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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对本案例的具体评析

A方财务顾问的认识完全正确。这是因为,资产的价值具有相对性。对应于不同的企业(会计主体),资产会有不同的可利用状态,从而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一项经济资源,在某个企业中可能在未来有利用价值,因而可以被认为是资产。但同样的一项经济资源,如果对另外一个企业在未来没有可利用价值,就不可以被确认为资产。

本例中,对于D企业而言,其品牌、销售网络、管理模式、技术等因素均会对其未来有实实在在的贡献,因而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它们均可以被看做是D企业的表外无形资产因素。

但是经过认真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即使对D企业来说,上述因素中的某些内容能否算作“资产”也已经成了问题:现有的销售网络,已经给D企业带来了50%的债权损失,这种近乎瘫痪的销售网络恰恰成了企业资不抵债的重要推动因素;企业的管理模式,主要由企业现有组织结构及其相互联系、企业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系统等内容构成。管理模式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现有企业的活动是否顺畅、是否具有应有的效益、是否与实现企业的目标保持一致。然而,D企业恰恰是在具有十余年历史的条件下处于较为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这种状态显然是一种企业迅速走下坡路的状态。这种状态从C企业主动要将D企业大方地“赠送”给未来的合资企业的举动中已经得到了验证。因此,对于D企业而言,其管理模式也是一种不成功的模式,对D企业本身的价值是:带领企业走向资不抵债。

因此,D企业的销售网络和管理模式因素,不能对未来的合资企业带来价值,因而不能被未来的合资企业作为资产接受。至于D企业现有产品的品牌和技术因素在被“赠送”给未来的合资企业后还能不能算作“资产”因素,关键要看其对于未来的合资企业能否作出实际贡献。

从资料来看,上述诸因素中,D企业自己所拥有的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品牌形象因素,由于未来的合资企业的产品将全部用某外国品牌出口而不会对合资企业产生实际贡献,因而不能被视为未来合资企业的“资产”因素;D企业与现有生产线相关的技术因素,由于未来的合资企业引进全套生产线也不可能对未来的合资企业作出贡献,因而也不可能被合资企业确认为资产。 oTaWNhPU6aUNLHOerX69DbEwXt8dfnR9xo7xdqbJoM9P/kJZSNFrU8A0oFNJn1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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