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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税法体系

1.3.1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是指由若干个单行税法以及各单行税法中不同位阶的税收法规组成的,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税法体系是具体而不是抽象的,构成税法体系的因素(税法)是变化而不是静止的。税法体系的完善程度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税法体系及其内容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1. 税收实体法体系

经过1994税制的全面改革和近年来的合并与取消,到2008年初,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从实体法上看共有18个税种。按其征税对象的性质,大致可分为以下5类。

(1)流转税法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4种税。主要在生产、流通和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发挥调节作用。

(2)所得税法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2种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以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资源税法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4种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财产税法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等3种税。主要是对某些特定财产发挥调节作用。

(5)行为目的税法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印花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车辆购置税等5种税,以及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和社会保险费。主要是为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上述税种中,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并按《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除关税外,其余各税(费)原则上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原则上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并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 税收程序法体系

我国的税收程序法是以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核心。此外,还包括2002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做准,财政部于1993年12月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及参照执行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1.3.2 我国税法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是在税制的建立和改革完善中逐步形成的,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六次重大的改革。

1. 四个历史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总体上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革改造时期,这是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58年到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前,这是我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的新时期,是我国税制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第四个时期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后,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的新时期。

2. 六次重大改革

(1)一九五三年修正税制。

新中国诞生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此外,还有各自行征收的一些税种,如农业税、牧业税等。

1952年12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于1953年1月起实施。这次修正税制主要内容: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税,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税目中,选择能够控制或收购的烟、酒、原木、钢材、棉纱等22种产品,以及原来在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缴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等合并为商品流通税等;二是修订货物税,将应税货物工业环节和商业批发环节原来征收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营业税征收;三是修订工商业税,将工商营业收入应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统一调整营业税税率等。

经过1953年税制修正,工商税收共有11种,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已被合并简化。总体上看,达到了适应经济发展变化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2)一九五八年改革工商税制,统一全国农业税制。

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新形势,财政部于1957年9月提出了《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报告》、195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原则通过。其改革的原则是“基本保持原税负,合并税种、简化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减少纳税环节,简化征税方法等。

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并由毛泽东主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从而结束了我国农业税制不统一的历史。新税制贯彻了“稳定负担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精神,对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经过这次税制改革。我国工商税制大为简化,由原来的11个税种简并为8个,使税制在结构上更突出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格局。

(3)一九七三年试行工商税。

1964年开始研究税制的简并问题,并进行试点。财政部军管会根据试点经验,拟定了《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197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从1973年起试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将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同时,简化税目税率、调整行业税率,并简化了征收办法。

工商税制通过这次简并,总体中只剩7个税种,形成了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的税制格局。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虽然名义上存在,但只向非企业单位、个人和外侨征收,所征税款不到工商税收总额的l%。税制的过度简化,缩小了税收作用的范围和力度。

(4)一九八四年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

主要内容包括: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其中后4种暂缓征收)。

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前身为1983年开征的建筑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至此,我国的工商税制共有32种税收。这套税制在理论上、实践上突破了长期以来封闭型税制的约束,转向开放型税制;突破了统收统支的财力分配的关系,重新确立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突破了以往税制改革片面强调简化税制的框子,注重多环节、多层次、多方面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由单一税制转变为复合税制。这些突破使中国的税制建设开始进入健康发展的新轨道,与国家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协调一致。

(5)一九九四年的税制改革。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包括税制改革的任务。199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强加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加快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

①流转税制的改革。总体上是建立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双层次调节的税制。

②所得税制的改革。先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条件具备时再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统一为个人所得税。

③其他各税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点:

A.修订资源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中征收;

B.开征土地增值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C.拟修订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D.拟开征遗产税、证券交易税和社会保险税;

E.取消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以及涉外单独适用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F.保留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农业税、关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等税,其中屠宰税和筵席税开征停征权下放给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改革后的新税制体系共分5类20个税种,基本上实现了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总体目标。这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内容最多、范围最广的一次税制改革,是税制建设中的历史性突破。

此外,随着新税制的实施,我国还建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

(6)二○○四年及以后的税制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税收制度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税制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改革的呼声亦越来越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税收改革作如下描述:“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这次税制改革将是我国历史上最科学、最合理、最成功的一次改革。

查一查: 国外开征物业税的一些情况,并谈谈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

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方略是:(1)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生产型增值税逐步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二是增值税逐步取代营业税;(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3)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个人所得税制;(4)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5)适时开征物业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6)调整与完善进出口税收政策和制度;(7)逐步取消农业税制度,基本统一城乡税制。

新一轮税制改革首先在东北进行试点。200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等省(市)财政厅(局)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以增值税转型为突破口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序幕已经拉开。目前,农业税已于2006年取消,调整的税种有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1.3.3 我国税法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税法是否健全、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一个相对完善、合理的税法体系的标志是:第一,组成税法体系的各个单行税法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关系;第二,在税法种类和外在形式上是不可或缺的;第三,组成税法体系的各个单行税法的功能必须健全。也就是说,单行税法本身不能是“病态”的,而必须是相对完善的、科学的。

查一查: 我国税制改革的进展情况,说说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对照上述标准来检验我国现行税法,显然,我们的税法体系还不够科学、完善。用“法规的堆砌”一词来描述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现状可能有些过分,但是,我国的税法体系还有进一步优化的余地,应该是不争的事实。首先,现有税法在数量上是不足的。这并不是说有关具体税种的税收单行法还不够,而是说那些综合性、基础性的税法还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例如,我国还没有“税收基本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等。其次,某些现行税法在内容上还有欠缺。我们的许多税收单行法没有充分表达其应有之义。各个税法本身应具有的功能没有完整地表现出来。例如,现行税收征管法对征管措施的规定还不够全面,有些规定还停留在原则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税法中的一些制度、措施还不够规范,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较大差距。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我们过去在进行税收立法时,从税收的财政功能和经济功能上考虑的多,而从法律建设的角度来通盘设计税法体系的考虑比较少。

从完善税收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税法体系大致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税收基本法

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以宪法为核心,由若干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体系。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应该有一个统帅性的法律来整合,这个统帅性的法律就是税收基本法或类似性质的法律。所谓“税收基本法”就是税收领域的宪法性法律,税法体系中其他税收单行法的制定都要以税收基本法为依据。因此,税收基本法在原则上要具有指导意义,在内容上要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具体来说,税收基本法应该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税收的适应范围和基本原则。

(2)税法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3)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和税收立法程度。

(4)税收管理体制。

(5)税法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6)纳税人及其他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7)税收征管的主要手段、适用条件和适用原则。

(8)税收的外部条件如社会有关部门的协助义务,为便利税收征管,需要对经济活动的约束和管理手段(如减少现金支付措施、支付单位源泉控管制度对账簿、票证的管理制度等)作出规定。

税法视野

税收基本法之内容

关于税收基本法内容的讨论也是争议颇多,不仅包括税收基本法究竟应该涵盖哪些内容,而且在同一部份的具体设计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第一,税收基本法之适用。有关税收基本法适用问题的争论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包括关税在内的名称为“税”的所有收入;二是仅指名称为“税”的收入还是也包含那些实质为税的各种政府收入,如收费、基金等项目。

第二,税收基本法之原则。税收基本法的原则是税收基本法形成的基础和评价的标准,对于税收基本法立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此受到学者们的广为关注。有的学者从法学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应体现税法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则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论述认为应遵循税收原则,因此也就产生了多种不同的学术观点。

第三,税收基本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在税收基本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关系到底如何界定这个问题上还是存在较多争议的。究其原因,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税收基本法研究目前还不够成熟、完善,所以无法达成共识;二是学界对税法的归属还不能盖棺定论,大致有“隶属经济法说”、“隶属行政法说”以及“独立部门法说”三种,所以也使得对税收基本法认识还需进一步的“求同”;三是税收基本法涉及的范围广,极易与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出现交叉和重叠,而我国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本身还不完善,所以也容易导致理解的差异。

第四,税收基本法之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的完善是民主社会进步的表现,彰显民主与法治精神的税收基本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因此有学者把税收基本法界定为“不是管制法而是权利保障法”。至于如何进行权利保障,从法律层面上来说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纳税人权利具体涵盖哪些方面。对此,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学者们对如何在税收基本法中规定纳税人权利问题,倾向于提供比较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而不只是简单、抽象的规定。

第五,税收基本法之税收立法权划分。税收基本法中关于税权的划分一直是税收基本法制定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有关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更是争论的焦点。既包括是否要把有关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内容列入税收基本法的法律文本中;也包括如果列入,对税收立法权主要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又该如何划分这两方面问题。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更多的学者、实务工作者倾向于赞成列入。至于在税收基本法中对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如何进行规定,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应赋予地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但需加以规范,即中央集中主要税种的立法权,地方(主要是省或较大的市这一层级)在接受中央立法机关监督下享有部分地方税种的立法权。

第六,税收基本法之行政协助。随着经济活动种类的不断创新,税务机关所面临的税收征管问题日益复杂,税务机关越来越需要通过外界的帮助来提供更多的涉税信息,从而更好地履行征税职责。

第七,税收基本法之税务警察、税务法院和税务检察院。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税务警察、税务法院等问题涉及国家的司法体制,目前对此尚未有十分迫切的要求,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在税收基本法中规定设立税务警察、税务法院和税务检察院。

(摘自:《税务研究》2008年第1期,税收基本法研究回顾与展望,作者:汤贡亮,刘爽)

2. 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是集实体和程序于一身,侧重于税收征纳程序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依据。税收征管法要具体体现税收基本法中关于税收征管的原则性规定。税收征管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纳税义务的确定;

(2)税收管理方式;

(3)税款征收形式和程序;

(4)征税时效;

(5)税收强制手段;

(6)法律责任。

3. 税务机关组织法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税务机关组织法,因此,对于税务机关的设置、职责、权限等问题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具有派出性质的机构,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对它们能否作为一级执法主体,能否以自己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疑问。已经有一些上述机构因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未果而引起败诉的案例发生。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税务机关设置和法律地位,制定一个统一的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机关组织法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税务系统由几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权限;

(3)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

(4)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的升迁、考核和奖惩制度等。

4. 发票管理法

发票是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财务核算的主要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征税的重要依据。要实现依法治税,必须切实加强发展管理。发票管理法应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统一全国发票格式和印章;

(2)改进发票的印制形式,充分运用现代印刷技术,尽量减少利用发票作弊的可能性;

(3)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规定严厉的制裁措施。

5. 有关各个税种的单行税法

一个国家究竟要设置多少个税种,是由该国一定时期内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以及人们的历史习惯等众多因素决定的。税种的设置要以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社会经济没有发展到一定水平,制定再多的税种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制定税收实体法要避免草率行事,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论证。制定税收实体还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要从税法体系的角度来衡量制定某一税法是否必要。第二,要从内容上尽量完善每一个税法本身应有的功能,也就是说税法本身必须是健全、完善的,对应该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不能有所遗漏。同时,要与其他相关税法相对照,要绝对避免相互矛盾的税法出现。

总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应当是:以宪法为依据,以税收基本法为骨干,以涵盖各个税种的法律为主体,以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由内容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税收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构成有机的统一整体。从税法的纵向构成看,在宪法统帅下,应当包括税法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税收法规等层次。从横向构成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税收基本法、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关税法、资源税法、印花税法、房地产税法、遗产与赠予税法、社会保障税法等。

课外阅读
税收立法的程序与实施

税收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根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一系列活动。通过税收立法,一方面要确定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我国与外国政府或外资企业、外籍人员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另一方面要制定正确处理这些关系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准则。只有立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避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问题的发生。税收立法程序是国家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我国税收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税法草案。包括起草税法草案和对原有税法的修改或废止的草案或建议。我国的税法草案通常由财政部税政司或国家税务总局草拟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局审查;法制局将税法草案发给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修改后,提交国务院审查。

2.审议税法草案。国务院审查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的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和代表的讨论意见,并征求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和各地意见,对税法草案进行修改,最后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审议表决。

3.通过税法草案。通过税法草案是立法机关和人员对其表示的正式同意,它是整个税收立法程序中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在开会期间,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通过税法议案,形成正式的税收法律,送交国家主席发布。

4.公布实施税法。我国通过的税法以国家主席令发布,并在《人民日报》等重要报刊上全文刊登。税法的公布日和生效日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或公布之日前、或公布当日、或公布后的某个时日实行,我国税法的生效日大多为后者。

颁布的税法从生效或实行之日起就必须贯彻执行,它要求正确运用、严格遵守税法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上,一般应按以下原则掌握: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同一层次法律中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实体法从旧而程序法从新。因此,贯彻执行税法是保证税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任何违反税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应有的制裁。

本章小结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中,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个方面。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表现为税收的征纳活动,包括物、货币和行为;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税法要素是指税法应具备的基本内容,一般指税收实体法的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征收方法、纳税地点、罚则、附则等要素,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基本要素。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有:代扣代缴义务人、负税人、纳税单位。

征税对象是指税法中规定征税的目的物,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客体;征税对象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最基础性要素;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与征税对象相关的概念,主要有征税范围和税目、计税依据。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我国现行税率的基本形式有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六次重大的改革。展望未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应当是:以宪法为依据,以税收基本法为骨干,以涵盖各个税种的法律为主体,以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由内容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税收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构成有机的统一整体。

自测练习

一、学习思考

1.如何理解税法的概念并简要阐述与税收的关系?

2.税法的要素有哪些?

3.简述我国建国后的税法体系的大体历程及构成情况。

二、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奠定的,整体格局较为合理,在十多年的运行过程中,尽管不时地做了一些修补,如“费改税”和农村税费改革以及增值税在东北的改革试点等,税制结构产生了一些变化,其基本框架未变。进行税制改革,这似乎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各界的一种共识。但税制改革需要有改革者的气魄、行政首脑的支持、相关措施的配合、宏观经济的稳定以及税制内容的可行,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税制改革才能够顺利进行。

世界上没有最好的税制,也无最坏的税制。税制改革应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进行,而不能就税论税。新一轮税制改革必须摆正税收收入功能与调节功能的位置,在税制设计时,应避免追求多目标而导致思路左右摇摆,更要防止那种过分强调税收调节功能而使税制过分复杂化。税制设计过程还受到税收征管能力的制约,只有适应现实税收征管能力,才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真正实现严征管的目标。在税制改革时,还需要理性地分析改革需要付出的成本,所冒的风险,评估改革可能带来的收益等。此外,我国的税制改革绝对不能以他国是否进行了税制改革为依据,更不能以他国现存的税制模式作为国际惯例来改革我们的税制,唯一的根据应是根植于中国国情的税制是否能实现现阶段的政策目标以及能否适应新的环境和新的条件。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析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三、能力训练

1.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

表1-2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

著名歌星王石,在2001年10月,由经纪人安排演出,收入30 000元,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每次收入超过4 000元时,扣除的生活费比例为20%。试按照累进税率的计算原理计算王石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速算扣除数的计算

(1)计算表1-3中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

表1-3 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2)计算表1-4中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系数

表1-4 超额累进税率表 Lcs+dZz09RFL+rHF5XOlVZAsrWFhY+sE3uoGqQUBTmrB15+6TqaqvjqRacMz7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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