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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防传销

一、什么是传销

传销,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独立传销商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传销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较为流行,传销企业因此获取大量货物的差额利润,但并非佣金。正因为传销的巨大商业利润,驱使有些人利用直销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将直销演变为“网络连锁”等非法形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从而连锁引发非法传销人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传销产生于美国哈佛大学两位数学系学生的天才想法,二人开始只是研究倍增学,比如1变2,2变4这样的数学模型。后来被引用到市场营销学中成为传销。其实在美国关于传销也摸索了很多年,名称也不统一,有的叫直销,有的叫传销,直到1979年美国将传销正式立法———《反金字塔法》。

在国家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进行了一个概念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直销与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

(1)区别之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2)区别之二: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须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非法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

(3)区别之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4)区别之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5)区别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但是直销行业也有些是混乱的,许多没有经过合法批准的公司也在运作,甚至经过批准的直销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违规操作,这是广大人民群众应该提高警惕的,因为他们很可能就是变相传销。

三、什么是不正当直销

(1)“拉人头”。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所介绍的新成员交纳的入会费或者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

(2)高额入门费。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

(3)虚假宣传。对参加者的报酬或者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请人入会的。

(4)高价高奖励。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场价格,牟取暴利的。

(5)不许退货。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的。

以上这些内容只是让大家了解什么是不正当直销,为大家提供判断不正当直销的依据,目的就是在于提高大家对不正当直销的辨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四、传销的危害

(一)危害社会诚信体系,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

非法传销的基本方式是“杀熟”,本质是欺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欺骗别人。这样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如果无限发展下去,必然导致亲友相骗、朋友反目,社会人与人的信任丧失。这不仅冲击了正常市场秩序,还动摇了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

(二)误导思想,污染社会

一方面,非法传销的核心理念是“有钱就是成功”。成功的定义被传销人员狭隘地限定在能否拉下线、上业绩、日进斗金上。其实任何成功都离不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成功是社会对个人贡献的一种评价和回报,而他们宣扬的靠骗取人头费不劳而获的理念最终只能使人们思想扭曲,误入歧途。另一方面,通过他们的洗脑,让人不以骗为耻,反以为荣。骗人赚钱心安理得。从心理上突破道德和法制的约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础,这样的社会成员如果达到一定规模,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传销为“经济邪教”。

(三)易瓦解家庭,引起社会动荡

一方面,非法传销参与者多是被亲戚、朋友、同学、同乡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或其他地区的。参与人员多是弱势群体、是非法传销组织者的敛财机器,最终易导致血本无归,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瓦解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另一方面,非法传销满足的唯一需求是“成功”。但是,在金字塔式的非法传销体系中,“人人能成功”是无法兑现的。只有极少数接近塔尖的“硕鼠”才能“成功获利”,而对无数身埋塔底的人来说,被激发起的“成功”欲求永远无法满足。这种普遍无法满足的需求,难免会成为社会的动荡之源。

五、大学生误入传销的原因

1998年4月18日国家开始禁止传销以来,仍有部分大学生误入非法传销的迷途,除了非法传销组织的欺骗性和校方管理疏漏等客观原因外,部分大学生自身就业压力大、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等也是重要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

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加之大学生有较强的自我意识,这使得部分同学自以为是,我行我素,法制观念淡薄。有的同学以找工作为名,不请假离校,跨市、跨省,长时间不归,在什么地方干什么事都不向学校和老师汇报;有的大学生为寻求自由空间,不遵守学校规定,随便在校外居住,设法摆脱学校管理;有的学生法律观念不强,明知传销已被国家禁止,还要抱有侥幸心理,违法参加;有的学生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为挽回被骗而无法索回的损失时,便不惜违法,设法再去骗亲朋好友,使自己在非法传销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二)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

大学生经历了十几年的学校生活,都是从一个学校到另一个学校,虽然学到不少书本知识,但缺少社会风浪和复杂情况的实践,思想比较单纯,面对一些复杂问题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当非法传销的组织者或把非法传销说成是直销,给传销披上“科学”“现代”的外衣,或宣称“传销可以一夜暴富”,甚至把传销说成最公平,“谁都有钱赚”等谬论时,部分大学生便轻易当了俘虏,甚至心甘情愿受骗,个别同学还成了其中的骨干。

(三)就业压力大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不仅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而且也对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方面产生着严重的影响,有的大学生急于找工作,甚至饥不择食。对此,许多传销组织打着帮助“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为名,诱骗大学生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有的大学生对事业发展存在着急于求成和急功近利的思想,加之对生活期望值过高,非法传销组织就乘虚而入,大力宣称传销“人人都能成功”、能“一夜暴富”,以迎合他们想要成功的心理。在就业压力之下,大学生屡屡受骗,尤其是贫困,且急于想挣钱致富脱贫的大学生更容易上当受骗。

六、大学生如何避免参与传销

(一)增强法制观念

1990年年底传销这种诈骗形式就已经在我国出现,它经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三个阶段。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55号文件提出,要严厉打击“六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2001年,国家打击传销办公室成立。2005年11月1日,国家《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学生是国家培养多年的人才,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大学生要想成就一番事业、有所作为,就必须树立法纪观念,明确哪些是法纪提倡保护的,哪些是法纪禁止的。凡是法纪提倡保护的,应自觉遵守,坚决去做;凡是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法治国家的需要,否则,将一事无成。那些明知非法传销已被明令禁止的仍要参加,或事后已经察觉到上当受骗,仍迷途不返的学生,最后,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树立正确的致富观

大学生应认识到,能否致富,并不完全取决于岗位选择,而关键要看自己的付出和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只有靠科学、智慧、勤劳、守法才能致富,也只有这样的致富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靠投机、欺诈的致富,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落得人财两空。所以,非法传销绝不是一条致富路,而是一条不归路。

(三)提高认识,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

一是要进一步认识非法传销的本质、危害及手段。非法传销绝不是什么“光辉的事业”,而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非法传销的少数组织者敛财、使绝大多数加入者受害的欺诈活动。二是要进一步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特别是对于那些用光环罩着的非法传销的谬论,要进一步认识其欺骗的本质。非法传销不会“人人都成功”,绝不会“一夜暴富”,更不是最公平的“谁都有钱赚”,而是顶级传销商敛财的机器。

(四)迷途知返

大学生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一旦误入非法传销,一定要迷途知返,可设法与学校老师取得联系,也可以向“110”报警,尽快设法脱离传销组织,而不要一错再错,在自己被骗受害后,再骗别人受害。 moMDi3LgR3Jl7z+O5aNzbZKaFkLjXEUNLb4mVBfqfOnCdAb8e0IFY5s6beto21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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