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臣将政府工具识别为64类之后,西方很多学者都对工具分类做出了贡献。罗威(T.Lowi)、达尔和林德布洛姆按照强制性标准将政府工具分为强制性工具(coercive tools)和非强制性工具(non-coercive tools) ;加拿大学者霍莱特(M.Howlett)和拉梅什(M.Ramesh)用同样的标准提出了强制性工具(compulsory tools)、混合工具(mixed tools)、志愿工具(voluntary tools)的三分法。 而萨拉蒙则按照支出状况分为支出性工具(expenditure tools)和非支出性工具(non-expenditure tools);在狄龙(Van der Doelen)的分类中,工具特性就成为主要标准,他认为政府工具应该分为强制性工具(regulatory tools)、财政激励工具(financial stimulating tools)和信息提供工具(information transferring tools)。英国学者乔丹(A.Jordan)、乌泽尔(R.Wurzel)和济托(A.Zito)也以工具特性进行分类研究,他们认为强制性工具(regulatory tools)、市场工具(market tools)、信息装置(information devices)、志愿协议(voluntary agreements)是政府工具的主要形态 。综合这些学者的类型学研究,可以列表如下:
表2.1 主要的政府工具分类
需要明确的是,分类只是为了更清楚地认识各种工具的不同属性,帮助人们认识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因此学者们的分类往往基于特定的标准,并且结合不同的情境,各有侧重,并无对错之分。而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强制—混合—志愿”的三分法则被广泛接受。他们认为,很多学者对政策工具的分类并不符合互斥的分类原则,有些含混不清,而且这些分类远离政治现实。为此,他们认为,以政府在提供物品和服务中的主导程度作为标准,各种各样的政府工具都可以“自愿—强制”关系为轴线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方式由于可以涵盖绝大多数的政府工具类型而被人们认为更具包容性。应该承认,这种分类确实用一种浅显的分类原则将政府工具相对互斥(mutually exclusive)地分为了三个部分,较为合理。从西方政府部门的官方文件中可以看出,这种分类原则也确实最为常用。 在政府工具选择的学术研究中,这种三分法也是最常使用的。
乔丹、乌泽尔和济托的四分法则突破了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对政府工具的分类完全可以不拘泥于互斥的分类法。在查阅文献时我们发现,包括OECD的专家在内,很多学者都将志愿工具划入市场工具的范畴。 当然,也有不少学者倾向于将市场工具 单独作为政府工具的一种类型而与规制工具和志愿工具分开。在他们看来,无论是作用机理、有效性和对资源的消耗,市场工具与另外两者都是显著差异的,不应因为其强制性弱于传统规制工具就将它们简单地划入志愿工具的范畴。而在实务界,这一分类被广泛接受。
而比较有争议的是信息手段(也称信息提供)的归类。彼得斯(B.Guy.Peters)等人称之为信息传递(information transfer),并将其作为政府工具的一种单独类型。迪茨(T.Dietz)和斯特恩(P.Stern)则认为,在现代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对于任何一种工具的使用,没有了必要的信息提供,在信息化的时代里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将信息工具(information-based instruments)作为一种单独的工具分类并不妥当,何况信息工具较少单独使用。在单独使用信息工具时,它的作用机理是通过影响个体的内心判断和价值导向来影响个体行为,从而实现政府设定的目标,因此他们认为,根据信息装置的属性将其划入志愿工具的范畴更为合理。
查阅国外文献可以看出,工具的识别和分类研究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而且这方面的探讨较多,但是正如狄龙所说,为了发展出一套严密的工具分类,人们已经花费了太多时间。 单纯以分类为主题的研究近年来已经越来越少,政府工具研究已经整体性进入一个更高的阶段。
每一类工具都有自己的特性。按照霍莱特和拉梅什的框架,我们可以对几种工具的特性做一归纳:
1.强制性工具又叫指导性工具(directive tools)或规制性工具(regulatory tools)。它的特点是用规制和直接行动的方式对市场组织和社会个体施加影响,以实现期望的政策目标。这种工具在人类历史上有着最久的历史,且很早就被人的理性所识别。根据彼得斯的研究,强制性工具在现代民主制下,政府处理经济事务时尽可能少地采用,理论上仅以纠正市场失灵为例外。而在社会事务上,由于吸毒、种族歧视、刑事犯罪和恐怖主义等问题,社会领域上使用强制性工具的情境大大扩展,使用频率也明显提高。在需要相对人无条件遵从的时候,强制性工具是最有效的。
2.志愿工具是指在所期望实现的任务上,较少政府的介入,而由民间力量或市场自主运作。 志愿工具在人们已经有一定诱因改变自身行为的时候使用最为有效,而如果人们没有改变的激励,那么志愿工具的作用就非常有限、甚至是完全无效的,这就是志愿工具选择的基本情境。因此,志愿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诱因管理,这种诱因有时候是经济利益,有时候是普世的社会价值。它抓住了人们内心改变现有行为以改进福利的潜在动机,通过外部诱导来实现相对人的遵从。而对于相对人遵从的更深层次的原因,霍莱特和拉梅什归结为“自利性、伦理判断和内心满足”。
具体而言,多数志愿工具是在强制性工具表现出低效、缺少相对人自愿遵从、成本消耗巨大等弊病后作为一种替代性手段出现的。受到质疑尤其强烈的是强制性工具的有效性。随着社会的日益多元化、碎片化和对解制的普遍要求,强制性工具在公共政策执行中的作用开始日益受到质疑。而志愿工具由于强调官商、官民平等协商,自愿合意,节约成本,很容易得到相对人的配合,并使其保持长期遵从的充分动力,因而在很多领域其有效性优于规制。一般而言,这些领域有排污政策、节能政策、人权保护政策等。这些领域的性质决定了其公共政策长期以规制为核心,但是强制性过高也产生了很多负面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志愿工具作为一种必要的补充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志愿工具在很多尚无相关立法和行政规章规制的新兴政策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近二十年来志愿工具在环保政策上取得的显著成绩大大鼓舞了政策制定者的信心,因而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西欧和北欧发达国家,气象政策、废物利用政策、互联网安全等新兴政策领域,政府更愿意使用志愿工具来推动公共政策的执行。
3.混合工具在霍莱特和拉梅什那里是指强制性介于强制性工具和志愿工具之间的那部分政府工具,很多本身就是具体的市场化手段,因而混合工具选择的情境最为广泛。
(1)信息和劝导(information and exhortation)。当政府期望用信息提供来影响政策标的的预期,借以实现政策目标时,这种工具经常是有效的。
(2)政府补贴(subsidy)。在一些公共问题上,当政府不愿或不能直接生产公共物品而这些物品又是社会需要的时,政府可以对私营部门、志愿部门进行财政资助以实现预期目标。
(3)产权拍卖(auction of property rights)。当公共实体的公共物品生产是无效率或低效率的时候,政府可以让渡部分公共实体的产权给私营部门,努力提高绩效。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营化。
(4)税收和用者付费(taxes and user charge)。除了作为财政汲取工具的税收以外,为了扶持或抑制特定的产业、行为、人群乃至个人而又不愿意直接动用强制性手段时,作为混合性工具的税收在市场上和社会事务中常常是有效的。而用者付费同样是用经济性工具调节公民对公共物品的消费。提供免费公共服务其实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它会导致无效的资源配置,因为公共服务低于成本的供应会导致对服务的“过度消费”,消费者会选择消费至边际效用低于服务提供的边际成本的那一点。为了确保将稀缺的公共资源用来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设计合理的用户收费能保证对服务更有约束的使用,并可以向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关于公众为服务付费意愿的重要信息,因此它也是政府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