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国家安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我国于2015年7月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指出:“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具体来讲,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不被外来势力侵犯;新的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被颠覆;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等等。它有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包含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也包含非传统的、非军事领域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和资源环境安全等。任何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均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是国家建设发展的前提,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石,更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并指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面临着新的课题,应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
新《国家安全法》将每年的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具体来说,有以下五个方面: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台独”分子妄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达赖喇嘛流亡境外拉拢各方支持“藏独”,东突厥势力不断大搞破坏、谋杀、爆炸等活动。
(2)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接受了间谍组织的任务,是否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或其他破坏活动,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即构成了间谍罪。未参加间谍组织,却接受了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任务,不管其任务实现与否,不影响间谍罪的成立。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一般指在未参加间谍组织,也没接受其代理人任务的情况下,主动为间谍机构窃取、刺探、收买、提供情报。不管情报是否到了间谍手中,都不影响间谍罪的成立,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①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②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③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④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⑤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⑥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境外敌对势力和间谍情报机关为了分化、西化社会主义中国,常常采取窃密、勾连策反、心战谋略、行动破坏等手法,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通过各种渠道,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灌输西方的政治、经济模式。一些价值观念被冠上“民主”“自由”“人权”的名义,用腐朽的生活方式作为腐蚀工具,培养和平演变的“内应力量”。
(2)采取以金钱、物质作为引诱、许诺出国担保、进行色情勾引、抓其把柄以威胁等手法,或打着身份合法、学术交流、参观访问、现场照相留念和文明结友等幌子,刺探、套取、收买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和国家单位内部秘密。
(3)通过报刊、广播、音像等媒介,运用无中生有、编造谣言、借题发挥、以偏概全、挑拨离间、搬弄是非、假冒他名、虚张声势等伎俩,进行“心战”宣传,影响师生员工的精神和心理状态,煽动不满情绪,实现其颠覆、破坏的目的。
(4)策划、支持成立旨在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暴力集团、恐怖组织、反动宗教、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他们提供经费、场地和物资。
(5)为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主动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各项危害国家安全的将会受到惩罚的罪行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那么,什么是国家秘密?1988年9月5日通过、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密法》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①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或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由此可见,国家秘密不仅包括政治、军事方面的秘密,还包括经济、科技、金融、文化等方面的秘密。不管是哪一方面的秘密都不允许泄露,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国家秘密的密级是按其秘密程度划分的,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如军事工业中涉及核武器、战略导弹、核潜艇等战术技术性能及这些武器的生产储存数量、作战频率等。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如我国研制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经济价值较高的药品的成分、工艺、技术诀窍等都列为机密,这些东西泄露出去会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一般的危害和损失。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1. 什么是保密工作
有国家就有秘密,就需要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历来是国家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发展的加速,世界各国之间交往密切,人员流动频繁,各高校和国外组织及外籍人士的交流、合作更加广泛,使当前的间谍与反间谍、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比以往更为尖锐和复杂,这意味着泄密的可能性加大,保密工作刻不容缓。在这种形势下,作为一名大学生,了解有关保密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势在必行、义不容辞。
为了达到保密的目的,人们采取一系列手段和措施,把秘密限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这就叫保密工作。我们通常所说的保密工作,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即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
2. 保密工作的主要对象
(1)科学技术保密。科学技术保密对保证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都具有重要作用。科学技术保密的重点是保护国家批准的发明、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属先进的科学技术或国外虽有但仍需保密的其他科技研究成果等。
(2)经济保密。保守经济工作中的秘密对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关系重大。经济保密的内容比较广,如对外经贸、经济计划、统计数字、物价工资、测绘资料等。
(3)涉外保密。涉外保密无论什么时候都是一项重要的保密对象。涉外保密包括外事、涉外洽谈、对外技术交流、对外提供资料、引进工作、旅游接待、出国进修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4)宣传报道保密。宣传报道和出版工作涉及内容广,信息量大,传播迅速,反应敏感,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泄密。许多国家都将它作为获取情报的重要途径,因此做好宣传报道方面的保密工作十分重要。它包括报纸、新闻、电台广播、电视电影、各类出版刊物和书籍等。
(5)公文保密。公文保密指文件、资料、档案等的保密。它包括从公文制发开始,公文的接收、登记、传阅、保管、携带、交接、清卷、归档,直至公文的销毁,这一系列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6)会议保密。会议是党、政、军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保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会前准备、会议的审查、会场的选择、预防会议泄密的技术措施到会议的文件管理、会议的传达与新闻照排、报道都关系保密问题。
(7)政法保密。政法是对敌斗争的一条重要战线。它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8)军事保密。凡是关系到国防、军队和军事工业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接触知悉的事项都属于军事军工保密的范围,这是我国保密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
(9)通信中的保密。它包括邮政和电信等方面,主要还是电信保密,如电报电话、微波通信等都必须严格采取保密措施。
(10)电子计算机保密。计算机信息的保密技术性强应严格划分计算机储存信息的密级和采用屏蔽措施等。
3. 保密法规
所谓保密法规,是指一切有关管理国家秘密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保密法》和其他保密规范。
(1)保密法规的构成。保密法规包括:《宪法》中有关保密规定;国家基本法律中有关保密规定,如《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保密条款;《保密法》;国家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的有关法律中关于保密的规定,如《专利法》《档案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统计法》《技术合同法》等中的保密规定;保密行政法规,如《保密法实施办法》;地方性保密规章;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保密规章;有关部门(一般指法律授权的部门)对保密法规的解释;按照《保密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由国家有关部门同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团体等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其他协定中规定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条款等。我们在这里只简单介绍一下《保密法》。
(2)《保密法》概况。《保密法》是我国1988年颁布、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简称,是我国针对保守国家秘密的一部专门法律。它是制定一切保密法规、规章和具体保密制度的基本依据。它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1.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构成
(1)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范围,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泄密罪,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这里的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以外。“境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定居境外的中国公民和逃亡境外、反对我国的中国公民。“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境外的政权、政党及境外人员成立的一切机构、组织。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的,不论其情节是否严重,均构成犯罪,均须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上,可根据情节轻重,区别对待。
2. 窃密的常用手段
(1)以使馆、商务办事处为据点,以合法身份掩护其非法窃密活动。如1989年,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使馆派出大批情报人员,以记者身份为掩护,到某些高校搜集我方情报。
(2)通过贸易活动、学术交流等方式从事窃密活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内外交流日益扩大,外国情报人员往往利用这些时机大肆活动。如在一次外国科技展览会上,某国一情报人员以商务人员身份与我国某公司联系,又以洽谈业务为名,认识了这家公司的某个工程师,通过引诱拉拢,在以后一年多时间里套取了我国大量科技情报。
(3)从报刊、广播、资料上分析研究获取情报,这种方法被国外认为是“最经济、最安全、最可靠、最迅速”的途径。据统计,国外情报机关获取的我国的情报中,80%~90%来自公开的资料。
(4)以旅游参观为名进行窃密。在来我国旅游参观的人员中,也可能混进了情报人员,他们往往从事与其公开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只要有机会就会下手。
(5)用攻心战术,拉拢、腐蚀、引诱我国内部人员出卖秘密情报。
上述事实表明,境外的,特别是西方的敌对势力,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采取各种形式、手段,千方百计窃取我国各方面的秘密,妄图达到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在我们内部,极少数人置国家民族利益于不顾,向境外敌对势力泄露和出卖国家秘密,因此,保密战线上的形势是严峻的。
1. 什么是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和毒品、邪教一起被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毒瘤,是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民生命的极大隐患。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严密防范、严厉惩治恐怖活动。
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将恐怖活动定义为:“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其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活动的;
(2)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其他恐怖活动。
2. 恐怖活动的主要类型
(1)暴力袭击(锐器、钝器、车辆撞击);
(2)枪击;
(3)爆炸;
(4)纵火;
(5)投毒;
(6)暗杀;
(7)劫持人质;
(8)劫持交通工具;
(9)核生化袭击;
(10)网络袭击。
3. 恐怖活动的特点
(1)动机、目的的政治性。恐怖活动往往是有特定政治目的的暴力行为,它的主要目的不是消灭和摧残行动目标,而是要制造恐惧和惊慌来影响公众心理,给当局造成政治压力。恐怖组织通过威慑政府和特定的社会群体,迫使其做出让步,以达到政治报复、破坏统治秩序的目的。恐怖活动所具有的政治或意识形态方面的动机,有着强烈的信仰支撑和精神动力。
(2)活动过程的有组织性。恐怖活动的蔓延和恐怖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其严密的组织体系。恐怖组织有核心策划者,又有行动实施者,分工明确。在组织恐怖活动时,都会经过精心的准备和周密的筹划,制订好方案,安排好过程。
(3)活动方式的残暴性。武装暴力是恐怖活动的主要方式。恐怖组织无视无辜平民的生命,使用爆炸力大的武器进行袭击,手段十分残忍。其最终目的是引起社会关注、造成社会恐慌,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图。
(4)活动的隐蔽性和突发性。为确保行动的成功以及行动后能顺利脱身,恐怖组织都是在积极隐秘的方式下行动,一些拥有先进侦查技术和手段的国家情报部门也难以预警。恐怖活动突发性强、危害性大,令人防不胜防。
(5)活动的危害性和破坏性。恐怖分子思想极端、手段残暴、破坏性强,他们不顾法律法规,无视道德规范,肆意妄为,对国际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每次恐怖活动发生,都会给事发地点民众的生命和社会经济造成巨大破坏。
4. 当代恐怖活动的新趋势
(1)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恐怖主义活动也在朝着国际化和全球化发展。当今世界已经形成了国际性恐怖主义网络,恐怖组织把它的魔爪伸向了世界各地,是全球经济发展和国际社会秩序的极大威胁。
(2)宗教狂热色彩更加明显,民族分裂主义愈演愈烈。恐怖主义多产生与复杂的文化背景和宗教背景中。恐怖组织的成员几乎都有着某种特定的极端思想和偏激信仰,他们思想顽固、精神狂热、手段残忍,根本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最近几年的恐怖活动中都带有明显的宗教狂热色彩。民族分裂主义的发展和民族矛盾的激化是恐怖活动发生的一大诱因并且愈演愈烈。恐怖主义开始和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合作加强,给人类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威胁。
(3)手段更加现代化、更趋多样性。当今社会进入了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军工技术也处于不断发展创新中,这增强了我们抵御恐怖分子袭击的能力,同时也给恐怖分子提供了更有利的武器。恐怖分子在使用传统的暗杀、绑架、爆炸、劫机、投毒等方式的同时,开始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方式进行恐怖活动,逐渐往高智能、高科技的方向发展。
(4)组织方式趋向网络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恐怖组织也利用起了互联网,组织形式也趋于网络化。建立起了由互联网联系起来的跨国组织,由此形成的分散性避免了传统的组织结构目标过大的情况,使恐怖主义突破国家、区域的界限,遍布世界各地。这个趋势也增强了恐怖活动的隐蔽性和行动破坏力。
恐怖活动的特点和新趋势要求各国政府加强合作、积极应对,尽快建立起反恐部队、完善反恐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效反恐。
5. 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必须依法其追究刑事责任。有传播、宣扬恐怖主义,煽动、胁迫他人运送危险物品等行为的,必须对其进行警告、拘留或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