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国制宪史的文献非常丰富。从较有代表性的书籍和文献来看 ,中国制宪史的研究可大致分为三种路径:制度史、运动史、思想史。因路径不同,对宪法发展的批评侧重点也不同。制度史一般强调不同时期宪法规定的差别,运动史着重考察宪法生成的社会力量,思想史则试图说明各种立宪运动和行为背后的理论诉求等。
本节的内容比较注重对制宪前后的政治环境、宪法学说、宪法文本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这样的结果是希望结合史实与史论 、同时也试图结合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分析与社会文化分析。史记与史论是相辅相成的。不过,记录与评价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作者的个人视角,在既已存在大量文献的前提下,如何恰如其分地选取材料进行分析,是十分困难的工作。一个可资参考的样本是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该书从不同时代的政府组织、选举制度、经济制度和兵役制度四方面考察汉、唐、宋、明、清政治得失,除了四个方面本身的创意之外,其中政治组织部分又特别区分为皇室与政府、中央政府的组织、地方政府以及中央地方关系四个方面。 这一区分进一步使中国的传统政治组织形式与现代政治学研究结合起来,以一种现代读者能够看得懂的方式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组织进行了重新整理。
此外,王世杰、钱端升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比较宪法》也将中国的制宪史纳入其中,所采用的方法与钱穆实有可以类比之处,即在对宪法制度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宪法的实际运行进行分析,进一步评价制度设计的得失。
清末立宪前,中国的政权组织建立在儒、释、道三法合一的社会思想基础之上,又建立在中央政府高度集权的政治组织模式上。此外,自唐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则早已形成了以隶、户、礼、兵、刑、工六法为核心的惩戒性规范体系。如此一来,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的社会基础及其规范的特点与产生西方近代意义上宪法的国家存在巨大差异。特别是从社会思想基础来看,儒释道的结合一方面缓解了宗教冲突和对异教徒的迫害,另一方面也消解了基于宗教与政府的对抗、特别是宗教秉持超验正义给予世俗政府所带来的压力。君主既是世俗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国家这个大家庭中地位最高的家长,又是“天子”,奉天承运,拥有超验绝对权威。随着儒家学说成为科举考试的“王官之学”,社会知识精英进一步被吸纳到政府体系,这不但进一步强化了君主制政府的合法性,也进一步减弱了社会对抗政府的能力。即便是看似苛刻的刑事法律规定,在通过中央下派的地方官员执行时,也可能获得地方乡绅阶层的变通执行。 这种中央政府高度集权的体制下适度开放精英参政议政的统治方式,到清末时,已经在中国平稳地运行了千余年。
政权对精英的适度开放虽然曾经有效地缓和了社会矛盾并强化了君主制的合法性,但是到清末时,君主专制的积弊依然日渐深刻,君权日重而内政不修,财政枯竭而贪污日盛。 不过,真正引发清朝统治者和一般知识阶层反思国家体制直至倡导立宪的转折点,是1840年鸦片战争。鸦片战争的爆发,一方面反映出帝国主义为谋求经济利益侵略和掠夺中国的经济背景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西方文化中的重商主义文明、特别是自由贸易精神与中国传统儒家某些基本教义的冲突:到清末,商业活动虽然非常频繁和发达,但是商人阶层依然缺乏社会地位,在士农工商的排序中占末。对商业和商人的戒心和贬抑使得自由贸易精神无法被中华帝国所接受与容忍。 在英国商业阶层的压力下,英国政府屡屡要求清政府开放自由贸易未果。1840年,英国借口鸦片烟商利益受到中国政府非法损害,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向中国宣战。英国战胜后,终于通过签订中英南京条约和北京条约达到了开放自由贸易口岸的目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1840年的鸦片战争既可以视为中国宪政的源头,也昭示着现代与传统两种社会体系的冲突、西方与中国文明之间冲突的序幕。
鸦片战争之后的一系列国难打击刺激知识阶层与统治者反思,从解决国家贫弱问题出发,引发立宪民主、开设议会与争取人权等进一步议题。以康有为为首发动的变法运动,是按西方国家模式改变中国国家制度的第一次尝试。他曾七次上书光绪皇帝,论述“变法”,希望中国有一个不要根本改变君主制度而可以国富民强的宪法。1888年康有为到北京参加顺天府的考试,写了《上清帝第一书》,提出变法。1894年中日甲午海战中国战败,1895年双方签订《马关条约》,进一步引起朝野震动。康有为联合十八省进京会试的举人上书皇帝,要求光绪下罪己诏,迁都拒和,变法图强。其后在1895年到1898年间,康有为又多次上书,提出效法俄罗斯和日本变法维新、实行君主立宪。1898年6月,光绪皇帝颁布“明定国是”诏,宣布变法。但是,变法的内容主要限于经济、教育和军事方面,政治上的改革很少,而光绪帝实行的改革又进一步引发清廷的内部政治斗争。9月21日,戊戌变法失败,所有新政,除了保留京师大学堂外,完全被废除。
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以后,西太后在内外压力下也言变法,但仍未言立宪。直到1904年日俄战争后,人们才从日本立宪而强大的事实中受到教益,产生了立宪的愿望。自1906年到1911年,清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和法律,试图通过立宪挽救国家面临的存亡危机:
(1)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设立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结构,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随后《1906年资政院章程》, 《1908年资议局章程》通过,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各省设立咨议局,中国开始出现中央和地方的代议机构。
(2)1908年上谕颁布《宪法大纲》,大纲以日本明治宪法为模本,纯为君上大权的宣言,将“臣民权利义务”附于后。《大纲》的主要内容是:(1)君主神圣不可侵犯;(2)君主独揽统治权;(3)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大纲》对君主权力的强调激起人民的愤怒,也令立宪派大失所望。
(3)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预备立宪之初清政府采取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摄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先出台立宪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民众对清廷预备立宪感到失望,于是爆发了武昌起义,改革派又乘机提出要推翻皇族内阁、强烈要求协定宪法,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于1911年临时炮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这部宪法虽然对民众有所让步,但仍然坚持在确保皇权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制,加上颁布得太晚,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挽救清王朝灭亡的命运,并成为清政府预备立宪走向破产的记录。
清末立宪是从改革官职开始的,最初希望通过君主立宪的方式解决国家所面临的内政外交危机。但是由于清廷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时不能积极回应社会日渐高涨的“君民共主”要求,死守“君上大权”,最终贻误改革时机,也导致社会矛盾最终通过革命的方式得以舒解。革命虽然骤然间解决了君主专制的统治,却开始面临新的统治危机。
梁启超认为,中国的立宪运动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器具论”,此论认为中国没落的原因在于缺乏坚船利炮,由此发生洋务运动。第二阶段是“制度论”,认为中国缺乏宪法制度,由此发生宪政运动。第三阶段是“文化论”,认为症结的根本在文化,由此引发新文化运动。梁的论断为民国初年的立宪活动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社会理论解释。
民国时期的立宪运动与孙中山所领导的民主革命相辅相成,但是民国初年的制宪却主要反映出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孙中山所提倡的五权宪法理论只是在国民党执掌政权、初步统一中国之后才有所实践。
但是,民主革命的成功使得共和观念深入人心。无论是三权宪法还是五权宪法,革命之后的制宪理念再也容不下君主立宪这样的妥协。1905年孙中山和黄兴等组织同盟会时,就公开反对康、梁所倡议的改良主义的君主立宪,主张通过暴力革命推翻清朝统治,建立共和国。由于清政府在立宪过程中始终试图加强君权,立宪进度又一再拖延,使得革命党人所持的激进民主主义思想日渐强化。革命党人曾经在清廷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时在火车站制造爆炸时间,也曾经暗杀过清廷的其他高级官员。例如,汪精卫就曾经因企图暗杀溥仪的父亲醇亲王载沣而被捕。1911年终于爆发了辛亥革命,直隶滦州新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和第二协统蓝天蔚等致电清政府,要求实行立宪。清政府虽然急速通过(三天之后)通过《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但是已经无济于事。辛亥革命爆发后,江苏、浙江都督提议各省派代表至上海开会,磋商组织联合机构,湖北都督黎元洪电请各省代表到武昌组织临时政府,1911年11月30日在汉口英租借召开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第一次会议,12月2日会议决定起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雷震、马君武、王正廷为起草委员,12月3日即通过《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中华民国早期通过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几部:
1.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大纲实际由宋教仁起草,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共和制的宪法性文件。《大纲》与较早前湖北省制定的《鄂州约法》一样,都体现出宋教仁等参与制宪者对美国宪法的向往:大纲共四章21条,采取总统制设计,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参议院和行政各部的产生和职权。《大纲》中缺乏一般民主国宪法中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尽管如此,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国家机构第一次根据立法而不是君主的命令产生,国家机构的权力由法律规定而不是依靠政治传统与君主的信任。“中华民国宪法之权兴焉。”
2.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约法》削弱了《大纲》的总统制特点,开始加强参议院的权力。《约法》的这一变化与革命党人和袁世凯之间的协议有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宣告成立。1912年2月,在袁世凯的居中安排下,清帝退位,袁世凯担任临时大总统。在孙中山的坚持和主持下,1912年1月成立的参议院着手制定《临时约法》。宋教仁仍为《约法》的主要起草人,但是《约法》反映出革命派和立宪派与袁世凯之间的斗争和妥协。革命派试图以《约法》制约袁世凯,立宪派试图以《约法》与袁世凯进行交易。3月8日参议院议决宣布。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共分7章56条,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约法》仍采取三权分立制,但是通过扩大副总统和国务员的权力制约了既有的临时大总统权利。
3. 1913年《天坛宪草》
参议院在制定临时约法及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之后,即迁往北京,根据临时约法制定国会组织法、众议员议员选举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1913年4月8日,国会成立,7月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会由议会两院各选30人组成,候补委员各15人组成。由于国民党同袁世凯及支持袁的进步党分歧,制宪进展很慢,于是袁指使其党羽提出,先选举总统,然后制定宪法。宪法起草委员会于是又通过了《大总统选举法》并立即选举袁为正式大总统。10月31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三读通过。由于委员会和国会中革命党仍然占多数,最终通过的草案由《大纲》和《约法》所确定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设计。这些规定使袁世凯大为不满,他通电各省反对宪草。张勋、冯国璋等则电请解散国民党。袁遂下令解散国民党,撤销国民党议员的议员资格。因国民党为议会第一大党,袁这一举措使议会无法达到法定开会人数,等于解散了议会。1914年1月10日,袁干脆下令停止残余议员职务,议会实际上被解散,草案成为死案。与此同时,袁世凯为反对《临时约法》之拘束,提出增修临时约法案,案中大力扩充总统权力,其中包括总统的“紧急命令权”一项,袁实际上取得部分立法权。
4.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914年1月10日,袁解散议会后,开动政治会议、约法会议、参政院三个御用机关开展“制宪”事宜,企图用宪法为自己赋权。1914年3月18日召开约法会议,袁提出增修临时约法7项,扩大总统权力。不久,约法会议议决《中华民国约法》,5月1日公布。该约法及其后的大总统选举法使袁世凯成为终身元首。在此期间,总统宪法顾问美国人古德诺(F. J. Goodnow)于政府机关报《亚细亚报》发表《共和于君主论》一文,认为君主立宪优于民主立宪,中国不宜采用民主政体。在袁氏指使下,杨度、孙毓筠、严复、刘师培、李燮和、胡瑛“六君子”组织“筹安会”,主张复辟。不久,参政院请求召集国民会议,解决国体问题,在袁氏的操纵下,由1993名“国民代表”一致投票赞成袁世凯为皇帝。1915年12月12日,袁宣布实行帝制;12月31日,下令改明年(1916年)为洪宪元年。这一决定立即招致全国的反对,1916年3月22日,袁被迫下令撤销承认帝位案;6月6日,袁气愤而死。
5. 1916年宪草
袁世凯死后,黎元洪就任大总统,直系军阀冯国璋任副总统,皖系军阀国务总理段祺瑞掌握实权。1916年6月29日黎元洪下令恢复共和制,并声明宪法未定之前,仍然遵循《临时约法》。8月1日国会第一次恢复,9月以《天坛宪草》为基础继续讨论制宪。因各派系争执不下,讨论省制问题而动武,国会中的宪法研究会煽动各省督军进行干预,于是黎元洪电邀张勋入京,接着解散国会,张勋进行复辟,让清帝宣统复位,制宪会议告终。后来段祺瑞赶走张勋,复任国务总理,皖系军阀重掌北京政权,冯国璋位代总统。段利用各种手段组织“安福国会”,选没有军权的袁世凯心腹徐世昌为总统,并想另立宪法。安福国会1919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0年直皖战争中,皖系被打败,段祺瑞下台,安福国会解散,制宪活动也宣告完结。
6.省宪运动
张勋失败后,由于冯、段不召集国会,议员纷纷南下,孙中山当时提出维护临时约法,恢复旧国后,议员在广州成立国会非常会议,制定军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大元帅,因讨论宪法的国会解散权及省长的职权问题争执不下,护法运动以失败告终。此后,各省发起“联省自治”和“省宪运动”。首先是湖南省制定了省宪法草案,后来是浙江公布了“九九宪法”及“浙江省自治法”,江苏、广东、四川等省也相继制定省宪草案,但都未实行。
这一时期的省宪运动是中国制宪史上认真讨论并最终放弃联邦制的重要时期。早在清朝末年,梁启超就曾经提出学习欧美联邦制,实行地方自治的主张。辛亥革命后,“联省自治”的思想有所发展。从1914年起,张东荪、丁佛言及章士钊等著文,开始从学理上论证联省自治。1920—1922年时,这种思潮达到了顶峰,当时著名的法学家王世杰、周鲠生,政论家胡适、章太炎、张季鸾等都参与了这场争论。争论的主要分歧在于实施联省自治后,应当如何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温和的“偏重中央权力”、“推广立宪派的观点省自治运动说”到“虚国联邦”制,倡导者与反对者以《太平洋杂志》为主要阵地,就联省自治的内涵、实行联省自治的依据与办法、如何处理省宪与国宪的关系等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联省自治”作为地方自治理论和联邦制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在起初得到大部分具有进步思想的知识分子的赞同。孙中山、毛泽东这一时期都积极参与了地方自治和联省自治建设。然而,联省自治最终却成为与军阀割据的代名词。其中的原因固然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整个国家的统一问题尚未解决,国家的秩序尚未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民主断难实行。
7.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1922年直奉战争中直系军阀获胜,曹锟、吴佩孚逼徐世昌下台,黎元洪复出任总统,宣称恢复“法统”,8月旧国会第二次恢复,以制宪为主要任务。但国会法定人数不足,而修改元年的国会组织法,并且在议员年俸5000元及旅费之外,再增加每次开会出席费20元,吸引议员出席宪法会议,另每月增拨制宪费17万元。1923年5月曹锟为了贿选总统,逼黎元洪下台,一面限制议员自由,不许离京,一面高价收买议员回京。后又修改国会组织法,除增加议员出席费外,每位议员发给5000元的贿选费。1923年10月5日选举总统时,大批军警荷枪封锁包围附近街道,曹锟最终用了贿款1356万元,登上了总统宝座,世人称之为“贿选总统”,国会为“猪仔国会”,议员叫做“猪仔议员”。总统选举结束后,国会又开始制宪。10月10日,宪法会议公布宪法。此宪法于1924年10月24日被段祺瑞推翻,形式上存在了1年零几天,实质上并未得到认真实施。史称“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
8. 1925年宪草
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奉系军阀和冯玉祥打败了直系,曹锟被冯玉祥拘禁,贿选宪法告终。后段祺瑞上台为临时执政,不承认《临时约法》及1923年曹锟宪法。他召开了一个“善后会议”,制定了《国民代表会议条例》重新制宪,后由于各省抵制未开成会。依段祺瑞的《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宪法起草权属“国宪起草委员会”(1925年8月3日成立)。1925年12月,该委员会议决“中华民国宪法案”。此草案始终未能提交立宪机构讨论。1926年4月,段祺瑞被吴佩孚、张作霖逼出北京,北京陷入混乱,接着张作霖入京,成立军政府,自称大元帅,直到1928年6月南京政府接管京津,北洋军阀的统治从此结束。
北洋政府时期的制宪过程虽然充满了变动与阴谋,但是从制宪的基本思路来看,却是承袭了西方国家的制宪模式,中国开始出现政党政治,制宪过程反映不同党派的意见。这一时期也是1949年前中国议会政治最为活跃的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中国地区的议会机构再也没有出现过民国初年那样活跃(但不规范)的合法的政党政治。在宪法原则方面,三权分立原则成为制宪的主要原则,虽然对三权的地位和关系有不同理解。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司法独立和司法体制也是在这个时期开始确立的。大理院于1912年设立,直隶于司法部,是北洋政府的最高裁判机关,也是统一释法机关。大理院初设正卿、少卿各1人,以及推事若干人。1928年6月,大理院结束。 1914年袁世凯在任时期通过了《平政院编制令》,设置平政院。这是民国初年的最高行政裁判机关。平政院设院长、评事,又设肃政厅、肃政史。 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在政权组织方面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变动较大,但仍以根本法确认平政院制度。大理院和平政院的二元司法体制一直维持到国民政府时期。
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基本上是围绕孙中山所提出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理论所开展的立宪活动。但是,国民政府时期的制宪历史又不单纯是对孙中山宪法理想的复制。因为孙中山所提出的宪政阶段论在制宪过程中被重新解释并赋予了新的内涵:早期是训政与以党治国,后期则是社会改良主义者对五权宪法的再加工,企图让赋权式的宪法回归常规意义上的限权宪法与民权。
1.训政理论下的制宪实践
孙中山的宪法思想结合了西方传统的分权思想和代议制政府理想,同时又试图结合中国的历史实践,消解因分权和代议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孙中山提出建立以三民主义,即民权、民生、民族为基础的五权宪法,在通常的三权之外另加监察权和考试权。三民主义和五权政府的结合点是国民代表大会:在孙中山的设计中,国民代表大会由自治县直接选举一名代表产生,再通过国大选举产生五权机构。因此国大既体现民权,又体现国权,实现政权与治权的统一。不过,孙中山认为实现县自治需要多个前提,包括国家的统一和人民民主能力的养成。因此,五权宪法成为宪法实施的理想状态,即宪政阶段。在此之前,需要历经军政、训政阶段。
训政阶段本来属于过渡时期,但是由于国民政府的政治集权以及处于抗战时期,这一阶段反而成为国民政府时期立宪的主要特征。训政的发展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由孙中山在革命阶段论中所提出的训政理论。第二阶段的训政理论是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由胡汉民、孙科等提出的训政理论。孙中山的训政理论构架中把政党作为训政的核心。1919年他在《建国方略》中第一次提出了“以党治国”的明确主张,指出民国初创“民国之主人者,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即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 。在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他又指出:“我从前见得中国太纷乱,民智太幼稚,国民没有正确的政治思想,所以便主张‘以党治国’。” 孙中山在世之日,没有能够亲自见证训政阶段。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胡汉民将之进一步发挥,在国民党内首倡“以党治国”和“训政”的建国方针。1928年6月3日胡汉民从法国巴黎致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提出《训政大纲案》,其中写道:“北线完成,当依总理建国期主义之实现,审查内外情势,深信今后党国发展,不外有如下原则:‘(1)以党统一,以党训政,培植宪政深厚之基;(2)本党重心,必求完固,党应担发动训练之全责,政府应担实行宪政之全责;(3)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最后之完成。” 胡汉民的理论强调了国民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绝对领导地位,又以孙中山的建国思想为旗帜,在国民党内受到了普遍的重视。
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接受胡汉民的提案,决定在训政期间逐次设立五院。10月3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训政纲领》,作为对全国人民进行“训政”的基本依据。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追认了《训政纲领》,另外还通过了《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三全大会关于政权集中中央纳诸国民政府由五院掌理和政权由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国民行使之决议》,以党代政的基本政治格局由此确定。
不过,1928年国民党军队占领北京后,并未使全国得到真正的统一,国民党内派系林立,新的军阀继续混战。1930年以汪精卫为首的改组派与以谢持、邹鲁为首的“西山会议派”同蒋介石相抗衡,他们联合阎锡山、冯玉祥,以“护党救国”为名,成立国民北平国民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相对抗;国民党内胡汉民与蒋介石在制定约法问题上也存在分歧。胡汉民不同意制定约法,认为孙中山的全部遗教就是训政时期的根本大法。蒋介石为了巩固其统治,放弃不同意制定约法的意见,转而赞成制定约法,软禁了胡汉民,从而发生了两广的反蒋战争。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战胜阎、冯,蒋介石电报提议召集国民会议。1931年5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通过。约法是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起草人员并通过后提交国民会议讨论的。约法确认了国民党的统治权,规定宪政史起“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第30条),更进一步将约法解释权授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2.五五宪草
1931年“九·一八”事变,民族危机加深,沈钧儒等人通电全国,要求立宪。在全国人民的压力下,1932年国民党四中全会决定于1935年召开议会,还政于民。1933年1月成立以孙科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初稿的主稿人之一吴经熊于1933年6月公布初稿,立法院令各级政府、学校、研究机构讨论。1934年立法院正式公布初稿,立法院成立“宪法草案初稿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制成“初稿审查修正案”。立法院通过后将草案呈国民政府转送国民党中央执委政治会议,政治会议决定送常务会。常务会于1934年10月提出五项原则,其根本精神是宪法应粗、柔,害怕宪法之约束,而后国民党内再对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内容再回到立法院,立法院再通过,后依国民党五届一次会议决议于1936年5月5日公布,是为《五五宪草》。宪草共8章148条。宪草以五权分立为基本构架,但是几经修改,大大增加了总统的权力。
3.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五五宪草》通过后不久爆发全面抗战,立宪之举自然中断。在八年抗战中,国民党一党独裁制度得到强化。1945年抗战结束,1946年1月10日召开旧政协,旧政协决议成立多党联合政府和关于宪法原则的决议,但不久内战爆发。1946年10月,国民党占领张家口后,违背政治协商会议的规定,单方面召开了这次国民大会。国民党和青年党、民社党的代表以及胡适、王云五、傅斯年、胡霖等“社会贤达”1600多人参加了大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拒绝参加。大会推选吴稚晖为会议主席,蒋介石等48人为主席团成员,洪兰友为秘书长。这次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故又称为“制宪国大”。蒋介石为大会致开幕词,并将王宠惠、吴经熊、雷震等在开会前夕修改补充,又经蒋亲自删改的“宪法”草案发交立法院、民社党、青年党和社会贤达审议,然后递交国民大会审议。经过41天的讨论,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该宪法于1947年元旦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
4.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1947年,国民党在军事上节节败退。为了挽救这一败局,蒋介石于6月30日在国民党中常会上作了《当前时局之检讨与本党重要之决策》的讲话,提出了“戡乱总动员”等政治决策。7月4日蒋介石又在“第六次国务会议”上提交了“厉行全国总动员,以戡共匪叛乱”的方针案(又称“全国总动员令”),并于次日公布。从此,全国进入“动员戡乱时期”。以“戡平中共叛乱”为目标的“动员戡乱法系”从大陆一直制定到台湾,约有145种。1948年4月,国民党召开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会上为挽救残局,扩大“总统”权力,许多“国大”代表提议要修改宪法。但要修改刚刚生效四个月的宪法,又恐失去民心,于是在4月18日通过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下简称《临时条款》),性质相当于“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战时宪法”。《临时条款》是《中华民国宪法》的附属条款。该条款是由国民大会所制定,并且在动员戡乱时期优于宪法而适用。该条款于1948年5月10日公布实施,最初规定有效期为两年半。但直到1991年经国民大会决议及总统公告才于同年5月1日废止,共施行43年之久。《临时条款》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给“总统”以紧急处分不受《中华民国宪法》第39条和第43条限制的权力。若按宪法第39条规定,总统要宣布戒严则“须经立法院通过或追认”;第43条规定,总统急速处分,“发布紧急命令”, “须于发布命令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临时条款》则把总统宣布戒严和发布紧急命令须经立法院通过或追认的限制取消了。
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与民国初期相比,其社会背景与知识背景都更加复杂。一方面,国民政府初步解决了南北分治问题,这是制宪与行宪的重要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南北分治的结束仅仅是表面现象。国内各种政治势力分立,意识形态高度分化,无论是通过武力还是和平方式,国民党政府始终未能寻找到能够令各种势力和解的机制。这就使得宪法缺乏作为各方和解成果的属性。比较而言,凡是宪法运行比较稳定的国家或地区,其社会基础或者具有高度的同质性,或者能够寻找到不断妥协的共同基础。而宪法变动频繁的地区和国家,则通常是由于政权的组织缺乏充分的调整能力,因而必须改变格局,“重新洗牌”。这一过程虽然仍然带有压制与反抗的过程,但是社会最终能够接受宪法所确立的政权组织方案 ,并在此方案的框架下寻求进一步的改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