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也称紧急状态、危机事件,按照国际上的一般看法,突发事件是指社会生活中一类事前难以预测、作用范围广泛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公共事件。即指那些事前难以预测、带有异常性质、违反社会常态并在人们没有任何思想准备或无法知晓的情况下,猝然发生,迅速演变或激化,形成较大规模和影响,进而危及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和人身安全的事件。由于它破坏性巨大,往往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意想不到的灾难,甚至可能引发区域乃至全国、全球性的危机。
(1)按照成因,分为自然性突发事件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按照危害性,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危害。
(3)按照可预测性,分为可预测的和不可预测的。
(4)按照可防可控性,分为可防可控的和不可防不可控的。
(5)按照影响范围,分为地方性、区域性或国家性、世界性或国际性的突发事件、地方性事件,如2015年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港仓库爆炸;区域性或国家性事件,如“挑战者号”爆炸解体坠毁、切尔诺贝利核泄漏、库尔斯克海难;世界性或国际性事件,如SARS事件、卢沟桥事件、珍珠港事件、入侵科威特事件、“9·11”事件。
任何事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突发公共事件也有其自身的发展阶段,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它的发展阶段有五个时期。
1. 蛰伏期
这个时期是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始阶段,这个阶段矛盾开始堆积、危险因素增多,但危险因素尚未达到爆发临界点,但征兆逐渐显现。正因为这些细微的变化难以察觉,所以,人们容易麻痹大意、忽视隐患,使得突发事件日后发生成为可能。与此同时,蛰伏期是消除隐患、及时避险、减少损失的最佳时期,需要一套切实可行且易于操作的紧急预案,以及一支实施消除隐患、组织疏散的专业队伍。
2. 爆发期
这一阶段是突发公共事件经过前期积累,是危险因素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总体特征是瞬间爆发,辐射范围随机扩散,事件以人力不可遏制的速度急剧发展,事件始现严峻态势。这一阶段,事情的爆发引发舆论高度关注,政府启动应急应对方案,官方与民间组织调动人力、物力实施控制、救援。
3. 控制期
事件爆发后,官方对损失情况进行初步统计,对事件起因与发展过程初步掌握、控制,救援力量、物资进入事件区域,秩序维护、伤员救助等措施有序实施,事件波及范围控制在一定区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逐步降低。
4. 安全期
这是突发公共事件的最后一个阶段,指事态完全得到控制,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受波及人员得到救助,社会生产逐步恢复,工作重心转移至恢复重建上来。
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是指:突发事件在发生时所呈现出来的共性,这些共性从事件爆发到结束都有体现,它们分别是:
1. 突发性
绝大多数突发事件是在人们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发生的,使人们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使社会的有序发展受到干扰。
2. 不确定性
突发事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一是发生状态的不确定性,二是事态变化的不确定性。
3. 破坏性
突发事件的破坏性来自多个方面:对公众生命构成威胁、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对各种环境产生破坏、对社会秩序造成紊乱和对公众心理造成障碍。
4. 衍生性
衍生性是指由原生突发事件的产生而导致其他类型突发事件的发生。
5. 扩散性
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发生地,会通过内在联系引发跨地区的扩散和传播,波及其他地域,形成更为广泛的影响。
6. 社会性
社会性是指突发事件会对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构架产生影响,其影响涉及的主体是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