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开篇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序言中也同时提到了人的尊严和人权,强调“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信念” 。60年前通过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段涉及基本权利,该段落的第一条第一句又是:“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在此之前,1946年到1949年间德国通过的五部州宪法中就有三部包含类似表述。如今,在国际人权话语以及司法判例中,人的尊严也发挥着突出作用。 [1]
2006年,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成为德国公共舆论关注的焦点,当时联邦宪法法院驳回了联邦议院通过的《航空安全法》,判决其违反了宪法。在那个时候,世界贸易中心双子塔“9·11”恐怖袭击事件场景仍历历在目,德国议会打算授权武装部队在这种情况下射击事实上已经变成了炮弹的客机,以保护地面上大批数量未知、生命受到威胁的人们。然而,宪法法院认为,国家机构杀死乘客的行为违宪,国家保护恐怖袭击潜在受害者生命的义务(根据《基本法》第2条第2款) 必须让位于尊重机上乘客人的尊严这一义务:“国家单方面支配其生命,这就[……]剥夺了机上人员生而有之的价值。” [2] 法院的这席话语中回响着康德的“绝对命令” ,令人无法忽视。尊重每个人的尊严,这禁止了国家将任何个体纯粹用作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即便是为了拯救许多其他人的生命也不能如此。
有意思的是,作为哲学概念,人的尊严早在古代就出现过,并由康德得出了其现今的含义,但它直到“二战”结束后才进入国际法以及之后生效的各国宪法文本中,自相对较短的时间以来,它也在国际司法裁决中发挥核心作用。与此相反,作为法律概念,人的尊严观念既未曾出现在18世纪经典的人权宣言中,也没有出现在19世纪的法典中。 [3] 为什么在法律上提及“人权”比“人的尊严”要早得多?诚然,联合国成立条约强调指出了人权与人的尊严之间的联系,这显然是对纳粹政权的滔天罪行和“二战”大屠杀的回答。那么是否可以由此解释,为什么人的尊严在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这些20世纪道德灾难始作俑者的后续政权以及其盟国的战后宪法中也占据了重要地位?难道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 人的尊严 概念的道德内涵是在大屠杀的历史语境下才被后来加载到 人权 理念上的,或许还超出了它所能承受之重?
之所以产生上述想法,是因为人的尊严概念很晚才成功进入宪法和国际法讨论,只有在19世纪中叶很例外地被提到过一次,那是在1849年3月围绕着保罗教堂宪法第139节取消死刑和体罚的谈判中提及的:“即便是对罪犯,自由的人民也需尊重其人的尊严。” 不过,这部德国首次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的宪法并未生效。 人权 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而 人的尊严 概念在20世纪上半叶的国家和国际法典以及司法判决中才出现,两者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产生了时间上的不对称性,这是值得一提的事实。
因此,容易让人产生的一种想法是,只有通过回顾,方能将人的尊严概念道义地承载到人权概念中。与这一观点恰恰相反,我想要提出的命题是:这两个观念之间从一开始就存在概念上的密切关联,即使这种关联起初只是隐性的。人权始终都是产生于对专制、压迫和侮辱的反抗之中。如今,没有人在念及那些令人敬畏的条文——例如那句“任何人不得被施加酷刑,以及残酷、非人道或侮辱性的刑罚或待遇”(《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 ——的时候,耳边不会回响起无数遭到折磨杀戮的生灵的喊叫声。援引人权的力量来自受侮辱者对侵犯其人的尊严的愤怒。如果一开始就是这样,那么这种概念上的关联必定会在法律发展中自己显现出来。由此,我们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是,“人的尊严”究竟是对于一个有着规范性内涵、可以通过详细描述侵害事实来推导出人权的基本概念的表达,抑或只是对一长串个别的、偶尔获得的、彼此不相关联的人权的空洞表达。
我将列举几个法理上的理由来支持说明,“人的尊严”不是事后用来分类的表达,或者是某种为了隐藏各色现象而摆出的空架子,而是所有基本权利内涵赖以汲取营养的道德“源泉”; 接下来我将在系统视角和概念演变史的视角下,研究尊严的概念在由道德理性和法律形式构成的人权中所起到的催化作用;最后,人权来自人的尊严的道德源泉,这一来源解释了我想要具体捍卫的乌托邦的政治爆炸力,这里我既反对一味摒弃人权[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也反对近来一些淡化其极端内涵的企图。
[1] Erhard Denninger, ”Der Menschenwürdesatz im Grundgesetz und seine Entwicklung in der Verfassungsrechtsprechung“, in: Franz-Joseph Peine/Heinrich A.Wolff(Hg.), Nachdenken ü ber Eigentum , Festschrift für Alexander von Brünneck, Baden-Baden: Nomos 2011, S.397—411.
[2] BVerfG, 1 BvR 357/05 vom 15.Februar 2006, Abs.124.本裁决参见Jochen von Bernstorff, ”Pflichtenkollision und Menschenwürdegarantie.Zum Vorrang staatlicher Achtungspflichten im Normbereich von Art.1 GG“, in: Der Staat 47/2008, S.21—40。
[3] Vgl.Christopher McCrudden, “Human Dignity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2008, pp.65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