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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应避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是法律对公司的硬性要求,但是一些公司出于种种原因,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例如,初创公司在业务拓展上已忙得焦头烂额,根本无暇顾及人事管理,公司负责人一心想着怎么把公司做起来及如何融资,对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不重视,认为这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或是公司负责人不懂法,对法律理解不到位,以为员工入职的时候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就行了,将入职登记表视为劳动合同(关于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详见本书第一章第二节第一部分的有关内容)。公司如何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有时候公司一方也觉得自己很“委屈”,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员工自己不愿意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针对员工不愿意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要先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收到通知后仍不予理会的,公司就可以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合法地对其进行开除处理。

除此之外,公司还应注意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问题。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并非自动续期,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公司工作,而公司却没有与员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的,公司就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以案说法

案例1

王某入职某电子有限公司一个多月后,仍以各种借口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经多次催告未果,最终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离职后便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判令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庭审中,公司一直主张是王某故意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判词摘录】

关于王某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上诉主张,是王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无须向其支付二倍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对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规定任何免责事由。

即使公司的主张属实,但公司并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王某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仍应向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原审根据王某的入职时间和工资数额所判决的二倍工资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2

钱某于2015年9月1日到上海某公司工作,被安排在某商场专柜营业员岗位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约定工作时间按照商场的规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是钱某继续在岗工作直至2015年10月31日离职。钱某于2015年11月1日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公司称自己曾多次催促钱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钱某一直未能签订才致使劳动合同未能续签,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钱某承担。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与钱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3月31日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钱某继续工作至2015年10月31日,虽然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未能续签是因钱某拒绝签订,但却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公司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所以公司在本案中要向钱某支付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

证据指引

1.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要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在一个月内主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面临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风险。

2.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以及确认书

公司在员工入职时没能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后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要跟员工协商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倒签到劳动者入职的一个月内。同时建议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一份确认书,确认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员工不向公司追究法律责任。

3.员工自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确认书、录音或视频

公司要求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员工本人不愿意签订的,应当要求员工书面确认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员工本人提出的而非公司不与员工签订的。公司要求员工出具确认书是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证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员工一方。

若员工不愿意签订上述确认书的,公司可以考虑通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其谈话并录音或录像进行取证,通过录音和录像来证明公司跟员工确实存在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确实不在公司。

4.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

公司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不愿意签订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尽快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避免日后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公司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期限、劳动报酬,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且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六十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

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

六十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十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一方原因引起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t46mBsluFc976PN82UUq3b3iQHEl159SEHCcy1P91wALRcs9XRkt2p/S+pqNTZ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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