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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增值税的计征管理

2.2.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例2-1】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0月,该公司外购原材料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3万元,并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2万元。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答】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采用税款抵扣的方式,即:

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12-3=9(万元)

1.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 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讲,销项税额不是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还应该抵扣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注意: 增值税是价外税,公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 括接受劳务方,下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即销售方的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为了防止纳税人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逃避纳税的现象,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采用不含销项税的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税款。但实际工作中,一般纳税人有时采用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从而形成含税销售额。为了防止增值税计税环节重复纳税的现象,必须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所适用的税率。

【例2-2】 某彩电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给某百货商场彩电600台,每台不含税价款3 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 800 000元;另向购买方收取装卸费4 680元。请计算确定应税销售额。

【解答】 应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 800 000+4 680÷(1+17%)

=1 804 000 (元)

特别说明:该厂家收取的装卸费属于价外费用,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纳税人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会采取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这些特殊销售方式下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折扣销售方式。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信誉较好或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某运动鞋厂家规定:购买100双运动鞋,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300双运动鞋,给予价格折扣15%)。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因此,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 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议一议 :折扣销售、销售折让及销售折扣有何不同,在确定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时,税法规定是否相同?

在确定折扣销售的销售额时,应注意区分销售折让、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某购销合同规定:购货方应在30天之内付清全部款项,但在10天内付款,可给予折扣2%;20天内付款,给予折扣 1%)。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项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②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折价回收相关的旧货,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由于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够相互抵减,因此税法规定: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例2-3】 某自行车销售公司“五一”期间开展促销活动,购买新自行车时,旧自行车一律折价100元,活动期间以旧换新共售出新自行车60辆,每辆原售价700元。计算确定应税销售额。

【解答】 应税销售额:700×60=42 000(元)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③还本销售方式。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销货款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进行促销和融通资金。 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还本支出。

④以物易物销售方式。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纳税,即购销双方均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以各 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但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⑤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的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凡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逾期 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押金视同含税销售额,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计算销项税额。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规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议一议: 在确定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的税务处理是否相同?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售货物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⑥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问题解答

如何理解“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进行计算?

答: 旧货经营减半征收增值税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旧货应纳税额=当期旧货经营销售收入÷(1+4%)×4%×50%

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业务按上述办法计征增值税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在货物购入时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2-4】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09年5月发生销售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4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04万元;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计算该笔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答】 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1.04÷(1+4%)×4%×50%×4=0.08(万元)

(4)视同销售行为及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行为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以上公式中的“成本”分为两种情况,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确定为10%,但对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则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

【例2-5】 某日化有限公司,将试制的一批洗涤新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成本价1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请计算确定应税销售额。

【解答】 组成计税价格=10×(1+10%)=11(万元)

(5)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非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按照该混合销售行为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率确定。 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6】 某纺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销售一批布给某服装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该批布的送货运输费收入2.34万元。请计算确定应税销售额。

【解答】 应税销售额=80+2.34÷(1+17%)=82(万元)

(6)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 同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兼营行为,其非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按照从高的原则,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率确定。

议一议: 对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为何要一并征收增值税?

2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会发生销项税额的收取,而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会产生进项税额的支付,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余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主体部分。一般纳税人可实行手写版、电脑版两种方式开具专用发票,但鼓励和推行使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限制手写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解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③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所需进口货物,在进口时由海关征收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账务处理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的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各种农业初级产品,原生农产品和简易加工的各种农产品也属农产品范围。不属于农产品范围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农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购买农产品的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并负担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06]140号)《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其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公式中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06]6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公式中烟叶税税率为20%。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例2-7】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部分外购业务如下,判断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5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20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请计算确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答】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20×13%=11.1(万元)

⑤支付运输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准予扣除进项税额的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

根据(国税函〔2006〕1187号)《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在全国全面推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抵扣。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例2-8】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5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2万元,建设基金300元,装卸费500元,取得运费发票。请计算确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答】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 000+(20 000+300)×7%=86 421(元)

⑥购置税控收款机税款。根据财税[2004]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税发[2000]18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2)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法视野

增值税的类型

实行增值税,各国对增值额的规定都具有法定性,在确定增值额时,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1.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与劳务(不包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课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征税依据等于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折旧数之和,从整体看,征税基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生产型增值税。

2.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以销售额减去外购商品、劳务和折旧额后的余额为课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征税依据等于工资、利润、利息、租金之和,从整体看,征税基数相当于国内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其主要特点是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允许扣除本期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以销售额减去外购商品、劳务及同期购建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后的余额为课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从国民经济的整体上看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不包括生产资料的价值,其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价值,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于1994年试行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正式转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①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如果购进的货物发生视同销售,即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的,若取得了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议一议: 为什么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③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⑥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⑦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⑧第①项至第⑦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试一试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份部分购进业务如下:

(1)本月购进生产用钢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金17万元;

(2)购买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金8万元;

(3)为专项工程购进工程物资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

(4)将库存的钢材一批(增值税税额2万元)移送本企业建造仓库使用。

要求:确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2-9】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已知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进项税额13.6万元。请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答】 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400×17%-13.6=54.4(万元)

【例2-10】 某汽车配件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购进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18万元,税款3.06万元;当月销售零配件取得零售收入46.8万元,收取装卸费1.17万元。请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答】 该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分步计算如下:

(1)当月销项税额=(46.8+1.17)÷(1+17%)×17%=6.97(万元)

(2)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6(万元)

(3)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6.97-3.06=3.91(万元)

【例2-11】 某服装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9月份发生以下购销业务:

(1)零售各种服装,取得含税销售额64.35万元;

(2)将零售价为1.404万元的衬衣作为礼品送给了学校;

(3)当月购入服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万元;

(4)购买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金1.7万元。

请计算该企业9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答】 该企业9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分步计算如下:

(1)零售的销项税额=64.35÷(1+17%)×17%=9.35(万元)

(2)赠送礼品的销项税额=1.404÷(1+17%)×17%=0.204(万元)

(3)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1.7=4.7(万元)

(4)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9.35+0.204-4.7=4.854(万元)

【例2-12】 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商品批发、零售,兼营饮食服务业。2009年10月份发生业务如下:

(1)本月取得销售收入58.5万元,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该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服务收入未分别核算;

(2)本月购进日用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3)本月购进面粉、大米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6万元;

(4)将购进的部分大米(增值税税额0.2万元)用于发给本超市员工。

请计算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答】 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分步计算如下:

(1)当月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2)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7+2.6-0.2=4.1(万元)

(3)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8.5-4.1=4.4(万元)

4.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6.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7. 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限

为了保证应纳税额计算的合理、准确性,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税法对于什么时间计算销项税额作了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保证及时、准确记录和核算当期销项税额。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等。

(2)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2.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是3%。公式中销售额的确定比照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即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按征收率收取的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实行按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实行简易办法征收,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均为含税的销售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2-13】 某涂料销售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5月份取得零售收入总额11.33万元。计算该销售公司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答】 5月份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11.33÷(1+3%)=11(万元)

5 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1×3%=0.33(万元)

3. 购置税控收款机税款抵免的计算

根据财税[2004]16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 12月 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2.2.3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并由海关代征。对于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1.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代理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代理方对代理进口的货物不再缴纳增值税;凡是海关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代理方对所进口的货物应缴纳增值税,纳税后,代理方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等费用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款。

2.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需加上消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例2-14】 某商场2009年9月进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62万元,货物报关后,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9.3万元,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货物增值税税率17%。已知该货物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请计算货物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答】 组成计税价格=62+9.3=71.3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1.3×17%=12.121万元

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纳税地点是进口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的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2.4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 直接免税

享受直接免税的主要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

2. 起征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02]20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50~200元。

上述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月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 增值税的先征后返和即征即退优惠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依照一定比例办理退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

2.2.5 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

为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国税发[2003]第053号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税发[1999]2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只有在纳税期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将当期实现的销售额隐瞒不记账或滞后记账,就会减小当期销项税额;如果把不是当期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除外)充作当期进项税额,就会加大进项税额,从而造成少纳税或不纳税,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第(3)项至第(8)项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增值税报缴税款的期限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3. 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具体地点。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及不同情况,税法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4%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 纳税申报

(1)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填写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申报表的内容及格式见表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表2-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续表)

(2)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填写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申报表的内容及格式见表2-2。

表2-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

(2)本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货物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汇总填列。

(3)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纳税人保存;第二联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报主管税务机关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2.2.6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通知等文件同时废止。该规定要求,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领购、开具、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增值税防伪税 系统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问题解答

什么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答: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中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1. 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及票样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见图2-1。

图2-1 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问题解答

哪些情形属于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上述规定中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3. 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应开具普通发票,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5. 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6. 税款认证抵扣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用于抵扣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所谓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 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问题解答

认证可采用哪些方法?

答: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1)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①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②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③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②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③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不含“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列情形中的第②和第③种情形。

④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7.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其中“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指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ddYFuCpeyjSzv2EKtAuUs+FWfUSSKRAbRVzOBzYtZmqXhVOG/AWAjlj2a+rJNP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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