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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应提防员工找人代签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员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公司应安排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贪图方便、节省时间,会把劳动合同发给新入职的员工,让员工拿回去慢慢看,签名后再拿回来。公司这样做会存在一个漏洞:劳动合同签名的真实性问题。如果一份劳动合同上的员工签名并非员工本人亲笔所签,那么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建立?

若员工没有真正在劳动合同上签名,当出现纠纷时,员工会提出劳动合同中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劳资双方没签劳动合同的主张,法庭会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签名做笔迹鉴定,如果经鉴定证明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员工亲笔所签,那么公司就有大麻烦。员工已经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公司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代签名是由员工授权或是员工真实意思的,则很大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劳资双方实际上没有签订该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以案说法

案例1

李某于2007年9月入职某煤业集团公司,入职当天公司便提出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天,包括李某在内共有50多位工人均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并没有现场监督大家亲笔签名。

李某入职一年后,以双方于2007年9月1日开始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理由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称该份合同并非他亲笔签名。后经过笔迹鉴定发现劳动合同并非李某亲笔所签,公司称李某故意找人代签名。

【判词摘录】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除非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2.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李某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李某,也不能因为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他人代签而免除自己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案例2

肖某入职某实业公司时,人事部的同事给了肖某两份盖有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六个月。肖某向公司表示回去后要仔细看看,并告知人事部同事说签好后第二天带回公司。第二天,肖某带回两份已签名的劳动合同,一份由公司留底,一份由肖某持有。

肖某工作八个月后,公司对肖某的工作不满意,决定开除肖某并同意支付经济赔偿金,肖某同意接受开除决定并同意领取经济赔偿金,但他还提出自己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要求公司支付他自入职起到离职止的双倍工资差额。

双方因为协商不成,肖某提起劳动仲裁程序,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作为证据,但在庭审中经鉴定,该份劳动合同中肖某的签名并非他本人亲笔所签。

【律师评析】

肖某提出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称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把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提交,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签名到底是不是肖某亲笔所签就是本案的关键。在一方提出签名并非自己所签而另一方却提出相反观点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会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签名做笔迹鉴定。

本案最终的鉴定结论是签名并非肖某的亲笔签名,因此在劳动者否认与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导致公司需要向肖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证据指引

1.劳动合同的签名

公司要认识到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亲笔签署的重要性,公司的人事部门对此也要有充分的认识,并且工作要做得细致严谨。律师建议,公司应当要求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劳动合同上签字,避免出现虚假签名或找人代签的情况发生。

2.确认亲笔签名声明书

有些公司因为涉及多地区办公,或者公司规模太大、人数多,公司人事在难以做到一对一、面对面见证劳动者签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除劳动合同外,另附一份确认亲笔签名声明书,内容为:“本人确认在本人与×××公司于××年×月×日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处的签名为本人亲笔所签,如有虚假或代签的,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特此声明。”该份声明书由公司保存原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IysAB089RDeUpCN5X1KS4AANdqtOULRyajf4jLgushIsggX8dnzukXjtuYriD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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