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三类方法。具体计算方法为: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详见第2章增值税法)
注意: 消费税的很多计税标准和增值税相似,其中提出价外费用问题,价外费用一般视同含税价格,在计算消费税时,一定要注意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在计算消费税时很容易忽视这点。
(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①关于包装物及押金的税务处理。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③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金额缴纳消费税。
④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⑤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a.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b.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例3-1】 某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5日向某大型建材商场销售实木地板一批,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1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实木地板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该实木地板生产企业2008年1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多少?
【解答】 实木地板适用消费税税率5%
实木地板的应税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4×5%=1.7(万元)
【例3-2】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份将生产的某型号摩托车300辆,以每辆出厂价12 000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门市部又以每辆16 380元(含增值税)销售给消费者。请计算摩托车生产企业6月份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解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金额缴纳消费税。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10%。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6 380÷(1+17%)×300×10%=420 000(元)
【例3-3】 某汽车制造厂以自产小汽车(1 600毫升气缸容量)10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200吨,每吨钢材3 000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小汽车销售价格分别为9.5万元/辆、9.4万元/辆和9.3万元/辆,请计算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税额(以上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解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因此,该汽车制造厂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缴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9.5×10×5%=4.75(万元)
【例3-4】 某企业向外商销售化妆品一批,以美元结算,共收取15000美元的销售收入,当月1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7.00。已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答】 按人民币计算的销售额=7.00×15 000=105 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05 000×30%=31 500(元)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以自产的摩托车50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200吨,每吨钢材4 000元。该厂生产同型号的摩托车含增值税销售价格分别为1.5万元/辆、1.8万元/辆和2.34万元/辆,计算用于换取钢材的摩托车应纳消费税税额。
在从量定额计算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计量单位的。但是,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单位计量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啤酒 1吨=988升黄酒 1吨=962升
石脑油 1吨=1385升柴油 1吨=1176升
润滑油 1吨=1126升溶剂油 1吨=1282升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燃料油 1吨=1015升
【例3-5】 某啤酒厂2009年2月销售桶装啤酒1000吨,每吨售价(不含增值税)3 500元,取得销售收入3 500 000元。啤酒定额税率为每吨250元,计算该啤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答】 应纳消费税额=1 000×250=250 000(元)
【例3-6】 某进出口公司2009年3月进口柴油,海关为其核定的征税数量为500吨,柴油定额税率为每升0.1元(1吨=1 176升)。计算该进出口公司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答】 应纳消费税额=500×1 176×0.1=58 800(元)
注意: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3-7】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销售白酒4 000斤,取得销售收入14 040元(含增值税),已知白酒的消费税定额税0.5元/斤,比例税率20%。请计算该酒厂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答】 应纳消费税税额=14 040÷(1+17%)×20%+4 000×0.5=4 400(元)
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同时它要交的增值税,正常征收,没有减征规定。
【例3-8】 某汽车制造厂本月生产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越野车(消费税税率5%)70辆,当月售出60辆,每辆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2万元,请计算该汽车制造厂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答】 应纳消费税=60×12×5%×(1-30%)=25.2(万元)
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②在建工程;③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④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其销售额的核算顺序如下: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3)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或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4)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比例税率)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自2001年5月、6月起,分别对酒、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的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1993年12月28日与200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见表3-2。
表3-2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例3-9】 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16 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答】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16 000+16 000×5%)÷(1-30%)
=16 800÷0.7=24 000 (元)
应纳税额=24 000×30%=7 200(元)
议一议: 消费税从量定额征收与销售价格及组成计税价格有无关系?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例3-10】 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 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解答】 ①应纳消费税=10×220=2 200(元)
②应纳增值税=[10×1 000×(1+10%)+2 200]×17%=2 244(元)
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上面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税法规定。
记一记: 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由于从量计算的消费税与价格无关,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从价计算的消费税如需组价,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规定确定。
【例3-11】 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白酒2 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计算该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解答】 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2 000×0.5=1 0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12×2 000×(1+10%)÷(1-20%)×20%=6 600(元)
(注:组价中不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 000+6 600=7 600(元)
②应纳增值税=12×2 000×(1+10%)÷(1-20%)×17%=5 610(元)
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的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小汽车和小客车,小汽车不含税出厂价为12.5万元,小客车不含税出厂价为6.8万元。2003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本月销售小汽车8 600辆,将2辆小汽车移送本厂研究所作破坏性碰撞实验,3辆作为广告样品;销售小客车576辆,将本厂生产的10辆小客车移送改装分厂,将其改装为救护车。(假定小汽车税率为9%,小客车的税率为5%)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为多少。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 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买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议一议: 对于不符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限定条件的应该如何处理?
税法规定了严格的处理方法,即: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这种处理办法体现了税收管理的源泉控制原则,避免了应缴税款的流失。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①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②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当月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 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税法对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并要以明确的方式如实提供材料成本,要求是很严格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假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或少报材料成本,逃避纳税的现象。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这是税法对受托方的要求。受托方必须如实提供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这样才能既保证组成计税价格及代收代缴消费税准确地计算出来,也使受托方按加工费正确计算其应纳税的增值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例3-12】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 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 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乙酒厂开具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 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 000元。
(4)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 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要求:(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计算甲酒厂应纳消费税。
【解答】
(1)乙酒厂: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60 000×(1-13%)+(25 000+15 000)]÷(1-20%)=115 250 (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15 250×20%+8×2 000×0.5=31 050(元)
(2)甲酒厂: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交消费税。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例3-13】 某外贸公司3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180万元,按照规定应缴纳关税36万元,假定进口的应税消费的消费税税率为10%。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多少。
【解答】 组成计税价格=(180+36)÷(1-10%)=240(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240×10%=24(万元)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计算应纳税额的一般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1)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①计算公式为: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 -消费税税率)
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②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使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2)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①计算公式为: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②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上述一般公式相同。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其中 :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率与国内相同,每标准箱为50 000支150元。
【例3-14】 某烟草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卷烟8万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0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万元、保险费用8万元。关税完税价格220万元。假定进口卷烟关税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
【解答】 (1)进口卷烟应纳关税=220万×20%=44(万元)
(2)进口卷烟消费税的计算:
①定额消费税=8×0.6=4.8(万元)
②每标准条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价格
=(220+44+4.8)÷(1-30%)÷8=384÷8=48 (元)
每条价格小于50元,所以适用30%的税率
从价应纳消费税=(220+44+4.8)÷(1-30%)×30%=115.2(万元)
应纳消费税=115.2+4.8=120(万元)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150万元。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 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 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1)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此类消费品的扣税方法如下。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例3-15】 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4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10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2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计算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款。
【解答】 (1)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2)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40+100-20=120(万元);
(3)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款=120×30%=36(万元)。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等,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注意: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B.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似。
(1)扣税范围如下:
①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⑦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⑧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⑨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⑩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扣税方法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扣税环节: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3-16】 甲工厂委托乙工厂加工一批化妆品,甲工厂提供的化妆品原材料成本为32 000元,乙工厂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为2 000元,收取加工费8 000元,受托的乙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工厂将委托加工的已税化妆品用于连续生产成高级化妆品(最终产品),然后进行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70 000元,适用税率为30%。
要求:(1)计算乙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甲工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答】 (1)组成计税价格=(32 000+2 000+8 000)÷(1-30%)=60 00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额=60 000×30%=18 000(元)
(2)应纳消费税额(最终产品)=70 000×30%=21 000(元)
扣除委托加工原材料的已交消费税后,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实际应交消费税额=21 000-18 000=3 000(元)
问题解答
答: 委托加工消费税抵扣问题,一定要注意酒和酒精,由珠宝玉石加工的金银首饰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
例如:甲酒类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粮食100吨,取得收购凭证一张,注明金额1 000万元,将粮食委托乙企业加工白酒10吨,乙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加工费100万元,税金17万元,甲企业全部收回,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甲将白酒收回后勾兑20吨品牌白酒并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 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计算甲企业实际应交纳的消费税。
解答:委托加工白酒收回后生产白酒,其消费税不得抵扣,
应纳消费税=[1 000×(1-13%)+100]÷(1-20%)×20%+10×2 000×0.5÷10 000+2 000×20%+20×2 000×0.5÷10000=645.5(万元)
扣税方法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消费税纳税行为,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移送使用当天。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人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其具体的纳税期限;如果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则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议一议 :什么是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
(1)一般规定。
①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②委托加工环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照最终生产的消费品需缴纳消费税,但是,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
③进口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进口时纳税。
(2)特殊规定。内容如下:
①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②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税法视野
国际上开征消费税的国家,消费税的征收多在零售环节,这一方面体现了这一税种重在调节消费的意图,另一方面较少占用生产经营者的周转资金,有助于减轻生产经营者的负担。而我国的消费税除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课税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基本在产制环节课税。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方便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在产制环节纳税人户数较少,征管对象明确,便于控制税源,降低征管成本。但是产制环节终究不是商品实现消费以前最后一个流转环节,在这个环节之后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选择一定的方式节税提供了可能。纳税人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个体经营者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确定在委托方所在地,由委托方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5)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6)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8)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消费税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参见表3-3。
表3-3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续表)
填表说明:
(1)表中2栏“适用税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填写。
(2)第10栏,准予抵扣项目无减税优惠的按10=5×9的勾稽关系填报;准予抵扣项目有减税优惠的按10=5×9(1-减征幅度)的勾稽关系填报。目前准予抵扣且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减征幅度为70%。
(3)第26栏,全额免税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填报,减征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减征幅度”填报,目前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润滑油、燃料油减征幅度为70%。
(4)本表一式三份,区(分)局、计征局、纳税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