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道德、非道德和不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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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我们生活中真实存在的现象,稍加用心,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观察、感觉和体会到这种现象,我们有时甚至就是其间的当事人,欲避无地、欲罢不能。但是,我们感觉到了它们,并不等于我们就清醒地认识了它们,而世界也就是一个现象的世界,所以我们需要追问:到底是什么可以使我们区分出道德现象和非道德现象呢?
“ 道德的 ”(moral)一词的意义既和“ 非道德的 ”(non-moral)一词的意义相对立,这时它的意思是“属于道德的”;也和“ 不道德 的”(immoral)一词的意义相对立,这时它的意思是“有道德的”或者“合乎道德的”,前者可以包括后者。有位经济学者写过一篇文章谈“不道德的经济学”,结果引起不少争论,而他的意思其实是想说经济学非伦理学,基本上与道德评判不相干,也许他用“非道德的经济学”的说法引起的非议就要少得多。
我们这里首先在与“非道德”相对照的意义上分析何为道德:道德的准则和判断应如何与非道德的的准则和判断相区别?道德上的“好”或者说“善”(good)、“正当”(right)与其他方面的、例如在明智、法律、审美、理智、宗教等等方面的“好”、“正确”之间有什么不同?我们说,某些人们的行为、品性乃至社会制度之所以可以从道德上被评价、被视为道德现象,是因为它关系到善恶正邪。“善恶正邪”也就是一种专属于道德的评价辞。
那么,“ 善恶正邪 ”又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给出呢?我们说,首先,它一定关乎到他人、关乎到社会,而且一般是关乎到对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维护或损害。或如约翰·哈特兰斯温(Hartland-Swann)所言,“道德”概念与维护或违反那些被认为具有社会重要性的风俗习惯有关。某一类行为之所以被称之为道德行为,是因为履行这类行为被认为具有社会的重要性,忽视或妨碍这类行为将造成社会的灾难。无论是问题或争论,还是判断、原则、目的,把它们区分为“道德的”和“非道德的”,其区别点就是它们对于社会的利害关系程度。它们的道德性质,是由它们压倒一切的社会重要性所派生的。究竟哪些风俗习惯和行为规范是具有社会重要性的情况是会有变化的,有些过去对社会很重要的风俗习惯确实可能变得不那么重要,甚至基本退出社会的公共领域,例如恋爱婚姻问题就越来越成为个人的私事。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切都是相对的,变化的,还是有一些基本的、普遍的准则。
与此相关的第二个问题是:伦理学不仅应当考虑对他人与社会的影响,还要考虑这种影响是不是切实地做出的,即伦理学应当优先和主要考虑行为的问题,其他的问题,例如人的道德精神境界的问题,人们的何种品性在道德上是善的,何种品性在道德上是恶的?什么事物或经验因其本身的缘故是值得拥有或欲望的等问题,逻辑上要后于有关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即德(virtue)论、善(good)论或价值(value)论的问题要后于正当(right)理论的问题,这当然是一种义务论的观点,我们将在以后加以说明。而伦理学从传统的以人为中心走向现代的以行为为中心,从以德性、人格、价值、理想为其主要关注,走向以行为、准则、规范、义务为其主要关注,还有更深刻的社会变迁方面的原因。
我们再把这些分析用于“偷钱,为哥哥交学费”的例子,我们说,这显然不仅是一个法律的案子,也是一个道德的事件。首先,其中主要的事情——弟弟的偷钱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动机,显然是一件严重伤害到他人利益的事情,所以不仅道德要管,法律也要管,而且从它的性质来说,偷窃还作为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般地伤害到社会,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因此受到了某种损害。因而,防范、制止和惩罚这种行为具有一种社会的重要性。所以,完全可以对之进行道德的评价,甚至这类行为要比这个案例的程度轻微得多也是要进行道德评价的。
其次,这也是被实施了的行为,如果弟弟仅仅是产生了一个偷窃的念头,或者弟弟在辗转反侧之后还是决定不偷,那么,诚然个人自我可以对之有一种反省和评价,这种个人的反省和评价在一种道德的功夫学里甚至可以占据一个很重要的地位,但一种社会的伦理学却不把它作为重要的评判对象。无数个人内心闪过的“恶念”并没有公之于众,也不必公之于众,因为他可能自己就已经把它克服了,摆脱了,所以有人笑谑:“如果要按念头治罪的话,那么几乎所有的人都要坐牢甚至枪毙了。”
但是,只要是影响到他人的行为,不仅弟弟的行为,还有像哥哥的行为、记者的行为,以及个人代表组织的行为——如警察的行为、法庭的行为,以至于对制度、政策、舆论,都是可以从道德上进行评价的。而且,对这些行为,不仅可以从外在的、结果的角度,还可以从内在的、动机的角度进行观察和道德评价。
道德评价者当然可以有一个基本的态度,有对善恶正邪的基本判断,但深入地思考许多问题,提出一些疑问可能是更重要的,尤其对一个学者来说是这样,他不仅要褒贬,更要分析和思考。例如,对弟弟的行为,我们就要考虑他为什么会这样做?为了合理的目的,是否就可以不顾及手段?“先拿了以后再还”是否可能?这样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甚至这是否只是一个托词?如果许可别人也用这样的“目的”和“理由”做同样的事,社会会变成怎样?对警察和哥哥的行为,我们可能也会对有些具体做法质疑:形势是否到了这样紧迫和危险的时候,必须采取让哥哥骗弟弟的手段?亲情和信任毕竟是宝贵的,不仅对亲人是这样,对社会也是这样,我们在考虑尽快和尽量省力地结案的时候,是否还要考虑尽量不要伤害到人类生活和道德基础中一些可能是无形,但却宝贵的东西?这样做有时可能没有很明确的受害者,但它却会削弱人与人联系的亲情纽带。而对于法庭的行为,却可能有一个这样做是否对其他类似的案件、其他的偷窃者公平的问题,这里重要的是媒体有了披露,可能客观上还是形成了某种压力,媒体履行了自己的某种功能,但媒体在披露某些事实上是否合适也可以有疑问,有些事实是否涉及隐私,有些事实是否要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等等,以及是否可以有意用媒体去影响甚至干扰司法的进一步问题(不是就事论事),最后还有对社会环境、制度政策的评价,以及对这一偷窃事件的深层原因的探讨,为什么会出现偷钱交学费的现象,这种无奈是否也有社会的某种责任,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我们每一个人都负有某种责任。我们如何通过制度、政策来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总之,只有通过对道德现象和问题的深入思考,我们才能推进伦理学的发展。而一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首先对之加以反省也是使之变成好事的一个办法。
最后,我们还可以简略地用中国古代一个基本的道德辞“仁”的音、形,来形象地说明一下上述的道德现象的两个特点。
首先,“仁”字形为“二人”,可理解为道德一定是在二人以上的关系中发生的,一定是在对他人有影响的行为中体现的,鲁滨逊独居荒岛时所做的事无所谓道德不道德,有了另一个土人“星期五”就有道德问题了。当然,是不是只对他人才发生道德问题,对其他生命以及自然界就不发生道德问题我们还可讨论,但毫无疑问,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道德决不是仅仅自我的事情,它一定关涉到他人,关涉到社会,道德的主题或者说最优先的内容是一种社会道德。
其次,“仁”音为“人”,对“仁”的一个基本训诂就是“仁者人也”,也就是要“人其人”,即以合乎人的身份、合乎人性、合乎人道的方式对待人。当然,究竟怎样才算做到了“人其人”自然会有诸多分歧,但这里的第一个“人”字作为一个动词,很明显是表现为一种行为。也就是说,道德不止不是仅仅自我的事,也决不是仅仅内心的事,它一定要关涉到行动、行为,要能为他人所察觉,所看见,并总有人受其影响。否则,一个人内心哪怕对他人有无限的善意,或者有无限高尚和圣洁的境界,若全然不表现为行为(包括语言行为和生活方式),我们就几乎无法对之构成道德判断。道德判断首先并且主要是对行为的一种判断。
总之,要回答什么是道德,区分“道德现象”与法律、宗教、习俗、审美、明智等可从其他方面观察的种种现象,还须提出进一步的标准,最重要的标准当然就是是否涉及“善恶正邪”的内容,但我们在这里暂时只是满足于指出规范伦理学辨认道德现象的两个形式要件:首先,它一般是关涉到他人,关涉到社会的;其次,它还须是以一种外在的、实际可见的、会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方式关涉到他人和社会的。至于和“不道德的”(immoral)一词的意义相对立的“有道德”一词的意义,它涉及伦理学的实质问题,甚至可以说规范伦理学的主旨就在于说明这个问题,这些内容我们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