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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为已退休的返聘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并注意其身体状况

风险提示

一些员工虽然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身体依旧健康。若该员工是公司的技术骨干或者为公司服务多年的老员工,公司往往会希望员工接受返聘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而该员工如果身体好又希望继续在公司工作多赚点钱,也会答应公司的挽留。

有公司会认为,返聘退休员工既方便又无法律风险,如不需再为其缴纳社保,又可以随时解除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并且不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等等。实际上,公司返聘退休员工风险还是很大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即是说,公司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为法律规定无法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与被返聘的退休员工建立的是劳务雇佣关系。而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如果作为雇员的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自身出现了伤亡或造成第三人伤亡的,公司都应当负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江某于2000年入职某科技公司,一直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因为年龄已到,所以江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工作期间,江某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因此公司希望江某继续在公司工作,江某同意。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科技公司每月向江某支付工资一万元。2014年5月10日,江某在上班时意外坠楼以致伤残,江某及家属认为这属于工伤,要求公司赔偿。

【律师评析】

因为江某已经退休,所以江某在2014年1月1日与科技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劳务雇佣合同,双方原劳动关系在2013年12月31日终止,并重新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江某已不属于法律上所称的“劳动者”,在进行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江某是科技公司的雇员,在劳务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了意外,而公司又并没有为其购买商业保险的,公司就需要为江某支付医疗费用。

证据指引

1.员工健康证明、体检报告等相关资料

由于聘请的退休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则无法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公司作为雇主,对于已退休返聘员工受雇佣期间的伤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不存在免责事由。因此,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必须予以重视,公司可以要求已退休员工在返聘前先进行体检并提供相关报告证明,如果该员工身体欠佳的,公司则需要考虑不返聘该员工。

2.劳务(雇佣)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应当对退休返聘员工在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及其他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员工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因此,雇佣双方应对劳务合同的内容予以明确,从而减少劳务纠纷。

3.购买商业保险的凭证以及由返聘员工签订的确认书

聘请退休人员对于公司而言隐藏着极大的赔偿风险,用工过程中出现伤亡的,公司需要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赔付的项目及范围较大,公司应当考虑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此外,购买商业保险时应当明确商业保险的用途是用于赔付该员工在受雇佣期间所产生的人身伤亡损失。双方约定清楚购买商业保险的目的,若日后退休返聘员工出现人身伤亡的意外,公司才可以通过保险来减轻或完全转嫁自己的赔偿风险。如果不约定商业保险的购买目的,则很可能会出现退休返聘员工(或家属)在获得保险赔付后又再次向公司要求赔偿的情形(因为退休返聘员工或家属可以声称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是额外赠送的福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十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十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y3tvVVYqsAC1sHdGECIHPUw1VzAiMGsYHfmOSai6HUVmurKrCO/Uzy9PJ5nUCh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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