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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邪教

一、什么是邪教?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上的各种邪教传播非常迅速,已成为危害全人类的社会毒瘤之一。但迄今为止,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个对邪教的确切定义,在法律层面上也仅有一小部分国家对邪教组织做出定义性表述。比利时是欧洲最早立反邪教法的国家,比利时的法律法规中将邪教组织表述为:“组织和实践上进行非法的、造成损害的活动,危害个人、社会或人类尊严的团体。”2000年,法国通过了一项对邪教的立法,将邪教罪称为“精神操纵罪”,并将邪教组织定义为这样一种社团———实行集权制、表明或者不表明其宗教目的、行为侵犯人权和危害社会平衡,强调邪教组织在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两个方面的危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邪教组织界定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界定,从邪教与宗教的关系、邪教的基本特征和手段、邪教对其成员和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等方面,揭示了邪教组织的本质。由此不难看出,邪教与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不容小觑。

二、邪教有哪些特征

法国的《反邪教部级委员会报告》归纳了邪教的十大特征:精神控制、大肆敛财、脱离正常社会生活、侵犯信徒身体、吸收儿童入会、反社会、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不断引起司法纠纷、经常性地转移资金、向公共权力机构渗透。

我国在这个方面也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对邪教的基本特征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可以总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1)将“教主”神化为活着的神。通过编造神话、散布邪说、制造异象等手段将“教主”神化为一位降临人间的“救世主”。那些以神灵自居的邪教首领通常自称具有特异功能、神灵感应等超自然能力,无所不知、无所不能。

(2)对其成员实施精神控制。邪教“教主”通过制造亲密关系、勾起欲望希望、宣称自己有实现愿望的能力等手段,造成信徒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或是通过诱导、暴力、胁迫等手段来控制信徒的心理和意识,使信徒们心甘情愿地被“洗脑”,任由“教主”摆布。

(3)冒用宗教的名义。邪教通常打着宗教的幌子、借用宗教的术语名词,在自己的歪理邪说中掺揉进宗教教义和一些伪科学的知识,拼凑成所谓的“教规教义”,大肆宣扬,蛊惑人心,不仅贬损了宗教的声誉,还扰乱了宗教秩序。

(4)敛取钱财,非法牟利。邪教“教主”通常以考验信徒是否虔诚的名义,或诱骗或胁迫,使信徒购买宗教用品、“奉献”财物,自己则从中牟取巨额利润。

(5)秘密结社,组织严密。邪教组织大都建立有以“教主”为核心的组织体系,通过秘密集会联系成员、宣传教义,对成员进行严格的控制。

(6)反社会、反人类。这是邪教的本质特征,也是人类社会的巨大隐患。邪教组织其成员从事反政府和反社会的活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威胁公共安全,违反国家法律,破坏国家经济秩序。

三、邪教会产生什么样的危害

邪教的危害是广泛的、深远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煽动反对政府,危害国家政权。一些邪教头目向其成员灌输反社会反政府的思想,煽动其成员通过极端手段发泄对现实的不满。许多邪教组织从基层下手,在较为落后的乡村进行传教,设立组织,企图取代农村基层政权,他们还有目的地拉拢党员、团员和基层干部,侵蚀党和政府的基层组织。有的邪教甚至公开提出,“我们面前有三大敌人,一是‘三自’教会,二是共产党,三是政府”,公然打出“推翻共产党领导,夺取政权,建立神国”的旗号。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稳定。邪教组织往往使用绑架、非法拘禁、色情勾引、恐吓甚至杀人等手段扩充组织、控制成员;通过装神弄鬼、非法印制、秘密结社等方式宣传歪理邪说;散布反政府言论,宣扬“灾难说”“末日说”,制造恐怖氛围,造成社会恐慌。邪教的这些做法破坏了原本安定团结、协调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造成人心不稳、社会不安。

(3)破坏生产生活,危害正常的经济秩序。邪教鼓吹“世界末日论”,宣扬吃“赐福粮”“生命粮”以及“一切靠神的恩赐”等歪理邪说,致使一些群众受骗上当,整天忙于信“教”、传“教”,有田不耕,有工不做,有书不读。邪教组织还通过销售邪教用品,收取“奉献款”等名目诈骗群众的钱财。一些邪教的首要分子欺骗成员说,“信教的主要目的就是看轻钱财”“钱财最损害灵性”,但自己却大肆挥霍成员上缴的“奉献款”,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

(4)破坏亲情,分裂家庭。有的群众受到了邪教的蛊惑,热衷于外出传“教”,甚至于有家不归;有的则处于邪教组织的严密控制中,基本不与外界联系。不少邪教成员由此日渐疏离了亲情、友情,变得与社会格格不入,有的甚至将自己与家庭割裂开来,完全从自己的家庭分裂出去。更为极端的是,一些邪教教徒为了追随“教主”,将家庭成员视为“拖累”,对他们痛下杀手,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

(5)危害健康,摧残生命。邪教组织编造荒诞的邪说,宣称“信主可以免灾,祷告可以治病”“只要虔诚祷告,不用打针、吃药,疾病自然会好”,不让患病的成员去医院看病,或用骗术来为成员治病,或是兜售所谓的“圣水”“神药”,称其包治百病,导致其成员延误了治病时间,或伤或死。有的“教主”视生命如草芥,要求教徒贡献自己的孩子作为“牺牲”献祭给神灵,或是制造集体自杀事件,如此摧残生命,简直惨绝人寰。

(6)扭曲人性,毒害思想。邪教组织往往利用人性的弱点,激发成员内心的恐慌和欲望,宣称只要加入就可以躲避灾祸、实现愿望,达到现实和精神上的双重圆满。有的信徒因此完全迷失,心甘情愿地向“教主”奉献钱财,甚至奉献家人或自己的生命,完全丧失了人性。邪教还利用未成年人识别判断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四、邪教惯用的骗人招数

(1)打着宗教或气功的幌子蒙骗人。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邪教组织就利用这一点,借用宗教的理论术语、编造自己的歪理邪说,披着宗教的外衣进行宣传。

(2)用治病、免灾诱惑人。生老病死是每个人中都需要面对的,邪教组织却以此大做文章,宣称信教就可以免除病痛、死亡等生活中的不顺之事,以此发展成员。所谓消灾病的“法术”,药到病除的“圣水”“神药”,其实都是欺骗群众的谎言。

(3)用看相算命、装神弄鬼、玩符谶(迷信的预言、预兆)等伎俩吓唬人。邪教往往先利用人们对神、鬼等超自然力量的恐惧心理吓唬人,诱骗其加入邪教。

(4)通过套近乎拉拢人、小恩小惠收买人。邪教组织在活动时会通过套近乎逐渐瓦解群众的心理防线,骗取群众的信任。还会利用一些群众生活困难的情况、看中实惠的心理,施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

(5)用暴力手段胁迫人。邪教在发展信众的过程中,还会采取暴力的手段胁迫群众入教,使用绑架、恐吓、伤害身体等方式控制其成员,使他们不仅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还受到精神的上摧残。

五、要正确区分邪教与宗教

邪教与宗教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很多人对此没有清楚的认识,以至于有“邪教是从宗教中分离出来的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的浊流”以及“从本质上说,邪教是宗教的异化”这样的言论。只有清楚地认识到邪教与宗教的本质区别才能更好地看清邪教的本来面目,做好防范工作。邪教与宗教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信仰对象有别。宗教信仰是一种精神追求,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群对其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在宗教中,神、人是有别的,再有权威、再德高望重的神职人员(僧侣、主教、神父、牧师、道士等)也不得自称为“神”。邪教教主却自称为神或救世主,将自己塑造成崇拜对象。如李洪志自称为神,日本“奥姆真理教”的头目麻原彰晃也自称是佛的转世,还有一张伪造的上有光环、双腿盘坐、飘浮空中的“飘浮神功图”照片。

(2)组织方式有别。宗教活动是受到法律支持的,宗教人员可以公开宣讲自己的教义,发展教众。因此,宗教活动都有固定的场所,如寺庙、教堂等。而邪教组织确实通过隐秘的渠道、秘密结社的方式宣传自己的歪理邪说,是违法的。

(3)宗教在引导信众拥有虔诚信仰的同时,还教化信众追求善良、多做善事、热爱生活、珍惜生命,更不允许神职人员个人骗财敛财。而邪教组织则通过各种手段敛聚钱财,无视其成员的生命安全。如美国“人民圣殿教”的教主吉姆·琼斯和我国南方前几年捣毁的头目自称“灭绝王”的邪教组织,都是以敛财为目的的。

(4)宗教有自己的典籍和教义,而且基本都是劝人向善,有一定的哲学思考,是人类思想发展的宝贵财富。邪教的所谓教义都是危言耸听的歪理邪说,用于蛊惑人心,达到其不良目的。

(5)宗教倡导信徒融于社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维护社会和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邪教则完全相反,它的本质是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反政府的,它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危害社会,甚至带有政治野心,鼓吹、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六、了解我国有关宗教的政策法规

(1)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也明确了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即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条例》还规定,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打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中举行的家庭聚会,受法律保护。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负责管理。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道,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euRLeioJpNmJVgYSivXM4BIYqPbWSsxR9kS0aZ54v5p5tWYRI9z7HkD6AS0Lu5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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