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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指税法应具备的基本内容,一般指税收实体法的组成要素。任何一部税收实体法都要规定对什么征税,向谁征,征多少,如何征,这些构成了税收实体法的基本内容,简称税法要素。税法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征收方法、纳税地点、罚则、附则等要素。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法的基本要素。

1.2.1 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又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构成税法的基本要素之一。 无论什么税,都要有相关的纳税人来承担,即由谁来纳税。如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有:代扣代缴义务人、负税人、纳税单位。

注意: 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法的基本要素。

1.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规定的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当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直接缴税有困难时,国家为了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法中须明确扣缴人扣缴税款的具体规定。如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有支付单位的,以支付单位为扣缴人。

2. 负税人

负税人,即最终负担税收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税款的最终承担者或实际负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关键在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是否将税款转嫁或转移给第三者,如果纳税人通过一定的途径把税款转嫁给别的单位和个人负担,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如对烟、酒、化妆品等消费品采取高价高税政策,纳税人虽是企业,但税款已包括在商品的价格之中,负税人是消费者。如果纳税人未能把税款转嫁出去,则纳税人同时也就是负税人,如个人所得税,税收直接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税法中并没有负税人的规定,并不规定税款最终由谁负担,只规定由谁交纳税款。

问题解答

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是什么?

答: 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当纳税人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给他人的,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被转嫁或转移的他人才是真正的负税人。在不存在转嫁和转移的情况下,纳税人同时就是负税人。

3. 纳税单位

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所谓有效集合,就是为了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可以允许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同类型纳税人作为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纳税申报表。比如,个人所得税,可以单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夫妇俩为纳税单位,还可以以一个家庭为纳税单位,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单个人为纳税单位。企业所得税可以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也可以总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

1.2.2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纳税客体”。征税对象是指税法中规定征税的目的物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客体。

征税对象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最基础性要素。因为:

(1)征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最主要标志,各种税的名称通常都是根据征税对象来确定的,如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等;

(2)征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如我国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对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对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

(3)税法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来确定的,如纳税人这一要素,国家开征一种税,所以要选择这些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而不选择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其原因是因为这些单位和个人拥有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

与征税对象相关的概念,主要有征税范围和税目、计税依据。

1.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范围,是国家征税的界限。它可按货物、品种、所得、地区等方面进行划分。征税范围与征税对象密切相关,一般说来,它是征税对象的进一步补充和划分。如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土地,其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2. 税目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在质上的具体化。比如,现行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4个税目。通过划分税目,可以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都征税,未列入的不征税。同时,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可以归类确定税率,并可以形成“税目税率表”的形式,从而使征税对象更加简明、清晰。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等。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列举税目是指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概括税目就是按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税目,如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3.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征税基础”,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征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是计算每种税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在表现形式上有两种。

(1)从价计征,即征税对象以价值作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也是所得额。

(2)从量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车船税,征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则是车船的吨位。

议一议: 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税目、计税依据的区别与联系。

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的关系表现为:征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征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对象所做的规定。

1.2.3 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税率的高低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我国现行税率的基本形式有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以及特殊税率。

1.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的税率。 如我国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都是比例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成正比关系。在具体运用中又可以分为:

(1)统一比例税率。统一比例税率又称单一比例税率,是指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所有的纳税人都按同一税率纳税。如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个税种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税率是根据具体征税项目设计的,不同纳税人要根据特定征税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区别对待、公平税负的原则,现行的税制中,差别比例税率又分为:

①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按产品大类或品种分别设计不同税率,如现行的消费税税率。

②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应税产品或经营项目所归属的行业设计税率,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比例税率,如现行的营业税税率。

③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其所在地区分别设计不同税率。如原来的农业税税率。

(3)幅度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是指由税法规定统一比例幅度,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现行税法中归地方的一些税就是由各地在一定幅度内自主确定。

2.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提高的税率。 它是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在所得税中使用较多,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正确体现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累进税率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一是按累进依据的性质,分为“额累”和“率累”两种。“额累”是按征税对象数量的绝对额分级累进,如所得税一般按所得额的大小分级累进。“率累”是按与征税对象有关的某一比率分级累进,如我国现行税法中土地增值税。

二是按其累进方式又分为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两种。

依据这两种方式和划分级次的标准,可将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等。我国现行税法运用的有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两种: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绝对额划分等级,以纳税人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级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累进税率。 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全额累进税率实际上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分等级规定的一种差别比例税率。下面是简化的累进税率表1-1。

表1-1 简化的累进税率表

【例1-1】 2008年2月,李某月收入5 000元,张某月收入5 001元(二人收入均为扣除免征额2 0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两人应纳税额。

【解答】 李某收入5 000元,适用税率15%;张某收入5 001元,适用税率20%;

李某应纳税额=5 000×15%=750(元)

张某应纳税额=5 001×20%=1 000.2(元)

由此可见,全额累进税率有两个特点:

①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计征,计算方法简单。

②税负不合理,特别是在两个级距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负增加不合理的情况。上例中张某取得的收入只比李某多1元,而要比李某多纳税250.2元,显然极不合理。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绝对额划分征税级距,以纳税人的征税对象的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的一种累进税率。 即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时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①依定义逐级计算法。

【例1-2】 2008年2月,李某收入5 000元。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解答】 第一级:应纳税额=500×5%=25(元)

第二级:应纳税额=(2 000―500)×10%=150(元)

第三级:应纳税额=(5 000―2 000)×15%=450(元)

李某应纳税额=25+150+450=625(元)

上述依定义逐级计算的方法过于复杂,特别是征税对象数额越大时,级次越多,计算越复杂,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②采用速算扣除法。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比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要多征一定的数额,如上例中李某收入5 000元,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为750 元, 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625元要多125元,应纳税所得额在2 000~5 000之间的部分,这个数是固定不变的,是一个常数。

即: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常数

我们把这个常数称为速算扣除数。

试一试

应税收入为4 000元时,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_______,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______;差额=_______。

应税收入为6 000元时,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_______,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_______;差额=_______。并说说差额为什么相等。

由此可以得出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常数)

【例1-3】 2008年2月,李某收入5 000元。按速算法计算应纳税额。

【解答】 应纳税额=5 000×15%―125=625(元)

由此可见,按逐级计算法与按速算扣除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相等的,但计算却要简便得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数法。

(3)超率累进税率。 是指征税对象数额各按所属比率级次适用的征税比例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 即把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如销售利润率、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等)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问题解答

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有何区别?

答: 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相比,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际税率不同。在名义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实际税率往往是不同的,全额累进税率只适用纳税人的一个征税比例,全累负担较重;而超额累进税率往往会适用纳税人几个征税比例,超累负担较轻。

二是累进程度不同。在累进级次的临界点附近,全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急剧,税额负担呈跳跃式的上升,税额的增加会超过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超额累进程度较为缓和,不存在这种不合理的现象。

三是税额计算不同。全额累进税率计算较为简便,相当于采用比例税率的税额计算;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相对复杂,要进行分级分次的税额计算,即便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税额也比全额累进麻烦。

3.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单位税额”,是对征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 的征税数额的税率。 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如,土地使用税以“平方米”自然单位为计量单位,资源税中的天然气以“千立方米”这一复合单位为计量单位。单位征税对象应征税额是固定不变的,税额的多少只与征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实际运用中又分为以下三种。

(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规定高低不同的固定税额。如我国的资源税,大庆油田销售的原油每吨税额征24元,胜利油田为12元。

(2)幅度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即统一规定税额征收幅度,由各地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本地区的执行税额。现行的车船税,税法规定载客汽车每辆60~660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

(3)分类定额税率。分类定额税率按某种标志将征税对象划分为类别,类别下再划分为若干项,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如我国现行车船税对车船共分五类,并规定全国统一的固定税额。

4. 特殊税率

除上述税率外,还有一些特殊形式。如零税率、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等,它们实际上是税率的收缩或延伸。

(1)零税率。零税率,即“税率为零”,是比例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零税率既不是不征税,也不是免税,而是征税后负担的税额为零。表明征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货物规定零税率。

(2)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加成征收是按应纳税额的一定成数加征税款。l成为10%,加征1成,即为在原税率或税额上加征10%。加征2成,即为在原税率或税额上加征20%,依此类推。加倍征收是依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加征一定倍数的税额。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是税率的补充形式,是税率的大幅度延伸提高。

1.2.4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特殊性规定。 主要有减免税、起征点与免征额等。

1. 减税免税

减税是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额的措施。免税是免除纳税人全部应纳税额的措施。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支持的一种特殊规定。减免税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按其方式划分,可分为征税对象减免、税率减免和税额减免。

2. 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计税的界限。 如现行营业税规定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1000~5000元,即为起征点。免征额是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规定免予计税的数额。如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2000元,即为免征额。两者的区分,前者是达到或超过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不征税,而后者是达不到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的均按扣除该数额后的余额计税。

1.2.5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确定的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 征税对象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中是不断流转运动的,如货物有生产、流通、消费的过程。所得有创造、分配和收受的过程等。在这些过程中,哪些环节纳税,哪些环节不纳税,税法中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按纳税环节的多少,可以将税收课征制度分为两种。

(1)一次课征制。指同一种税在其征税对象运动过程中只选择一个环节征税的制度。如现行资源税,采用的就是这种征税制。

(2)多次课征制。指同一种税在某征税对象运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征税的制度。如现行增值税,采用就是这种征税制。

1.2.6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 它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具体规定有三种:

(1)按期纳税。指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日纳税。纳税间隔期分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6种。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按次纳税。指以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我国现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以及契税等,都规定按次纳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指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

1.2.7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它是根据各税种的征税对象、纳税环节,本着有利于源泉控制税款的原则来确定的。既要方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征纳税款,又要有利于各地区、各征收机关的税收利益。

1.2.8 总则、罚则和附则

总则规定设立的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原则、征收主体等内容。

查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说说它有那些要素构成?

罚则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而采取的处罚措施。

附则一般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主要有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适用范围及其他的相关规定。 SjrPlfleJRDQoX+iSTtQWyjhOIOSwQTnIKGgcx8rq/D83xTqNKXabov3bedQEe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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