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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增值税的基本法律

2.1.1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记一记: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增值税是对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 销售或进口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即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可移动的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转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 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所谓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修理修配业务,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

3. 视同销售货物

对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发生的下列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具体包括: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议一议: 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为何缴纳增值税?

试一试

请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 某商贸公司,购进一批电子台历,作为礼物赠送给自己的长期客户,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与投资者协商,决定以自产乙产品一批作为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4. 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凡混合销售行为,其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例如某小家电生产厂家销售微波炉,与购货方商定由本厂运输队负责运输,收取运费。理论上讲,销售微波炉属于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但实务工作中为了便于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对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 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地联系和从属 关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 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例如,某食品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方面批发、零售各类食品,另一方面经营快餐业务,因此,该商场发生了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该商场应分别核算批发、零售的销售额和提供饮食服务业务的营业额,并对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饮食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如果两项业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则批发、零售的销售额与饮食服务业务的营业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议一议: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有什么不同?

6.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试一试

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A .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B .动力设备的安装

C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D .销售代销的货物

2.1.2 增值税的纳税人

1. 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 和小规模纳税人。

2. 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替其向税务机关垫缴税款;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购买者在接受劳务、支付劳务费时,可从支付的劳务费中扣除应纳税款,然后向税务机关缴纳。

3.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不能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下列单位和个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在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可开具专用发票,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有权向销售方索取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享有税款抵扣权。

议一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有什么不同?

5.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必须主动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如下。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该表(一式两份),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4)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2.1.3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1. 税率

我国增值税采取的是基本税率再加一档低税率的模式。此外为了鼓励出口,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的优惠政策。

(1)基本税率。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除税法规定适用低税率的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一律适用基本税率。

(2)低税率。我国现行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照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②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对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也为13%;

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理为17%。

(3)零税率。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所谓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适用零税率的纳税人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但是,原油、糖、援外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前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铂金等),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2. 征收率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所谓分别核算,主要是指对兼营的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j264np743AIW3zlrhsz1xip92igJBbuZTKncSQbiKOKZ1LTaVhUZR9gv/MoFHF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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