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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学生违法典型案例的总结分析

以上五个案例仅是众多的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中的很小一部分。下面,我们就结合全国高校的整体情况,来总结分析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处理对策。

一、大学生违法行为的特点

总结起来,我们不难发现当代大学生的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违法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层次性

在传统的大学生违法事件中,给人的印象都是那些学习成绩比较差,平时各方面的表现也很糟糕的学生才会走上这样的道路。而现今的情况是,大学生违法的主体已经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来:性别上有男也有女;年龄上有大也有小;学历上有高也有低;经济条件上有好也有差;地区上有农村也有城市;政治面貌上有普通人员,也有共青团员、共产党员;平时表现上既有一般和较差的人,也有学生中的高材生、三好学生、学生干部;既有历史上有劣迹的,也有初犯的,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状况。特别需要注意的现象有以下两点。

一是“优秀学生”、“尖子生”的违法犯罪现象日渐增多。如某重点大学的陈某,学习成绩一贯优秀,多次荣获奖学金,已被系里定为保送研究生,有谁能想到,他却犯下抢劫、盗窃并害死一人、重残一人的弥天大罪,被判死刑。

二是违法主体中,女生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大。尽管在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中,男生占了绝大多数,但近年来,女生的违法犯罪现象呈直线上升的趋势,且增长率已超过男生。据统计,在上海市,1993—1998年间,在校女大学生总人数增长0.49倍,而违法犯罪人数却增长36倍,相对的违法犯罪率也从1993年的0.08%上升到1998年0.38%,其增长幅度大大超过男生同期的增长幅度。 在女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中,财产型违法行为和性犯罪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2.违法类型的多样性和集中化

多样化即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种类几乎无所不有,涉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大部分,涵盖了政治、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方面。有关资料显示,在大学生中,有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为目的,进行暴力抢劫、诈骗和盗窃数额巨大的侵犯财产罪的;有以泄私愤、打击报复为目的,实施放火、投毒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以损人利己为目的,进行凶杀、强奸、伤害、绑架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还有进行赌博、吸毒、贩卖或传播淫秽物品、卖淫嫖娼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可谓“五毒”俱全,种类繁多。从空间上看,有国内违法犯罪的,也有在国外犯罪的。2003年出版的《高校学生案件实录与评析》一书中将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种类归结为3大类22小类,仅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就有15类,包括: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泄露国家机密、故意伤害、盗窃、诈骗、非法拘禁、侵占、包庇、伪造证件、信用卡诈骗、过失投毒、卖淫嫖娼、故意毁坏财物、利用邪教进行犯罪等,足见范围之广。这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与多样化相伴的是,大学生违法行为的集中化,即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某几类,需要重点关注。其中盗窃和故意伤害两类违法行为在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中占据绝大多数。北京市海淀检察院于2007年首次公布的一项在校大学生犯罪调查表明:从2005年至2006年,该院受理审查批捕的在校大学生犯罪总计85件,114人。其中盗窃犯罪占到50%以上,其他涉及罪名还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 从近些年的统计来看,大学生犯盗窃罪的案件,占整个大学生刑事发案率的70%左右。盗窃是大学生违法犯罪类型最普遍、数量最多的一种。而且,大学生的盗窃案件还呈现出以下新的特征:盗窃侵害的目标趋向高档化;盗窃金额较大;盗窃手段呈现多样化;女大学生犯盗窃罪增多;因心理原因造成的盗窃案件增多。分析显示,盗窃者法律意识淡薄以及虚荣、攀比、报复、妒忌等心理,被盗者的安全防范意识缺乏、警惕性不高,内部管理松懈、防盗措施不到位等诸多因素都为盗窃案件的发生埋下了温床。

根据北京市海淀检察院2007的统计,在大学生的违法行为中,故意伤害案是仅次于盗窃案的一大种类。相关的数据统计也能印证这一情况:湖南某市2000—2001年间被处罚的在校大学生共21名,这21名受罚者中犯盗窃罪的14人,占全部违法犯罪大学生的66.7%;犯人身伤害罪的4人,占19.05%;犯诈骗罪的2人,占9.5%。一般情况下,发生在大学生中的故意伤害案,多由各种细小的纠纷诱发引起,如:口角纠纷、债务纠纷、赔偿纠纷、交友纠纷、恋爱纠纷等。这与大学生所处的年龄段及大学生整体的心理特征紧密相关。

由于大学生违法行为具有集中化的特点,因而从整体上看,发生在大学生中的恶性违法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少,暴力性违法行为为数不多。诸如故意杀人、恶意伤害、团伙抢劫、强奸等行为较少。大部分违法犯罪主体多没有很恶劣的犯罪动机,其主观恶性都远小于各类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在少数的突发性情况之下,也会出现情节极其严重的恶性案件,诸如:2004年的“马加爵杀人案”就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造成了学校管理工作的严重危机。

3.违法手段的复杂化和智能化

指违法犯罪人把自己掌握的科学知识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中,较一般犯罪手段更隐蔽、更快捷,不大受时间、地点等条件的限制,一旦得逞,影响更为恶劣,后果更为可怕。大学生掌握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与先进的技术手段,并且有很强的探索与尝试的愿望,一旦出现偏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其作案手段、作案工具等方面多运用高科技,其查处难度、破坏性、影响范围都比较大。如利用麻醉药、迷幻药进行盗窃、强奸;利用国际信用卡进行诈骗;利用电脑进行盗窃;利用医药技术、窃听技术、通信技术、遥感技术实施违法犯罪;利用反侦破技术破坏现场,等等。

大学生违法犯罪智能化最突出的例子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网络盗卖国家秘密,从事网络色情活动,破坏企业网络安全,制造和散布危害社会和人民生活的谣言,利用计算机病毒侵害银行系统,透支窃取金融资金,等等。这些活动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潜在的破坏力极大。我们可以把利用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现象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几点:(1)违法主体趋向年轻化、知识化;(2)趋向共同作案,即计算机专家负责“技术”,外围成员负责转化为经济收益;(3)违法手段狡猾,作案方法隐蔽,往往使侦破陷入困境;(4)违法行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有国际化的趋势;(5)只要不暴露,违法者就会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对其教育改造也更为艰巨、更为困难。这也是大学生违法犯罪中较为明显的特征。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大学生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需要广大高校学生工作者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4.心理因素而导致的违法行为增加

从大学生自身来讲,法律意识的淡薄、道德修养的缺陷,性格的偏执,心理的不健康,均是促使其走向违法犯罪之路的诱发因素。其中,大学生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生活环境的突然转变以及社会转型期的系列社会问题等诸多因素影响了大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违法犯罪行为。从近些年发生的很多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来自于妒忌、报复、发泄、自我认识混乱等心理因素。在大学生中,因心理因素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日渐增多。这是目前高校学生违法现象中的又一显著特点。有学者将大学生的盗窃作案心理归结为五种类型:享乐型、妒忌型、法盲型、发泄型、心理障碍型,除享乐型和法盲型以外,其他三类均属心理问题。本章中所提到的三起盗窃案例以及新闻报道中的“某高校学生伤熊案”都是在不健康心理支配下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大学生违法行为的防治

作为高校学生工作者,要减少乃至根治大学生违法问题,就必须从大学生违法行为的特点出发,在深入挖掘其内在的多方面原因的基础上,形成标本兼治的防治体系。这既是高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份内之事,更是化解高校学生管理危机的必然要求。北京大学历来十分重视学生违法行为的防治工作,初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防治经验。从整体上看,防治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培养和提高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

学校领导与广大学生工作者始终明确:大学生的违法行为,不仅是高校需要面对的学生管理问题,也是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法制问题。从高校的角度出发,在防治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各项工作中,完善教育是最为根本也是最为艰难的途径。不可否认,一些大学生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高校教育尤其是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方面的失误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目前高校的素质教育工作已经进行了相当大的改革,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对教育和学生违法犯罪之间的密切关系还未能予以充分重视。其中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思想道德教育有待加强,心理教育、生理教育或未开展,或刚刚起步,很多课程重学分而轻实效。在这种教育模式下,部分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价值观未能正确树立,导致他们对社会、对人生有错误的、歪曲的认识,还有一些大学生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而产生的一些异常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的矫正。所有这些,任其发展下去,最终必然导致道德的沦丧,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实际工作来看,很多已经违反法律的学生在面临处罚时,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甚至构成了犯罪。这一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改进和完善教育工作。通过改进“两课”教学模式、加大针对大学生的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力度、加强法律素养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切实提高大学生的道德和法律素养,从根本上预防大学生违法行为的发生。近几年来,北大在这一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通过持续开展“文明生活、健康成才”系列活动、开展新生入学法制教育、举办“法制讲堂”和“校园法制日”,结合实际案例开展大学生违法犯罪警示教育等活动,在大学生中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在校学生的整体风貌表现良好,违法犯罪行为十分少见。

2.注重对学生的心理排查与疏导

如前所述,学生的不健康心理在违法行为中起了推波助澜,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对于学生的违法行为的防治也必须从心理入手,引导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心理习惯,应对各种心理危机。北京大学十分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成立了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定期进行心理排查,针对来自不同年级、不同群体的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通过开设心理卫生课、专家咨询、心理健康讲座等多种心理辅导形式,关注并解决同学在生活、学习、人际关系等各个方面的心理困惑,对于部分同学予以重点关注,通过谈话等方式,给予其建议、诱导,帮助其缓解焦虑、苦闷、沮丧等不良情绪。此外,学校还通过职业倾向测评、心理问卷调查等方式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评价自我,消除人格障碍,塑造健全人格。在本书的第二编中,我们会对大学生的常见心理问题及应对措施有详细的论述。

3.加强学校的治安和管理

高校校园盗窃案件的发生,多与学校的管理环节出现漏洞有关,也与学校的周边环境有关。复杂、混乱的校园周边环境是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大诱因,而学校内部管理的疏漏以及学生防范意识的缺失则给了违法学生以可乘之机。因此,高校一方面必须注重校园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校园安保设施的建设,同时,也要时刻提醒广大同学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身的财物以及其他物品。需要强调的是,高校给予大学生一个宽松的环境是非常必要的,但不能过分宽松,学校过分的宽松会减弱大学生与大学的联系,降低校规校纪对学生行为的约束力度,容易滋生违纪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学校应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严肃的处理,使学生时时感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和依据规章制度办事的气氛,养成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

三、大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者来说,在大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正确处理教育与处罚的关系

大学最根本的价值在于育人,即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各级各类对社会有益的人。学校的育人应该是全面的,不仅包括知识的传授、技能的培养,更包括健全人格的塑造。至于培养教育的手段,也应该是多样的,既包括正面的激励,也包括反面的惩戒。因此,对于大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对于大学生教育培养的一种手段。罚当其行,能给违法的大学生以警示,使其悬崖勒马,早日回头,不至于在错误的泥潭里面越陷越深。此外,还要明确的是,处罚不是最终的目的,处罚手段的运用需要服务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单纯的一罚了之,不注重说服、关爱、照顾、宽容等的综合运用,教育的目的也难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违法犯罪的大学生,学校既不能姑息养奸,也不能一味地严肃处理。而应该根据具体案例对能够教育和挽救的大学生尽力教育和挽救。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动员与组织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做好违法犯罪学生的帮教工作和转化工作,特别是要采取“以法、以情、以理”等多种形式的帮教,使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大学生及时悬崖勒马,远离违法犯罪活动,并早日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2.正确看待校纪处理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学生的违法行为,有的仅受到了校规校纪的处罚,有的则受到了法律以及校规校纪的双重制裁。盖因违法的严重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出于保护和教育学生的考虑,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学校一般只会给予校纪处分,而不会诉诸法律,避免过分刺激违法学生,给其成长留下阴影,也尽量避免给学校的声誉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消极影响。而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甚至是涉嫌犯罪的学生,纯粹的校级处分已经难以使其彻底悔悟,此时,法律制裁就显得很有必要,这也是广义上对于学生的教育以及挽救,更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一味地维护与包庇只能使得事情变得更坏,也对违法学生起不到应有的惩处和警示作用。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学校的领导忽视了惩治和处罚也是必要的教育手段,有时为了顾及学校的声誉,经常会用“菩萨心肠”代替惩教结合的帮教原则,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来从轻处理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结果是把犯罪当作普通的违法行为来处理,把违法当成违纪来处理,使严肃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丧失了其应有的效能。这种做法,势必使一些学生的不良行为和习惯逐步升级,把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学生推向违法犯罪的泥坑,将给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埋下更为严重的隐患。所以,我们在处理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在坚持依法处理和重视教育原则的前提下,正确、适当地运用校纪处理与法律制裁两种教育和管理手段。

3.妥善处理学校和相关机构与个人的关系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工作,牵涉到包括学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媒体、受害人及其家庭在内的多个机构和个人,作为学生主要的教育和管理机构,高校要在处理工作中直接面对其他机构和个人,并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随时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高校应在及时组建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处理工作小组的同时,与相关机构形成良好的通报和协查机制,并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制度。尤其要妥善处理与大众媒体的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是媒体的重点关注对象,在报道中又以负面消息为主,媒体的广泛报道和不恰当的“炒作”,往往会对高校的声誉、校园的稳定和大学生的成长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者会给学校造成极大的公关危机,影响学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媒体的“炒作”是造成高校学生管理危机的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高校在处理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时,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炒作”现象,将其视为处理解决校园突发危机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促进学生健康成才的重要环节。“需要尽量掌控媒体资源,具备应对都市类媒体负面报导的机制和方法,以减少新闻媒体对事件解决的负面作用,将都市媒体负面报导机制对大学校园和大学生的不良影响减到最低。”

专家点评:

学生违法行为发生的新情况、新特点与多种因素相关,主要有:一是在学生整个成长尤其是升学过程中,对学生是否优秀的评价主要偏重学习成绩,而对思想道德修养和心理素质等内在品质则重视不够,导致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严重不足,这种内在品质的瑕疵正是造成“优秀学生”道德大坝溃堤的“蚁穴”;二是社会转型期中,各种利益(尤其是金钱)诱惑增加,使得学生容易产生虚荣、浮躁、急于求成的心态和自私自利的行为,加之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淡薄,容易发生违法行为;三是大学生的专业技术水平比较高,容易找到比较隐蔽的、技术含量高的手段来违法牟利,这种隐蔽性恰恰满足了他们逃避法律和纪律惩戒的侥幸心理,一旦脱离了道德和法律意识的约束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于学生违法行为的防治,应从三个层次全面加强教育:首先,应加强普法宣传,尤其是采取适当的形式,利用现实发生的学生违法违纪案例对学生加以教育,对有违法行为隐患的学生产生震慑力;其次,要加强校规校纪教育,发挥好校规校纪的教育功能、管理功能和惩戒功能,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找出学生违纪的思想根源,从思想上和心理上帮助学生改正错误;最后,平时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其学习规划、职业规划乃至人生规划的指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与家长和社会相关方面密切配合,及时发现不良行为苗头,早发现、早纠正,避免错误的进一步发展。三个层次的工作相互配合,才会收到好的效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朴文丹 XcAe97pyF15LR0Uo4XvotWOCkPlfTESKO0ccSoGot3N8uPkW04NPmynBZsqKyM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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