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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仲裁与法院审判不一致

与一般民事程序不同,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模式,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了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但是大部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都会经历仲裁、诉讼两道程序。

设置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本来目的,是通过行政上的劳动仲裁裁决来减轻法院的压力,让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在司法程序之前通过行政裁决妥善解决。但实际上,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是两个系统,劳动仲裁委员会归属于行政机关的劳动局管理,其裁决更多地需要考虑行政意志和政策,与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在法条理解和执法思想上难免会有不同;而且,劳动仲裁员的法律专业性也普遍不如法院的法官。另外,因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独立,二者既没有上下级的领导关系,也不存在相互制约的监督关系,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若日后被法院改判,也不会受到错案追究的影响,因此,劳动仲裁被法院判决改变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 2018年8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深圳市劳动争议裁审工作白皮书(2013—2017)》。根据该份文件显示,深圳地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裁同判情况,完全一致率只有61.36%,也就是说,法院判决完全变更或部分变更劳动仲裁结果的案件,达到38.64%。

不过需要肯定的是,随着裁审衔接机制日益成熟,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的联系沟通渠道日益畅通,裁审理念和标准不断规范统一,裁审差异将逐步缩小,劳动仲裁的权威也能大大提升,这将为企业依法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良好的导向作用。 5wU/f35t97fD4ewBWbkT2GCv9g4ywF8qJ2l81uaO81fDq03K4lRwC9ho3IZPsd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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