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国家一般被认为是一个事物,只是观察的角度有所不同。人们之所以这样认为,是由于它们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同一个,即公共权力。但实际上,国家和政府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国家的概念所强调的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即其阶级性和历史性,而政府概念所强调的则是公共权力的具体结构及其运行状况。虽然从性质方面来说,国家概念是从政府的活动及其结果中抽象出来的,即是说正是通过各政府机构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效果,才体现出公共权力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性质来。但是,从实体方面说来,它们又不是一个事物。政府乃是国家实体的一部分,即核心部分。如果没有这个核心部分仅有一定数量的人民和领土,还不能称其为国家,但仅有这个核心也不能包括国家的全部内容。所以,从总体上看,政府在整个权力体系中所处的层次要比国家低。因此,在同一社会形态中,政府的更迭通常并不引起国家的更迭,甚至可以成为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因为政府处于较低的层次,使得不同性质国家中的政府无论从其结构、活动方式还是内部机制等方面,都有更多的可比性,因而在不同的政府权力的运行中与国家权力相比就存在着更多的共同性规律。
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的具体区别,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是有很大不同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最显著的不同就是党的权力的存在。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党处于国家权力的最高层次,其地位是在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之上的,从而发挥着最高决策和领导的作用。此外,还存在着政府之外的各种制约权力,如一般人民群众、民主党派(政协)、各种社会政治团体等。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各资本集团、在野党派以及各种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等相对于政府的存在,也表现在被统治阶级群众及其组织的权力的存在。这些处于政府权力之上和之外的权力对于政府从各方面进行着制约。正因为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存在着这些区别,所以当我们考察政府权力的时候,我们可以把政府权力相对地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加以考察,研究政府权力自身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律,这完全是研究的需要。例如对政府权威结构的研究,对政府各层次中权力运行状况的研究,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人际关系的研究,对政府各机构的功能的研究,等等。然而这种研究最终仍要放回到国家权力中来,以观察政府权力与其他权力之间在现实过程中的交互作用。若将政府权力的独立性绝对化,就会脱离实际,将政府权力的规律变成空洞无用的东西。
政府作为比国家低一层次的权力,能够比国家体现出更多的社会性。然而这种社会性体现得如何,则取决于政府自身的状况。因此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一个政府能否被社会所接受,需要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是:
(1)政府能否保障多数人的经济利益和物质生活,使之在不同的水平上有所改善和提高;
(2)政府能否保障多数人的一定的政治利益,包括保障一定的政治权利和政治生活的相对稳定等等;
(3)政府能否保障多数人的一定的社会利益,包括社会秩序的稳定、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等等。
(4)政府能否较好地维护民族利益;
(5)政府自身工作质量的高低等等。
一个政府若能很好地做到以上各点,它就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即被社会所接受,从而就可以体现出较大的社会性,其结果就将使国家权力,即政治统治权力大大地巩固起来。
政府要满足上述要求,其自身又必须具备如下的条件:
(1)选择适合于国情和民情的好的政体形式;
(2)制定有利于其社会性发挥的各种政策;
(3)增强政府运行的功能和工作的质量;
(4)提高政治家的质量等等。
政府的权力结构形式首先涉及的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形式。政府权力的结构取决于国家权力的结构,也就是取决于国家中各种权力相互作用的状况,特别是统治阶级内部各种政治权力相互作用的状况。其次,政府权力的结构还取决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复杂程度和社会政治管理的发达程度。
从古至今,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专制国家,其政府权力的分化主要是出于最高统治者对于其权力的执行者们分而治之的要求,使其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以免造成下面擅权而威胁到最高统治者的地位。而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民主共和制国家,政府权力的分化则是以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从而政治利益的多元化为基础的。
政府权力的分化及其内部关系自然首先要通过政府的主体结构反映出来。由于政府自产生以后就是面向全社会的,因此使得其自组织方式一开始就是十分复杂的。它不仅有纵向的各种机构和权力,而且还有横向的各种机构和权力。我们知道,一定政治主体结构的核心问题都是为了达到主体意志的统一,以便向政治行为转化,政府也是如此。政府意志统一的问题和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关: 一是由政府的任务所决定的政府机构分化的状况和程度;二是出于权力制约的要求而产生的机构分化状况和程度;三是出于政府权力合法性的要求而产生的机构分化状况和程度;最后是由社会利益分化状况所决定的机构分化的状况和程度。这些方面的要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府如何通过其自组织功能的发挥而达到意志的统一的问题。这样在不同的国度之内及其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政府机构的分化状况和程度便有巨大的差别。但是当我们不是仅仅着眼于各国的特殊情况,而是着眼于一般规律时,我们就会看到,不管一个国家的政府权力的设置和相互关系表现得如何复杂,行政权力都是最核心的因而也是在实际上最大的权力。行政权力的膨胀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过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党的权力的制约,其膨胀的状况相对的要小一些,但相对于立法机构的权力说来,它仍然是膨胀的。行政权力的膨胀从反面说明了行政权力在造成政府的统一意志方面的关键作用。在政府的基本结构中的三种权力,只有行政权力是趋向于意志统一的,而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则是制约这种意志统一和集中的,或者也可以说是为这种意志集中制造障碍的。自然,这种制造障碍的工作正是民主共和制的内在需要,而这种情况在封建专制国家的政府中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封建皇帝作为最高的立法者也要限制行政机构的权力。然而这些都不是最本质的东西。实际政治权力的运行情况仍然不可避免地要把意志集中放在首要的地位,正是这一实际状况决定了在任何类型的国家中行政权力的真实地位。那么行政权力如何实现意志的统一,并将其转化为行政行为呢?实际上,权力意志统一的过程正是行政中枢克服纵向和横向分权所造成的意志分散的过程。纵向的统一靠建立在一定规章制度之上的强制力来实现,而横向的统一则靠相互协调来解决,这种协调又必然包含着一定的博弈。因此就应很好地研究行政权力纵向分化的限度,即分化到何种程度就会造成失控。另一方面要研究在横向分权中的协调机制。
政府中的立法机关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民意机关,另一方面又是政府机关。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它间接地参与对人民的强制性支配,而作为民意机关,它是由人民授权并对人民负责的。由于其自身的这种两重性,就使得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特别是在人民的民主意识还极不发达的条件下,立法机关便更多地向作为政府机关的方向发展,更多地以政府权力的面貌出现,而和人民之间失去经常的联系,甚至失去选民的监督。至于其立法职能和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的职能,则可以不依赖于它同人民之间的联系,往往只靠其本身作为政治主体的存在即可产生出这些职能。因此,人民代表机构的异化是民主制中的一个常常要发生的重大现象,对于民主的建设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亦可包括监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同行政机关一样,在民主制中是由民意代表机关授权的。司法机关的地位亦有两重性: 一方面它是政府的制约力量;另一方面它又直接参与政府(行政权力)对人民的强制性支配。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它更多的是参与强制性的政治支配,而对政府的监督则视其制度的完善程度(例如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等等的设置以及相应的法律的制定)而定,没有较完善的司法权力的设置,是谈不上对政府的监督的。
总体来说,政府权力的结构实际上是一种特定的权威结构,是法的权威、机构的权威和人格的权威的有机结合。不同性质的政府,这三方面的权威各自的地位和相互结合状况是极不相同的。这就产生了历史上所出现的专制政府和民主制政府以及各种不同的民主制政府在权威结构上的差异。一个国家的政府权威结构的形成是非常复杂的,它既反映人类政治生活发展的一般规律,又和每个国家所处的各种具体历史条件密切相联系。深入地研究各国政府的权威结构对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稳定、政治效率、政治发展等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谈到政府权力的运行状况,首先涉及的是它的运行的轨道问题。这种轨道因国家性质的不同而异。一般说来,有专制制度的单轨制、民主制的单轨制和民主制的双轨制等等。所谓专制制度的单轨制是指政府直接对最高的立法者和最高决策者———君主负责,而且仅仅向君主负责。显然,这是一种人格权威在权力结构中占有绝对地位的权力运行轨道。在这里,法的权威和机构的权威都处于附属的地位。
民主制的单轨制是指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权力运行轨道。它的单轨性质是由通过选举形式所进行的人民授权活动决定的。总起来说,不论是议会制政府还是总统制政府,都是依靠不同的人民授权形式而建立的,因此它直接或间接地对作为授权者的人民负责。除此之外,并不向任何非授权者负责。但具体地说,议会制和总统制对选民负责的情况又不同。在议会制民主中,议会是对选民直接负责的,而政府是直接对议会负责的从而也就是间接地对选民负责的。然而不管是议员还是政府首脑和部长们,从他们各自所从属的政党的角度,又都是直接对选民负责的。在总统制的民主制中,议会是对选民直接负责的,总统也是对选民直接负责的,因为他们都是以不同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只是没有政府对议会负责这一层。这种结构更有利于行政与议会的相互制约。总之,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运行轨道是完全可以用人民主权学说来自圆的。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政府的现行的运行轨道是双轨制。一条轨道是从战争年代继承过来的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权力运行轨道,另一条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权力运行轨道。两条权力运行轨道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互相结合而实现着政府权力的社会作用。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政府权力作用的内部渠道问题。政府权力的作用是指它作为一种支配权力(即政治管理权力)对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作用。而在作用到达社会和人民群众之前,还要经历一段政府机关内部的渠道。
从政府内部的渠道说来,就是决策的传导系统,也即是行政系统。而行政系统总的说来是否通畅,就看其过程中权力磨损的程度和偏离的程度。这种情况在权力的传导中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但程度却可以大不相同。一般地说这方面取决于四个因素: (1) 权威结构的质量;(2) 人员的素质;(3)内部机制的健全程度;(4) 机构的层次。
一个行政系统首要的是建立起一个非常有效的即高度的权威结构,而这种权威结构主要靠行政强制力量来维持,但同时也需借助许多特定的心理因素来实现。行政首长就是要善于运用强制力、威望、报偿(精神的或物质的)等手段造成对于权威的内聚力,造成下级对指令自觉服从的习惯,从而把磨损和偏离减少到最低程度。
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素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人的素质本身有许多自相矛盾的东西,而且还要使人们的素质和维持权威结构协调起来,就更加困难而复杂。例如,循规蹈矩的人往往没有创造性,而开创性的人才又不利于权威结构的维持,等等。所以在人才选拔问题上,往往遇到这种两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或者采取折中的办法,或者照顾一面而牺牲另一面,但都不容易解决好。再有就是行政的权威结构本身往往也必定要压抑人才,因为权威的维持是排斥下级超过上级的。所有这一切就往往使得行政机构变成庸人聚集的地方。这是一个极大的难题,弄不好要造成很大的磨损和偏离。
行政系统内部活动机制的完善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行政系统内部的活动机制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以权威和服从为核心的一系列心理活动的机制;其次是从整体性原则出发的调节机制;第三是从效率原则出发的权力传导机制。这些问题我们将在后面有关章节中展开论述。
行政机构的层次问题自然也是影响效率、造成磨损和偏离的重要问题。很明显,再透明的物质,厚度增大了也会减低透明度。何况行政机构自身也并不透明,它本来就是处于相互制约和相互限制之中的,这样层次多了自然就不通畅了。然而机构的膨胀又是行政权力运行中不可避免的事。这一方面是因为政治管理日趋复杂;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权力自身的规律必然造成分工越来越细;此外,再加以机构膨胀会给权力者带来各种利益。因此,机构精简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仅靠行政机构内部的力量是不行的,还必须靠外力,即外部的制约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这种外部的制约力来自议会和社会舆论等。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这种外部的制约力量主要来自共产党的组织,此外舆论的作用也是很大的,只不过它仍处于不成熟的状态。
政府权力的运行还涉及对于人民群众的政治管理等等,这些我们将在有关政治行为的章节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