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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判断的根据

无论如何,仅仅在逻辑的真理和定义上建立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论显然是不可能的。对道德概念的分析和演绎(不管传统上怎样理解)是一个太薄弱的基础。必须允许道德哲学如其所愿地应用可能的假定和普遍的事实。

——罗尔斯《正义论》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1950年在普林斯顿大学获博士学位,并先后在该校(1950—1952)、康奈尔大学(1953—1959)、麻省理工学院(1960—1962)和哈佛大学(1962— )任教,著有《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等。他强调“实质性道德观念的中心地位”,在其《正义论》中建构了一个体大思精的正义理论体系,对西方社会和学术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我们说伦理学是有关人们行为品性的“善恶正邪”的学问。在人们的道德生活和实践中,总是会包含着判断,道德判断就贯穿在我们所有的道德行为之中,而一切规范伦理学总是会希望对人们的生活实践产生某种影响,会尝试做一些“善善恶恶”或“扶正祛邪”的工作,这种工作就是通过道德判断来进行。

所谓“善恶正邪”,也就是对人们行为、品性和事物性质的判断。这也就是道德判断。其中“善恶”是就德性和物性的“好坏”的价值而言;“正邪”是就行为的义务、即行为的正当与不正当、或应当与不应当而言。

分析这种判断语句的语言含义和逻辑关联,即主要分析其形式,是元伦理学的主要任务;而试图分析其内容,试图实质性地回答究竟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人们应当如何去做某些事才算正当,以及什么品性是好的、值得赞扬的,什么事物是有价值的、良善的等等,则是规范伦理学的主要任务。

我们下面就从一个道德选择的例证开始,来探讨道德判断的性质、分类和根据的问题,并分述作为判断根据的几种主要的伦理学理论。这将是从实质性的、即从规范伦理学而不是从元伦理学的角度来展示对“什么是有道德的”的问题的各种回答。 SmBVODtglIC00skUXWPdyF3i5HYa+Y/C25N4Y6WCK5w+juGmNFJbOqwHLWf3GJ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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