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约定了劳动合同的几个必备条款,其中该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在实践中,非本地常住居民的员工,其住址经常会发生变化,身份证上的地址长期没人居住也是常见之事,所以当公司要向员工发送信件告知一些重要事项(如员工连续数日在未请假的情况下不来上班,公司向其发出返岗通知)或在紧急情况下想联络员工家属时,却无法找到员工或其家属。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因素使员工不能到达公司正常工作时,公司可能因信息掌握不全面而无法送达通知、决定。而送达程序的不完整将会使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面临程序合法的障碍,甚至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公司面临上述困境,公司除了要按照法律规定写明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之外,还需要要求员工填写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让员工确认自己填写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接收公司的通知。
钱某于2016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随后他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对上级主管的不满多次与主管吵架而被公司处罚。钱某不满公司的决定,于2016年11月5日起便在没有请假和进行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不回公司上班。
科技公司发现王某不来上班后,按照王某的身份证地址发送了一份《限期返岗通知书》,但快递在数日后被退回,理由是“查无此人”。公司收到退件后,以钱某旷工数日违反公司制度为理由将其辞退。
公司发布辞退钱某公告3日后,钱某来到公司,并提出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要求公司赔偿。
科技公司按照钱某的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但是随后文件被退回,理由是“查无此人”。在这种情况下,该通知书并非钱某拒收,公司发出的返岗通知书并没有顺利地到达钱某的手上,所以公司收到退件后就认为自己“已发返岗通知但劳动者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回来上班”,从而简单地以钱某旷工为理由将他辞退,这种操作是有瑕疵的。如果钱某提出公司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则胜诉的概率非常高。
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设定员工的通信地址栏,明确公司可以向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通信地址发送文件,不论任何理由文件被拒收或无法送达的,均视为文件已送达员工。
除此之外,笔者建议劳动合同中还可以写明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若用人单位无法向劳动合同中所确认的收件地址发送文件的,也可以通过联系紧急联系人进行沟通,以确保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文件的行为不会出现瑕疵。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