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编结合具体的案例从不同角度解析了当代大学生的违纪违法现象及相关的处理措施,对我们深刻认识此类学生管理危机事件的原因、特征以及处理机制有一定的帮助。
从本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要预防、转化、解决大学生违纪违法带来的管理危机,就必须在坚持“依法管理”和“教育与管理并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处理机制。在分析具体案例时,我们已经提出了一些建立高校学生违纪违法处理机制的思路。作为总结,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是防范和解决学生违纪问题的根本措施
孔子云:“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且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民耻且格。”英国教育学家洛克说:“只有出自衷心的羞耻心和不愿见恶于人的畏惧心才是一种真正的约束。”这两位教育家都认为只有在人的内心建立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和羞耻之心才能对人形成有效的约束。通过日常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自身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养,进而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杜绝学生违纪违法的关键。通过教育促使学生从他律转向自律,从接受教育和管理转向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这是高校学生管理的最高宗旨,也是整个教育的目的和归宿。 为此,需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1.教育内容必须符合时代精神和大学生成长的需求
有学者指出:“与社会现实脱离的教育内容或脱离实际的教育,是导致青少年学生违法乱纪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 这一问题值得每一位高校学生工作者反思。根据中央16号文件的要求,当前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者要对大学生开展四方面的教育:(1)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2)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进行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教育;(3)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进行公民道德教育;(4)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进行素质教育。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围绕这四方面的内容展开。教育的主题与内容要切合时代精神和大学生的实际需求,贴近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科研。在当前,尤其需要结合实际,加强法制意识、社会公德、学术道德、社会责任、人际关系、诚信观、环保观、恋爱观、择业观、健康观等方面的教育工作。
2.充分发挥所有教师的育人作用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每一位大学教师都应该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向学生传授文明之道和立身之业,解答学生的人生之惑,既要“授人以书”,更要“授人以德”。但在现实中,还存在教书与育人相分离、智育与德育相分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大学生日常思想教育相分离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成效。个别学生因此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甚至迷失了人生的方向。 中央16号文件指出:高等学校各门课程都具有育人功能,所有教师都负有育人职责。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大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环节,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各个方面。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的德育工作体系。这对我们的现实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3.根据对象的不同开展有的放矢的教育
大学生个体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同样的教育内容对于不同的教育对象所起的作用很有可能大不相同。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的作用,就应该细化教育对象,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设置不同的教育内容。从是否违纪违法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大学生群体分为四个小群体,分别对他们施之以不同的教育:(1)违纪后即将接受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的学生,重点进行惩处教育;(2)受到处分的学生,重点进行后继的关怀和督促教育;(3)具有违纪违法倾向的学生,重点进行警示和预防教育;(4)表现优秀的学生,重点进行普及和预防教育。这四方面的教育虽互有侧重,但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应该是互为补充的。由于对象的不同,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也应该有所差异。对于全体学生来说,日常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管理是必须的,也是极为重要的,应贯穿和渗透在学生的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
4.根据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
不可否认,当前的教育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研究者指出:“我们经常看到,规范制度的学习,是在教师和学生代表的宣读中被动地接受,学生很少有像自觉学习专业课那样学习规范制度的。学校规范制度与学生之间由此形成了一种内在张力,造成学生心理的紧张,如果学生能够正确认识,那么,紧张就会变成动力,如果学生不能正确认识或根本就不在意,那么这种张力就可能变成压力或者是反抗力,部分学生的违纪中就存在着无视校规校纪、顶风违纪的。”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教育理念,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创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和手段,坚持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环境育人,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 从宏观来看,教育的方式不外有两种:一是正面的普及、宣传教育,防患于未然;二是通过典型事例开展反面的警示教育,让每一位学生认识到违纪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积极作用。在这两方面,北京大学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第一方面,从2004年初至今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文明生活,健康成才”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收到了良好的实际效果;在第二方面,近年来,北大已经形成发布警示通告的制度,即在每处理一起违纪学生后,都会形成一份相应的警示通告,及时张贴在各院系和各学生宿舍楼的公告栏中,通过反面事例教育全体学生引以为戒,让广大学生深受教育。
二、坚持法制是当前大学生违纪违法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高校在对学生实施管理中,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管理,二者相辅相成。在管理中应该坚持的首要原则便是依法管理,这也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依法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大学生违纪违法处理工作疏于依法治校的范畴,因此必须坚持依法处理即法治化处理的基本原则。为此,就必须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树立法制意识,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
所谓法制化的原则就是学校在开展学生违纪违法处理工作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章制度进行,而不能有过多的主观性、人为性和随意性。每一位教育管理者都应该树立这一观念。法制化要求学校有健全而完善的管理制度,从严规范管理行为,从而使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工作有章可循,免受管理人员主观随意性的影响。近年来,北京大学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北京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申诉受理暂行办法》等,初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为学校的学生违纪违法处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2.规范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化是法制化的具体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为保证处理的公正性与合法性,达到预期的教育和管理目的,同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在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根据相关规定,违纪学生在受到处分时,依法享有申辩权、听证权、知悉权、申诉权和诉讼权。为此,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学生申诉程序以及处分决定的送交程序。在本篇具体案例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多次谈到规范程序的重要性。2006年12月,北京大学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北京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等法规为依据,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征求院系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并试行《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卷宗(试行)》。此卷宗根据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程序分为以下五部分:(1)情况反映;(2)调查取证;(3)院系初步处理意见;(4)相关部门和上级领导审核及决议;(5)处分决定送达。共制表20余份,并配相应填表说明,要求各院系和相关单位在具体工作中依据事实认真填写对应卷宗,同时附录相关材料,做到材料齐备、反映全面、内容客观。此卷宗的推出对促进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在学生违纪违法处理工作中凸现教育管理者的人文关怀
在学生违纪违法处理工作中,在坚持法制化原则的同时,还应坚持人性化的原则。这是由高校学生违纪违法处理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教育的目的是育人。对学生实施处分,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其目的也是育人。因此,对学生实施处分,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慎重、适度的原则,要把纪律处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接受处分的过程中感到关爱、真情和尊重。这是学校对学生实施处分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学校在对学生实施处分时应当自觉遵守。 所谓人性化,应该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教育管理者不能居高临下对待违纪学生,也不能将自己与违纪学生对立起来,更不能轻视或嘲讽违纪学生。现代解释学认为,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是一种对话、交流、解释的活动,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尤其是思想教育)核心不是教师以万能的身份去改造思想意识不成熟的学生,而主要是师生共同面对多变的世界和文化平等交流、思想构建、意义生成。 这就启示我们在面对违纪学生时,应该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同时,和学生进行平等的交流,了解其思想、心理状态。同时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指导其采取适当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2.加强对学生的批评和教育,促使学生彻底改正错误
在学生违纪违法处理工作中,应把硬性的纪律处分和软性的批评教育结合起来。大学生虽然已经接近成人,但是他们依然是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对象,教育和管理者对于违纪违法的学生应当抱有帮助、理解、教育、关心的态度和责任感。无论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有多么严重、恶劣,教育管理工作者都不能抱着“孺子不可教”的心态,放弃教育的职责。有时软性的批评教育往往能打动违纪者的内心世界,促使其反省和改正错误。本编中的很多案例都能证明这一点。
3.关心、爱护违纪违法学生,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在违纪违法处理工作中,将学生“一棍子打死”或“处分已毕,万事大吉”的认识和做法都是极不妥当的。而应该从关心和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学生违纪违法的原因。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及时对违纪违法学生进行心理诊治和疏导。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还要特别关心、爱护那些受到惩处的学生。调查发现,部分受到惩处的学生,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教育和引导,缺乏老师和同学的关心,无法正确对待受惩处的既成事实,或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或感到十分自卑而包袱重重,出现种种不正常的心理压力,导致无心问学,再次违纪违法。 因此,对违纪违法学生的跟踪管理和教育十分必要。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既严肃批评,让学生认识和反省过去的错误;又要关心他们的进步,为他们的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使他们感受到温暖,看到前进的方向,从而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需要强调的是,坚持人性化的原则并不是放弃法治化的原则,无原则地宽容和包庇违纪违法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的确存在着个别屡教不改、自控能力差、法制意识淡薄的学生,对于这类学生,如果不及时严肃处理,就极有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有时候,学生工作者的良苦用心可能会纵容某些学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这类学生,在批评教育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严肃处理,不如此,就无法维护校规校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不足以让学生真正反省,及时改正错误。
四、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应该自觉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是处理学生违纪违法事件、化解危机的主要人员,责任极为重大。新时期的高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对高校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育管理者自身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大学生违纪违法处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在处理工作中是否能坚持法制化和人性化的原则,是否能遵守规定的程序,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均与教育管理者的素质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教育管理者应该主动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现实的需求,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以胜任这项重要的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说来,教育管理者应该具备以下六方面的素质和技能:(1)具有良好的法制意识和丰富的法律知识;(2)熟悉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并能熟练应用;(3)道德高尚、公正廉洁,为人师表;(4)具有关爱学生、以学生为本的意识;(5)具有发现和研究问题的意识与能力;(6)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处理各种复杂的关系,尤其是要能妥善处理学校与公安机关、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新闻媒体等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除了教育管理者自身的努力以外,各高校还应该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为他们的成长和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平台。目前,很多高校都在这一方面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这一方面,北京大学也已经建立起了比较成熟的辅导员和学生工作队伍培训制度。
综上所述,作为高校学生危机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校学生违纪违法处理工作体现着一所学校的行政管理水平,也与违纪违法学生的成长、前途息息相关,事关重大,需要每一位学生工作者高度重视。学生违纪违法处理工作是一项十分细致、繁复的工作,本编所提到的问题,只是就其大者而言之,在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发现、总结和解决。在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指引下,经过广大学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国高校的学生违纪违法处理工作一定会在理念创新、制度建设、程序规范、队伍培训、理论研究、危机化解等诸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从而开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本编附录材料
本编附录材料1:
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
(2005年12月6日第59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本科生学术规范的培养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贯穿于本科生的学习和生活之中。
第一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部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和教务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所、中心)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三会”,即:
(一)院(系、所、中心)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课教师、班级主任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重申学术规范,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诚信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
(二)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主考教师有权延长3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至少30分钟;
(三)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各院(系、所、中心)教务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部排课室统一协调后确定;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提前考试的课程不再录入系统。
第九条 考场安排
(一)各开课院(系、所、中心)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二)考场由开课院(系、所、中心)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部排课室统一协调后确定;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场的,应提前向教务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考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监考,主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考生3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10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二)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和多个院(系、所、中心)学生合上的课程,除任课教师外,有考生的院(系、所、中心)有义务安排监考人员,各院(系、所、中心)主管院长(主任)负责人员安排并通过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三)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等部门和各院(系、所、中心)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一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系、所、中心)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一)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后,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密封;
(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依据北京大学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连同成绩单、试卷分析等材料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5年;
(四)教务部、各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情况。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本科主干基础课应采取闭卷笔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
(一)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考题难度和数量适中;
(二)公共必修课(政治理论、大学英语、军事理论等)、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开课院(系、所、中心)应该根据教学大纲组织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教学大纲命题,并报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定;
(三)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 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
(四)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向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提交试题,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应当在考试前一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对试题进行抽查并了解考试命题情况。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体育课、其他考查课程(生产劳动、实习实践、军事训练等)一般以合格/不合格记。
第十五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应为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50%。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应该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85分以上)不超过20%,超过30%则整体成绩无法登录;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不超过10%,超过15%则整体成绩无法登录。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跨学期完成的课程、缓考、旷考和考试不及格课程的成绩处理以及经重新学习并考试后成绩的记录,分别按《北京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七条 为使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以便安排下一学期的选课,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1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成绩单签名后交开课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录入;教务员应该在考试结束2周内完成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关闭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考试成绩。
至规定时间还未录入成绩的课程,教师或教务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教师未按时评定成绩或教务员未如期录入等),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部批准后进行补录,同时按教学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
原始成绩档案由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不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电脑网络查询本人成绩。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院(系、所、中心)领导、教务员、班级主任、学生工作干部、导师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
第十九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学生申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持学生证向开课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非本校课程的考试或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二十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应当更正成绩的,须经教师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教务员在第三周内统一汇总后持相关材料报教务部审核,经主管副部长同意签字后修正录入;逾期或材料存疑不予更改。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对原始成绩做不当处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作为教学事故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处理。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10分钟到场,关闭手机;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对于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并对学生做缺考记录;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监考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其主要情节,应作写实性记录并予以明确认定。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人员迟到、监考期间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接听手机、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按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长办公室、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六章 考试纪律与学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放在桌面,无学生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入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考生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七条 考试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八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任课教师允许的工具书、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二十九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或任课教师申请缓考(任课教师应该及时将书面申请和批准签字交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递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
学生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学生未履行缓考程序旷考,而考场出现写有其姓名的试卷,以代考认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及公开发表论文或作品等,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基本引文规范、注释规范、发表规范和评价规范,北京大学反对把他人的著作或者观点据为己有。学生应当在以上论文或作品中直接标注:文章中有哪些观点、材料和数据是从别人的著作或任何形式的文字材料中借鉴而来或翻译而来。
本科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编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以各种手段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的抄袭、剽窃行为;
(三)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
第七章 违纪、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二)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三)自带空白的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坚持或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四)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者;
(七)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八)已提交的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引用他人资料、数据和观点等,未作直接标注不超过5处,或者该类不规范写作的篇幅累计不超过总篇幅的10%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依据“学籍管理细则”第三十条亦不授予学士学位),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无论是否看过,凡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复习材料等物品者;
(二)无论是否看过,凡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复习材料、纸条者;
(三)无论是否看过,凡在桌面、身体、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
(四)无论是否抄用,凡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五)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并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六)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七)考试中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九)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者;
(十)已提交的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引用他人资料、数据和观点等,未作直接标注5—10处,或者该类不规范写作的篇幅累计占总篇幅的10%—50%者;
(十一)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使用掌上电脑、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作弊者;
(三)组织作弊者;
(四)第二次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者;
(五)已提交的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50%者;
(六)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者;或被使用的他人观点构成该学术违纪作品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者;
(七)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替他人撰写论文者。
第三十六条 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考试作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方可向本院(系、所、中心)和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部批准后,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九条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发生的违纪作弊情况,视情节参照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执行;
学生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有伪造数据行为,视情节参照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执行;
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作品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行为的,视情节参照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执行。
第八章 违纪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的处分程序
第三十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开课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所在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
开课院(系、所、中心)教务应当将所有材料及时报送教务部和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
第四十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违反学术规范的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核实后,按照《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九条处理。各院(系、所、中心)必须严格依据本条例,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签字,报教务部审核。
第四十一条 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处分审批权限、处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学生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及《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均构成教学事故,由教务部在核实情况后,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部备案处理。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本部的本科学生(包括留学生),学校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经2005年12月6日第59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12月15日开始实行。
本编附录材料2:
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基本学术行为,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确保研究生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大学研究生,包括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要求
第三条 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
(二)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三)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具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不得发生有违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
(二)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编造学术经历,向研究资助人谎报研究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或发表时未征得合作者同意。
(五)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六)在承担助教、助研、助管工作时,不履行工作职责要求。
(七)违反实验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器材或原料,或私自将危险性实验用品带出实验室等违反实验安全的行为。
(八)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偏离学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研究生如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并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可分别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学业处理包括延缓答辩、允许自动退学、予以退学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三)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 调查机构与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研究生院院务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第七条 对决定正式展开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研究生院委托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相关学院(系、所、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变更,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但与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
第八条 工作小组调查完毕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提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报告,报送校长会议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正式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九条 调查结论、处理或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述。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应在规定时间之内进行复议并将结论通知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意见的执行。
第十条 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情况制定相应的详细规定,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范经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编附录材料3:
自信自律 从容应考——教务部就期末考试致全体同学的一封信
同学们:
大家好!
一个学期不知不觉地过去了,期末考试伴随着新年的脚步向我们走来。
根据本学期教学计划和校历安排,12月25—29日进行通选课和任选课期末考试,2007年1月2—14日全面停课考试。12月1日教务部下发了《关于2006年—2007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对本学期考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通过各院系召开“三会”,向参与考试工作的老师、学生及考务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考试纪律要求。
“严谨、勤奋、求实、创新”是我们的校训,它体现了北京大学所倡导的治学精神和学习风尚。考试是检验教学成果的必要手段,更是展现北大人学术道德和学习风尚的重要窗口。考风是校风、教风和学风的集中体现,因此整肃考风考纪,建设优良学风,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责任,大家都应从我做起。考试,不仅是考学生,对教师和监考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执行监考任务态度也是考验。学生的考试成绩也是教师教学效果的反映,而监考的目的,则是保证考试过程的安全有序,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真实。希望同学们认真复习,有备而战,按时提交论文或参加考试,自尊、自信、自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考场纪律,以真实优异的成绩证明自己;应届毕业生更要戒骄戒躁,为短暂而珍贵的大学生活划一个圆满的句号。
自2005年12月新的《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实施以来,我校的学风考纪状况正在进一步好转。分析历年来发生的违纪作弊现象的成因,有的是因为基础差,学习本来就比较吃力,对考试缺乏自信,铤而走险;有的是平时贪玩或做兼职,学习精力投入不够,突击应考,复习不充分而投机取巧;有的是为考高分,却适得其反;也有很少数是对考场纪律或学术规范不以为意,铸成大错。其中,有平时学习情况欠佳的学生,也有学生干部甚至高考状元。因此教务部一再告诫同学们,以积极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不及格的成绩可以通过重修来更新,而作弊的后果却难以挽回。
以什么态度对待考试,实质上是一个诚信问题。诚实守信,是做人之根本,是维系社会基本秩序之基础,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的重要保证。我们讲诚信,首先要做到拒绝考试作弊,反对考试作弊。大家都应充分地认识到,对违纪作弊行为的坚决抵制和严肃查处,就是对勤奋学习诚实答卷学生的尊重,也才能公正地维护绝大多数学生的正当权益,才有利于优良学风的建设。否则,就违背了考试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考试作弊“成功”的学生,则助长了他们投机取巧、荣辱颠倒的不良心理品质,不利于健康人格的养成。
曾有同学发出“愿正气浩荡于燕园”的呼声,相信这也是我们每一个北大人共同的心声。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拒绝作弊做起,把纪律约束升华为精神自觉,在我们的校园中形成诚实守信光荣,弄虚作假可耻的文化氛围,使法律的尊严和学术的正义得到维护和张扬。
下录中国语言文学系程郁缀教授于1996年1月所作《考场歌》一首,请同学们共勉:
燕园学子,人中龙凤;身经百战,从从容容。
笔走龙蛇,文思泉涌;寥寥数题,笑谈之中。
遵守考纪,严肃校风;因小失大,徒然无功。
临场赋诗,肺腑相送:瓜田李下,请君自重!
春华秋实,来自劳动;有限人生,无上光荣!
最后,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新年愉快!
北京大学教务部
2006年12月25日
本编附录材料4:
北京大学关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警示通告
(助人作弊,害人又害己)
大家都知道,考试作弊会受到处罚;然而,部分同学却不知道,助人作弊也会受到处罚。
曾有一名成绩优秀、素质全面的学生,因在一次政治课考试中协助他人作弊,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自此走上了曲折坎坷的道路。每想起此事,他都后悔不已。另有一名学生,因一次考试中被他人抢走试卷后未能及时收回,其学生会干部、预备党员身份被撤销,当年所获奖励和奖学金亦被取消。
上述同学之所以助人作弊,或没有意识到为他人提供作弊便利违反考试纪律,或怀有侥幸心理。但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助人作弊。《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与他人交换考试信息”构成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可见,为作弊“提供方便”不仅不能帮助他人,还会害了自己。
同学们,期末考试又到了,希望大家认真备考,遵守考场纪律,不作弊,也不提供作弊机会,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希望大家严于律己,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风。
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
2004年12月31日
本编附录材料5:
不服开除学籍处分 天津作弊女大学生告母校胜诉
天津某高校本科女生张某因不服学校作出开除其学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关于对张某考试作弊问题的处理决定》。
原告张某是天津某高校2001级本科生。2005年3月17日,在学院组织的一门考试中,张某因请假联系工作不能返回参加考试,请他人代考,被监考教师发现并上报学院。校方于3月24日作出给予张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决定。
庭审中,原告张某诉称其平时学习成绩优异。3月17日临时举行的考试,因请假不能返回,仓促之下请他人代考。事后也作了深刻检讨,主观上积极承认错误,但是校方仍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开除学籍的处分明显不当。为此,张某请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校方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并向法庭提交了手抄处理决定作为证据。校方辩称,原告在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校方的处理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审理后经评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具有管理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以给予处分。开除学籍处分是对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最严重的一种,因此,大学在对学生作出该处分时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校方无法证明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也不能证明其在处理决定作出前,向原告告知了处分事实和依据并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此外,虽然校方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在处理决定送达书上签字,但其并未将处理决定实际送达原告。另外,大学提交的证明原告存在违纪事实的考试情况记录表及情况说明表明,考试只有一名监考教师,且该监考教师系任课教师,与大学提交的教育部关于严肃考风、考纪的规定不相一致。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大学在对原告处理决定未按程序履行,原告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的请求应予支持。
本编附录材料6:
北京大学关于学生打架斗殴的警示通告
同学即是有缘,打架实不应该
2004年7月,我校 A学院甲某与同宿舍 B学院学生发生口角并殴打对方。被打者声称要进行报复,并将情况告诉其同班同学。当晚,被打者所在班级的班长等4名学生抱着帮助本班同学解决问题的心理到宿舍找其论理。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最后演变为交手,结果多人受伤,其中甲某用水果刀将一名 B学院学生扎伤。事后学校对所有当事学生都进行了严肃处理,这些同学悔之不已。除此以外,学生打架最近时有发生,如酒醉后打人,失恋后殴打对方,因琐事口角打斗,体育比赛中动手伤人,等等。
大学生朋友为求学的目的而共同来到北大,在共同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这段经历在每一个人的一生当中都是十分宝贵的,应该倍加珍惜,而不应该随意破坏。同学之间产生一些摩擦或矛盾完全是正常的,也完全可以通过有关组织有理有节地解决。某些学生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却诉诸暴力,大打出手,实在不应该。探究以上几起打架事件的原因,主要有:性格孤僻,急躁,好胜,自控能力差,易冲动;以自我中心,言行不文明,生活习惯不良,意气用事,缺乏组织意识,处理问题简单粗暴,自作主张等。事实上,打架不但不能解决问题,相反却会激化矛盾,甚至带来严重后果。参与打架者遭受生理和心理伤害的同时,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拖累学业,前途也会受到影响。
希望全校学生以上述事件为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提高修养,增强自控能力,遇事不要情绪化,而是采取理性合理的方式化解矛盾,或通过院系和学校解决,以营造文明生活、健康成才的良好环境。
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
2004年11月
本编附录材料7:
北京大学关于违章用电导致火险的警示通告
珍爱生命,杜绝隐患
2005年12月29日早晨6时许,校内××楼××室发生火险。经查系刘某某同学在28日晚违章使用电热棒烧水,当晚熄灯后未将电热棒从暖壶中取出。29日早6点供电以后,该电热棒因电线老化短路,导致塑料部分熔化,进而引燃室内书刊和家具。当时同学都处于熟睡之中,情况十分危险。浓烈的烟尘将同学从睡梦中呛醒,匆忙之中报告楼长,楼长果断切断电源,用干粉灭火器将明火扑灭,并及时唤醒疏散相邻寝室的同学。由于发现及时,处理得当,从而避免了一场火灾的发生。
此次火情距12月29日27楼《消防安全通报》仅仅十余天。通过此次事件,暴露出仍有个别同学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表现出对消防安全存在着侥幸心理和消极抵触情绪,没有意识到违章使用电器的危害性。冬季正值火灾的高发季节,为保证同学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敬请同学们: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决不能麻痹大意存有侥幸心理。要自觉配合学校做好消防安全的防范工作,“珍爱生命,杜绝安全隐患”。
目前,元旦、春节等节日相继来临,各类活动多,人员集中,引发火灾事故的因素增多,希望广大同学要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杜绝火灾事故。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
2005年12月29日
本编附录材料8:
关于寒假安全给全体同学的一封信
亲爱的同学们:
当大家圆满完成本学期最后一门考试,撰写完最后一篇论文时,又一个温馨的寒假开始了。假期中,大部分同学会选择回到故乡与家人团聚,但美丽的燕园依然热闹。有的同学选择在社会实践中增长才干,也有同学仍在为自己的研究课题奔波忙碌。无论怎样,相信大家都希望这个寒假能过得充实而愉快。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寒假也是各种安全事故的高发时期,我们在此提醒各位同学,无论回家、出游,还是留在学校,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做好各项防范工作,不让隐患有可乘之机。
为使大家能够度过一个安全、愉快、健康、充实的寒假,学校特别提醒同学们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校期间注意事项
1.火患本无情,防患于未“燃”
冬天气候干燥,是火灾的高发期。如果不加防备,很有可能造成极大的损失。假期留校同学相对较少,宿舍内一旦发生险情不易被发现。因此大家要自觉遵守《北京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除正常使用计算机外,切忌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电加热、电炊器具,更不要私接电线;不要在宿舍内存储易燃、易爆物品,更不要在清理宿舍时焚烧书信、报纸等杂物;春节期间,更不能在宿舍内外燃放烟花爆竹。
2.校园虽美好,谨防偷抢骗
假期校园内各种人员流动频繁,一些不法分子很有可能乘机作案。因此,在校同学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人身安全、宿舍安全、物品安全,防止盗窃、抢劫、受骗等事件的发生。出外要关好门窗,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要特别注意在上自习时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不要随意乱放,以防被人顺手牵羊。不要将自己的证卡随意丢放,或轻易借人使用,以免发生意外。
3.生活无小事,安全常铭记
假期留校的同学,少了几分老师、同学的关心与帮助,需要独立面对生活的问题。因此,大家要特别注意自己的生活安全。假期应当注意饮食卫生,以免发生意外;宿舍内不要留宿外来人员;外出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最好结伴而行;购买二手商品,要学会辨别,防止购买赃物;处理好同学之间的关系,和谐相处,减少摩擦;注意保持宿舍环境卫生;生病之后应及时就诊,以免延误。
4.上网讲文明,健康每一天
校园网络给同学们带来了学习、生活上的极大便利。在享受这些便利的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合理利用网络,文明上网,注意身心健康。应该妥善安排每天的时间,不要在电脑前坐得太久,更不要熬夜上网;不要下载和传播不良信息;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浪费自己的青春年华;注意网络安全,讲求网络道德。
二、离校期间注意事项
1.外出路途远,防盗防欺骗
不论是回家还是外出旅游、实践考察,同学们都应时刻注意出行安全,包括:注意交通安全,不乘坐非法运营车辆;在旅途中时刻注意自身财物安全,防范偷窃;旅途中应提高警惕,与陌生人交流要慎重,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学校和家庭等相关信息轻易告诉陌生人,以防上当受骗;长途旅行的同学应尽量结伴而行,不要单独外出。
2.回家享温馨,安全是保证
假期回家的同学,一定能够体会到父母亲人的关爱,享受到家的温暖与幸福。而这些,都是需要安全作保证的。长期在外的同学,回家后对当地的治安环境会有一定的生疏,应及时向父母、朋友了解情况;在家期间应力求生活有规律,加强锻炼,健康生活;避免参加危险活动,参加滑冰、滑雪、冬泳等户外活动,应先了解安全注意事项,设置好安全救生设施。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崇尚科学,不参加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3.旅游与实践,对己严要求
假期出外考察或旅游期间,要注意了解当地治安情况及风俗习惯,做好自我防护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遇到意外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和学校、家人联系;要尊重实习、考察单位的领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虚心向指导人员学习;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利益,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
4.同庆佳节日,身心俱安康
寒假期间,我们又将迎来我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在普天同庆、合家团聚、其乐融融的节日里,同学们一定要注意身心健康和各种安全事项。应安排好节日的作息时间,切勿暴饮暴食;在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参加大型活动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随时留意财物安全。
亲爱的同学们,生命如花,安全为本,希望大家能够充分认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学校关心每一位同学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问题,为每位同学制作了“北京大学学生寒假安全专页”,请大家如实填写其中的联络卡,交到所在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处,以便学校和每位同学及时联系,其余部分请大家随身携带。
希望同学们珍惜时间,妥善安排,度过一个健康喜乐、有所收获的假期。同时预祝大家新春快乐!
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
2007年1月2日
本编附录材料9:
近六成大学生曾网上抄袭论文
文/邹娟
网络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呈上升趋势。昨日的沪港新青年发展论坛上,来自华东师大的《大学生网络道德状况调查》报告显示,21%的大学生认为网络对自己的心理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曾经浏览过色情网站的比例更是接近一半,为46%。
近六成大学生承认网上抄袭论文
负责此次调查的是华东师大科学院博士研究生杨治平。他向沪上部分高校的500名学生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他大吃一惊:25%的大学生认为网络对学校思想道德教育有负面影响,这一比例比2001年增长了9%;此外,21%的大学生认为网络对自己的心理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而这比2001年增长了17%。
而对于虚拟空间是否需要讲道德这一问题,调查显示,70%的大学生认为虚拟空间需要讲道德,20%的人认为不需要,10%的人回答“说不清楚”。
虽然大部分大学生在选择时“认为虚拟空间需要讲道德”,但在实际执行时许多人却“掺了水”:57%的大学生承认在网络上抄袭过论文;75%的大学生习惯从网络上下载盗版音乐和软件;50%的大学生在网络上讲过脏话。
两成学生认为上网会导致人格分裂
此外,调查还显示,11%的大学生承认有过虚拟性行为,36%的大学生主动寻找过色情网站,曾经浏览过色情网站的比例更是接近一半,为46%。
网上网下的知行不一也产生了恶劣影响。调查发现,有23%的大学生认为上网已经使自己的人格有分裂倾向,13%的大学生甚至表示,“上网使我更虚伪”。
此外,一部分大学生的网络道德界限也十分模糊,在划分是非对错时往往不能明辨。据调查数据显示,7%的大学生在使用网络时认为只要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就是道德的,然而,当个人在网络上的虚拟权益受损时,比如,游戏密码和装备被盗时,他会马上站出来指责他人的不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