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记: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等;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制定的税收法律,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法。 本书中所言的税法是指广义的税法。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收是一国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社会公共权力,依照法律,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基本职能是满足国家的基本财政需要和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的调控。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特征。而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三性”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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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一个社会是由生活在一个孤岛上的渔民组成的,捕鱼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渔民出海捕鱼,在经历了数次渔船触礁或搁浅之后,深感有必要建造一些灯塔,以为渔船导航之用。这样的灯塔如能建成,对岛上的每一个渔民来说,都会从中得到很大的益处。可建造灯塔所带来的利益并非是任何一个渔民可以独享的。一部分渔民使用灯塔导航,并不影响和妨碍其他渔民同时使用灯塔导航。即使有的渔民不参加灯塔的建造或不为灯塔的建造支付任何费用,我们也无法排除他享受灯塔导航的益处。因此,像灯塔这样的产品就属于公共事务的一类,它是不可能通过市场来提供的。
从二者的联系上看:他们是辩证统一、互为因果的关系。具体地说,税收与税法都是以国家为前提,与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国家对税收的需要决定了税法的存在,而税法的存在决定了税收的分配关系;税法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规范和权力保证(即法律强制性征收);税收是税法的执行结果,同时税收又是衡量税法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从二者的区别上看:税收属于经济基础,税法则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中,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国家税法的本质,严格依法纳税、依法征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个方面 。在我国,征税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纳税主体是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对纳税主体的确定,一般采取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议一议: 税收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表现为 税收的征纳活动,包括物、货币和行为。
法律定义上的“物”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但作为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仅指与税收有关的应税货物(如增值税法中的应税货物、房产税法中的房屋等)和依法缴纳的货物;“货币”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普遍性,既包括纳税人的货物计价和货币结算等,又包括缴入国库的货币税款;“行为”作为客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更具广泛意义,如制定税法、编制计划、税款征收以及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库等行为均属此类。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 系中最实质的规定,也是税法的灵魂。 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税务管理、征收税款、税务检查及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对纳税人情况保密,依法办事。依法计征,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税法了解权、发票购买权、多缴税款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请求国家赔偿权、对税务决定申辩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终止。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保障征纳税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监督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其实质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就应对侵犯税收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不履行法定义务者,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较多,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本身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1)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规定税收性质、立法、种类、体制和税务机构以及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它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法制的不断完善,将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
查一查: 目前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情况,并谈谈其制定的意义。
(2)税收普通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规范。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1)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种及其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等要素内容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
(2)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是规定税收管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税务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处罚法和税务争议处理法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问题解答
答: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诉讼法、税收征管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1)流转税法。流转税法是对流转额征税的税法。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税法。其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有利于国家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所得税法。所得税法是对所得额(或收入额)征税的税法,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发挥税收公平税负和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资源税法。资源税法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法。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调节因自然资源或客观原因所形成的级差收入,避免资源浪费,保护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
(4)财产税法。财产税法是对财产的价值征税的税法。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税法。其特点是避免利用财产投机取巧和闲置浪费,以促进财产合理使用为根本目的。
(5)行为目的税法。行为税法是对特定行为征税的税法。包括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选择面较大,有利于国家引导和限制某些特定行为而达到预期的目的。
(1)中央税。中央税是指税收收入和管理权限归属于中央一级政府的税收,一般由中央统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等为中央税。
(2)地方税。地方税是指税收收入和管理权限归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税收,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为地方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此外,税法还可以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外国税法和国际税法等。
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在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将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议一议: 税法在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形式。我国为了加速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用于工农业基础建设和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而税收是筹集国家建设资金的最主要渠道。为了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必须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项目、数额和纳税程序,惩治偷逃税款的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依法征税,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从过去国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节生产与消费及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以法律的平等原则,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税法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由于税法的贯彻执行涉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单位和个人,这些经营单位和个人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建账建制、纳税申报等,其各项经营活动都将纳入税法的规范制约和管理范围。这样,税法就确定了一个规范有效的纳税秩序和经济秩序,以监督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严肃查处偷逃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也将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创造条件。
(4)税法是国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由于国家征税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税务机关出现随意征税的现象,就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利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如纳税人享有发票购买权、延期纳税权、申请减税免税权、多缴税款退还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等;税法还严格规定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如进行税收征管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等。所以,税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5)税法是国家维护其经济权益的法律保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国家对进出口贸易、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我国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及交流与合作,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形式都有很大发展。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的同时,还同7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些税法规定既维护了国家的经济权益,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和个人在华合法经营,以及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税法视野
(1)指引作用。即税法的制定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使人们知道在税收领域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即税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
(3)预测作用。依靠税法指引的方向和提供的评价标准,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从而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最合理的安排。
(4)强制作用。税法的强制作用是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产生的法律保证,是税收强制性的法律依据。
(5)教育作用。这种作用可以说是税法评价作用与强制作用的延伸,它借助税法提供的行为模式,使人们逐渐将自己的行为与税法的要求相一致,养成守法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