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了解美利坚文明的历史起源,首先必须了解14—17世纪欧洲殖民制度的演变,因为作为美利坚文明历史起源的英属北美殖民地,乃是这种殖民制度演变的产物。这种殖民制度的演变是双重的:一是殖民目标的变化,由商业殖民转向农业殖民;二是组织形式的变化,由合股公司取代商人个人。
近代的殖民制度,产生于14—15世纪的西欧,是封建的农本经济不断演变的结果。早在7—10世纪,随着新土地的开发,三圃轮作制的实行,农业经营制度的多样化,畜牧业和经济作物在农业中的提高,以及农产品剩余的增加和贸易的活跃,市场已经在西欧逐渐兴起。之后,这种发展趋势,由于行商的出现、城市的普遍兴起和多次十字军远征的刺激,在十四五世纪更加强盛。它首先在封建社会内部催生了一个以商人和作坊主为主的中产阶级,其次是以城市为中心建立起一个日益广泛的交换网络,第三是在传统的经济生活中引起了“封建义务缓慢的货币化”。其结果,对货币的追求,特别是对贵金属的追求,在更广的意义上是对财富的追求,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而近代的殖民主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以往的殖民主义以攻城掠地为目标,而近代殖民主义则以商业贸易开道,其理论和政策是所谓“重商主义”。“重商主义”(Mercantilism)这个词,虽然是在1776年才由亚当·斯密提出来的,但其思想和做法在此前就有了。重商主义以英国的托马斯·曼(1571—1641)和法国的让-巴蒂斯特·科尔伯(1619—1683)为主要代表,只要前者较重视理论,而后者较重于实践。重商主义者认为,一个国家的财富是以金银的多寡为标志,而财富的积累主要来源于流通,因而很重视流通特别是对外贸易的作用,奉行“少买多卖”的原则。重商主义又认为,一国工业原料不足,仰赖外国资源是违背重商原则的,只有从殖民地攫取原料,才可使外来的商品变成本国的,因而建立殖民地是必须的,它应当成为宗主国的补充。重商主义还认为,国力的增强是发展经济和积累财富的重要条件,为了在对外贸易竞争中获得成功,应加强中央集权、反对封建割据,并对贸易和殖民活动进行保护。不难看出,重商主义理论本身,已包含了推动由商业殖民向农业殖民转变的因素,因为殖民地的真正拓殖必须以农业为基础,否则殖民地的巩固将是不可能的。
早期的殖民国家,如葡萄牙、西班牙,当它们开始其对外扩张和殖民活动时,正是重商主义在西欧初兴之际,无不把贵金属的掠取当做首要目标。而当时这些殖民国家所到之处,如西班牙十五六世纪之交入侵的拉丁美洲,又正好先后于16世纪30年代在新墨西哥、新格拉纳达、智利等地分别发现了极富开采价值的银矿和金矿。因此,西班牙人在拉丁美洲的殖民活动,由于把主要精力放在贵金属的掠夺和开采上,相应的就不太注意在经济上建立稳定的定居地。与此同时,他们比较重视对殖民地的军事占领和控制,而很少考虑白人在那里的生存和繁衍,以致殖民者不得不与土著人结婚生子,造成白人与印第安人大量混血的现象。在土地政策上,也更多地带有宗主国的封建色彩,大土地所有制在拉丁美洲盛行,很不利于吸引更多的移民前去定居。
较晚一些的殖民国家,特别是岛国英格兰,在新世界各殖民国家中是迟到者。而在英国人最先到达的地区,即北美洲的大西洋沿岸,又刚好没有拉美那样的金矿和银矿。所以,英国统治者,在最初的一些给准备去美洲探险和殖民活动的组织者的特许状中,就开始注意到英国人在美洲殖民地的定居和生存问题,并对这些殖民活动的管理较为放手,结果殖民地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基本上掌握在有关的个人和组织手中,尤其是土地政策更为灵活。正如著名思想家、当时的国会议员、掌玺大臣弗朗西斯·培根所主张的,英国的殖民地“不仅要不受关税底束缚,还要使殖民地底人有把他们底物产运到可以获得最丰的地方去底自由”,“不要太快地一批又一批送移民到殖民地去,以致有人满之患。反之,应该留意殖民地人口之减少而按比例补充之;但是务要使殖民地底人可以安居乐业,而不可使他们因为人数过多而陷于贫乏”。这为17世纪由商业殖民向农业殖民的转变,准备了条件。
与这种转变相一致,殖民的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在17世纪之前,英王给殖民者发放的特许状,一般来说就是给商人个人的而且只赋予贸易特权。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特许状一般是发给合股公司的,不仅给予它们贸易特权,而且还给予它们以政治权力。葡萄牙和西班牙的殖民活动,在组织形式上基本上属于前一种,在将近200年内实行一种政府舰队制度,政府为商人提供军队保护和经济管制,并限制各舰队之间的竞争,而把贸易垄断于王室,因而也不需要建立商业组织,“商业公司”在这两个国家是少见的。对英国来说就不一样了,为了建立稳定而永久的殖民地,需要招募大批的移民,并为之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生活保障,仅靠商人个人的力量和国家的保护是不够的,这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商业组织即合股公司,并制定相应的殖民政策和制度。这就引起了组织形式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