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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管理

发票是企业进行购销活动,财务会计据以收付款项和记账的法定凭证,也是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是检验经济活动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它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税收征管活动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一切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包括工业加工)以及从事其他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发票管理程序如图3-2所示。

图3-2 发票管理程序

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的,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账。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填开发票的规定如图3-3所示。

图3-3 填开发票的规定

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gW7JA9IahBydkX+kiBvmbB1SJCwnF0Ye/Ao3jitKaleQRdG10JSIjTKB3XQJez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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