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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学生违法典型案例及处理机制

当前,在校就读的大学生总体上是一个充满朝气、积极进取的群体。但是,近年来,一些大学生由于缺乏基本的道德修养和法制意识,严重违反校规校纪,乃至触犯法律,走上犯罪道路,不仅扰乱了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重损害了高校的社会声誉,而且给很多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令人十分心痛。有关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违法犯罪的学生,占高校总人数的1.26%。而且,大学生的违法犯罪频率逐年增高,特别是盗窃、故意伤害、强奸等案件较先前的发案率普遍增加。以北京某区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从1998—2000年三年间,高校此类刑事案件立案的数量从184起增加到479起,同比上升28.8%,占当年立案总数的2.6%,其中学生占68.6%。 不仅如此,大学生违法犯罪还呈现出违法犯罪类型齐全、领域扩大,违法犯罪团伙化、智能化,违法犯罪行为凶残化、后果严重化的发展态势,足以引起高校学生工作者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3)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4)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一般来说,这几种行为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构成高校学生管理危机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高校一般都会对此类行为给予比较严厉的纪律处分。

从高校学生管理危机的角度来看,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四大特征。(1)突发性和紧急性。因“事出意外”,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扭转危机局面,否则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2)严重的危害性。一般都会给个人、家庭和学校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危害,如大额度的盗窃行为、凶杀、泄露国家机密、卖淫嫖娼等行为。(3)处理的非程序性。危机发生后往往需要学校启动应急机制,在处理好常规工作以外,还要面临很多难以预料的问题,往往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很少面临的问题,如与公安机关、媒体、社会公众关系协调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这些工作不是常规的工作程序所能应对自如的。(4)双重效果性。即如果处理得当,并能从中反思原因,总结经验,往往会对此后的工作有所促进,反之,则会使危机局面“雪上加霜”,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由于大学生是一个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的群体,社会大众对这个群体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一旦发生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极有可能会在社会上产生极大的反响,加上媒体的“炒作”,往往会给学校的声誉和管理工作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在本编所论述的内容中,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呈现出来的危机色彩最为明显,需要高校学生教育和管理者高度重视,妥善应对。

长期以来,北京大学以其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严明的校规校纪,塑造了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为社会各界培养了无数高素质人才。然而,让人颇感惋惜的是,仍然有极少数学生由于种种原因,发生违法行为 ,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给自己和亲人以及学校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据统计显示,2002—2006年,北京大学共发生学生违法案件13起,其中盗窃案件10起。违法学生之中,男生8人,女生5人。4人受到了行政处罚,1人被判处刑罚。在这13人中,有2人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6人被留校察看,5人被记过。通过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理,既挽救了大部分违法行为人,也警示与教育了广大同学,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遏止了校园违法行为的暗流,净化了校园风气。尤其是在处理过程中,学校的有关部门所形成的日渐成熟、规范的处理机制,对于高校教育管理工作者的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章选择五个典型案例对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因特点以及预防处理措施予以分析。

第一节
大学生违法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

通过自制饭卡连续盗窃钱财案

案例叙述:

2001年9月,在南方某大学完成了四年的本科学习以后,小云考入了R学院继续自己的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研究生的学习是让人向往的,然而对于小云来说并不轻松。由于是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来自农村的她不但要面对高额学费、生活费的问题,而且还得为住处发愁。三角地的房源信息是她经常关注的,在经历了一周多的苦苦寻觅,支付了三笔中介费用的她终于找到了一个10平方米的单间,从此住处有着落了。然而,10月17日晚上的一幕让她惊呆了:住处的门大开着,里面的衣物、书籍等一片狼藉。被骗被盗的经历使得小云对于盗者与骗子痛恨不已。虽然没有丢失什么贵重物品,小云还是向学校做了汇报。11月上旬,在老师的帮助下,小云住进了学校的45楼。

研究生一年级的课程不是很紧张,在功课之余,小云经常到 BBS上浏览各种帖子。11月15日,版上一个署名为“黑天使”的帖子吸引了她的目光:“一个天大的秘密,用饭卡吃饭可以不花钱了。”怀着一份好奇的心情,小云联系上了那个“黑天使”,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小云以50元的价格购得了这个秘密:通过复制别人的饭卡,来满足自己的消费。11月20日中午,小云支吾着对室友小雪说:“小雪,我的饭卡不知道放什么地方了,能先借你的用一下吗?”小雪毫不犹豫地把饭卡递给了小云。拿到饭卡的她并没有直接去食堂用餐,而是在一个偏僻的角落复制了小雪的饭卡。“师傅,要一份西红柿鸡蛋”,小云故作镇定地说。插卡、拔卡,一切都很平常,这个自己刚刚“制造”出的饭卡给她“提供”了一顿免费的午餐。如法炮制,不久,小云的口袋里面又多了六张“自我制造”的卡。于是,从此以后,小云经常会有一些免费的早餐、中餐、晚餐,而与此同时,小雪、小文、绢子等7个同学的饭卡上的钱总是会莫名其妙地减少。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着,小云的“自制卡”在食堂、小卖部甚至校园超市为她提供着“便利”。

2002年的5月6日,一次偶然的机会,校园中心服务部的老师发现了小云的卡是假的。在“你的卡是假的!”斥责声中,小云丢了两张自制卡,慌忙逃回宿舍。接到报案后,派出所对小云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且提出了警告。然而,丢了两张自制卡的小云并没有因此停止自己的行为,剩下的五张卡依然在学校的各种消费场所使用着。2003年6月27日,再次被派出所找去谈话的小云,在途中悄悄地把五张“自制卡”折了……

2003年7月,R学院在接到派出所关于小云伪造、盗用他人饭卡的情况报告以后,R学院党委副书记、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班主任等老师立即向小云的室友、班级同学、被复制饭卡的同学、楼长等多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同小云谈话,小云对于派出所通报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7月7日,R学院从事学生工作的老师向小云的导师通报了事实并了解小云的学习、研究情况,并从学校的档案室调阅了小云的档案,了解其家庭情况。8月25日,学院党委副书记再次与小云谈话,要求其写出书面检讨。8月27日,R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了对于小云的初步处理意见。会议认为,小云在初次违纪受到批评教育、警告训诫并得到充分的宽容与改正机会以后,仍然再次作案,行为恶劣,应当严肃处理,提出给予小云留校察看的初步意见,并于次日向小云通报了初步处理意见。9月30日,学校正式发文给予小云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分析:

可以看出,小云的行为,虽然不是直接盗窃他人的财物,而是采用复制他人饭卡的形式来达到消费他人饭卡中余额的目的。但是从其侵害对象、主观动机、客观表现来看,已经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如果其两年以来非法占有(消费)的金额达到刑法的规定,则可能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对盗窃、小偷的切齿痛恨到自己也走上盗窃同学财物的道路,这个过程对于小云来说,是多么具有戏剧性甚至讽刺性。如果说一开始时,小云的境遇是值得同情的,那么她后来的种种行为则是让人扼腕叹息的。是什么让小云在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是她自身的报复心太重,还是同学们防范心的缺失?是小云的侥幸心理,还是学校工作的失误?也许兼而有之,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还是小云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的。她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违反校规校纪,而是已经触犯了法律。更为严重的是,第一次被发现复制、盗用他人饭卡以后,虽经批评教育,但她并没有引以为戒,就此悬崖勒马。

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R学院在接到派出所通报之后的及时反应,是值得肯定的,整个处理过程也是有条不紊的。然而纵观整件事情的发展过程,其间还是有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派出所与 R学院的沟通机制略显不足。2002年5月,派出所第一次发现小云复制他人饭卡时,仅是对其进行批评训诫,并没有对其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而且没有及时向小云所在的 R学院通报,使得学院没能够及时介入对小云的处理,不利于帮助小云正确认识和反省自身的错误行为。时隔一年以后当小云被发现仍旧在持续违法的时候,学校对她的帮助、教育、处分才到来,显然已经有点姗姗来迟了。因为这样的行为已经前后持续了近两年,小云在错误的道路上已经走了很远,要使得她真正回头,其教育的难度也加大了,受到她不法行为侵害的同学承担了更大的损失成本。

二是对于小云复制、盗用他人饭卡的行为没有作出适当的处理。从小云复制、盗用他人饭卡行为的准备活动来看,她的行为完全是有预谋的,而不像其他很多校园盗窃案那样是一时冲动,另外从她的整个作案时间来看,长达近两年,并且还是在被批评教育之后依然延续的。这些都说明她自身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并且这么长时间里面所盗用的金额,也一定达到了一个较大的数额,也应该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甚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处罚标准。而派出所并没有依法对小云作出处理,这使得学校对小云的教育与挽救的难以得到应有的效果,校规校纪的处理无法替代其在法律上应该承担的责任。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黑天使”利用网络(校园 BBS)传播的违法信息是诱使小云违法的一个重要因素。“黑天使”发布的帖子带有极大的欺诈和引诱性质,对于像小云这样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性较差的学生来说,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可以推想,如果像这样的帖子长期出现在校园的BBS上的话,受到影响的很有可能就不止小云一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还应该在加强校园网络管理,规范学生网络行为方面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教育措施。

专家点评:

对于盗窃的认识,人们一般还比较侧重于对具有一定物理形态的物品、金钱的不法占有,而对于基于电子信息的财富形式的不法占有则认识较为模糊,警惕性也不够。本案中,小云一开始伪造饭卡盗用他人资财的行为,可能是基于一定的侥幸心理和补偿心理,但后来经派出所教育仍不思悔改,多次故伎重演,则不仅触犯了校规校纪,也触犯了国家法律。在学生的不法行为发展过程中,对她进行及时有效的教育十分重要。仅仅靠批评是不够的,适当的校纪处分能够对学生的错误行为给予惩戒,使之明了自己将为错误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进而悬崖勒马。因此,校纪处分真正的作用在于对学生的教育警示,及时、适度地运用处分手段,能够防止学生的错误行为进一步发展为违法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朴文丹

案例2

从无意走向有意的盗窃之路

案例叙述:

2001年7月,盛夏的北京,骄阳似火。随着暑假的到来,向来热闹的校园也宁静了许多,很多同学都已经踏上了暑假回家的归程。S学院的小葛并没有那么早就回家,来自农村的他,准备利用暑假的时间做一些兼职,锻炼一下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减轻一下家里的经济负担。20多天过去后,通过勤工俭学,小葛有了1000元的收入。欣喜万分的小葛一面给在外地读书的女朋友报告自己的收获,一面买好了回家的火车票。出乎意料的是,高中开始相恋三年的女友告诉小葛:我们分手吧,太累了……

7月26日,情绪低落的小葛像往常一样,和室友小黄一起到42楼的冷水淋浴间冲凉。淋浴间的柜子相对较少,因此大家的衣物一般都是混放在一起的,没有上锁。冲完凉出来,小葛翻找着自己的衣服。这时,从一个口袋里面掉出了几张50、100面额不等的人民币,小葛一阵激动,左右看了一下,并没有人看见,小葛抖着双手,赶紧把钱拾起来,揣进了自己的口袋。然后冲着淋浴室喊了一声:“小黄,我先回去了”。接着一阵小跑,回到了宿舍……凌晨一点多了,暑气也已经渐渐散去,而小葛在床上却仍然翻来覆去,难以入睡:300多元,竟然来得这么容易。不知道那个丢了钱的同学会不会报案,或许他会以为自己一不小心弄丢了吧。再说,口袋放这么多钱的人,家里条件应该比较好,也不一定在乎这些钱。说服了自己以后,小葛在天亮时候迷迷糊糊地睡着了。7月28日,室友小黄过生日。小葛、小黄还有其他9个同学一起聚餐。一向滴酒不沾的小葛破天荒喝了两杯啤酒。凌晨的时候,小葛又和往常一样来到淋浴间冲凉,穿好衣服以后,小葛没有马上离开,而是拉开了旁边的柜子,把手伸向了一个灰色短裤的口袋,这个时候,裤子里面的音乐卡响了,小葛忙把手抽回来,几张百元大钞散落在地。与此同时,一只粗壮有力的手紧紧地抓住小葛的手臂,扭到背后……

29日夜晚,小葛没有能够回到自己的宿舍,在派出所里面度过了有生以来最难熬的一夜。在交代了自己两次盗窃的经过之后,原以为交代完毕,退还了盗窃的钱财之后就可以回家的小葛,在当日下午被送往海淀分局拘留所。经过预审,小葛被海淀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8月13日获释返校。

在接到派出所的通知以后,S学院党委与院学生工作部门立即召开院办公会讨论,并向学校党委作出汇报。最终确定以下处理意见:(1)立即通知小葛同学家长;(2)由院党委副书记与班主任前往海淀拘留所探望,稳定小葛同学情绪;(3)由院党委致函公安分局,请公安分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相关要求处理。同时尽量控制影响、缩小知情范围,以免被不正当“炒作”,对学校的声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8月13日,小葛获释当日即提交了悔过书,小葛同学的几名同班同学也就小葛同学的日常表现提交了报告,请求学校给小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9月19日,考虑到小葛的一贯表现,经过院务会议研究,S学院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报学生工作部批准。10月17日,学校决定给予小葛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在小葛留校察看期间,学院学生工作老师定期和小葛同学谈心,引导小葛同学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并鼓励其参加学生社团活动,重新面对同学与学习、生活。2002年12月,学校终止了对于小葛的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分析:

高校对于学生的盗窃行为,处罚一般比较严厉。这既是对学校氛围的净化,也是对违法学生的保护。因为,盗窃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校园风气与大学生的形象,而且极易使得违法学生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渊。对于盗窃行为这一重症,通过一剂猛药,能够使很多学生及时回头,避免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掩卷遐思,如果不是女朋友和他分手,小葛会不会把手伸进同学的衣服口袋?如果不是在淋浴间有机可乘,小葛会不会走上盗窃的道路?也许暂时不会,但终究有一天,他还是会迈出那一步,因为他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在派出所交代完盗窃的经过,退赔之后,小葛以为就能够按时释放回家了。殊不知,他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触犯了刑律。因此,我们认为,即使不是和女友分手这件事情,也会有其他诱因,使得他易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由此可见,在广大同学之中,加强法制教育的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显得多么重要。

同时,我们也发现,小葛的整个作案过程,并不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而是出于一时的冲动与失控,而从其第一次作案后的辗转反侧、难以入眠到第二次行窃时的惊慌,则可以察觉其自身的良知在同自己的贪欲、恐惧与侥幸在作着艰难的斗争。这些都表明,小葛并不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意,这也是他最终能够很快迷途知返的重要原因。

S学院处理与应对事件的措施,应该是比较得当的。事情发生后的及时反应,体现了良好的应急机制;与公安局的及时沟通,既阐明了学校不枉不纵的态度,也有效地防止了事情影响面的扩大,避免了负面信息的流传影响学校形象(说明S学院的领导和老师具有很强的公关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学院主要领导与老师的探望,稳定了小葛同学的情绪;老师的多次谈心,则鼓起了小葛敢于同过去决裂、深刻反省自己的严重错误、重新面对生活与学习的勇气。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后期对于小葛的校纪处分,没有经过听证的程序;对于处理结果,也没有予以公告。听证的程序虽然不是学生违纪处理之中的必经程序,但是还是有其自身优点的。比如:全面了解违纪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使得处罚的结果更加科学;通过听证,进一步使得违纪同学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扩大教育面,对于其他同学起到警示作用,实现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结合。至于处理结果的公告,如果担心因此影响违法违纪同学的生活,可以采用匿名公告的形式,既能避免扩大对于违法违纪同学的影响,又能起到教育其他同学的效果。

专家点评:

有些学生平时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当处于情绪不良的状态时,往往会出于侥幸心理,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违法违纪行为。因此,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非常重要。当学生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时,对其进行适当校纪处分的首要目的在于治病救人,既包括对该学生本人的教育和惩戒,也包括对其他学生的警示。因此,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整个过程中,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非常重要。本案中,院系老师十分关心受处分学生的心理状况,在教育的同时给予学生鼓励,帮助他树立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信心,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此做法值得称道。在适当维护受处分学生自尊心的前提下,如何采取恰当的方式将处分事例予以公布,警示其他学生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应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研究和实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朴文丹

案例3

妒忌心理催化下的盗窃案件

案例叙述:

2002年,在经过了两次黑色7月的洗礼之后,小范终于进入 T学院学习,没有辜负父亲外出打工的汗水以及母亲陪读的艰辛。和小范同宿舍的还有小段等三个同学。对于小范而言,大学的生活与学习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灿烂、美好。学习的压力、人际交往的不和谐使得小范时常感到一种莫名的失落。而与此同时,同宿舍的小段,不但成绩优秀,性格也活泼开朗,和大家都相处得很融洽。2003年8月22日下午,同宿舍的人都上课去了,小范一个人在宿舍里百无聊赖地翻着书。突然,她一眼瞥见桌子上放着的黄色钱包:是小段的。盛夏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照进来,落到那钱包上,显得那么的刺眼。小范打开钱包,里面只有两张卡:一张农行金穗卡和一张工行牡丹卡。小范取出两张卡,来到学校邮局的自动取款机前,“密码?”小范思量着,“试一试小段上网账号的密码吧”。竟然对了!并且两张卡的密码还是相同的。小范犹豫着从里面分别取出了200元、100元。然后,把卡放回了钱包里面。放学回来后,小段并没有发现什么异样。8月26日上午九点,小范又一次拿着金穗卡,来到西南门的取款机,输入密码、金额以后,里面出来了300元,而卡却迟迟没有出来。慌忙中,小范也顾不得卡了,匆匆地离开了。9月16日,发现丢失了金穗卡的小段急忙向银行挂失,发现里面已经少了500元,经过查询,小段发现牡丹卡也少了100元。小段随即向派出所报案。经过一周的调查,通过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查出是小范作案……

9月25日,派出所找小范谈话,在进行了一整天教育之后,小范因为惧怕受到处罚,影响自己的声誉和前途,一直坚决否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并向派出所写下“如有违法行为,愿受公安机关任何处罚”。直到派出所办案人员向其说明有监控录像为证之后,小范才不得不承认8月22日盗窃的事实,但对于8月26日的行为,小范坚称:取钱时候卡被吞了,没有取到钱。期间,派出所办案人员再次找小范谈话,T学院的领导和小范的班主任也多次做她的思想工作,可是小范坚持不承认26日盗窃的事实,并于9月25日当晚离校出走,在家长、学校老师以及同学的劝说之下,于10月4日被家长送返学校。返校以后,学院的主管领导与班主任老师等再次找小范谈话,并多次做其同宿舍同学工作,使她重返宿舍。但是,小范仍旧称26日没有取到钱。鉴于小范的认识态度以及进一步追查其他问题的需要,10月15日,派出所经请示海淀公安分局,对小范予以拘留审查。在拘留期间,小范交代了8月26日作案的情况,并受到拘留10天的治安管理处罚。至此,小范才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反省。小范从拘留所回校后,学校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小范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案例分析:

本案例可以分析的地方很多。分析小范盗窃他人财物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小范的不健康的妒忌心理在作祟,既伤害自己,又伤害他人。正如小范自己所说的:“我和小段住同一个宿舍,而且睡上下铺。我们之间也没有发生过大的矛盾和冲突,但生活上的一些小摩擦还是存在的。……同时,进入大学以来,我一直有一种失落感。学习上的压力和人际交往的不和谐,给我造成了极大的心理落差。而小段是一个很开朗的女孩,大家都很喜欢她,她的成绩也很优秀,有时候我真的很忌妒她。在这些不健康的心理的驱使下,我做了伤害小段的事情,就是想发泄对她的不满,让她觉得不快。”可见,由于不擅人际交往,不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小矛盾和摩擦,以致妒忌心理日甚一日,让小范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采取了非常不明智的方法来报复小范,发泄心中的不满。虽然小范从银行卡中前后取走了600元,但是其真实的目的并不是占有这笔钱,而只是为了让小段感到痛苦。殊不知,这种行为既伤害了同学,也给自己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实在是得不偿失。小范的这种表现并非个别现象,在大学校园中,因为不擅人际交往,妒忌心理强等个性和心理因素的促使下,一些学生可能会走上违纪乃至违法的道路。从学生工作者的角度来讲,对学生加强日常的人际关系和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显得极为重要。同时在分析很多学生的违纪、违法动因时,要充分考虑心理方面的因素。

二是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薄。小范连续两次以同样的方式盗窃小段的钱财,说明她一直都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她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已经对同学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而在其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仍指望侥幸逃脱责任。这种侥幸心理一直让小范不敢承认自己的错误。无论是在派出所的矢口否认,还是后来的离校出走,都是小范在侥幸心理之下的一种逃避。她幻想着因此就能逃脱责任,而事实上则使得她错过了很多本来可以挽回的机会,最终被行政拘留,这也是她始料未及的结果。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值得欣慰的是:虽然小范的违法行为性质比较严重,也因为自己的认错态度不好而影响了事件的处理,但在老师、同学以及派出所、拘留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帮助下,她最终还是在法律面前彻底地认识了自己的错误,真心地悔过了。在经历了那么多事情之后,小范交代了一切,也大胆地打开了自己心结。

应该说,对于小范的处理,是相当成功与有效的,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在案件发生的初期,派出所和学院的老师,多次找小范谈话,充分给予了小范大胆承认错误的机会;小范离校出走以后,学院老师及时通知了家长,并发动宿舍的同学和班级干部主动联系她,召唤其归来;在小范多次受到教育仍不承认错误的情况下,断然采用法律手段,使她承担起自己应该负的责任,学校对此并没有过分的袒护;在小范回到学校以后,学院老师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她重新返回课堂并融入同学之中……这一系列的措施,最终促使了小范心路历程的转变,彻底悔过。这也说明,在这件事情上,T学院的老师确实发挥了教育者的积极作用:虽然小范的违法行为性质比较严重,而且在处理过程中表现也不好,但所有的老师并没有放弃教育者的职责,而是一直在教育、开导和劝说小范,没有丝毫的轻视和冷漠。可以肯定地说,这种耐心和温情也是促使小范最终悔过自新的重要因素之一。

另外值得分析的是,作为受害者的小段,其银行卡的密码和网络密码相同,并如此简单地被同宿舍的小范知道,而且在出外时不保管好自己的钱包,在事发很久以后才发现自己的钱财被盗,说明她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翻阅其他类似的案例,我们发现,像小段这样的受害者并不少见,他们安全防范意识的缺乏,往往会给违法者提供比较便利的条件。从学生工作者的角度来看,通过一定的方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方面的教育,就显得十分必要。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与其他盗窃行为的发生有着共同点,就是实施盗窃的学生心存侥幸心理且法律意识淡漠。同时,该案的诱因也颇令人深思。学生在进入大学的新环境后,往往会因为生活状况、学习成绩的对比出现很大的心理落差和人际关系的适应不良,如果不及时进行调整就很容易出现行为上的偏差。因此,学校需要帮助新生过好生活和学习上的适应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好相应的学习规划。一旦学生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则要及时进行教育纠正。给予适当处分为“表”,而挖掘思想深处的错误认识为“里”,在行为矫正过程中需要投入更多细致入微的心理关怀,才能够收到治病救人的效果。学院老师对该生的帮助方式值得借鉴。另外,银行卡失窃案例近几年在高校屡屡发生,这与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安全防范意识有很大关系,需要学校对学生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不给念头一闪而出现的错误火花提供燃烧的可能,也为学生将来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打好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朴文丹

案例4

邪教受害者的转变历程

案例叙述:

2004年9月,小彭以南方某省理科第一名的成绩考入U学院学习。进入大学后,小彭学习勤奋刻苦,但由于处于适应期,自己感觉化学基础较弱,期末考试不太理想,成绩位居同年级学生中游。大学第一学期结束时,小彭选择了理转文,并认为哲学作为一门重视思辩的学科也许比较适合自己。因此,他在第二学期选修了“西方哲学史”、“中国哲学史”等课程。小彭在第二学期调整了自己的学习状态,并结合哲学学习兴趣,更加勤奋学习,取得明显效果,学习成绩大幅提升,第二学期绩点飙升至3.76,一学年总绩点也上升至为3.59。然而,经过一学期的学习与了解,小彭发现哲学和自己预期差异较大,转而于2005年12月选择了中文作为专业方向。

与小彭接触过的老师和同学都觉得他是一名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学生,但性格相对内向。生活中,小彭彬彬有礼,待人很客气,同时也注意与人保持适当距离。小彭一直乐于助人,其同宿舍有一名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小彭经常给予他各方面的帮助,包括生活关心、提供电脑代为选课等等。小彭比较擅长吉它弹奏和硬笔书法。为此,小彭经常利用课余时间指导班里其他练习吉它的同学;班里活动需要板报书写时,小彭也总是乐意提供帮助。此外,在班级、院系的各种活动中也都表现积极,得到师生一致认可。

2005年初,小彭从拣到的光盘中首次接触到“法轮功”信息。按照光盘内提供的邮件地址发信后,小彭得到回信并根据信件指导得以进入“法轮功”网站,从网站下载了“转法轮”等书阅读。由于自身体弱多病,小彭将信将疑开始练习“法轮功”;由于感觉身体得到逐渐改善,小彭开始越来越相信“法轮功”和网站所说的内容,以致发展到2006年1月14日凌晨张贴“法轮功”传单。

2006年1月14日凌晨3:00左右,小彭乘夜深人静之际,在校内张贴“法轮功”传单,被巡逻人员当场抓住后带至学校保卫部盘查。因涉及案情比较严重和敏感,北京市公安局直接介入。当晚,小彭被刑事拘留至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看守所。

1月15日,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U学院与小彭的家长取得联系,并通报小彭情况,小彭家长随即飞抵北京。

1月20日,小彭拘留一周之际,U学院通过学校保卫部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关于小彭处理意见的申请,小彭的家长也手写了恳求信,希望考虑到该生的具体情况,依法酌情从轻处理。

1月23日,学校保卫部领导与U学院负责同志一起前往市公交分局看守所,与负责小彭的预审员见面交流,得知小彭表现出悔意,已手写悔过书。

1月23—24日,根据小彭的悔过表现,U学院向学校提交了关于小彭处理意见的申请,小彭的家长手写了保证书,希望学校党委出面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得到学校党委的理解和大力支持。

1月24日,学校党委致函北京市公安局,申请为小彭办理取保候审。

2月10日,在学校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下,经学校保卫部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反复交涉,学校保卫部领导与U学院负责同志与一起前往市公交分局看守所,办理小彭取保候审事宜,并随即将小彭送至海淀区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继续帮教转化。负责小彭的预审员表示,小彭对其所犯错误已经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2月14日,学校保卫部领导与U学院负责同志一起前往海淀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看望正在进行帮教转化的小彭。小彭精神状态已经基本恢复过来,培训中心的老师对小彭也有很高评价,认为小彭帮教转化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计划向上级请示提前结束小彭在中心的转化工作,并且预计于当周周末之前办理结业手续,返校正常学习。

2月17日,学校保卫部领导与U学院负责同志一起前往海淀法制教育培训中心参加结业仪式,并接小彭返校。

2006年3月7日,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并考虑小彭的表现,学校决定给予小彭记过处分。

返校后小彭各个方面情况稳定正常,没有反复。

案例分析:

小彭从理科状元到成为“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传单张贴者,是让人万分痛心的。然而值得欣慰的是,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小彭最终彻底悔悟,痛改前非。回校后,小彭各个方面的表现情况均良好。学习成绩持续上升,积极参加各项课外活动。性格也更加开朗外向起来,对“法轮功”的认识更加彻底,并且多次明确表示决不会重蹈覆辙,再陷泥潭。从周边密切与他接触的同学的反馈来看,小彭与“法轮功”决裂的态度十分坚决,他不止一次向亲密的同学吐露过自己曾经犯了错误,十分懊悔和坚决改正的决心。

小彭事件是大学生成为邪教受害者后,经国家有关机关、学校、家长全面配合,挽救成功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回顾该事件的整体处理过程的,有以下的几个方面值得思考与借鉴:

一是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及时的应急应对。事件发生后,学校各个方面和各级领导对这件突发事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且启动了积极的应急措施,包括校相关领导的密切关注、指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院系相关领导的积极努力等。

二是各级领导、各个层面努力争取和积极挽救。从小彭被刑事拘留之后,学校领导、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院系领导积极挽救和努力争取是小彭能够重新回到学校,能够重新开始崭新人生的关键。学校各级领导和各个方面从对小彭基本情况、个人品质充分了解之后,对于他因为一时不慎陷入“泥潭”,深感惋惜之余,没有放弃,而是本着相信他能够改过的态度采取了积极争取、努力挽救的一系列工作。北京市公交分局看守所的预审员、市局的相关同志在对小彭方方面面的接触和了解之后,也从努力教育、转化和挽救一名优秀大学生的角度积极开展工作。同时,小彭的父母积极配合校方和院系的各方面工作。大年三十,他们在小彭被刑拘的公交分局看守所附近守望;转交了奶奶、爷爷的训斥和期望的信函;承诺小彭返校之后甚至可以辞掉工作陪读和监管……父母的深情召唤,爷爷奶奶的训斥和期望,这一切唤醒了小彭被蒙蔽的心灵最深处的良知。

三是对真实情况的及时了解把握和必要的严密信息封锁。1月14日早7点,在学校保卫部确认张贴传单的学生是U学院的小彭之后,院系方面立即着手了解和搜集相关信息和材料。了解把握了一些基本信息,并且比较确认小彭是从捡到的光盘中开始接触到“法轮功”,而且从了解他作息时间、人际交往等也进一步确认他的行为只是个人的一时冲动而不是有组织的、有策划的团队行为,这一系列工作为之后给他争取取保候审的从宽处理奠定了基础;同时,从各个方面对小彭事件进行了信息封锁,从而没有引发各种媒体的“关注”以及同学们的议论。这些措施使得小彭在返校之后有了一个能够从容卸下思想包袱,改过自新的良好的环境;对于学校而言,则有效避免了这一消息为媒体不良炒作,影响学校声誉,也使学校在后期解决这一问题有了更大的实施空间。

四是帮教中心帮教工作的积极作用。2月10日,小彭从看守所取保候审之后,立即被送往区帮教中心由专业人员进行帮教。他们的帮教从思想根源的层面上让小彭彻底与“法轮功”走向决裂。小彭曾经真挚地说过,如果不是帮教期间密集学习和帮教老师们大量的现身说法,他可能还要走更长一段时间的“冤枉路”才能够彻底地迷途知返。

五是后期有效的监管与帮助措施。首先是小彭返校之后,学校成立帮教小组(由保卫部、院系负责同志、小彭的家长和部分同学组成)进一步全面积极地开展对小彭的帮教和转化工作。其次,鉴于对小彭之前的宿舍总体情况的考察,及时为他调整了宿舍,他目前宿舍的其他三位同学均是文科生,并且有两位同学与他同属一个专业方向。同宿舍同学性格外向、开朗,善于沟通交往,能够在性格方面对小彭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同宿舍有一位同学是U学院04级的党支部书记,这位同学了解小彭事件的始末,他持续、密切关注小彭平时各个方面的表现,并及时汇报和反馈。另外,院系各位领导对小彭的事情特别重视,分别同小彭进行了约谈。小彭的家人也持续帮助他进一步加强对“法轮功”本质的认识。同时,小彭的班主任老师每周都会同他进行谈话,定期掌握小彭思想、学习、生活方面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排解。

当然,从小彭事件中,我们也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从各个方面做好防范工作,努力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首先,大学生涉世未深,思想单纯,对于青年学生的心理指导和思想教育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完善,特别是如何进行贴近大学生思想特点和思维习惯的工作方式方法尚需要深入研究。需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信念和信仰的引导和培养,从根本上增强对“法轮功”邪教的免疫力,杜绝“法轮功”的渗透。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与筛查工作,尽可能早发现、早预防,防患于未然。其次,要做好校园的综合治理工作,密切关注信息的各种宣传渠道。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其自身特性,使得国家对于网络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一些不法组织通过散发光盘和传单,网络散布,电话、电子邮件渗透等方式进行非法活动,妖言惑众,很容易让涉世不深的青年误入歧途,需要我们时刻予以警惕。

专家点评:

本案中,小彭从一名优秀学生发展为“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参加者,其原因与很多法轮功组织的参加者有共同之处,即从相信练功可以治病,发展到迷信邪教宣传的其他内容。由于患有难以根治的疾病,该生一直将这个隐私埋在心里,无形中产生了一定的心理压力,也与其他人形成了一定的交流障碍,而邪教的宣传恰好击中了他的要害,打开了他思想寄托的缺口。因此,家长和老师对此类学生需要格外关心,注意加强思想交流。在对该生的处理过程中,学校领导、老师、同学、家长以及帮教中心的密切配合,全方位的细致深入的思想教育和持续的关心,是成功挽救该生的关键。家庭、学校和社会携手,共同营造学生思想教育的和谐氛围,防范邪教组织的渗透宣传,是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工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朴文丹

案例5

泄露国家秘密 自毁美好前程

案例叙述:

1992年,小韦自从考入大学以后,就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每年的学习成绩都不甚理想。在一次考试中,因作弊被学校处以记过处分。这次处分并没有起到促使小韦深刻反省自己行为的作用。相反,他却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表现更为糟糕。转眼就到了大四第二学期,1996年3月21日晚,小韦私自偷录了我国外交部有关领导在学校的内部讲话,并准备把两盘录音带出售给“美国之音”北京分社,3月23日0时20分,小韦在北京某饭店与“美国之音”记者接头时被国家安全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了录音带。

小韦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安全法》,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北京市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后考虑到其年轻初犯,对其行为认识较为深刻,尚未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决定不对其作法律处理,于3月24日晚将其释放。回到学校后,学校认为,小韦出售国家秘密的行为,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并且两次违反校规校纪,性质严重。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勒令退学处分。将近四年的大学学习生活就此宣告结束,至此,小韦才后悔莫及。

案例分析: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第398条规定,对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一般情况下,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校是科研和保密的双重阵地,很多科研项目、会议内容都是涉密的,这自然会引起很多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度关注。在境外势力的收买下,往往会有一些大学生凭着“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走上泄露、盗卖国家机密的犯罪道路。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条件,如果教育和管理措施不到位,就会让很多违法犯罪者有机可乘。近年来,关于大学生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本案例中的小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本来,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是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而一些被视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在金钱的诱惑下,就能置国家安全、国法校纪于不顾,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行为让人失望、痛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些同学缺乏必要的爱国主义思想和基本的法律常识,更缺乏基本的道德素养。这种行为在当代大学生中虽然比较少见,但性质却十分恶劣,对国家安全和学校声誉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具有很强的危害性,足以引起高校教育和管理者的高度警觉。

本案例也启示我们,在平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通过系统的思想政治品德和法律知识教育,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要对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同学予以严肃而适当的处理,通过处分的方式促使其反省和改正错误。

本案例还启示我们,对于那些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学生,应该继续加强教育和管理,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而不能“放任自流”,将其置于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边缘或死角。从一定意义上讲,对于这类学生,高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者更应该发挥“育人”的积极作用,这也是化解高校学生违法犯罪危机的客观要求。有些违纪学生,就是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疏忽,而消沉放纵,自暴自弃,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本案例中,如果学生工作者能在小韦因作弊而受到记过处分后坚持对其进行细心的教育和帮助,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变。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品质恶劣、屡教不改的学生,对于此类学生,就应视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要求,对其予以严肃惩处。

专家点评:

本案中,小韦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到违反校规校纪,进而发展到走上出卖国家秘密的犯罪道路,此变化过程发人深省。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指导,往往会使学生迷失自我,步入歧途。该生平时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淡薄,是其为追求金钱利益,不择手段,不惜走上危害国家安全的道路的根本原因。而在他的错误发展过程中,从他一开始出现成绩滑坡,到因作弊而受处分,就已经显露出其思想状况出现危机,如果家长和老师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一变化,做深入的思想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而不是自暴自弃,则可能防止他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学校平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是保证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工作。处分作为一种教育和管理手段,要发挥好教育和警示作用,一定要与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相配合。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朴文丹 Cx2/b+mDhJ9WWKXgf07UcVjZEsc8xR0MXN6FyjN80jo8mUcHKJaDBmC2xOyEZY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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