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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审判受到不同时期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影响

不同时期的政策以及经济环境,都会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比如,在经济势头好的时候,司法裁判会以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处理,而作为行政机关下属的劳动仲裁委,在许多时候则考虑“维稳”等因素,裁决劳动者胜诉。但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为了“保增长”,司法裁判往往会对公司“网开一面”,以促使公司顺利渡过经济难关。例如,2009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积极应对和妥善审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实施意见》,其中第四条对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作了详细指引:对确因金融危机的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如该企业采用轮岗、在最低工资保障范围内通过减少劳动时间而相对降低工资待遇,但不采取裁员的途径解决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宽把握,不轻易认定企业的行为违法。对企业以工会组织、职代会等形式通过的应对金融危机的临时性规章制度,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其程序上的轻微瑕疵而否定其效力。如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阶段的合理时间内,经过合法程序对相关规章制度的程序瑕疵进行弥补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综合认定该规章制度的效力。在地方政府因经济形势变化已出台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应政策,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可以缓交社会保险费等时,如劳动者在缓交期内主张补交,或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不宜认定用人单位具有过错,进而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用人单位已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资,仅在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等方面与劳动者存在争议,不宜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故意克扣、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劳动者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判决不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网约车、网络主播等基于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不断涌现,从而引发了大量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的审判观点也会适应国家政策而作出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六条中指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由此可见,在强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平台与从业人员可以不建立劳动关系已是大势所趋。2018年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中也确认了网络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可以约定无劳动关系。 o6nr1Ug8wbzWVhSoUnTdf5se8i9FKfye5GyccgG2qGQzaLWfNeDGTeQlMvuikf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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