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前面所述的论文抄袭和考试违纪等违纪行为外,大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行为还包括擅自离校、长期旷课、不能按时注册,等等。下面就从两个典型案例入手,分析大学生学籍违纪违规的常见情况和处理此类事件的对策。
案例1
多重违纪品行差,依法处理是关键
案例叙述:
小沈是D学院的一名博士生,平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由于在学习、科研中存在各种问题,入学一年后导师就要将其劝退。后经学院协调,为其更换了导师。2006年1月13日,小沈未经导师和学院许可,未与任何人打招呼,擅自离开学校不知去向。学院的领导和老师得知此事后,十分着急,随即组织多方面力量参与查找,查找范围涉及小沈的家属,中学、大学的老师和同学。同时将这一情况及时报告给校学生工作部、保卫部、派出所,甚至报请海淀公安局刑警支队协助查找。由于在擅自离校期间,小沈中断了与学校的一切联系方式,学校一直无法联系上他。为此,学校启动紧急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寻找小沈。但一直无法联系上小沈本人。小沈的家人也从开始配合寻找变为给学校和学院施加压力,给学校的管理工作和教学秩序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直到1月24日,小沈的导师才收到小沈汇报情况的电子邮件,至此,学校才确保小沈没有失踪发生意外。后经查实,小沈在此期间,一直在湖南张家界一家化工厂干私活。
小沈走失期间,D学院的老师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小沈平常的表现很不好:在实验室做实验时,不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实验规定,几次出现险情,多次遭到负责老师和同学的批评、谴责而没有改过。就在小沈出走前,在离开实验室时未能按照规定关掉实验反应仪器,违反D学院实验安全操作制度,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在做分析课助教时无故不参加助教培训,影响实验课程的顺利进行;2005年10月24日,小沈冒充导师签名,定购、领取进口试剂,被试剂库的老师发现,并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小沈还持有一张伪造的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鉴定),他自己声称是为别人替考而准备的。
在事后的调查过程中,小沈的态度并不好,经常对工作人员和老师说谎。虽经批评教育,但仍没有改变,在向学院递交的几份检查书中,存在多处不实之词,对其所犯错误一直没有比较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反省。
鉴于小沈的以上表现,本着为学生着想,使其免受开除学籍的处分,D学院的老师就奉劝小沈申请自动退学。小沈接受劝告后,办理了退学手续。但是,之后不久,小沈在查阅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随即向学校研究生院申请恢复其学籍,打算按照程序接受学校的处分。研究生院接到小沈的申请后,批准恢复其学籍。
此后,D学院征求了学校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的处理意见后,决定按照程序对小沈进行处分。D学院为此专门召开了院务会,参加院务会的8名老师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4人同意给予小沈开除学籍处分,4人同意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2006年6月9日,D学院按照处分程序,组织人员召开了关于处分小沈问题的听证会,听取了小沈的申辩,参加听证会的其他师生也对小沈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得出的一致意见是小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影响了学校、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D学院将上述处理意见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后,主管领导责成校学生工作部召集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此结果进行讨论,形成一个可行的处理结论。6月13日,学生工作部召集各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学校的法律顾问,对小沈的违纪处理结果进行讨论。经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应该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依据校纪校规“从重处罚”的原则,如果学生违反多条校纪校规,则以其中处分最重的一条为依据进行处罚。从小沈的违纪情况来看,应该给予小沈留校察看的处分。
2006年6月15日,学校决定给予小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做出处分决定后,D学院按照程序将处分结果告知了该生,并告知其如对该处分存在异议,可于接到处分决定后15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在有效期内,小沈并未提出申诉。之后,学生工作部以小沈为例在全校范围内发布了警示通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教育其他同学的作用。
案例分析:
这一案例是我校近年来学生违纪处理工作中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说它典型,一是因为当事人小沈的违纪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兼有学籍违纪和日常行为违纪的成分;二是因为学院和学校的处理既有值得称道的地方,也有疏漏之处值得反思;三是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依法管理的重要性。
(1)小沈的违纪行为属于多重(综合)违纪情况,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的特点,如何处理这种情况还需仔细斟酌。小沈的违纪行为中,有的属于学籍违纪,有的属于日常行为违纪,处理起来有相当的难度。在后来的处理过程中,经过多次讨论,最终坚持了“从重处理”的处罚原则,依据学校学籍管理细则对于学生旷课的相关处理规定,作出给予该生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真正做到了依法管理、处分有据可依。最终的处理结果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但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如何防范学生多次违纪,妥善处理学生的综合(多次)违纪行为,还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
(2)学生自身的品格养成与学校日常的思想道德教育同样重要。当小沈擅自离校不久,学院和学校就及时启动紧急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投入了大量人力寻找小沈。体现了学校和学院对学生的关怀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这是值得称道的地方。但是,如果没有发生这起“突发事件”,学院可能就不会对小沈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也不会了解到小沈的其他违纪行为,也就不会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长此以往,无论是对于小沈本人来说,还是对于学院来说,都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分析小沈多次违纪的深层原因,除了自身要求不严格、道德修养不够的主观原因之外,日常教育和管理的缺失恐怕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事后的调查过程中,小沈表示他对学校关于外出请假方面的规定完全不清楚。这一方面证明该生遵纪守法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院和学校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确存在一定的疏漏,如果学院能加强道德和校纪校规方面的日常教育,定期派人深入了解学生的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就会避免发生更为严重的违纪行为。
(3)在高校学生的违纪处理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管理、依据制度处理的基本原则,而不能有过多的主观性、人为性。既不能一味袒护学生,人为减轻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力度,或者对学生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也不能放弃教育职责,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作过重处理;更不能主观臆断,认为学生的违纪行为理应受到怎样的处罚,而采取不适当的处理措施。在本案例中,D学院的部分老师劝说小沈办理退学手续的做法就不够妥当。可以猜想,部分老师可能认为小沈平常表现那么差劲,现在又严重违反了校纪,肯定会被开除学籍的(而没有仔细分析这一推断的制度依据)。为了使小沈不要背上一个被开除学籍的名声,就建议他申请了自动退学。不可否认,老师的本意是好的,但这一处理措施显然没有法律和制度依据。致使小沈后来又申请恢复学籍,学校再次按照程序对其进行处理,而最后的处理结果也并非部分老师所想象的开除学籍。
(4)在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时,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之间的及时沟通、协调十分必要。在对小沈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小沈经常对负责调查的老师撒谎。对于同样的一个问题,小沈这次对保卫部的老师会这样说,下次对研究生院的老师又会那样说,再下一次对学生工作部的老师又会变换一种说法,让人无法了解到真实的情况,这就给学校的决策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后来,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D学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保卫部等部门进行了多次协商,及时了解情况,交流意见,避免了因小沈提供的虚假信息而作出不当决策。这也说明了处理违纪学生往往不是一个院系或一个单位所能完成的工作,往往要牵涉到很多部门和院系,在这种情况下,部门和院系之间的协调配和就显得十分必要。
(5)在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时,要坚持“程序正当”和“管理育人”的基本原则。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前,要充分调查清楚违纪事实,同时在适当的条件下召开听证会。在处理过程中,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处理人,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在本案例中,学校在后期的处理中,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几次召开会议,讨论对小沈违纪事实的定性和依据。之前还特意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全校范围内发布了警示通告。在程序上有很多值得称道之处。此外,在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时,还要要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作用。既要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又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的特色。在处分决定作出后,要继续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管理,同时通过发布“警示通告”的形式对其他学生进行警示教育。
专家点评: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我们生活在社会中首先必须学会遵守规范,这既是对社会,对他人的尊重,又是我们每一个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大学生作为具有较高知识和技能的社会未来建设的精英,更应该学会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规范,更应该从自身做起,在学校就养成良好的遵守规范的习惯和品质,这既是学校教育的重点,又是每一位青年大学生自律教育的应尽义务,同时也是社会对合格公民的基本要求。
北京大学工学院党委副书记 邹惠
案例2
只因患病羞开口,违反学规被退学
案例叙述:
小韩是E学院的一名香港籍博士生,在2005年新生入学体检时检查出患有重度脂肪肝。2006年1月,小韩感觉身体极为不适,就到外地的一家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慢性乙型肝炎。这让小韩的内心十分沮丧,因为病情严重,又有一定的传染性,需要在家休养,不便来校学习。小韩在未向导师和学校请假的情况下,便于2006年1月至4月在香港疗养。这让小韩的导师杨教授非常着急。2月中旬,杨教授接到一封署名为小韩的信,信中说他“生意中出了些问题,可能要晚些报到。”3月中旬,小韩仍未来报到,杨教授就特意让学生给小韩家里打电话询问情况,小韩的家人答复说:小韩出了车祸,在家休息。4月中旬,E学院的教务老师找到杨教授,反映并询问小韩未能按时注册的情况。由于小韩前后两次所说的理由不一致,杨教授就感觉其中必有蹊跷。为了了解事实的真相,并教育小韩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就在4月16日给小韩写了一封语重心长的信。信中说:“老师也作过换位思考,知道你千里求学,实属不易。我也曾一再在学院教务老师面前替学生开脱,竭尽一位导师所能及之力。但学院终不会‘因一人而坏天下法’,在学校制度面前,老师的回旋余地毕竟有限。……如果有什么困难,应及时同老师联系,但校纪校规还是要严肃、认真对待的,学校的百年盛名不容小视,年年都有触线者被勒令退学。我不想自己的学生中也发生类似的情况,个中曲直,请注意把握。”写完后就让学生用特快专递邮寄到小韩家中。此后,杨教授一直未能收到小韩的回信。2006年5月19日,小韩给E学院的教务老师写了一份信,在信中把自己的情况做了详细说明,并提到了要向学校申请休学一年。6月底,小韩的亲戚来到学校,告诉杨教授,小韩得了乙肝,不能按时到校,要办理休学手续。由于小韩不能亲自到校,且小韩长期旷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所以学校未给他办理手续。
转眼就到了第二学期,小韩的病情也比较稳定了,遂于2006年10月9日(离规定的注册时间已经延迟了一个月)到学校办理新学期的注册手续,但被负责学生注册工作的老师拒绝。10月11日,E学院经研究,认为小韩自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开学至今,长期不到校注册和参加相关教学科研活动,也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违反了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根据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予退学。10月30日,经研究生院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决定对小韩予以退学。
2006年11月16日,小韩收到了学校的退学决定书。次日,小韩就写了申诉书,认为自己未能到校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延误了学习、科研实践,确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之处,但确是因为有病在身,不便亲到,且也积极以其他方式向学校和导师请假,恳求谅解。因此依照有关规定提起申诉,请求学校给予他一次学习的机会。2006年12月13日,学生工作部接到小韩的申诉书后,及时和E学院的相关负责人和小韩的导师沟通,调查情况。E学院认为,小韩违反学籍管理条例的行为确定,事实清楚,因此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的决定是适当的。小韩的导师也表示希望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之后,学生工作部整理了相关资料,提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复查。鉴于小韩不能亲自参加申诉会议,委员会决定对小韩的申诉材料进行书面审议。12月18日,学校申诉委员会委员经过书面审议,通过投票方式决定,原学校对小韩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故维持原处分决定。决定形成后,由学生工作部的负责老师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了小韩。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小韩被退学的根本原因在于他生病后未能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请假和休学手续,而是采取了隐瞒实情、一再拖延的处理方式。本来,求学期间患病是值得同情的一件事情,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以采用休学的方式养病,等康复后再复学,完全可以做到养病、求学两不误。但由于小韩自己的处理方式不当,最终导致了被退学的结果,未免让人感到遗憾。
(1)本案例充分说明了健康教育在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中的重要性。是什么原因让小韩一直隐瞒病情,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呢?除了事出突然、身在校外等客观原因外,小韩所患疾病的特殊性可能是重要原因之一。众所周知,慢性乙肝在我国是一种常见的传染性疾病,老百姓提起此病常有谈虎色变之感,因此也就形成了“乙肝歧视”的社会问题。乙肝患者不仅要忍受病痛的折磨,还要承受很大的精神压力。作为患者的小韩,深知其中痛苦,只有隐瞒实情。正如小韩在《致 E 学院教务处的一封信》中所说:“由于患上这种疾病,我很难向学校启齿说出此事。”这种想法其实是很不正确的:一则因为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唾液传播,乙肝患者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将疾病传染给他人;二则因为如果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在第一时间内知道小韩不幸患上了乙肝,大家很可能加倍关心照顾他,而不是歧视冷遇他。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部分大学生缺乏正确的健康观念和必要的健康知识。从教育和管理者的角度来看,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在大学生中普及健康和疾病(尤其是传染性疾病)的知识,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关爱自己的身体健康,正确处理因疾病带来的各种问题,就显得极为必要。
(2)本案例还说明了依法处理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必要性。大学生患上了疾病是不幸的,也是值得同情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患病后就可以不遵守基本的校纪校规,也并不意味着学校就可以对因患病而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网开一面,不予处理。而从小韩的表现来看,他似乎一直抱定这样的想法:虽然因为大意而忽略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但毕竟是因为我患上了“难以启齿”的疾病,所以学校就应该特殊考虑。在后来的申诉中,小韩也一直在强调自己虽“确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之处,但确实因为有病在身”,所以请求学校能够给予他一次继续在校学习的机会。而在事实上,学校和小韩的导师在小韩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之初就做了很多工作,杨教授多次联系他了解情况,而且写信谆谆教导,切实履行了导师的职责,但都没有得到及时的回应。在仅有的几次回复中,也未能如实反映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和小韩的导师就无法了解真实的情况,只能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当小韩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力图改变被退学的事实时,为时已晚。由此可见,造成小韩被退学这一结果的人不是别人,而是他自己,因为他自始至终都没有树立起“虽然患病,但仍应遵守校纪校规”的理念。对于这类情况,如果不依法处理,就会影响校纪校规的严肃性,也不能对学生本人予以教育和警示。所以学校对小韩的处理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做到了依法处理,按章办事。
(3)本案例还说明了妥善处理学生申诉工作的重要性。在本案例中,小韩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事实是清楚的,学校的处理依据也是明确的,给予他退学处理的决定也是适当的。但为了能获得继续上学的机会,小韩还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虽然他的申诉理由并不充分)。在接到申诉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及时妥当地受理了小韩的申诉,作出了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告知学生具有申诉权,并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是学校违纪违规处理工作中的必要程序,不仅可以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防止纠正违反规定的或者不当的处理,保障和监督学校相关部门依照规定行使职权,而且还能起到教育学生本人,促使其正确认识和反思错误的作用。随着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违纪违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诉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在依法受理学生申诉的同时,通过一定方式教育学生合法、正确使用申诉权利,就显得十分必要。
专家点评:
我们常常偏颇地把学业成绩作为衡量一位学生优异与否的评判标准,重智商培养而忽视学生的“情商”教育。其实能够理智地面对和有效地处理自身的困难和突发事件同样是高校学生应该必备的素质。在我们的周围不乏大学生因为小事处理不当而影响学业前程的例子,这充分暴露出我们的青年学生在应变能力、心理素质和处事能力上的薄弱,也反映了我们教育管理者在学生非智力因素领域教育指导工作的不足。作为教育管理者,我们必须牢记,在指导青年学生学会如何做人和如何学习的同时,还要培养锻炼学生的处事和做事能力。
北京大学工学院党委副书记 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