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殖民地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移民社会”,我们可以从4个方面给这一概念以界定:(1)与土著人无关;(2)由外来移民所组成;(3)受移民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影响;(4)与移民原有社会有别。这个移民社会的特征将由两个方面来决定:一是看它在多大程度上接受移民原有社会的影响;二是看它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殖民地环境的制约。
据统计,1720年时,英属北美殖民地总人口为120893人,其中白人116937人,黑人3956人。在白人人口中,按1790年的人口统计,英格兰人占60.1%,其余为苏格兰人、爱尔兰人、德意志人、荷兰人、法国人、瑞典人、西班牙人以及其他人,他们分别占8.1%、3.6%、8.6%、3.1%、2.3%、0.7%、0.8%和6.8%。这表明,北美殖民地社会是以盎格鲁·撒克森人为主的多元社会和文化。
由于英格兰人在殖民地人口中占60.1%,因此这个移民社会的社会经济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人来决定的。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英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封建农奴制在整体上已经瓦解,农民在人身上已基本取得自由,不同类型的自耕农已在农民中占主要成分,但大多数自耕农属公簿持有农,即还带有某些封建制残余。这种情况不能不对北美殖民地社会带来影响,使之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封建社会的残余。
这个移民社会,主要由3个群体组成:(1)农场主和种植园主。自1614年起土地制逐渐转入个人之手,移民逐渐地也就由公司雇员变为拥有地权的农场主,即独立的农场主阶层。种植园主是农场主的一部分,一般从事商品作物的种植,并雇佣劳工、契约奴或黑奴为其劳动,因而经营规模较大。(2)商人和技工。从一开始,殖民地就有一批职业商人,但随着殖民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城乡出现了一批又一批作坊或小店铺,它们的主人就逐渐形成为一个商人和技工阶层。两者有时候是分开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将两者分开,因为商人能办作坊,作坊主也可以经商,是殖民地资本家的先驱。(3)契约奴和黑奴。之所以把两者放在一块,是因为他们的实际地位往往相似。但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前者和主人签有口头和正式合同,在为主人劳动3—7年后,可获得自由并享有一份土地;后者最初待遇虽类似契约奴,但他们一旦被法律上被定为“奴隶”,就意味着终生为主人效劳,被视作主人的“动产”。因此这3个群体有6种身份,其差别有时很大。
1979年由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出版,由撒特·W.塔特和戴维·安默曼所编的《17世纪的切萨比克》一书,载有1654—1686年由英国布里斯托尔和伦敦前往北美切萨比克湾的契约奴的原有职业状况和比例的统计表。该表告诉我们,此间前往切萨比克湾的来自上述布里斯托尔的契约奴共537名,但原先的职业涉及了农业、食品饮料和供应、制衣/纺织和相关的贸易、皮革贸易、建筑/木工、金工、绅士和专业的、半熟练和非熟练的、混杂的不同领域。这就是说,不论移民是什么身份、地位和职业,到了殖民地后都要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需要进行重新选择、站队和改组,而分别被组织和定位于新的生产方式中去。但根据温斯罗普·乔丹之研究,“在美洲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相互作用中只有三种主要劳动制度,这就是雇佣劳动制、动产奴隶制和临时契约奴制”。换言之,移民及其后裔,主要就是通过这三种劳动制度,被重新安排、定位和整合进新大陆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去的,而殖民地中上述三大群体和六种身份的出现,正是这种重新安排、定位和整合的结果。
与旧世界不一样,北美殖民地移民社会,由于在自由白种人之下有两个群体:一个是契约奴,一个是黑奴,不是一种上小下大的金字塔结构,而是一种两头小、中间大的棱型结构,因为自由的农场主、小商人和作坊主占人口绝大多数,他们构成了这个移民社会的主体。处于顶层的是殖民地的统治者,由总督参事会、代议院官员及大种植园主和大商人组成。处于最下层的是黑奴,还包括人数不少的契约奴。由于契约奴最终会获得自由,他们的解放不断地补充到中间层里去,更加强了“中产阶级”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还在北美独立之前,在北美已有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存在,这是北美移民社会的重要特点。这和金字塔型的当时西欧的社会结构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为醒目起见,可将这种差异图示如下:
中世纪后期欧洲的社会结
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社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