的特性、工具应用的背景、以前的工具选择和意识形态五种主要因素,而如何进行工具选择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例来研究。
胡德从四个方面来评价、选择政府工具:(1)只有在充分考虑到其他可替代的方案时,我们才能确定哪种工具被选择;(2)工具必须与工作相匹配,没有哪一种工具能够适应所有环境,因此政府需要针对不同的环境选择不同的工具;(3)选择必须不太残忍,工具的选择必须符合一定的伦理道德;(4)有效性并不是唯一追求目标,理想结果的取得必须以最小的代价获得。
萨瓦斯指出,面对着各种替代性工具,应该做出哪种选择,这要看实践者对于工具的期待和标准。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伙伴关系》一书中,萨瓦斯分别从服务的具体性、生产者的可及性、效率和效益、服务规模、收益和成本的关联度、对消费者的回应性、对欺骗行为的免疫力、经济公平、种族公平、对政府指导的回应性、政府规模等十一个方面,比较了十种服务提供的制度安排的优劣。
萨拉蒙指出,政策分析领域识别了三个维度来评价公共干预手段:效益、效率、公平(即3E标准:Effectiveness,Efficiency,Equity),政策执行和政治科学的相关文献则提出了另外两个标准,合起来就有五个方面用来评价政府工具:效益、效率、公平、可管理性、合法性和政治可行性。
张成福认为,政府工具选择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七个方面:(1)各种政府工具都有其优缺点,并无绝对的优劣;(2)在选择政府工具时,公共利益是基本的出发点;(3)政府工具的选择必须是理性的,而且必须以多元理性为基础;(4)在选择和评估不同政府工具时,其标准也应该是多元的;(5)政府工具的选择必须考虑到多元利害关系人;(6)不同工具的效果取决于各种因素,并不完全取决于工具本身;(7)在当代社会,公共问题的复杂性,使得任何单一的政府治理工具都不足以完全解决某一公共问题。
毛寿龙对政府工具标准的归纳是以萨拉蒙的观点为基础,并根据诺斯的“适应性效率”,即“一个社会吸收新知识,学习,引发创新,承担风险,创造物品以及随着时间的发展解决社会问题和瓶颈的意愿”,提出“适应性”这一评价标准——指政府的工具要不仅能够适应当时的环境,而且能够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政府工具的选择过程并不是理性的模式,不能以客观的理性加以描述,而是一个受到工具特性,问题性质,政府过去处理类似问题的经验,决策者主观偏好,以及受政策影响的社会团体的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复杂的博弈过程。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工具的选择都是多种价值和标准权衡的结果,没有哪一个价值能够起决定作用。
政府工具效力的评价是古典研究途径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虽然在目前研究中,效力仍然具有重要性,但它却日渐失去了往日的显赫地位,人们逐渐将焦点转移到了政府工具的具体应用过程中,尤其是集中在哪些主体参与了工具的应用过程,他们对于应用过程的影响及其程度,以及各参与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等问题。对政府工具主体的研究是对效果视角的补充,这一转变体现了人们对第四种研究途径的兴趣的日益增长。
此外,工具的优化组合也是政府工具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古典研究途径的支持者们提倡一种“纯”工具研究和“纯化”的工具应用实践。他们认为对各种具体工具的研究应分别独立地进行,人们应要么使用这种工具,要么使用那种工具,工具的组合运用是导致政策失败的原因。然而,要对各种工具做非常明确的区分显然是不可能的,目前的分类法还做不到这一点。现在,人们认为,工具的同时并且协调的运作更符合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工具的优化组合可以取长补短,避免单个工具应用的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