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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对本书内容的几点提示

第一节
为什么要从“专制性”及其制度路径的角度审视中国皇权社会

对于秦汉以后的中国皇权社会来说,它在两千多年漫长发展过程中的积淀当然异常深厚,因而制度文化中几乎任何具体的特点,无疑都可以作为我们审视的入手之处。但是本书所以要从中选出“政治体制的专制性”这一命题作为分析的基点,主要是由于这样几个原因:

中国皇权社会的制度架构和法统法理,是使中国传统社会悖逆于近代以来的世界方向的根本原因,这样的根本差异也就造成了严复感叹的“民主之俗,尤非专制者所习知”;“盖中国之是非不可与欧美同日而语。”

第一,皇权制度专制性的长期累积、日久难移,是使中国在近代以后悖逆于世界文明发展方向的根本原因。

作为有着数千年发展历史、创造了丰富文明成就的制度来说,中国的无数发明创造曾经对世界进步发挥了巨大长久的积极作用,其中许多具体成就早已融入了人类今天共同享有的文明体系之中、或者更有着在今后不断光大的可能。然而,中国皇权政体的制度构架、尤其是其专制性的法统和法理,最终只能造成中国社会越来越背离于近代以来世界的发展方向,所以近代思想家严复评论说:

中国自秦以来,无所谓天下也,无所谓国也,皆家而已:一姓之兴,则亿兆为之臣妾。其兴也,此一家之兴也;其亡也,此一家之亡也。天子之一身,兼宪法、国家、王者三大物,其家亡,则一切与之俱亡,而民人特奴婢之易主者尔,乌有所谓长存者乎!

他更进一步的结论是,这样的政治体制与以欧美宪政为代表的现代制度文明是完全不能相容的:

民主之俗,尤非专制者所习知。况中国以政制言,则居于君主专制之间……盖中国之是非不可与欧美同日而语,明矣!

而其后一百年的历史,不仅依然不断地印证着严复的这个论断,同时更证明了后人对“秦制”以来皇权专制性认识的远远不够充分,会对我们民族命运造成怎样重大的危害。

第二,中国传统文化体系的核心,乃是皇权政体的法理基础、组织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统治权力运行方式。

中国传统的社会和文化体系是由从其核心依次向外延伸的几个不同层面构成的,在这个“层序结构”中,皇权占据着核心的地位。

如果对庞大的中国文化体系加以层序化的大致划分,那么我们至少可以看到由内向外依次延伸的三个层次:在整个文化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最具刚性支配力的部分,是如同骨架一样起着支撑作用的权力制度,包括它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尤其是它的制度法理;其次是从上述核心向外延伸的中间层,这个层次的内容主要是风俗习尚、价值取向等等如脉络般广泛贯通的各种非刚性社会规范;而最外层则主要由缤纷万象的形器和表象构成,举凡我们文化的一切物质形式和具型具象的承载体,诸如衣食住行、语言文字等等大多都是这最外层次之内的因素。

我们说,对于中国文化的了解,除了取决于能否对其器物和习尚有普遍知晓之外,更为关键的,则是取决于能否谙悉作为其核心部分的权力制度特点及其理路。比如我们读利玛窦的著作马上可以看到:这位16世纪末来华的传教士对中国文化的认知方式,其显著特点就是将中国的物产、工艺、风俗、宗教、科学技艺、政府机构、行政规制等等一切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东西,都以一种缺少统序的方式混列、并排在一起,似乎如此的纷繁万象在中国文化中都有着同样的位次和意义 ;而这种不分轻重轩轾的罗列方式,就非常明显地带有外来者对于中国文化未能深谙洞悉时的眼光。

对比之下,在中国本土的传统之中,任何一种略具代表性的文化分类学归纳方式、任何制度学的典章、甚至任何一种比较重要的辞书类书,都绝对不可能出现如利玛窦那样在把握中国文化各种构成因素时的“失序”。相反,它们总是必定要把“纲纪”、“统序”、“本末”等等作为最基本的制度结构原则,比如董仲舒以“奉本”作为整个礼教制度乃至宇宙体系的最高原则:

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皇权制度为核心建构而成的,所以其制度学和文化学必定要把“纲纪”、“统序”、“本末”等等作为整个体系最基本的原则。

礼者,继天地,体阴阳,而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内外、远近、新旧之级者也。

皇权对整个社会秩序的规范(即“王道”)被视为庞大制度体系的万流之源。

显然,确立尊卑、贵贱、大小等等秩序规范,并保证整个制度体系中的一切构成因素都是在这一元化有效统摄之下而生存和运行,这是文化制度中千殊万异之表象所共同仰赖的“本”。而使得这个“本”得以建立和凸显的,就是“王道”、“治统”等等皇帝对于统治威权的垄断和操控,仍然用董仲舒的话来说就是:

君人者,国之元——发言动作,万物之枢机。

道,王道也——王者,人之始也,王正则元气和顺,风雨时,景星见,黄龙下。

战国秦汉以后,对于“纲纪”的无上尊崇和全力维系成为了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建构中最重要的指向,所以对它的分析也就是我们认识整个中国制度文化的关键。

强调“君人者”和“王道”在整个文化制度、乃至天地万物之上的神圣统摄地位,这是秦汉以后中国政治哲学的出发点。虽然这一基点的形成原因要在本书以后的章节中才能加以更为详细的解说,但是它作为制度核心的地位始终最显见不过,即如陈寅恪先生一语概括的:“吾中国文化之定义,具于白虎通三纲六纪之说,其意义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犹希腊柏拉图所谓Idea者。” 而正是因为在战国秦汉以后,对于“纲纪”的无上尊崇和全力维系成为了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建构中最重要的指向,所以对它的分析也就是我们认识整个中国制度文化的核心。

第三,皇权的统摄地位及其实现路径,更进一步成为了整个文化体系中一切范式的母本。

因为这种缜密的网络结构对于中国皇权体系的性质和运行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本书以后讨论许多问题都与它有着直接的关联。

由于历史进程的漫长发展,中国皇权早已不是以一种简单的线性形态而存在,相反它通过一套高度致密的网络结构而渗透入了整个制度文化体系。这就使得几乎任何具体的文化形态,都不能不将这种权力制度的法理、脉络和结构方式复制到自己立身的基础之中。尤其是作为支撑着庞大文化体系的制度框架而言,其中坚层面内各个分支的拓展和结构,主要都是围绕着国家权力组织形态和运行方式而展开的。早在先秦时代,这种统摄性的制度结构方式就已经具备雏形,所以吕思勉先生所著《先秦史》第十四章,就是在《政治制度》的统一标题之下,分别记述了“封建”(指周代“封茅建国”的周天子之下诸侯国家制,亦即当时国家政治形态)、“官制”、“选举”、“租税”、“兵制”、“刑法”等等所有重要的国家制度要素 。可见在这种国家架构之中,法律形态、经济形态等一切制度文化的门类,它们与政治制度之间都有着至为密切的关联。而后来的情况当然更是如此,比如费正清评论明清时代中国文化的特点是:

文化与政治“结为了一体”,这是中国皇权社会一个很重要的制度特点,其形成的原因将在本书第一章第四节中详细说明。

中国的国家和文化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与中华帝国两者是相等的关系。……总而言之,明清两代时的中国文化与政治结为了一体,这使得中国统治者对外来事务抱有一种冷漠、有时甚至是憎恶的态度,而“文化中心主义”思想亦成为这一时期的主导思想。

这种“月印万川”、“万法归一”式的整体结构关系,本身就形成了中国制度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详见本书第一章第三节、第四节)。

上述三方面的原因,决定了本书对中国制度文化的认识,不能不将皇权政体的权力运行方式作为关注的重点;其中尤其需要厘清的,则是在这个权力运行的历史过程中,皇权政体的专制性究竟是由于什么样的原因和机理而不断地累积和发展?这种累积发展又造成了哪些主要的制度结果?

本书不采取以往常见的那种仅仅局限于本土文化范围之内对中国皇权制度的介绍,而是希望以宪政制度的历史、尤其是其制度逻辑和制度法理为参照,展开对中国制度史的讨论。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对于中国皇权专制性的研究,是以宪政制度、其基本法理和发展过程为对照的。我们说,不论是作为现代社会制度核心的宪政政治体制、还是由众多具体文化分支融会而成的整个现代社会,它们虽然代表了近代以来世界走出中世纪的一种根本性方向,但遗憾的是,并非世界所有民族的文化中,都先天地蕴涵着向这个方向演进的决定性基因(人类学研究甚至证明,由于失去了前进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某些民族的文化水准甚至会发生由高至低的蜕变 )。所以从本书的角度看来,中国古典政治的结构之中未能具有这样一些决定性的基因、未能产生由这些关键基因组合而成的制度转型之内在动因,相反却具有了使政治专制性不断累积发展的强烈趋向,这种差别的最终结果,就是造成严复后来所说“中国之是非,不可与欧美同日而语”。

如果从生物进化的过程来看,不同物种在其各自性质和进化方向上的巨大差异,往往只是由那些占总数很小部分的关键性基因所决定的,比如现代遗传学研究已经证明:人的大约30亿个遗传基因密码之中,其大部分竟然与昆虫、细菌的基因是一样的;人与老鼠只有不到10%的基因是相异的,人与灵长类动物的不同基因更是低于他们基因总数的2%,至于人与人之间的基因差异则更少,大约只有0.2%。但恰恰是这些比例很小的基因差异,导致了不同物种在种属、面目、生理功能和进化方向上的极大不同。

依本书的立意来看,从众多文化元素中发现为数极少、却对于制度性质和制度方向起决定作用的基因,这与面面俱到、不分轩轾地叙述文化形态的众多分支相比,乃是一种重要得多的工作。

假如上述情况可以作为对文化和社会研究的启发,那么我们似乎也应该尝试这样的工作,即在大量的“文化基因”当中,去发现那些尽管为数不多、但是对于制度的生命性状及其发展方向却最具关键意义的若干基因究竟深藏在何处?去发现这些要素究竟是通过什么样的机理,决定着一种制度体系具有了区别于其他制度体系的基本特点。

第二节
中国皇权专制制度及其在16世纪前后的发展对于中国历史进程的意义

以上简要介绍了本书以“中国皇权制度的专制性及其悖逆于近代以来世界发展方向”这个问题作为审视对象的原因。上述说明中已经提到,中国皇权制度的专制性,是经过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才臻于充分发达的程度。那么本书又为什么要从这样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截取16世纪前后大约两百年的时段,以此作为审视和分析整个皇权政体专制性的焦点呢?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先来看一下近代以来中国的命运与16世纪前后制度文化之间的关系。

康有为把中国当时的制度特点以及呈现在世界上的面貌概括为:“内示尊于奴隶,而外受辱于强邻”。

1895年4月17日,在中日甲午之战中惨败的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两个月之后,康有为在其《上清帝第四书》中,将当时已经腐溃至骨的中国政治制度之特点概括为两句话,这就是:“内示尊于奴隶,而外受辱于强邻!”那么曾经具有辉煌历史的中国,后来是如何沦入这种对自己国民极尽专横、而同时对于外强又日益卑怯的可耻境地呢?作为具有历史洞察力的思想家,康有为将此种制度特点的形成原因,追溯到了明代皇权制度的空前专制以及清朝对于“明制”的全面继承,他说:

中国自古一统,环列皆小蛮夷,故于外无争雄竞长之心,但于下有防乱弥患之意。至于明世,治法尤密,以八股取士,以年劳累官,务困智名,勇功之士不能尽其学,一职而有数人,一人而兼数职,务为分权掣肘之法,不能尽其才。道路极塞,而散则易治;上下极隔,而尊则易威。国朝因用明制,故数百年来大臣重镇,不闻他变。

他由此得出的结论是:

若使地球未辟,泰西不来,虽后此千年率由不变,可也!

康有为指出:如果“泰西不来”,则中国皇权社会的制度逻辑是再过千年也不会改变的。

在康有为看来,如果“地球未辟,泰西不来”,则自秦“一统”而至明清以来的制度文化,是沿袭千年也不会改变的;而这正是导致中国最后不得不惨对“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 的原因。

而与这种“清承明制”乃至“千年率由不变”的局面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欧洲社会在13世纪以后就已经逐步走到了中世纪的尽头:

到13世纪末,一个新的欧洲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前一时代的政治和文化。旧欧洲的政治理论和政体形式是封建的,社会制度是封建的,社会结构是封建的,经济条件是封建的,甚至哲学和神学也是封建的……但是到了1300年,欧洲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的社会内容几乎处处都在冲破旧时代的外壳。新经济条件正在形成,新制度正在顺应新的需要。新的政治和社会理论正在取代人对于社会的关系的旧哲学。

1250年至1291年短暂的41年间,重大事件同时绽生犹如万炮齐发,击碎了封建鼎盛时代的社会制度,致使欧洲各地旧秩序处于土崩瓦解之中。

随着罗马法复兴、宗教改革、商业革命、价格革命、文艺复兴等等的兴起,延至16世纪以后,由中世纪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已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确立了它的不可逆转之势,所以1500年就普遍被历史学家看作是中世纪社会和近代社会之间的分水岭;而马克思更直截了当地说:“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在十六世纪揭开了资本的近代生活史。”

我们说,不论是在中国抑或在西方,它们各自成就出那样渊深博大的制度体系,都只能是一个“积跬步而致千里”的过程。以权力制度形态这本书所要讨论的核心内容为例,西方政治史上以宪政制度而限制和规范统治者的权力,就是一个经过了长期发展而终于日渐臻于成熟的过程,比如英国宪政中贵族阶层“对国王构成制约而达到平衡”这个至关重要的制度平台,它在源头上“是直接从日耳曼人的丛林中生长出来的” 。因为这样一些原因,所以宪政学家追溯说:“欧洲中世纪时代(约略自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起,至16世纪宗教革命止)是封建时代,也可说是近代宪法观念萌芽时代。”

不论古典公民国家的民主制度还是现代民主制度,都是从某种相当不完善的状态逐渐发展起来的,所以对这个过程而言最具根本意义的,是以“法治而限制统治者权力”这个能够启动长期发展过程的初始支点。

世界政治史说明,不论是古典公民国家的民主制度还是现代民主制度,都是从某种相当不完善的状态而发轫的。比如古希腊的民主制度是从贵族政治中发源的,它原本为少数人拥有、距离平民享有普遍的民主还很遥远,但是就是因为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个开端,所以它终于“为平民自由进入一切行政机构的普遍呼声提供了依据” ;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历程说明了同样的问题,比如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到了1787年《美国宪法》诞生之时,它在对公民平等权利的彰显和保护方面的缺陷还非常巨大 。但是与民主制的这种晚熟相比,能够越来越切实地制约统治权力专制性的宪政政体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却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开始孕育和成长。比如从中世纪后期的意大利城市一直到宪政国家形态成熟的17世纪,承认城市居民自治共同体有权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的趋向,就一直与强调最高统治者具有压倒一切之权力的专制趋向相互博弈;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后来建立成熟宪政政体具有重大意义的一系列问题,诸如权力合法性的来源、统治权力的界限、权利和义务的本质、被统治者反抗暴政的权利等等,都在反复和相当广泛的争论中日渐明晰 。所以制度学家这样评价中世纪在宪政发展史上的意义:

代议制政府的相关制度乃是起源于我们政治史上最缺乏理性主义色彩的时期,即中世纪,而且,同这种制度相联系的并不是理性主义社会秩序的推进, 而是(同普通法结合起来而实现的)对政治权力之形式的限制及对各种形式的专制的抵制 。所谓的“民主理论”的根源并不是对于人类社会的可完善的理性主义的乐观主义心态,而是对这种完善之可能性的怀疑以及不允许人类生活被一个人的暴政所扭曲……的决心。 (王毅注:本书引文中的黑体,除了专门说明为原作者标出的以外,都是我标出的)

现代宪政政体的一系列基本原则,都是从最缺乏理想色彩的中世纪社会发源的。

本书以后各章的论述中还将经常提到,欧洲近代以后的具有新时代意义的法律、赋税、城市经济、市民社会的组织方式以及相应的国民法权地位等等几乎所有重要的制度形态,它们不仅在中世纪社会中就已经逐渐孕育和萌发,而且尤其是从那时起,更不断地推进着将这些新的制度因素予以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正是这种具有深刻基础的漫长过程,才赋予了新制度形态以真正的根基和伟力。

而同样源远流长的,则如同康有为所说,中国皇权制度专制性与现代制度体系之间的一切凿枘难通都是一个完整历史过程的最终结果。从这样的历史观出发,于是我们就不能不对中国皇权制度的发展过程加以格外的注意;不能不对这一制度经过长期发展而至其最为成熟时期所获得的一系列禀赋加以格外的注意;尤其是不能不对中国皇权专制性从其早年的必须受到相当制约,到后来越来越不受制约这一演变过程加以格外的注意。

王夫之认为:王朝后期这一百多年所因袭汇聚的,是中国千百年以来政治制度史的一系列核心弊端。

我们说,对于中国皇权政体和整个皇权社会来说,上述演变过程中至为关键的时代,就是康有为曾经再三追溯的14世纪后半叶到17世纪前半叶的明代;而在明代的将近三百年的历史中,又以明代中期至晚期的这一百多年堪称典型,比较粗略地看,则这一典型时期可以界定在明弘治元年(公元1488年)至明崇祯末年(公元1644年)。著名学者王夫之在亲身经历明代末年内忧外患的纷至沓来之后,借助对宋代政治的分析说过一句十分概括的话:“百年之内,乘千岁之弊” ——他的意思是说,王朝后期一百多年所承续因袭和凝集汇聚的,乃是千百年以来中国政治制度史中一系列最核心的弊端。所以,如果我们需要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时段,以此作为全面剖析中国皇权社会专制性的标本,则16世纪前后的这一百多年,也许就是必然之选。

第三节
本书的研究方法及其形成原因

以16世纪前后的中国皇权制度及其发展方向作为剖析的焦点,对于研究对象的这个选择决定了本书在研究方法上,需要尽可能地随时包含两个相互参照的方面:第一,围绕着权力体制这个核心而运行的中国制度文化诸多重要分支,它们在这一时期的性质与西方社会走出中世纪进程及其内在法理根据的对比;第二,上述中国制度文化的一些主要方面,它们经过长期发展延续至此时而最终结穴的来龙去脉。在笔者看来,至少在具备了这样两大参照之后,我们对中国皇权制度的认识才可能是比较真切深入的。

对每一制度症结的分析都不应是画地为牢式的,相反这些分析应该随时展现出其背后两大参照系统之异常深远,这是笔者对自己研究方法的基本要求。

不难看出,选取以这种方法和视角而开始工作,其难度已经大大超越了笔者谫陋之力所能的承荷,即以本书以后的章节所要具体分析的众多领域而言,诸如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城市经济形态、赋税制度、官吏行政制度、制度环境下的社会伦理、社会财富的分配制度、国民政治心理模式和社会行为模式等等,对其中任何一个分支的充分说明,都需要笔者难以企及的十分精专的学识和研究才能胜任。但是,本书所以仍然愿意勉力做出一种贯通的尝试,主要是因为就中国皇权制度来说,它内在结构的高度缜密、其诸多构成领域之间千丝万缕的渗透交织、其历史脉络的千年传承等等,这些已经成为了中国皇权制度的基本性质之一。因此,任何截断众流的“切片”式分析,都可能在入手之前,就已经将我们研究对象的这种基本性质遮蔽在关注视野之外。罗素在其《西方哲学史·英国版序言》曾说:

任何截断众流的“切片”式分析,都可能在入手之前,就已经将我们研究对象的一些基本性质遮蔽在关注视野之外,所以本书与此相反而力图做出一种贯通的、深及制度体系各局部间逻辑关联的研究。

有些对学术要求严格而毫不宽贷的人们会断言:涉及广泛范围的书根本就不应当写,或者,如果写的话,也应该由许多作者的专题论文所组成。但是许多作者的合作是有其缺点的。如果在历史的运动中有任何统一性,如果在前后所发生的事件之间有任何密切联系;那末,为了把它表述出来,对前后不同时代所发生的事情就应在一个人的思想中加以综合。

罗素的意思是,概括性地总结历史、揭示其内在逻辑所生成的“统一性”、解析纷纭万象事件之间的“密切联系”,这些工作的必要性并不能被各个分支中更为细致精专的研究所替代,而他的这个看法正是笔者深深服膺的。

中国“启蒙运动”的路径有其鲜明的特点和深刻的成因,对于这个事关重大的问题本书第十二章第七节中将做详细分析。

认为由于某种新思想的出现才导致近现代社会形态产生的看法,其实早已被世界经济史学所质疑甚至否定了。

除此之外,本书选择这样一种研究方法,某种程度上还是有鉴于自20世纪初期以来人们就往往相信:一种能够席卷天下的“思想”和“思潮”乃是社会变革的关键(详见本书第十二章第七节);甚至直到20世纪80年代“文化研究热潮”中,我们还是较多地是将中国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加以审视探究,普遍觉得“观念体系”是文化中最核心的部分。这种认识反映在研究取向和研究方法上,就是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人都争先恐后致力于哲学、文艺、美学、伦理、思想史、国民心理、相关社会风尚等等领域的研究,努力在这些领域中,发掘出导致中国迟迟未能走出中世纪、或者有可能引导中国走出中世纪的各种决定性因素;同时也比较普遍地从这样的角度,定义西方走出中世纪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并把中国对启蒙主义的引入,限定在借助其意识形态成果(“启蒙主义思想”)这样一种狭隘的层面。可惜当时我们并不知道,类似地认为由于某种新思想的出现才导致近现代社会形态产生的看法,其实早已被世界经济史学所质疑甚至否定了

一百多年之前,严复等人对于中国皇权制度文化的分析,就是从分析其法理体系、法律制度及其与宪政制度根本区别而入手的,即使在今天看来,他们的认识仍然有着一针见血、单刀破阵的力量。

对于现在来说尤为可资借鉴的是,早在一百多年之前,严复、梁启超等人对于中国皇权制度文化的分析,就往往是从分析其法理体系、法律制度及其与宪政制度根本区别而入手的,即使在今天看来,他们的认识仍然有着一针见血、单刀破阵的力量。只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这样水平的分析并没有能够针对皇权制度结构而全面系统地展开,加之后来在认知方法上的忽略 ,因此不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国民的一般印象中,对“专制主义”的了解大都十分笼统。这种认知方式和认知水平,与中国专制政体通过千千万万具体的制度路径而深及社会结构各个局部的特点,有着非常大的臲卼不合。

对于众多“下位性”的社会文化领域而言,政治和法律体系乃是一种“上位制度”,用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话来说就是:“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

有鉴于上述情况,我逐渐体会到:制度形态、尤其是如中国皇权专制这样具有长期传统的制度形态,其整个体系中对众多分支领域都具有统摄意义的核心,既不是社会生产物质手段的诸多具体方式,也不是观念领域中的哲学、文艺、伦理、国民性等等因素,而是国家权力形态的层序结构、组织方式、运行机理、演变趋向等一系列具有刚性特征的因素;尤其是作为权力体系最重要支柱的法律体制和法理逻辑。所以对于众多“下位性”的社会文化领域而言,政治和法律体系乃是一种“上位制度”,也只有这种上位制度才具有将统摄力贯穿到制度文化体系各个分支的强势。

本书认为:对中国皇权政体的研究,应该由长久以来比较笼统或分散的、俯瞰外观式、更注重其观念形态的认识方式,转变为一种深入其内部结构的分析。

基于上述转变,本书认为:我们对中国皇权政体的研究,应该由长久以来比较笼统或分散的、俯瞰外观式、更注重其观念形态的认识方式,转变为一种深入其内部结构的分析,尤其是转变为对统治权力及其生存方式、运行机理、发展过程等等的具体认识。而实现这种转变,则需要重点研究的领域至少应该包括:作为皇权专制工具的法律制度之性质;它在法理学上与西方古典公民国家特别是近现代宪政法理的根本区别;中国皇权社会法律环境对国民法律文化习惯的塑造;中国皇权日益专制化的典型路径和方式;皇权专制统治之下国民群体的不断弱势化趋向和实现路径;国民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幼稚化趋向及其制度意义;中国皇权制度结构所规定的中国经济形态基本特点;上述经济形态与欧洲城市经济的根本区别;中西经济形态的重大差别所导致各自社会进程的不同结果;中西赋税制度和制税法理的重大区别;中西赋税制度区别所导致的中西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对统治权力的制衡方式的一系列不同结果;现代宪政政体建立过程中对统治权力制衡方式的法治化过程、这一过程与中国皇权主义制度中对统治权力制约方式日益“虚置化”过程的鲜明对比;专制权力对社会信息资源、生态资源的控制方式及结果,等等。

总之,“中国皇权专制性及其与现代社会方向的悖逆”这个重大的问题,经过了自严复、梁启超、“五四”诸多思想家、顾准等人一百多年以来的剖析讨论,其意义至今没有过时。本书在接武前人而继续这一工作的时候,所尤其希望的,是能够对于中国皇权专制政体的法理学、对于使皇权政体得以统辖整个制度文化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方式,有一个初步的说明。

第四节
本书对于“现代性”和“逆现代性”两个概念的定义及其根据

最后应该提示说明的,是“逆现代性”这个本书基本命题的涵义。从字面上说,这个名词未必有前人使用过,但是如上文已经提及的,中国近代以来的很多人都早已以此作为他们审视历史和现实的基本视角,所以说到底,它也并非笔者的杜撰。

说到“逆现代性”的定义,当然首先要说明“现代性”的涵义。

什么是“现代性”的内涵以及应该如何评价它,这当然是一个极大的问题,但是就本书所集中讨论的内容而言,这标准也不见得不能概括得最为简明,仍举梁启超的例子,在1901年他的划分之中,世界上一切国家尽管其民族和文化的种属千差万别,但是在政体的性质上不过只有区区两种之别:

梁启超以实行宪政抑或实行专政,作为现代世界中制度分野的唯一标尺;把宪政制度对专制制度的“新陈嬗代”作为世界潮流所向的核心内容。今天看来,他在一百多年前确定的这个标准因为抓住了关键而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

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君主专制政体,朝廷之视民如草芥,而其防之如盗贼;民之畏朝廷如狱吏,而其嫉之如仇雠。……抑今日之世界,实专制、立宪两政体新陈嬗代之时也。……故地球各国,必一切同归于立宪而后已,此理势所必至也。以人力而欲与理势为敌,譬犹以卵投石,以蜉撼树,徒见其不知量耳!

可见建立抑或是远离“宪政”、淘汰抑或是承袭着“专制之政”的传统,这是梁启超区分天下众多国家是否合于世界潮流方向的唯一标尺。

即使是冷战结束以后对理性主义和西方民主模式的批评质疑,一般也是以承认其宪政基本原则的普世价值为前提。

从梁启超那时至今已经过去一百余年,我们似乎可以越来越肯定地说,他当时定下的这个标准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所以,即使是在当今冷战结束而新的世界格局尚未成熟,以往人们普遍崇尚的理性主义、西方民主模式等等受到不断质疑批评的情况下,大家还要承认现代制度的一些基本准则早已具有了超越东方与西方之间界限的普世意义,比如杜维明先生所说:

在强调自由、民主这些普世性价值的同时,必须对自康德开创的理性时代有相当的警醒,因为启蒙理性是以牺牲其他形式的理性为代价的。现代西方以动力横绝天下(梁启超语),狭隘地应用于文明间竞争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往往加速了冷峻超然的分析能力与浓烈激情之间的结合,而这种结合则进一步发展了那种只在财富和强权范畴内进行游戏的国际规则。

可见即使是“新儒家”学者,也依然不能不把肯定现代社会中几个基本要素的“普世价值”,作为质疑“现代理性”的前提

而就本书所讨论的中国皇权制度的“逆现代性”而言,则不仅也是以这普世价值为标准而定义“现代性”的内涵,而且其内容的范围更为有限。因为如果从政治史的发展、尤其是从宪政制度历史与中国皇权政体历史相比较的角度来看,则“现代性”中最核心的东西,并不是明晰的理性、民主等等“理念”,而仅仅是能够有效地制约统治权力专制性的那种法治方式;仅仅是能够促使这种方式扎根发展的那样一种明确的制度方向。人们对宪政政体要义的概括是:

“立宪主义”这个术语的使用是相当晚近的事情,但其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典的古代。……作为半个世纪前得到最广泛承认的立宪主义历史的权威之一,麦克尔文(C.H. Mcllwain)在强调其悠久的渊源和复杂的表现的同时坚持认为仍然可以对其作出一种简单的概括:“所有相继的用法中,立宪主义都有一种根本的性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制约……真正的立宪主义的本质中最固定和最持久的东西仍然与其肇端时几乎一模一样,即通过法律限制政府。”

宪政中最本质的东西,仍然与其肇端时几乎一模一样,即“通过法律限制政府”。

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说法,“立宪主义”这个词最早是在1832年使用的。……但具有政治意义的名词“宪法”则是在1642年的内战爆发的英国大辩论期间开始使用的。据《牛津英语词典》,具有那种意义的词早在12世纪就已经使用了,但只是在内战时期的英国大辩论以及经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之后,才牢固地把“宪法”及其同源词定为现代政治词汇的要素。

只是因为早早萌发了“通过法律限制政府”的机制,所以其后几百年间诸如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主义、民权运动等一切近现代社会中的盛典和大潮,才有其滥觞于青萍之末、而终于成就出云蒸霞蔚之气象的可能。

如同上文提到的,虽然从中世纪开始直到1787年《美国宪法》诞生的时代,“理性”、“民主”等等或者还杳无踪影、或者还远远没有站住脚跟,但只是因为那时的环境之中早早地萌发了“通过法律限制政府”的有效制度性力量和机制,所以其后几百年间诸如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主义、民权运动等等一切一切近现代社会中的盛典和大潮,才有其滥觞于青萍之末、而终于成就出云蒸霞蔚之气象的可能

卡尔·波普尔曾经将从古代到20世纪极权制度(诸如法西斯政体等)等等各种“封闭社会”,定义为“巫术社会”、“禁忌社会”和“部落主义”,并且将这种定义作为自己剖析这些社会性质的核心命题 。在本书看来,他这一思想值得重视之处,主要还不是由此得出的许多具体结论颇具启发意义,而是在于他异常明确地提出了一个进入所有问题领域的基本前提:从发生源头来说,虽然巫魅性蒙昧主义的产生远在专制政体产生之前,但是专制政体一旦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制度形态以后,则它就必然跃居为蒙昧主义意识形态的渊薮。所以在人们更为熟悉的绝大多数历史时段中,两者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专制政体不断利用并有效催生着蒙昧主义意识形态的膨胀,而不可能反过来是蒙昧主义等等观念形态具有比专制政体(专制权力的具体存在方式、制度结构和运行路径)更深的决定性力量。同理,在专制统治力量比较薄弱的制度环境之中,原本蒙昧封闭的观念和意识状态,终归可以比较容易地逐渐被人性、理性甚至是民主性的种种观念和诉求所取代;而相反,如果是在一个专制趋向越来越强劲的政体之中,则文化体系中本来已经具有了的一些宝贵的理性化资源、一个民族文化中比其他民族提早许多就已经萌发出来的各种进步的观念,都很可能被压抑下去甚至被戕伐殆尽。

在蒙昧主义与专制政体的关系中,后者是比前者更深刻强劲的决定性力量。

本书始终是以“通过法律而限制政府”这个最简单明了的方面来定义“现代性”的核心内涵;同时也以此为基准而反向地定义出“逆现代性”这个命题。

由于上面的原因,所以本书始终是从一个最为简单明了的方面来具体定义“现代性”的核心内涵,这就是作为宪政政体“根本性质”的那种属性,即:能够有效地制衡和限制统治权力专制性的制度机能、以及相应的制度结构和制度发展方向。同理,本书所详细讨论的中国皇权之“逆现代性”,其内涵也始终限定在:这种高度发达的政体,其基本设计理念、制度路径和权力的运行方式,究竟是如何越来越悖逆于“通过法律而限制政府”这个近现代世界的普遍方向。 tdqpz6TC//H7VhFwtkXCI4G4s8lpfOmKI1JRB1JCkZzoinI/PoLzXXFjFxuLza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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