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初,在英国出现了两个自称为发起人的团体,即弗吉尼亚公司和普利茅斯公司,都是商业冒险公司。
弗吉尼亚集团的成员是以理查德·哈克吕特和托马斯·史密斯为首的伦敦人,其中史密斯是一位很有权势的商人,他接管了雷利在罗阿诺克岛上的权益,这个集团对切萨比克地区兴趣很大。第二个团体是以普利茅斯为中心的西部商人,由于受1605年乔治·韦穆斯船长关于前往缅因的航行的报告,以及开发新英格兰西部与纽芬兰渔业之联系的鼓舞,对新英格兰北部的拓殖发生了兴趣。这两个商业集团虽然彼此猜忌、竞争激烈,但最终还是联合起来以便向国王申请专利,并获得成功。1606年4月10日,他们得到了国王詹姆士一世(1603—1625)颁发的特许状。(见图1)
图1 1606年詹姆士一世发给伦敦弗吉尼亚公司的特许状
1606年特许状,虽然通常称为“弗吉尼亚特许状”,实际上是颁给弗吉尼亚公司和普利茅斯公司的。国王允诺,这两个公司可以在“既非专属于朕,亦未被任何基督教的王侯、平民所占据的,在美洲通常被称为‘弗吉尼亚’,以及美洲的其他地方建立定居地,开拓垦殖地,从而建立一个由朕的各类臣民组成的殖民地”。至于两个公司殖民的范围,特许状对伦敦公司和普利茅斯公司作了仔细的区分,前者只能在北纬34°—41°之间殖民,而后者只能在北纬38°—45°之间殖民,在二者交错重叠的地带(38°—41°),双方不得在对方领地100英里范围内设定居点。按特许状的规定,在美洲发现的殖民地或其他领地属英王所有,但殖民地政府对本殖民地的一切事务拥有全部“治理权”,各殖民地政府由13人组成的参事会负责,其成员可以随时被调换。而在各殖民地定居的所有移民及后裔,将如他们在英王统治下的英格兰及其任何领地出生的人一样,“享有全部的自由权、豁免权和免税权”,并可按英格兰肯特郡东格林威治采邑的传统,拥有对殖民地土地的“自由永佃权”(Free and common Soccage),即实际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移民从英国和其他英属领地进口货物,10年内不必交进口税、津贴和其他关税。但在殖民地开采的金银,要将获利的1/5或1/15上交给英王。对违反规定的其他殖民地商人或外国人,要处以每100磅货物2.5英镑或5英镑的罚款,这些款项在21年内用于各殖民地的商业往来,21年后上交英王。 “自由永佃权”可视为英属北美殖民地土地制度之源。
此特许状不仅确定了英国殖民政策的基本方针,指明了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其内容以后虽根据情况的变化时有修正、补充和改变,但基本政策并未发生变化,是即将兴起的美利坚文明的历史起点。
在获得英王的特许后,率先向美洲殖民的是伦敦公司。它组织的第一批移民,一共有144名男子和男孩,在克里斯多弗·纽波特率领下,于1606年12月从英国出发,第二年5月抵达弗吉尼亚,在詹姆斯河河口安营扎寨,并取名为“詹姆斯顿”。开始,人们只顾寻找黄金和钻石,而忽视了粮食作物的种植,最初留下的105人死去一半。由于约翰·史密斯被土著印第安人所俘,但被酋长波瓦坦的女儿波卡霍特斯所救,和印第安人的关系得以缓解,并向土著印第安人学习了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从1608年1月到1609年8月,先后3批共790名新移民补充到弗吉尼亚,每次同时还带去了给养品。詹姆斯顿成为英国在北美的第一块永久殖民地。
普利茅斯公司的殖民活动开始较晚,1607年中才有两艘船载着120人离开英格兰。他们在缅因的萨加达霍克河上岸,并在那里建起一座简陋的村落。可是,由于移民“幼稚的派别内讧”,此后虽然运来了一些供应品,但却再没有新的移民补充进来,使殖民地居民渐渐丧失信心,他们决定返回家园。其中半数人于1608年离开,当汉弗莱·吉尔伯特爵士的小儿子雷利·吉尔伯特回国要求继承权时,其余的移民也于1609年离去。普利茅斯公司在北美的殖民活动宣告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