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从今天开始,课程终于要进入正题了。今天我们要讲1894—1895年间发生的中日甲午战争,而且会对甲午战争之前的历史也一并加以分析。
各位阅读过的教科书等书籍,对于江户末期到明治初期的这段历史都是如何说明的呢?对这段历史的大多数叙述都向读者揭示出这样一种历史走向,即日本在目睹了清朝在鸦片战争(1840—1842年)和第二次鸦片战争(1856—1860年)中的败北之后,也受到欧美列强的压力而被迫打开国门,然后开始以列强为目标,开展自己的现代化进程。
这种观点本身并没有错,但这种叙述方式容易让读者忽视欧美与中国、欧美与日本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同样受到欧美列强压力的中日两国之间的关系。由此,读者在脑海中总会不由自主地浮现出这样一种简单的对比关系,即渐趋落后的中国与逐渐成长的日本。今天,我希望能够避开所谓“落后的中国与成长的日本”这种千篇一律的观点,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当时的中日关系。
衰弱的中国与强大的日本是描述那段历史时一种常见的叙事方式。当1931年9月18日关东军策划并发动“九一八”事变时,蒋介石与张学良通过诉诸国际舆论的方式来避免与日本的直接武力冲突。这种做法是为了在遏制中国共产党等国内反蒋介石势力的同时,与日本进行对抗,可以说有其合理性。但如果从当时日本的立场出发,往往会认为中国方面是因为“弱小”才选择诉诸国际联盟。不论是当时还是现在,这样的解释都在世界上广为流传。但这种衰弱中国与强大日本的对照,其实并不适用于直到甲午战争为止的明治时代,以及辛亥革命(1911年)以后的大正时代。今天就让我们来学习一下这方面的历史吧。
其实,已经有一位学者很切实地阐述了在思考中日关系时必须注意的问题,他就是美国历史学家沃伦·F.金博尔。他曾经负责将英国首相丘吉尔与美国总统罗斯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往来书信编辑成书。罗斯福与丘吉尔作为同盟国的国家元首代表,他们之间的书信被印制成书让人阅读,这真是历史爱好者梦寐以求的事呢。但是很可惜,这一资料还没有日文翻译版。金博尔老师对中日关系是这样描述的:
对日本人和中国人来说,战争与斗争都只是施与受(give and take)的互动形态而已。对日本和中国来说,围绕着由哪一方来领导两国之间均势的漫长竞争,存在于文化、社会和经济等各方面,也包括“知识领域”。
学者的表达有点不容易理解。简单地说,他认为围绕着东亚地区的领导权,中日两国长期处于竞争关系当中,这种竞争在文化、经济、社会、知识分子的思想及意识形态等各个层面展开,军事冲突只能算是其中之一。因为在中日战争以后,日本以军事手段侵略中国这一事实人尽皆知,不容置疑,所以当日本人读到金博尔老师的论点时,不禁会感到惊讶。
不是从日本侵略中国这一视角来看问题,而是从日本与中国互相竞争的角度来审视过去。我这样说绝对不是要否定日本的战争责任,只是在单纯的侵略与被侵略这一视角下,有相当多的问题难以被清晰地阐明。因此,在这里我希望通过比较分析中日两国在19—20世纪前期的文化、社会、经济战略,来阐述这一时期的中日关系。
接下来,我们暂时将时间倒退回到英国、美国以及俄国进入东亚的19世纪后半叶。第二次鸦片战争前后,列强开始积极地进入中国市场。请大家先假设自己是东亚最知名的英国贸易公司之一——怡和洋行的员工。说起怡和洋行,因长崎的哥拉巴宅邸 而闻名的托马斯·布莱克·哥拉巴,正是在1859年(安政六年)作为怡和洋行的代理人来到长崎任职的。
假设大家接到怡和洋行总部的指示,前往日本和中国采购当地出产的铜矿。在进行交易时,最重要的大概就是希望日本与中国“可以维持稳定的价格和产量,并且对各国一视同仁,以相同的条件进行交易”。怡和洋行员工应该以什么为基准判断日本与中国达到了这样的条件呢?这一基准是某种法律,请想一想贸易中不可缺少的法律是什么?
——法律的名称?
嗯,应该说是法律的类别。
——……
只要能了解这一点,就可以对长期以来让日本苦恼的修约等问题有所认识了。
——要为英国的购买创造比较好的条件。
哦?这是在考虑如何才能在贸易中规避日本的高额关税吧?这是与关税相关的问题。请大家想一想1858年(安政五年)幕府时代签订的《美日修好通商条约》。这是一项不平等条约,内容包括:1.开放神奈川、长崎、新潟及兵库等港口;2.自由通商;3.在开港地设置外国人居留地,让一般外国人居住于该处,并禁止前往日本国内旅行;4.承认对于居留在日本的该国国民的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5.日本不具有决定关税税率的权力(失去关税自主权)。除美国以外,幕府也与荷兰、俄国、英国及法国签订了相同的条约。
因此,如果把首先迫使对手签订不平等条约作为前提条件的话,确实是这样的。不过,我想问的不是这个。
例如,像足尾铜山这样日本国内为数不多盛产铜矿的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流入附近的河道,使得田地荒废,无法耕种,农民因此向政府请愿陈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面对民众的抗议,不得不对铜矿污染问题进行调查,铜矿的生产就有停止的危险。那么,身为英国怡和洋行的员工应该用什么方法胁迫日本政府,从而使其顶住人民的不满而继续生产呢?让大家扮演这样讨人厌的员工,真是不好意思。(笑)
——警察。
哦哦,使用警察的力量吗?那就是动用警力来监督管束附近居民这样的相关规则了。如果制定了这样的法律,那就称之为“取缔法”好了。明治政府确实曾经聘请法国的法学家布瓦松纳 ,让他以法国法律为蓝本起草各种法典,并在1880年(明治十三年)先于宪法公布了《刑法》与《治罪法》(即《刑事诉讼法》)。在宪法颁布之前制定刑法的想法,可以说与历史是一致的呢。虽然在出现农民暴动的情况下可以出动警察,但作为企业来说,最基本的还是应该从经济层面入手,保证铜矿的产量吧。如果要说是刑事还是民事方面的话,那应该是民事。那么,什么样的法律可以保证这样的目的呢?
——《商法》与《民法》。
啊,答案终于出现了。只要有这两种法律,就可以用契约之类的手续来完成交涉。如果只是单纯要求维持产量的话,只要经营足尾铜山的古河矿业与怡和洋行单独进行沟通就可以了。没错,就是《商法》与《民法》。
但是,不论《商法》还是《民法》的制定,进展都相当缓慢。政府为了修改条约,加紧进行着《商法》与《民法》的起草工作,在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公布了《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日本终于有了一个法治国家的样子。但是,《民法》颁布之后,受到了部分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这部《民法》破坏了诸如家族道德等日本的传统伦理。就日本政府的立场而言,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自然希望能够早日制定《民法》,但在国内舆论的压力下,制定的《民法》却一直未能真正施行。直到1898年7月,《民法》才得以施行。《商法》的施行,更是要等到近一年后的1899年6月。
在日本不断要求尽快废除不平等条约时,列强则表示:“请制定《商法》及《民法》。”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确实是正当的主张。当然,列强通过强加于对方的不平等条约,的确能够获得可观的利益,所以列强自然也不会简单地配合进行修改条约的交涉。但只要制定了《商法》和《民法》并遵照实施,贸易就可以相对稳定安全地进行,列强也不能否认这一点。
刚刚的内容,大家都理解了吧。当列强想要从中国和日本获取经济利益时,他们高度关心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平等待遇”。接下来,我们再来说一说这个问题。如果日本基于与英国是友好国家等理由而给予英国优惠的贸易条件,却不给法国相同的待遇,这种行为就会使得未被平等对待的国家与日本产生纠纷。因此,只对英国实行运费优惠等措施是绝对不行的。
如此一来,英国就会这样考虑:并不需要将日本变成英国殖民地,因为如果将其作为英国殖民地的话,就需要在日本驻军,以防日本受到俄国等其他列强的影响。这不仅需要相关费用,还有可能引发与其他列强的纷争。因此,英国只需向日本要求在港口税收及运费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列强相同的条件。如果明治政府具有能够在列强之间保持独立,并平等地管理列强利权的能力,那英国就不需要直接控制明治政府;如果是拥有这种能力的国家,就不需要耗费各种成本,将其殖民化并进行直接统治。英国这种充满自信的观点,可以说是建立在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海军力量基础上的。
英国认为,俄国以东亚为目标南下这一行动,不利于自身的整体利益,因此要求日本以能够不被卷入列强间对立及纷争为目标,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日本也确实如英国所预期的那样,经过一系列前期准备,在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
有一个国家则选择了与日本完全不同的道路,那就是中国。甲午战争后,列强争相在中国划定各自的势力范围,以至于多个列强的利权并存于中国国内。但19世纪中期的中国,还远未沦落到半殖民地的境地,中国当时拥有的“华夷秩序”这一资产,对列强而言极富魅力。
大家知道什么是华夷秩序吗?
——和朝贡贸易一样吗?
看来大家大致上都有所了解呢。东京女子大学的茂木敏夫教授对华夷秩序做了这样的定义:作为世界和文明的中心的中国,以“德”来感化周围的地区,并依据周边地区被感化的程度所形成的从属秩序便是华夷秩序。其中,规范中国与其他周边国家关系的国际秩序,就被称为朝贡体制。
虽然仅仅听一次可能很难想象,但琉球王国的例子特别能说明华夷秩序中,与基于土地的“属地”相对的“属人”这一特点。因为琉球当时向清朝朝贡,因此自然被划入清朝的华夷秩序当中。但琉球同时也对日本萨摩藩进行朝贡。如果就被国境线环绕的土地来说,这种关系是难以想象的。但是如果换个角度,即并非由琉球国,而是由琉球国王向清朝皇帝进行朝贡,那么这种两属关系(同时归属清朝和萨摩的关系)也是可以成立的。
对于列强而言,这种以中国为中心、以交易和礼节为基础的东亚秩序,是一种相当方便的系统。例如,不论是当时被称为安南的越南,还是朝鲜半岛的李氏王朝(国号为大朝鲜国),列强如果想与华夷秩序下的国家和区域进行贸易,为了能够顺利开展后续的工作,第一步就可以先与清朝进行沟通。从列强的角度而言,如果在朝贡体制的基础上可以更容易地与李氏王朝或者安南进行商谈的话,也没有理由不加以利用。
在这种意义上,朝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非常廉价的安全保障措施”。身处朝贡关系中的国家只要老老实实地向中国履行礼仪方面的手续,中国方面就不会干涉朝贡国的内政与外交;只要遵守被规定的礼仪体系,就不会有不必要的紧张情况发生。中国与朝贡国的关系也不会让双方承受不必要的军事负担。进一步来说,中国、朝贡国以及列强间,都不需要承受这种不必要的负担。
——具体而言是什么样的廉价安保措施呢?有点没听明白。
如果把中国比喻成房东那样的角色,应该会比较容易理解吧?只要列强向中国说声“拜托了”,就可以通过中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商谈。
让我们想象一下,例如,英国与俄国围绕朝鲜半岛的某个优良港口陷入了紧张状态。当英国想要使用朝鲜半岛的港口时,就可以向中国表达这一意图,而中国就会向俄国及朝鲜政府转达这一情况。中国会向他们表示:“英国这次不是为了建立舰队基地而进行港湾调查,而是因为如此那般的具体情况。”而当俄国想要进行朝鲜半岛东海岸的调查时,也可以向中国传达自己的意图,并由中国转达给英国。对于朝鲜半岛,通过中国这一华夷秩序的中心来进行沟通,可以极大地提高效率;而对于安南(越南),列强也只要向中国传达相关意图就可以了。当时,中国通过华夷秩序,扮演了类似房东的角色,而对列强而言,这就提高了效率。
19世纪80年代左右,日本与中国各自有着可以让列强安心的秩序模式。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日本和中国在这一时期都实现了一定的成长。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中日两国之间的竞争是在什么样的契机下开始激化的,并最终使得日本得以取代中国在亚洲的领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